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損害有效控制

時間:2022-04-02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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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損害有效控制

內容摘要:企業的產品及生產活動可能會給社會帶來重大損害。由于有限責任制,這些損害可能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得到賠償。本文重點分析了保障社會損害得到賠償的金融手段,認為保障社會損害得到應有的賠償不僅能夠彌補受損者的損失,而且能夠有效控制社會損害的發生。

關鍵詞:社會損害金融手段第三方連帶賠償責任財務擔保

目前,關于礦難、劣質產品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偽劣藥品奪人性命、重大環境污染等由經濟活動引起的社會悲劇時常發生。那么,這些損失由誰來承擔?是政府?還是由企業的股東、經營者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是政府承擔,那就等于由全體納稅人承擔,那么這種非自然原因的、由個別企業的經濟行為所導致的人為災難為什么要由全體納稅人承擔后果?而股東、經營者是自然人,能承擔的經濟責任的能力是有限的。讓黑心的礦主、企業經營者以及腐敗的政府官員承擔刑事責任,也無法對無辜的受害者進行經濟補償,或對污染的環境進行事后治理。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環境不確定性等原因,僅靠政府的直接管制還是不能完全阻止社會損害的發生。本文具體探討了如何通過采用金融手段保障社會損害得到賠償,進而有效控制社會損害的發生。

社會損害及其控制

社會損害是指企業的產品或其生產經營活動給社會所帶來的各種負面影響,包括對環境的損害、對人生命健康的危害以及對財產的損害,這些損害可能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導致的,也可能是產品導致的。這些后果本應由對社會造成損害的企業承擔,但由于有限責任制,在損害發生后,往往企業破產,無力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最終這些本應該是企業的內部成本就間接轉變成了外部成本。

避免社會損害發生的辦法有兩種:第一,依靠政府采用各種政策、規章、措施進行管制,一般的做法是由各相關部門(如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環保局、安監局等)對企業進行管制;第二,依靠道德教育,提高經營者的道德修養。但是,事實證明,僅靠這些還遠遠不夠。所以,要更有效地解決社會損害問題,事后的懲罰與事前的管制同樣重要,有時可能效果更好。事后的懲罰也有兩種:一種是法律嚴懲,由造成社會損害的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是經濟嚴懲,由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誰污染,誰治理;誰生產的藥品、食品致人死亡,誰賠償,誰的煤礦發生礦難,誰負責賠償死難家屬。需要指出的是,這些事后嚴懲不僅能夠懲罰社會損害者、補償受害者,而且能夠警示潛在的社會損害者,促使企業事前采取措施防止社會損害的發生。

采用金融手段的必要性

由造成社會損害的企業承擔事后賠償責任,是一種社會成本的內部化原則。社會成本內部化是指由成本的制造者自己承擔成本,不把成本留給社會。這種成本內化原則無論從經濟學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都是勿庸置疑的。內部化社會成本不僅體現了公平的原則,而且還起到威懾作用,警示潛在社會損害者小心防范以避免損害發生。但是,即使是最不容置疑的責任在實際操作中也可能會因為企業破產或公司解體而無人承擔。

通常情況下,造成社會損害后的補償成本都是巨大的,企業無法承擔,往往會申請破產。破產后,造成社會損害的企業就不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受損者也就無法得到全部補償。更復雜的情況是,企業預期到只需承擔有限責任,事前就會采取措施,例如增加負債、剝離資產、盡可能多的分配利潤以減少利潤盈余、避免一體化政策以保持小規模、把資產轉移到海外,以此來增加破產的可能性,避免事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外部化社會損害成本。

企業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往往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很長的時間損害才會被公眾發現。在被要求承擔損害責任之前,企業有足夠多的時間創造利潤(這些利潤沒有扣除潛在的社會損害成本),并在損害被暴露之前,逐步剝離資產,或者完全解體,清算其資產。

由于破產等原因,企業自身不能承擔全部損害成本。如果把這些成本留給社會,顯然不公平,也有損于資源配置的效率。更嚴重的是,如果企業預期到不需為社會損害承擔責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就不會對社會責任給予足夠的關注,反而會肆意的掠奪資源,牟取私利。因此,采用金融手段保障社會損害得到賠償至關重要,不僅能夠彌補受害者,而且能夠控制社會損害的發生。

控制社會損害的金融手段

社會損害一旦發生,后果非常嚴重,造成損害的企業往往會破產,逃避責任。如何解決損害得不到賠償的問題?事實上,經濟的快速發展或多或少都會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發達國家解決社會損害問題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國借鑒。政府可以制定法規與政策,間接引導企業采用金融手段保障損害的賠償,而不是直接處理這一問題。社會損害發生后,可以采用第三方連帶賠償責任、財務擔保等金融手段來保障社會損害得到賠償,并促使企業事前采取充分的措施控制損害的發生。

(一)第三方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企業沒有能力承擔社會損害的賠償責任,誰最應該承擔該責任呢?那些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得到利益的相關者應該承擔責任,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經營者、投資者、產品代言人、產品經銷商、原料供應者、控股公司等。這些利益相關者是企業經營活動的直接受益者,在企業存續期間獲得了相應的報酬,而這些報酬中隱含了對社會的損害成本。所以,由這些利益相關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通常也要求這些企業的合作伙伴承擔連帶責任。而且這些利益相關者承擔責任不以其過錯為前提,也不以其行為是否引起了損害為前提,當然其承擔責任的大小與其過錯程度也不成比例。利益相關者為了避免事后被牽連,事前就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涉及的社會損害進行監管,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損害的發生。雖然由這些利益相關第三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并對損害的發生起到一定的預防作用。但是這一辦法還是存在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首先,這些利益相關者具體應該包括哪些?雖然這些利益相關者事先得到了一定的報酬,但是這些報酬是其投入要素所得,讓他們承擔多大的責任才是公平的?股東、管理者等個人承擔責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合作伙伴雖然責任的能力強,但是因為一個企業的行為拖垮了另一個企業,這顯然也是不合適的。其次,這種連帶責任會增加契約各方之間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的契約訂立成本與事后解決責任分擔的成本。最后,連帶責任會影響企業的投資、融資等決策。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研究。

(二)財務擔保

財務擔保指要求可能會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事先提供證明,保證其有足夠的資金來源,能夠承擔潛在的社會損害責任。在財務擔保的要求下,經營者只有事先提供了財務證明,企業才能取得合法資格。財務擔保可以采用多種形式:可以采用保險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付款保證書的形式;可以自己提供擔保證明,也可以通過購買取得;可以是私人提供,也可以是政府部門提供。財務擔保的具體形式有以下幾種:

1.保險單。保險單是企業從銀行購買的保險合同,企業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承諾按照合同條款約定,賠付社會損害。當潛在的損害不確定時,通常采用保險單的形式。如果采用保險單的形式,那么不管企業是否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都負責損害賠償。

2.履約保證書。履約保證書是一種付款保證書,通常也從保險公司購買。如果購買的是履約保證書,只有在損害企業沒有能力承擔責任時,保險公司才負責賠付損害。通常在損害結果是確定的情況下采用履約保證書的形式。

3.信用證。信用證是銀行依照企業的申請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銀行一般在開立信用證之前,會根據申請企業的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不同程度的抵押或存款保證金。損害發生后,只要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銀行就要承擔付款責任。銀行賠付后,再由企業付款給銀行。當企業無力償還時,銀行則承擔損失。

4.銀行存款。有實力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存款的形式保證未來的損害賠償責任。銀行存款可以采用現金的形式也可采用其它帶息證券的形式。損害發生后,企業無力償還,這些存款賬戶將被強制清算,用以賠償損害。

5.財務證明。資產雄厚的企業可以通過提供財務證明的方式,證明自身有足夠的財力承擔潛在的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的營運資金及凈資產需要超過預期的損害賠償總額,才能證明自己的財務實力。通常財務證明需要每年提供一次,且需要根據公認的會計準則進行審計。

6.公司擔保。損害補償責任也可以由其它的公司(母公司)提供擔保。但前提是為其它企業提供賠償責任擔保的企業本身必須能夠提供財務資質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