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建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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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涵義
1.基層的涵義。
人們關于“基層”的理解,莫衷一是。但是,歸納起來無非是廣義與狹義的兩種表述,根據我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從行政區劃角度來說,基層應是指包括農村鄉(民族鄉)、鎮和城市街道。這是狹義的基層觀。以上述表述為限,向上擴大到縣(含縣級市)和城市區一級、不設區的市一級,向下延伸到行政村,這種上浮下低的基層范疇,則是廣義的基層觀。本文所指的基層是特指鄉(民族鄉)、鎮和城市街道及其屬下的行政村范圍。
2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涵義。
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健全民主制度”。①無疑,這些正是新時期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最主要內容。當然,也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3.基層政權民主建設的涵義。
從宏觀上說,我國的民主政治運行機制中,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層的每一層面都有四類政治主體,即政黨、國家(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與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經濟文化組織。③而在國家政權運行機制中,每一層面都有政黨、國家兩類政治主體。就一般意義而言的政權,特指國家,包括各級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關。基層一級也一樣。農村基層政權是特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與同級人民政府兩者有機構成的統一體。這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組成部分。此外,實行村民自治建設也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部分。至于“民主建設”主要是指以維護和實現村民自治權利為核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四個民主”制度建設為基本內容。其中又以“民主選舉”為民主政治建設的前提和基礎。
二、新時期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
新時期是指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改革、開放的歷史時期。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以否定政社合一的高度集權化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為邏輯起點的農村改革,使農村社會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推動了以民主選舉和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大發展。表現為兩個方面:法律規定的健全與完善,實踐活動的深化與發展。
1.法律規定的健全與完善。
廣大農村通過經濟體制改革,村民不僅成為了生產經營的主體和相對獨立的財產主體,而且,廣大村民的民主意識也不斷增強,越來越要求有知事、議事和決事的權利,要求直接參與村里大事的決策和財務的管理。1982年《憲法》根據我國農村的這種變倫清況,規定了鄉、鎮政府為農村基層政權,取消了體制;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成員由村民選舉產生,負責辦理本地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等。這為廣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和進行新的實踐與探索提供了憲法依據。1985年吉林省黎樹縣的“海選”模式,從參與候選人的最初提名到正式選舉,完全由村民無計名投票產生,每個選民都有提名權和被提名權,充分體現了廣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在全國各地村民自治試驗摸索所積累的經驗基礎上,1987年11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行,使1982年《憲法》關于村民自治的規定更加具體化,使以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為標志的村民自治制度獲得了實質性的進展。1998年10月14日,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總結了我國農村改革20年的基本經驗,
對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擴大農村基層民主的核心內容就是要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全面推進村級民主決策、全面推進村級民主管理、全面推進村級民主監督。1998年11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部法律與我們黨一貫堅持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精神相一致,也是黨對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各項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和具體化,充分反映了廣大村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好地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愿望,將極大地推動著我國農村以村民自治為內容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進程。
以村民自治為內容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也推動了以加強和完善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為內容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農村基層政權的發展主要表現為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發展,而這又主要體現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即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選舉上。本文主要是就選舉過程中,候選人的產生與選舉范圍的發展歷程進行闡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我國第二部地方組織法,它就、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中,候選人的產生和選舉范圍作了如下規定:、鎮人民代表大會只選舉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員會委員,決定鎮長、副鎮長人選;鎮長、副鎮長、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名額一般應多于應選人名額。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多數人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取消了對管理委員會和鎮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數額的規定。
我國第二部地方組織法的制定還是處在改革開放之初和思想上的撥亂反正時期,所以帶有明顯的過渡性質。1982年12月10日對第二部地方組織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有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候選人的產生和選舉范圍修改為:涉及的,一律改稱為鄉、民族鄉;將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范圍限定為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木再選舉政府其他組成人員;選舉可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辦法,也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選舉。
1982年對地方組織法所作的修改,是以新憲法為依據,在候選人的產生和選舉范圍等方面,形成了新時期我國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雛形。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開展和政治體制改革被提到議事日程,1986年12月2日,對我國第二部地方組織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成為必要。其修改的主要內容有: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鄉長、鎮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補選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主席團或者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
我國1986年地方組織法的修改,使候選人的產生、選舉范圍更加明確、具體,可操作性更強,從而把我國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大大向前推進了一步。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深入發展,地方組織法又表現出了與經濟發展要求的不相適應性。于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了第
三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后的地方組織法,除了重申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外,增加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內容;對候選人的提名作出更為嚴密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并聯合提出候選人。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在確定正式候選人的方式上,新修正的地方組織法恢復了預選的內容,并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職、副職四種職務候選人的確定,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2.實踐探索與發展。
新修正的地方組織法的實行,推動了我國現行鄉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的改革探索。這種選舉改革包括了選舉前的人事考察程序,以民主評議與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與黨委決定、醞釀協商為人事考察的主要步驟;設立大會主席團程序,通過選舉辦法程序;組織提名與代表提名候選人程序;確定與介紹候選人程序;投票選舉程序;等。由于各個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程度的不同,使得一些地方在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選舉中,并不是完全固守這種已有的選舉模式,而是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改革與探索,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諸如四川綿陽市進行的鄉鎮人大代表提名選舉鄉鎮長的改革探索,其中心內容就是將鄉鎮長、副鄉鎮長候選人由主席團、代表提名兩種方式改為由代表直接提名一種方式,并確定了候選人施政演講、答辯和代表秘密劃票、公開計票等程序。山西省臨椅縣在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基礎上,探索出了兩票選任制,即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大主席和鄉鎮長、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選舉黨委書記之前的人事考察中,將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的范圍擴大到全體選民的一種新型選舉制度。其實際內容就是村民投信任票推薦候選人,人大代表和黨員投選舉票選舉人大主席、鄉鎮長和黨委書記及黨委成員。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改革探索出了“公選制”,這是公開推薦選拔鄉鎮長、鄉鎮黨委書記的制度設計。其具體做法就是改變組織提拔干部為干部自薦,在干部候選人提名方式中引入競爭機制和自我選擇機制;增加了考試程序,以“考”的辦法來篩選預備候選人人選;建立了通過對考試選拔之后的候選人人選進行民意測評投票的預選程序,以確定候選人選;確定公選過程的透明度,一改過去選拔干部前的人事考察的秘密狀態或半秘密狀態。深圳市龍崗區探索出了“兩票制”推選鄉鎮領導的做法,試行群眾推薦鎮長預備人選。他們實行“兩票制’冷的第一票是推薦票,或叫民意票,即民意測評中的贊成票。通過這一票,由村民推薦產生鎮長的初步人選,并作為確定正式候選人的依據;第二票是人大選舉票,即區、鎮黨委對已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后,提交鎮人大主席團,由鎮人大作為正式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1998年11月,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在“公選制”的基礎上,進行了選民直接選舉鄉鎮長的改革探索。直選制的實行,使選民由直接提名鄉鎮長候選人發展到選民直接選舉鄉鎮長。③
我國各地在以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為內容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改革探索過程中所出現的上述做法,不論它們叫什么名稱,也不論它們采取何種外在形式,但它們在實際內容上都包含了如何產生候選人以及如何對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兩個部分。因此,我們用寬泛意義上的“兩票制”來概括上述的各種形式。本文正是在這種寬泛的意義上使用“兩票制”的概念,不是某個具體地方所實行的具體制度。這種“兩票制”形式的出現和推行,是新時期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新嘗試。“兩票制”真正體現和貫穿了民主選舉的基本原則。“兩票制”對候選人的確定體現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中原則。“兩票制”有效地體現了民主選舉的量度,具有廣泛性。“兩票制”體現了直接民主選舉。④
三、新時期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程的政治學思考
“兩票制”圍繞著我國鄉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的產生及其選舉所作的改革和探索,從整體上有利于全面加強鄉鎮一級黨委和政權組織建設,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又一重大突破。由選民直接投票推薦鄉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使我黨選拔干部從機關到機關的考核向社會、向選民進行民意測評的轉變,擴大選拔鄉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民意測驗的范圍,將人選直接交給選民選擇,這正是“兩票制”所蘊含的民主選舉精神。無疑地,這必將對當代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與推動,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對此,下面試做三方面的政治學分析。
1.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性質定位分析。
本文開宗明義,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農村基層政權建設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屬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范疇。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實踐中創造出來的“兩票制”及其所蘊含的民主選舉精神,既有利于加強和完善基層政權建設,又推動著我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因此,正是這種民主選舉的精神和原則,把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有機地聯系在一起。沒有民主選舉,就沒有基層政權建設的加強與完善,就沒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我們將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定位到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范疇,其意義并不只是對以往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經驗總結,更重要的是表明了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將來的發展方向。馬克思主義政治學理論認為,民主是指居民與政權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表現為公民權利,主要是指公民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一個國家的公民權利表明這個國家的民主性質和民主程度。誰享有公民權利,是表明民主的性質,誰真正享有民主,誰就是政權的主人停有公民權利的大小多少是表明民主的程度。根據馬克思主義的這一民主理論,我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無疑地也是表明了村民與基層政權之間的關系。農村基層政權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村民就應是農村基層政權的當然主人。要使村民能夠真正成為農村基層政權的主人,就必須使村民在農村基層政權建設過程中,充分享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民主權利。因此,農村基層民主政治是使村民真正成為農村基層政權的主人的制度保障。我們決不能脫離民主政治來談農村基層政權建設,或者說,農村基層政權建設決不能沒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實在內容。各個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程度的不同,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可以、而且應該采取不同的民主自治形式,但內核只有一個,這就是村民必須是基層政權的主人。
同時,我們不應該把農村基層政權狹隘化。忽視村民自治委員會是作為農村基層政權的基礎而存在,忽視村民自治委員會亦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忽視村民自治委員會在我國國家政治生活中所具有的木可替代的職能,而否認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屬性的觀點,是有悖于客觀事實和歷史發展的,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在實踐中是有害的。
2.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績效價值分析。
我們認為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作為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其所引發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功效,遠遠地超出了農村基層的范圍,而是對整個國家的政治發展和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產生了積極的、深遠的影響。在村民直接選舉村民自治委員會領導的基礎上,發展成長起來的以“兩票制”形式選舉鄉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這在相當程度上不只是對村民自治的拓展和提升,而且是從更深的層次上促進了農村民主型政治文化的形成,從而為制度層面和行為層面的國家政治民主的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文化支撐和精神動力。我們的國家是一個具有悠久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缺乏法制,更缺乏民主。在封建專制統治的高壓下,人民不敢為主人,也不能為主人。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建立,雖然解決了人民敢為主人的問題,但人民如何才能有能力去行使主人可以行使的權利?這可以說是擺在我國政治現代化、民主化任務面前的首要問題。正是從解決這一首要問題出發,實行村民自治,并在此基礎上對加強和完善鄉鎮政權建設所作的各種形式的改革和探索,最終發展成為從選民直接推薦鄉鎮國家機關領導人候選人到選民直接選舉鄉鎮國家機關領導人,其目的就是要在各種自治形式中,在各種形式的改革和探索中,培育和融人一種現代民主政治的觀念。
一方面,實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將逐漸消除了村民對政權的依賴,鍛煉了村民的民主管理能力,培養了村民的政治素質,提高了村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使村民逐步熟悉和習慣于民主的操作規程,造成村民基于基層民主所訓練出來的寬容與協商精神,培育了村民獨立的政治品格。另一方面,有利于重構國家與村民的關系。在舊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與村民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不平等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由于生產資料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原有的不平等關系使國家與村民之間產生的磨擦和沖突越來越多,也越來越激烈。因此,迫切需要調整與重構國家與村民的關系,“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被認為是如何改造傳統的政治結構和權威形態,使其在新的基礎上重新獲致合法性并轉換成具有現代化導向的政治核心”。⑤而國家與村民關系的調整與重構,是通過農村具有民主政治屬性的基層政權建設才能完成。村民從關心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參與到基層政權建設中。能否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村民選舉和撤換村委會成員、鄉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重要標準;抵制上級行政普遍存在的諸如濫攤派和不潔行為,也已成為村民對新任領導的最重要的期望。因此,正是通過這種具有民主政治性質的基層政權建設,使國家與村民的關系重構為:政治上將國家與村民的關系置于憲法、法律的規范與監督之下,國家依法對農村基層和村民實行領導,村民依法履行對國家的義務,并約束自己的行為;經濟上按照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處理國家與村民之間的利益問題。同時,也使村民可以有力地監督和約束上級政府的不合理收費和攤派。這種監督和約束本身必然使農村基層民主自村級擴展延伸到鄉鎮,乃至更高一級,并成為推動國家民主、支持國家改革的基礎性工程。
3.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力機制分析。
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力機制問題,實質是指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力來源問題,弄清楚這個問題對于如何搞好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物質生產方式最終決定著社會的政治。文化制度的理論,并不是一個簡單的結論,而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的總結。低下的生產力水平和小農經濟,對于中央集權模式的強化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這種分散的、封閉式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必然要求一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結構與之相適應。在這種情況下,個人依附于自然環境而存在;在社會中,則表現出對于社會團體的極大依從性。人還只是作為物種的個體而非獨立的個體。所以,馬克思指出:“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體,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體,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于一個較大的集體”。③
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物質生產水平的提高,特別是進入到商品經濟條件下,人的依賴關系已經發展到人的獨立發展形態。由于商品經濟是一種以主體的平等獨立和平等自由的交換為基礎的經濟形式,大量的經濟關系和經濟行為表現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橫向平等的契約關系和平等的競爭關系,以及行使約定的權利和履行約定的義務行為,市場主體為著各自的利益而進行經濟活動,參與市場競爭和交易。因此,這種經濟形式,它一方面要求具有強制力的國家制度以其內含的統治階級所認可的價值標準對利益是否正當、合理作出權威的區分與認定,并以法定權利鼓勵對正當、合理利益的追求;它另一方面又內在地要求由權威化的國家制度來保護平等與自由,限制或阻止對不當的非法利益的追求,從而維護經濟秩序,實現主體自身的最大化利益。由此,必然會產生這樣的政治要求:第一,政府的權力和法來自個體公民的贊同,例如,在自由選舉中,體現了這種關系;第二,政治代議制,作為一種制度,它不是秩序、等級、社會功能和階層的體現,而是個人的體現;第三,政府的目的在于滿足個人的需要,保護個人的權力,使個人能夠去追求他自身的利益。③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生產力的發展和物質生產水平的提高,使人之間的關系改變了,社會結構也必須隨之而改變。由于社會制度是社會結構的組織形式,即是社會組織及其管理形式。因此,社會結構的改變也會引起社會制度的變化。馬克思主義的這一理論原理為我們正確認識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力來源提供了理論依據。我們可以肯定地說,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力來源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物質生產水平提高及其所引起的經濟形式、農村社會結構形式的變化。
因此,把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力來源與如何建設基層民主政治混為一談,誤認為政府的規范和政策指導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動力來源,這恐怕是不切合實際的。片面認為農村基層民主政治源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動的理論觀點,將會導致實踐中忽視社會物質生產方式的決定作用,忽視村民的主體作用,忽視提高村民民主素質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農村基層民主政治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組織和任何集團從外部強加給社會的,而是農村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新時期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正是適應了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要求,從社會政治方面保證了村民生產經營主體地位的需要,從而實現了我國農村治理模式的創造性轉換。
廣大村民作為農村基層民主的主體,在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應具有主體作用。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基于政府的獨特的作用和我國目前村民素質不高,尚未養成民主習慣的現實,由政府加以規范政策指導,是非常必要的。政府的這種規范與政策指導,從國家制度的層面上看,主要體現在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制度供給上;從各地方實行民主政治建設的實際情況來看,則主要體現為地方政權系統的不同層級部門推行基層民主政治的意愿和行為對該地村民民主政治建設效果的直接影響上。如果沒有有關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示范的政策導向,沒有地方政府的組織規范,村民所要求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不可能迅速落實到我國農村基層的。由于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作用的特殊性而決定,它在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政府的這種規范與政策指導并不等于基層民主政治本身,而應是對基層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具體化。因此,強調政府的規范與政策指導,又不能偏離村民的意愿與要求。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應當把充分發揮村民自下而上的主體作用和政府的規范、政策指導作用相結合,才能全面而有效地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
注釋:
1:《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施九青、倪家奉:檔代中國政治運行機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中共深圳市龍崗區委組織部:《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新嘗試》,lop年。
4鄧正來:《國家與市民社會人《中國農村觀察》,An年第1期。
5媽克思恩格斯全料第的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版,第對頁。
6參見景天魁、楊喜萊:《社會學方法論與馬克思(第一分冊個體與整體)》,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頁。相關性:畢業論文,免費畢業論文,大學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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