非正規金融與中國金融系統的拓展和完善
時間:2022-04-26 0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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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逐漸成為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的話題,同時也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非正規的金融組織是處于未經政府批準或未被納入金融監管進行規制,因此被貶稱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了非法的陰影。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這些非正規金融組織卻不同程度上順應了我國私營經濟和地方經濟的發展,有其生存的土壤。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國非正規金融在我國的發展,信用是這些組織生存的關鍵,來分析其值得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的地方。
關鍵詞:非正規金融信用機制交易成本金融體系
近年來,有關閩、浙、粵三省地下錢莊等非正規金融的報道不斷見諸報端,有關地下錢莊黑幕的種種文章主要是說明我國近幾年打擊地下錢莊參與非法洗錢活動。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每年從地下錢莊中被洗掉的黑錢至少達2000億元人民幣,占我國GDP的25%,這個數目是非常的龐大。國家也相應的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來遏止地下錢莊等非正規金融的非法交易,比如央行2002年9月頒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方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方法》。這些非正規的金融機構一部分作為非法的金融機構是不容回避的事實,按照我們一貫的思維方式,對一切形式的地下經濟都應取締。但監管當局為這些非正規金融的取締忙碌不已,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生意照樣火爆,依然“生機勃勃”。這就不禁讓人發問:屢禁不止的非正規金融是否確有其生存理由?是不是我國現行金融制度的不足或缺陷給了他們存在的土壤?是什么機制在非正規金融機構的運行中起著關鍵的作用?
當前我國對這些方面的研究還不是很深,雖然對非正規金融這一領域國家的監管部門開始實行局部的疏導政策,比如從2002年底開始的溫州金融改革,讓我們看到了某種跡象。除了浮動利率試點之外,溫州金融改革的核心還涉及銀行產權改革,即溫州商業銀行可以吸收民間資本入股,樂清、瑞安兩個縣級市可以搞股份制的農村商業銀行,并允許私人參股。但我們還沒有完全看到它巨大的發展空間,以及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有一些值得深思的方面。
一、非正規金融的經營形式及其在我國存在的土壤
經濟運行中的金融活動可以分為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正規金融是指由政府批準成立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機構(即一國的中央銀行、政策銀行、商業銀行、合作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典當業等正規金融部門)所進行的交易活動,這部分交易受到政府法律和條例等正規制度的規制。非正規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機構(即非正規金融部門)所提供的間接融資以及個人之間或個人與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由于非正規金融活動通常未經一國政府批準或未被納入金融監管進行規制,因此被貶稱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了非法的陰影。[1]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正規金融的發展無法滿足廣大中低收入群體和經濟組織發展初期的要求,他們經濟增長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品的增長,而資本是其中最重要的變量,阻礙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是資本的高度稀缺,這種需求的矛盾就產生了相應的非正規金融。因此有有組織的、合法的正規金融和無組織的、非法的非正規金融同時存在所形成的金融二元結構,顯示了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現象。[2]俄亥俄學派(OhioSchool)也認為:在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的過程中,非正規金融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前的短期資金需求;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非正規金融的成本可能更低、工作方式可能更有彈性。此外,一些學者對亞洲和非洲國家的研究表明,非正規金融不僅在農村很重要,在城市經濟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非正規金融不是經濟欠發達國家所特有的,經濟發達國家也普遍存在著各種形式的非正規金融活動。
在進行以下的論述之前,我們首先對非正規金融的討論范圍界定。我們假設非正規金融機構是進行正常的經營,即從事資金借貸、金融中介等服務的民間金融組織。那么這些涉嫌參與地下經濟洗錢等非法的、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地下錢莊等不是我們這里要論述的范圍。他們在經營本質上與我國合法的金融機構沒有什么區別,都是進行貨幣的經營組織,以利潤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
在我國一些非正規的金融組織其實有其歷史的淵源,19世紀末20世紀初山西出現了“票號”,如日升昌票號是我國首家專營銀兩匯兌,存放款的私人金融機構。在其經營歷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經營管理辦法。在經理人員的聘選上也嚴格,據史料載:“當財東起意經營,聘請經理。由介紹人之說項,或自己注意察治;確實認定此人有謀有為、能守能攻,足以擔任票號經理之職責,則以禮召聘,委以全權。”[3]實行“認票不認人”的制度,這就要求對匯票的書寫和防偽等有嚴格的規定。并且隨時掌握全國各地之間的貨物流向、市場行情的變化,及時由總號作出資金調度方向的決策,在總號與分號之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業務報告制度。
我國現階段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形式主要包括自由借貸、銀背和私人錢莊、合會、典當業信用、民間集資、民間貼現和其他民間借貸組織(如金融服務公司、財務服務公司、股份基金會等,90年代大量存在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已經被清理關閉)。近年來,中國民間非正規金融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由過去的隱蔽型轉為目前的公開半公開型;二是雖然以本地區為主,但開始出現跨村、跨鄉甚至跨省借貸;三是大額借貸比重不斷增大,無息借款比重逐漸降低;四是借款用途由消費性貸款向生產經營性貸款轉變,即用于加工業、運輸業和養殖業等能短期見效的項目增加,而用于傳統糧食種植和婚喪嫁娶之類的生活貸款呈現遞減趨勢;五是借貸手續逐漸規范,糾紛逐漸減少,過去以口頭信用約定為主,符合農民文化水平較低的現實,現在隨著風險意識的加強,出現了以存單、債券、房地產等抵押、質押的情況;六是非正規金融組織化程度明顯加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些地方非正規金融組織的出現,有其內在的經濟驅動力。這一驅動力就是資金供求矛盾,并且這一矛盾還在不斷的發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我國銀行存款利率經過8次下降,加之征收利息稅,儲蓄存款幾乎成了現金保管。人們投資渠道單一,消費需求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受限,城鄉居民手中大量的閑置資金急于尋找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回報率的出路。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張軍研究員幾年前曾對浙、閩、粵等地的非正規金融市場作過調查,結果發現那一地區民間資金相當充裕,各種形式的企業民間融資、“地下錢莊”、“標會”等屢禁不止,且呈日益泛濫之勢。據他介紹,浙江溫州有關單位曾作過統計,在120萬人口的溫州蒼南縣,僅有29億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人均2000多元,遠遠低于全國人均5000元的存款標準。這些大量的資金運作渠道除股市投資民間個人借貸外,大量的錢在“地下”循環,就形成了非正規金融的資金供應來源。[4]第二,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出于防范金融風險,建立金融安全區以及追求經營利潤的考慮,對縣級機構的中小貸款客戶實行規模控制和授信管理,并設置了較高的貸款門檻,一般要求企業具有2A級以上的信用等級,并且必須提供有效的抵押、質押及保證等信用擔保。從1999年開始,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大規模撤并市、縣以下基層機構,4年達31000家。[5]即使農業銀行是我國商業銀行系統中惟一一個面向農村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但在農村個私經濟的發展中難以起到大作用。由于門檻太高,農民貸款太難,無法面向農村中分散的個人和小型經濟組織。其它金融組織主要是信用合作社本來是一個合作性質的組織,但實際上還是官辦的,近來也出現了很多問題,貸款的門檻和手續同樣比較復雜,不是很適應農村個私經濟的發展。另外,農村合作基金會也被取消,而多數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率又十分高,資金規模也十分有限,它直接導致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缺乏。
第三,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規模在我國日益發展漲大,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它們在發展過程中,融資困難始終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私營企業主的資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現為短、頻、快,但風險較高,因而很難得到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據1998年的有關統計資料,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僅占貸款余額的38%,即便加上其他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的貸款,也僅占全部貸款的44%。[6]當然由于中小企業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問題,使得國有商業銀行在交易中的成本過高,影響了正常的交易條件下可以得到的貸款或融資。在這種前提下,盡管利率較高,有些非正規金融也有黑勢力的背景,私營企業主也不得不選擇從地下錢莊等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融資。這樣這些非正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起著補充地方貨幣市場供應不足,緩解資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因此我國金融體系在沒有滿足農村經濟和私營經濟發展的金融信貸市場需求,從根本上構成了非正規金融的生存土壤,同時提供了其存在的空間。
二、信用是非正規金融生存的關鍵
從一般意義上講,信用包括信任、誠實守信、遵守諾言等內容。但從經濟意義上看,它的含義就轉化和延伸為以借貸為特征的經濟行為,是以還本付息為條件,體現著特定的經濟關系。它既區別于一般商品貨幣交換的價值單方面的暫時讓渡或轉移。[7]
對信用問題的探討成為我國近幾年來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話題。良好信用機制的建立是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黨的十六大提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建立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持、產權為基礎、……,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這表明我國在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正下大力氣。然而我們上面提到的信用體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牽涉到許多方方面面的問題。而且是放在一個比較的范圍內來討論的,很難把握,因此存在大量的個人、企業、政府等的信用缺失。然而針對非正規金融來講,下面我們要說的信用是放在一個相對較小的范圍內來討論的。
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大部分是帶有地域性的,他們往往以家族的形式出現。信用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是比較穩固的,為什么呢?張維迎教授提出“鄉村社會的信用機制”[8],他解釋到鄉村人由于居住和活動范圍的影響,他們對失信要付出很高的代價,并且不守信用的信息傳遞很快,所以人們很少違約。西南財經大學周殿昆教授認為: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鄉村家族關系及家族文化復歸,家族信用逐漸復興。同時,依附于計劃經濟體制和鄉村集體經濟的傳統社會信用體系衰減,而適應市場經濟要的新的社會信用體制尚未建立。從而使現今我國鄉村信用環境呈現:社會信用缺失,家族信用強固的特征。家族信用成為現今鄉村農民家庭開展生產協作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所以地下錢莊在區域內的信用一般都表現的比較良好,這成為它們發展漲大的關鍵因素。[9]由于借款者和貸款者之間因長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不僅在抑制契約雙方的道德風險方面具有效率,而且違規者還會因遭到社區排斥和輿論譴責而付出高昂代價。社區的約束力越強,成員之間合約的履行率就越高,并且借款者更重視償還非正規金融貸款,以便與其保持長期穩定的借貸關系。所以非正規金融交易中的違約成本高于正規金融活動的違約成本。
經營貨幣是金融業的表象,而這表象后面隱藏的是“信用”,信用交易才是金融業的經營本質。非正規金融活動具有示范效應,即讓所有存在不償還貸款傾向的借款人望而卻步,也限制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的人進入信貸市場,從而促進了社會信用關系的改善和信用體系的建立。非正規金融的交易成本與正規金融中介相比較比較低,它減少了許多如契約文書的處理成本、風險確認成本、監督實施成本、搜尋成本及時間成本。從信息不對稱角度看,非正規金融機構利用與借款人之間的頻繁資金往來,可以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狀況,從而降低風險并減少了搭便車的機會,提高資金配置效率。這樣非正規金融與我們正規金融機構很大的差別就在于其信用交易的特點更明顯。試想存入非正規金融的資金除了因為高利息的誘惑外,資金的安全才是存入者最優先的考慮,在明知是非正規金融的情況下依然存入資金,存入者必然有所恃,那就是通過民間信用的方式形成的信任關系,而非正規金融的經營者也是在種種民間信用關系的制約下貸出款項,甚至根本不需要象正規機構那樣復雜的抵押、質押手續,更多的是保證方式。理由很簡單,非正規金融的告貸者們如果真有東西質押或者抵押,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向非正規金融求貸,如果他們真的沒有太大的資金需求,他們可以通過“抬會”等初級的民間金融方式尋求資金。正是這種民間的信用交易將地下金融組織的效用發揮到最大程度,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些非正規金融組織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它們才是真正將信用作為生存之本的金融參與者。
非正規金融的優勢在于能夠通過民間信用的方式迅速提供金融服務,而且這種金融服務還是一種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利息可以雙方根據市場情況商定,借貸金額可多可少,可以分次貸款也可以一次貸款,這些都是我們傳統的金融機構不屑為之的業務。但正是這些業務構成了龐大的地下金融體系,讓我們的監管者頭疼不已。也正是這種非正規金融體系給我們的“正規軍”不屑光顧的群體,帶來了他們所需要的金融服務。歸根結底,這樣的金融服務在民間是有需求的,有需求就會有供給,在陽光照不到的角落也是這樣,非正規金融體系的存在自由其道理。但監管者不這么想,地下金融體系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單純的民間信用在缺乏有效評估的狀態下,難免會隱存巨大的道德風險,出現非正規金融卷款消失、超出想象的高利貸、非法洗錢等問題自是難免。
三、非正規金融對我國金融體系發展與完善的思考
1,積極鼓勵正常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承認其合法性,通過一定的程序使非正規金融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一個補充,并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
面對非正規金融體系這可能危及國家金融安全的“滔天洪水”,我們的監管當局是否應該采取更多的疏導方法,讓這些非正規金融機構轉為合法的接受監管的民間金融機構,作為合法商業銀行的補充,充分滿足民間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需求。
非正規金融體系的生存自有其道理,即使銀行體系發達如美利堅者也難以避免非正規金融體系的存在,但太平洋彼岸的非正規金融體系可謂真正的“地下金融”,擔負的是洗錢、高利貸等地下經濟職責,由于牽涉到諸多復雜的社會問題,故而也難以禁絕。但反觀我們的非正規金融體系,許多東西是完全可以合法化的,比如在合理的利率幅度內商定利率的民間借貸,個人合法持有的外匯尋求較高價格的兌換等等,通過一定的市場手段,相信這些金融服務是可以走到陽光下的。一旦可以附條件的轉換為合法民間金融,相信大多數地下金融機構還是樂意走向“陽光地帶”的,關鍵是我們的監管當局需要制定一個合理的轉換條件以及建立對這些民間金融機構相對寬松但絕非縱容的監管環境。至于剩下哪些不愿意接受“收編”的地下金融機構,自然有種種見不得人的事情,比如與黑社會勾結暴力收貸等行為,對這些不愿意走進“陽光地帶”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當然只有毫不留情地打擊這個唯一的選擇。
非正規金融的業務主要是非法換匯和私自存貸款,當然有關洗錢的業務一些非正規金融也是來者不拒。不可否認,非法換匯實質上也部分承擔了洗錢的功能,但非法換匯中也存在外匯來源合法,僅僅為了尋求換取更多人民幣的情況,而私自存貸款除了部分利息過高的高利貸貸款外,畢竟大部分還得接受銀行利率的調節,在銀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尋求更高的貸款利率,有的甚至沒有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三倍這一借貸合法與否的分水嶺。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除了洗錢業務,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許多業務從《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則》的角度來看還屬于合法的民間合同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資本最本能的沖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非正規金融的行為是合理的,至少是合乎邏輯的,當然,如果從銀行監管的相關法規來看,又是另外一回事。但市場經濟很大程度上是契約行為,如果這些非正規金融活動用單純的契約方式來安排的話,即使監管當局恐怕也難以從法律上界定其是否違法。
2,組建區域性股份制中小金融機構,促進形成大中小分工合理、有序競爭的金融供給格局。
面對日益發展的非正規金融體制,國家也做了采取了一些措施。為加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國家已采取了不少有力的措施,如人民銀行要求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成立中小企業信貸部,并提高了中小企業借貸利率的上浮幅度,以鼓勵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工作,各大銀行也都積極調整信貸結構,采取措施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比重。但是,隨著中小企業的不斷增加和成長,國家金融機構資金儲備量的增長仍遠遠趕不上中小企業貸款需求的增長,并且信貸供給的結構性矛盾反而愈顯突出,貸款也出現增勢放緩,有限的信貸資金有趨向運用不夠充分的苗頭。分析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關鍵在于國有大銀行的經營管理體制與廣大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存在著天然的不匹配。一方面是國有大銀行資金實力雄厚,具備為大客戶提供服務的能力,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紛紛調整市場定位,逐步退出農村市場,以提高其資產質量和經營利潤。另一方面是國有大銀行為千家萬戶分散的中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信息搜尋和辦理貸款等管理成本高,風險難防范,再加上其審貸權限上收,遠離中小企業,更加劇了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國有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過度依賴企業有效資產抵押和地方政府進行信用擔保及有關企業經營情況和信用程度的信息。
筆者認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在現有的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服務格局下,即使再采取力度更大一些的利率上浮政策措施,來促進加強中小企業信貸工作,收效也不會理想。因為金融企業的行為歸根到底是受著其特定的經營規律和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支配的。必須健全和完善符合中小企業融資特性和要求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發展一批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包括各類中小銀行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才能得到相應的有效服務。
3,開辟多種投資渠道,加強對社會資金投向的引導。
投資渠道少是造成社會富余的閑散資金投向非正規金融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地方資本市場發育不夠,有吸引力的投資品種屈指可數,而非正規金融的風險度又難以把握,只要開辟出幾條符合社會資金投資特性和要求、安全性較高的投資渠道,投向非正規金融的一部分資金就會轉移出來。根據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應該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些努力:一是建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或是開展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權轉讓融資,吸引民間資金投向基礎設施領域。二是支持一批符合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發行債券,直接向社會融資,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重。這兩個方面有所進展,既可以增加社會資金的投資渠道,又能產生“擠出效應”,使國有商業銀行過度集中在基礎設施項目和大企業、大集團的部分信貸資金,轉向供應給中小企業。三是針對發達地區民間資金相對集中的實際,可考慮在縣域經濟比較發達的幾個縣市,創造條件成立幾家民營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實行專家理財和管理,廣泛吸收民間資金向投資公司投資,銀行也可以根據投資公司資本金多少,在有關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條件下,給予等額的長期貸款,還可對投資公司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四是加強對民間個人借貸的引導和規范,鼓勵初創期和成長期中小企業向親朋好友借資。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可探索成立民間融資信息中心,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服務,解決民間借貸的信息不對稱和手續不規范問題,降低民間借貸的交易成本,保護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益。
注釋:
[1]郭沛.農村非正規金融:內涵、利率、效率與規模.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網.www.usc.cuhk.ed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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