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融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8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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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融資研究論文

一、中國非正式融資活動的現狀與問題

非正式融資活動,指的是處于監管當局視線之外的、非正式組織的民間金融活動。本文所討論的非正式融資活動,則僅限于將社會剩余資金直接轉移到企業家手中、用于從事生產性投資的投融資過程。

非正式融資活動近年來十分發達。這種未得到監管部門認可的金融活動之所以有著旺盛的生命力,一個重要原因是民營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大量資金需求。正因為非正式融資活動中有相當部分是專門為民營經濟服務、填補資金供求市場空白的,這種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一)民營企業在中國經濟中的作用和面臨的融資困境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的民營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至2001年,中國大陸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已達2433萬戶,私營企業近203萬戶,民私營企業共創產值19637億元,占當年GDP比重20%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17744億元,占全年消費品零售額的47%,安排國有企業下崗職工142萬人,占當年下崗職工就業比重的63%。從業人員共計7474萬人,占全部城鎮就業人員總數的31%強。這組數字表明,民營經濟早已擺脫了“補充”地位,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盡管近年來民營經濟發展得十分迅速,然而一直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融資難問題卻始終未能得到解決。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下來的思維慣性和正式金融體系存在的結構性問題,無論是資本市場還是資金市場,都未能為民營企業留出足夠的融資空間。據典型調查,約有80%的企業認為融資難是它們面臨的主要發展障礙,90%以上的個體私營企業是完全靠自籌來解決創業資金的。在民營企業的融資構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資金約占65%;民間借貸及商業信用占25%左右;向銀行貸款僅占10%,在正式資本市場融資則幾乎為零。

(二)非正式融資活動的主要方式

基于民營中小企業很難通過正常途徑滿足資金需求的現實,在一些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非正式金融活動始終十分活躍,成為民營企業解決創業和企業運作資金的重要渠道。盡管監管部門一再嚴格限制各種形式的民間融資活動,對民間“亂集資”活動嚴加取締,但民間金融活動的客觀存在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歸納起來,民間融資活動主要采用了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民間借貸。盡管金融監管部門控制嚴格,但民間借貸市場不僅一直沒有停止活動反而十分活躍,成為非正式融資活動的主要方式。由于民間借貸基本保證了高出銀行貸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許多城鄉居民都將手中的資金投入到這一市場上,從而保障了民間金融活動的資金來源。二是拖欠貨款。大企業拖欠小企業貨款、下游企業拖欠上游企業貨款、企業之間相互拖欠,有的企業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貨款來周轉資金。三是私募股本。即在企業設立時,采用在職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籌集部分資金。四是通過典當行抵押獲得資金。五是企業互保加債轉股。即被擔保方將企業股權作為反擔保品抵押給擔保方,一旦被擔保方無力還債需要擔保企業代償時,擔保方對被擔保企業的債權即轉為股權。隨著民間融資活動的發展,出現了相當數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錢莊和中介人,成為民間金融市場的中堅力量。

(三)非正式融資活動的問題

由于缺乏規范,非正式融資必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

第一,融資成本過高。對于中小企業來說,本來經營體質就比較脆弱,而非正式融資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資體制1倍以上,由此進一步加大了經營風險。由于擔保體系的不健全,擔保方面費用同樣很高。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來看,無論是直接上市還是在經過復雜的運作之后通過買殼或者借殼上市,上市的成本都極為昂貴,致使中小企業無法問津。

第二,形成不規范、高風險的投資市場。在短期資金市場,由于投資風險過大,民間借貸大多是靠血緣或地緣關系維系的,交易雙方若無親友、雇傭、業務往來等關系多難以成交。在資本市場,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難以流通,于是出現大量私下交易,造成“黃牛黨”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濟南、上海等地均曾興起過股票私下交易的熱潮。某省僅50個從證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業股權托管收入1年就可達3000萬,折合年交易量5億—6億股。這種私下交易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股權流通的客觀需要,但也產生了大量的“原始股騙局”,一些公司聯手做莊,使眾多投資者被深深套牢。

第三,影響企業的信用。依靠拖欠貨款來周轉資金的融資方式不僅會使社會債務鏈問題更加嚴重,而且也導致了競爭環境和信用狀況的惡化。有企業反映,貨款拖欠短的幾個月,長的可達1年以上。據有關分析,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企業間的逾期應收帳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在我國,這一比率高達5%以上。

第四,部分地下錢莊、典當行被不法分子利用,發放高利貸牟取暴利。出現了不少月息高達30%以上,少量貸款“螞蟻滾成大象”,將貸款人敲骨吸髓、傾家蕩產的事例,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二、需要重新認識非正式融資活動

(一)非法集資活動何以禁而不止

根據國務院1998年《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定義,所謂亂集資是指任何未經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包括擅自以還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紅利方式籌資、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籌集股份等等。按此定義,上述各種民間融資活動大多可以被列入非法集資活動的范圍,也多次遭到有關部門的禁止。但是這種禁止工作并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風聲一過,民間融資活動仍十分盛行。

民間“非法集資”活動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國金融體系缺陷造成的。首先,有需求就會產生供給,由于現有融資渠道不足以為眾多的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因此民間融資活動具有相當的合理成分。加上民營企業對于發展地方經濟又至關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對大量“非法集資”活動必然會采取非常寬容甚至庇護的態度,使得中央監管部門難以實施查禁工作。時至今日,連中央監管部門也不得不對規模龐大的非正式融資市場采取默許的態度。其次,以是否獲得“政府批準”來鑒別“合法集資”和“非法集資”這一標準本身就不夠科學。政府有多級,應由哪一級政府承擔審批的職能和責任?如果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對大量民間的投融資需求顯然力有不逮;如果分散至各級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這種審批不僅會流于形式,還可能增加大量設租機會。

從“亂集資”的不良后果來看,主要是因集資者無法歸還本息而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破壞了金融局勢的穩定。例如某市的非法集資案中,市政府為清退集資企業的債務被迫向中央政府舉債10億元。但是如果仔細考察一些典型的亂集資案就會發現,如果沒有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和政府信用為集資者提供保護,非法集資活動本不會產生令人吃驚的集資數額和巨大的社會影響。溫州等地區的實踐證明,真正由民間主體從事的融資活動因具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和較高的投資效率,反而有利于金融的穩定。(二)非正式融資活動并非中國所獨有

我們的考察表明,凡是存在嚴重金融壓制的國家(或地區),由于正式金融體系難以滿足經濟活動的要求,都會出現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動甚至非正式金融組織。例如臺灣民間借貸占全部金融活動的比重曾長期保持在20%以上,占間接融資的比重則高達35%以上。日本的民間借貸也十分常見,借貸機構為解決資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業和個人的融資困難,還設計了非常便捷的服務方式。即便在一些歐洲的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活動也普遍存在,有的國家的政府甚至鼓勵投資者在非正式市場進行投資活動(如在投資者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時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

另一方面,如果說非正式金融活動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那么正式金融活動所產生的金融風險實際上更為嚴重。四大國有銀行在剝離了1.4萬億不良資產(其中大多已無法收回)之后,賬面上仍擁有3萬余億的不良資產,兩者合計總額達到4.6萬億之多。這些金融風險之所以沒有帶來巨大的社會影響,只不過是因為國家信譽給予了支持。

(三)結論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現實中大量存在的“非法集資”活動是現有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狹小、缺少層次和行政壟斷的必然結果。由于金融市場既不能滿足投資者的投資欲望,也不能滿足融資者的資本需求,資金的供求雙方只能自己創造市場,在法律和制度的規范之外從事投融資活動。對于中國這樣一個人均GDP不足900美元、有著9億農村人口、4億農村勞動力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大量地方性中小企業仍然是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在正式金融體系未能有效地解決這類企業的融資問題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仍將起到不容忽視的作用,對之應有一個合理的評價。利弊權衡之下,保留一定程度的非正式金融可能是有益的,因為這類活動的存在可以改善資金分配狀況,匯聚社會的閑散資金用于經濟活動。臺灣經驗證明,在政府對民間借貸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下,民間借貸反而可以提高資金分配效率并增加整個社會的可使用資金。國外經驗表明,只有當正式金融體系發展到相當程度、金融壓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動才會縮小到無足輕重的程度。因此,當前需要做的,一是積極發展正式金融體系,拓展金融服務的領域和范圍;二是對非正式金融活動進行解析,保留其合理成分,抑制和打擊不合理成分。惟此,才有可能使非正式金融活動既能在一定時期內發揮積極作用,又不至于影響金融大局并逐漸走向萎縮。

三、有關政策建議

實踐表明,對“亂集資”一律加以禁止是不可行的,真正應該加以嚴格禁止和查處的,一是不法分子進行的金融詐騙活動,二是政府官員參與企業集資。對于民間主體進行的融資活動,與其簡單地禁止,還不如對其進行分類分層管理:將部分條件較好的機構納入正式金融體系加以規范,嚴格監管其信用度、風險控制能力和還債能力;對于還不宜納入正式金融體系的,只要不涉及違法活動,則允許其適度發展。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修訂有關法律法規,縮小非法融資的范圍,嚴格界定違法融資活動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過去制定的法規中有關非法“亂集資”的定義已經過時,不僅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結構變動的需要,在管理操作上也難以實施,需要加以修正。修正的重點是:

第一,對非法融資活動給出準確定義,明確禁止從事融資活動的內容和范圍。例如,無真實借貸背景、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等借貸活動均應為法律所禁止。

第二,明確規定政府官員不得憑借行政權力或地位為借貸活動提供有形或無形的擔保。

第三,明確對非法融資活動的處罰標準和辦法。

(二)改“堵”為“疏”,吸收民間資本,將部分資質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城鄉信用社改造為民營銀行

這里所說的民營銀行,指的是由私人資本出資、控股、經營的銀行。這類銀行的雛形已經出現,典型代表是沿海發達地區一些由私人資本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臺州的銀座和泰隆城市信用社。盡管這兩家信用社的經營效率并不算高,人均存款、貸款尚低于工行、中行。但由于其特殊的經營模式(大量客戶經理利用本身的人際關系和親和力隨時掌握客戶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誠信度)符合個私經濟分散、跨越行業多、經營變化快等經營特點,較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導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風險的問題,客戶從申請貸款到資金入戶,快的幾分鐘就可以實現,同時信貸資產質量優良,不良貸款比率小于3%。現實證明,選擇部分條件較好的信用社用民間資本進行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這種改造也有助于將部分地下、半地下的私人錢莊納入監管范圍。

但是,發展中小民營銀行也要高度注意防范金融風險。2001年下半年銀座、泰隆兩家信用社發生的擠兌風潮表明,盡管這些小銀行的資產質量非常優良,但由于其規模過小、抗風險能力過低,一旦出現擠兌就會使優勢在頃刻間化為烏有,還得要靠政府出面幫助解救。長此以往,如果形成中小民營銀行也不能倒閉的思維定式,一出問題就由政府出面買單,民營銀行非但不能減少政府干預,還會滋生官商勾結的不良環境。為此,要建立有效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同時建立一套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機制,讓符合條件的銀行進來,經營不善的倒閉或者被兼并,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充分競爭。

另一方面,民營中小商業銀行盡管具有很強的產權約束,但是由于銀行業所具有的杠桿特點,民營銀行仍然存在著很大的經營風險,需要有關部門建立起一整套監管措施。例如制定嚴格的出資人和高層經營管理人員資信標準,設立檔案并定期審查,防止資信不良、有劣跡和黑社會背景的人員進入銀行業;嚴格審查和禁止股東的過多分紅和抽逃資本金情況,防止因銀行股東的利益沖動而引致銀行短期行為;設置資本金分類標準,限制地方性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范圍等等。

(三)發展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小額資本市場

我國現有資本市場由于缺少層次,只能為大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中小企業根本無法進入。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都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通過建立小額資本市場為之打開了進入資本市場的通道。例如美國的OTCBB和粉紅單市場都是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除此之外,還存在著一種半公開股票市場。在這個市場中,證監會許可4種情況可以免除股票交易登記:一是向本州居民出售,要求9個月內不能轉賣外州人;二是向有經驗的投資人出售,但不得轉賣給第三者;三是賣給專業投資人,但不得大于500萬美元,發行15日內要證監會報備;四是小額發行,1年內累計小于100萬美元,發行15日內報備。英國除了開辟中小企業股票市場AIM(正式市場,主要面向快速成長的創業公司)、未上市股票店頭交易OFEX(私人公司,為不受管制的非正式市場)外,還對投資人提供政策優惠——購買AIM或OFEX股票,或購買創投公司股票、再由創投公司購買AIM掛牌或未上市公司股票者,可享受投資抵減股利免稅、資本利得緩征稅等優惠。臺灣公開發行的股份公司現有1600家,其中較大的400家在證交所上市,較小的100家在柜臺交易中心上柜,尚有1000余家由地下盤商進行交易。

根據國外經驗和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建議在中國試辦小額資本市場。這一市場應有別于二板市場和證監會不久前試辦的場外股票轉讓市場,是專門為中小企業獲取和轉讓權益性資本提供服務的。該市場是全國性還是區域性的、是由證交所管理還是自成系統、是集中交易還是分散交易、是有形市場還是無形市場等都可以進一步探討。此外,對于現有產權、技術產權交易市場,也應盡早規范并適度放松對交易方式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