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的保護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3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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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吳京堂同志的《財產權何以如此重要?》一文,本人認為其關于對個人財產權的認識有可取之處,但似乎也有些偏頗、不夠全面深刻,有個別的說法似乎也可以在商榷。本文就是讀該文的思考的一部分。
一、財產權的本質
在吳京堂同志的文章中,并沒有講到財產權的本質。本人認為,沒有對財產權本質的認識,就談不到財產權的產生,就更談不到財產權的重要性。財產權之所以重要是由其本質決定的。財產權顧名思義就是人對能直接或間接滿足人的需要的物的權力,這種權力表面上是人對物的關系,但在深入一個層次上,卻是人與人的關系。權力是人與人關系中的當事一方對另一方采取某一行為的認可,財產權就是人與人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占有、支配、使用能滿足人的需要的物的認可。由于人的需要的滿足是利益(參見本人的《利益與生產關系的關系的新認識》一文),對一方占有、支配、使用能滿足人的需要的物的認可就是他的利益的認可,因此,財產權就是一方對另一方利益的認可,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一種特定的表現形式,它的實質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利益是人的行為產生的原因。這里的利益是人的利益,但并不特指個人利益,因為利益還包括不同范圍的共同利益,如我國農村的生產小組(過去叫生產隊)、自然村(過去叫生產大隊)、鄉鎮、縣、地區等,城市的社區、街道、區、市,再大一些的如省,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最大的范圍是國家,這些不同范圍分別存在相對應的共同利益。有的人的行為較多地取決于個人利益,有的人的行為較多地取決于共同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為他人利益采取行動實際上是共同利益的要求),共同利益本身又是個人利益的組成部分,是多個利益主體的利益的共同要求,這個共同要求使這些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另一層次上結成了一個利益主體。因此,人的利益包括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是產生人的行為的原因。當然,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又是有矛盾(它主要是由個人利益的多重性和這些多重利益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的),在歷史的不同階段,有時共同利益成為了利益的主要方面,有時個人利益又成為了利益的主要方面,在和平時期,各種利益矛盾不尖銳,很多人在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中,更容易為了個人利益而損害共同利益(先是二者兼顧、兼顧不成就先個人利益后共同利益),當前中國的關于改革的爭論,其實質就是不同利益階層的利益矛盾的反映,是反映勞動大眾的利益或是反映別的什么階層的利益的問題,無論承認與否,都不能例外。因此,個人利益要保護,共同利益也要保護,不能保護一個而損害另一個。
回到財產權上來,財產權既然是人的利益的表現,人的利益有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分,那么,財產權也應有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之分;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要保護,那么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也都要保護,而不能強調一個而忽視或否認另一個,侵犯個人財產是犯罪(這個財產必須是非剝削所得,至少是合法所得,當前在我國還允許剝削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但社會主義在本質上是不允許剝削存在的),侵犯共有財產也是犯罪。本人認為,在這一點上,吳京堂同志的文章是有不足的。
二、財產權的保護
強調財產權的重要性,實質就是要強調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財產權保護對人類歷史進步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這里不再分析。
關于財產權的保護,以上已經說明,個人財產要保護,共同財產也要保護。如何保護財產,最重要的是法律的建立、健全和有效的執行,這也不多說。需要強調的是,共同財產(即公有財產)存在的委托關系和信息的不對稱,容易出現被委托人為了個人利益而損害共同利益、侵害公有財產的行為,這就要在對被委托人的選擇和監督上下工夫(由于共同利益的存在,就會有公有財產的存在,因此有些人主張消滅公有制(公有制是公有財產保護的制度反映)是錯誤的),也就是在對被委托人的管理上下工夫。堅持公有制就是保護公有財產,保護公有財產就要堅持公有制,二者密不可分。這一結論可以延伸至公有制企業的改革領域。吳京堂同志的“沒有個人財產權,必然是權力至上”的觀點,一定忽視了財產權就是利益和權力的結合、財產權包括個人財產權和公有財產權,問題不在于“權力”是否至上,而在于正當權力的保護和對權力的有效約束,特別是對于公權力,一旦失去有效約束,就很可能導致腐?。ㄖ挥袀€別例外)。因此,對公權力的保護和對公權力的有效約束都很重要,缺一不可。當前,我國的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對各級掌握公權力的人或組織運用公權力的行為缺乏有效的制約(這是我國政治體制存在的根本性缺陷),所以腐敗才從中央到地方、層出不窮,就與此有關。當然,對公有財產進行保護的管理是有成本的,有成本也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是成本的支出是否必要、是否經濟合理,本人認為其必要性在上文已經得到說明,是否經濟合理的界限仍然要以是否符合公有范圍內每位成員的利益為標準(這意味著在不同歷史時期,公有財產的范圍或規模是可以根據實際進行調整的)。當然,由于人的認識能力、人受到的各種影響、人的有限理性的原因,人們對利益的判斷會有差別,但這改變不了以上的分析和結論。還要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有成本,好象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就沒有成本,這是一種不正確的認識。單就制度成本來說,在小私有制(如只有幾口人的家庭擁有規模很小的財產)或個人所有制的條件下,委托的成本就很低,有人也據此論證私有制比公有制優越,其實,就是在小私有制或個人所有制條件下,公有制也有其存在的原因和條件,這就是共同利益的存在,也就是說,就是小私有制和個人所有制存在的經濟條件下,也有小私有制和個人所有制保護不了而又應當保護的很多人都具有的利益,這是成本問題的另一方面(機會成本,放棄利益就是付出了成本),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財產的規模在不斷擴大,私有財產的保護也出現了委托問題,這既是必然的,又是無法回避的。既然是委托,就必然存在對被委托人的管理和信息不對稱問題,這就必然有委托的成本。至少,現在我們無法證明私有財產的委托成本一定比公有財產的委托成本低(這并不否認公有財產的管理需要改革,提高管理的效率),有些人(如劉小玄之流)論證私有制的優越性、主張國企改革中實行私有化的管理層收購,如果不是無知,就一定是要開歷史的倒車(家庭作坊式的自己辦企業自己管理的時代已經成為了歷史,還這樣主張,這是要干什么?),就一定是為了走資本主義道路。
總之,對財權的保護,既包括對個人財產的保護,也包括對公有財產的保護,二者都是人們的利益的表現,都是必要的。對二者的管理,都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否定公有財產、主張私有化是沒有道理的。在委托關系下,對被委托人的管理(包括選人、用人、監督、激勵、信息不對稱狀況的改善或消除等)是關鍵,特別是對被委托人的權力的有效約束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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