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改革趨勢透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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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改革趨勢透析論文

一、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改革的歷程

(一)民族地區財政收入管理改革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中國財政收入管理歷經三個階段的改革:(1)1978—1993年,構建以稅收為主的財政收入階段。通過兩步“利改稅”改革,民族地區建立起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配合的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符合經濟發展實際的復合稅制。民族地區初步形成了財政規范、收入穩定的格局,實現了財政收入的擴大及結構的合理化。(2)1994—2002年,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財政收入體系階段。1994年分稅制改革,在稅制改革的基礎上,中央和民族地區間逐步建立起稅法統一、稅負公平的財政收入管理體制。(3)2003年至今,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收入體系階段。①此階段,對民族地區財政收入進行全面改革,涉及民族地區出口退稅、企業稅收、資源稅率等多項改革,這些改革促進了財政收入總量的增長,財政收入結構的優化,財政收入分配的規范。

(二)民族地區財政支出管理改革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民族地區推行了:(1)部門預算改革。實行較規范的部門預算,詳細規定預算編制程序,提高預算編制透明度,增強預算編制的真實性、準確性。(2)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如廣西、新疆、西藏、寧夏成立了“工資統一發放中心”,解決財政資金層層撥付、環節過多的問題,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杜絕了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截留、擠占、挪用問題。(3)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設立“政府采購資金專戶”,采購資金由國庫部門向供應商直接撥付,規范了政府采購流程,提高了采購質量和效率,建立了政府采購監管制度。(4)“收支兩條線”改革。實現財政收支脫鉤、收繳分離,避免“坐收”、“坐支”現象,使財政收支透明化、制度化和規范化。(5)“鄉財縣管”改革。堅持財權和事權相統一,在預算管理權、資金使用權和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以鄉鎮獨立核算為主體,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票據統管”的財政管理方式,理順和規范了縣鄉財政分配關系。

(三)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改革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建立起一套財政轉移支付辦法。(1)過渡期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1995—2001年)。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財政轉移支付引入了規范化運作機制,并從1995年起實行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8個民族省區和民族省區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納入政策性轉移支付的范圍。2000年,一般性轉移支付額61.65億元,加上民族地區政策性轉移支付額23.8億元,資金總量達到85.45億元,占全部中央給地方財政轉移支付額4665億元的1.83%。從地區看,全國22個享受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地區中,民族地區8省區共分配資金38.84億元,占總額85.45億元的45.45%。①這種轉移支付只是每年從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量中拿出一部分,占全部轉移支付的比重小(1.83%),而且轉移支付資金在民族地區間分配不均。(2)轉型期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2002年至今)。中央對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稅收返還和體制補助,實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雙向流動的財政轉移支付、年終結算補助和專項撥款補助方式,按照規范和公正原則,根據客觀因素計算確定各地區的標準財政收入和支出,將其作為財政轉移支付的依據。(3)民族地區各省區對下財政轉移支付。1995年以來,民族地區各省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設計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省區對下財政轉移支付辦法。2002年,國務院轉發財政部《關于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意見》,要求各地方政府結合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調整和完善省區以下財政管理體制。2005年初,新疆對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正式建立,包括轉移支付辦法的基本原則、轉移支付測算內容、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與監督等。②

二、民族地區財政體制的特殊性

民族地區財政是國家財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地方財政和區域財政的范疇,是一個比較特殊的領域,具有自身的規律和特點。從依據上看,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滯后性是民族地區財政體制特殊性的現實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地區財政體制特殊性的政治依據。從內容上看,民族地區財政體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財政政策和稅收政策。

(一)民族地區財政的現實特殊性

民族地區財政的現實特殊性,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決定:(1)民族地區大多是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集邊疆、山區、貧困、落后為一體。經濟文化落后、交通運輸不發達、市場發育不完善、企業競爭力不強、產業結構不合理、優勢產業支撐力不足,加劇了財政的惡化。(2)民族地區財政歷史負債多、政府債務風險大,經濟社會發展長期處于“補課、趕趟、過坎”的狀況,財政自給能力弱、可支配財力少。(3)由民族地區的特殊地理位置、民族構成特征和經濟特征等因素決定,民族地區除了承擔其論文他地區必須承擔的財政支出外,還有維持民族地區社會治安,維護邊境安全等方面的支出,導致財力不足。(4)農業在民族地區始終占據重要地位,但由于其生產力水平不高、科技含量低、生產效益差,無法形成產業鏈和優勢互補的格局,擺脫財政困難的難度大。(5)民族地區分布廣泛,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居住地自然條件不同,民族地區的產業結構、市場結構、消費結構和生產方式存在差異,使得民族地區間發展不平衡。(6)民族地區各具特色的傳統文化、社會結構和和價值觀,要求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必須適應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和具體需求,不能實行“一刀切”的政策舉措。

(二)民族地區財政的政治特殊性

財政自治是民族區域自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族地區發展的經濟基礎。沒有財政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就不能得到保障。民族地區財政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的財政體制下,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原則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依照自治條例的規定和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財政自治條例,組織財政收入,統籌分配財政資金,自主管理本地區財政事務的活動。民族地區財政自治的基本內容包括:(1)財政自治立法。依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財政自治條例,制定執行有關財稅法律法規的變通或補充規定。(2)自主組織和使用財政收入。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在執行財政預算的過程中,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余資金。(3)依法安排財政支出。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安排民族地區的預算支出;對民族地區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區域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4)稅收管理自治。針對民族地區的實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實行減稅或免稅。(5)享受財政援助。民族地區經濟基礎薄弱,普遍面臨財政困難,在一段時期內無法依靠自身努力解決其財政困境,有賴于中央及上級機關的財政援助。

(三)民族地區財政政策的特殊性

隨著中國財政管理體制的演進,中央在財政方面給予民族地區諸多優惠和特殊照顧,以支持其經濟社會發展(見表1)。這些財政優惠政策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50—1980年,為實現民族地區財政“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國家實行了三項財政優惠政策,即財政補助、設立民族機動金和預備費并在預算中占比高于一般地區。第二階段是1981—1993年,國家對民族地區實行遞增補助的財政體制(其他地方不遞增),補助額每年比上年增長10%。第三階段是1994年至今,實施“分稅制”的財稅體制,國家對民族地區除給予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外,還有民族優惠政策轉移支付和其他財政補助方式。(四)民族地區稅收政策的特殊性

改革開放后,國家對民族地區實行以優惠為主要特征的稅收政策(見表2)。如民族地區的農業稅長期采取“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增產不增稅”的輕稅政策,牧業區采取了輕于農業區和城市的稅收政策。①內蒙古自治區在1978—1994年本著“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穩定負擔、增產不增稅”原則,實行了一系列輕稅政策;1994—1999年,按照“合理負擔、公平稅負、因地制宜、激勵效率、普遍受益”原則,發揮農牧業稅收的調節作用,照顧了牧區貧困、農牧業經濟脆弱的實際情況;1999年,在6個盟市的8個旗縣開始農村牧區稅費改革試點;2000年,提出“三取消、三調整、一改革”工作思路,在9個盟市的11個旗縣進行了農村牧區稅費改革試點。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于2003年在全區推進第一步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確定全區統一執行4%的農業稅稅率,附加為正稅的20%;2004年,進行第二步改革試點,全面取消除煙葉稅外的農業特產稅,農業稅稅率再降1%;2005年全面免征農業稅、取消涉農涉牧三稅,比全國提前了1年。③

三、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改革雖取得了顯著成就,但“一刀切”的分稅制改革,淡化了民族地區特殊的地理、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客觀現實,將民族地區按照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規則,同一般地區進行“公平競爭”,看似公平,卻恰恰是對民族地區的不公平。分稅制改革后,民族地區出現稅收負擔加重、稅源與稅收收入背離、財政收支差額擴大等問題。①

(一)中央與民族地區稅種劃分不合理

“一刀切”的分稅制改革使經濟落后的民族地區,在稅種、稅率、共享稅分成等方面都未享受應有的優惠和照顧。有學者研究表明,1993年(分稅制改革前),民族地區工商稅收負擔率為10.7%,高于東部地區1個百分點。分稅制實施后,兩者差距擴大為1.8個百分點。①民族地區稅種劃分不合理體現在三個方面:(1)主體稅種劃歸中央,分散小稅種留給地方。把具有特殊性的民族地區財政納入大一統的分稅制中,存在隨意性和盲目性。(2)消費稅劃歸中央。對消費稅收入絕對數和占本地區相對數較大的云南省和貴州省,以及對消費稅增長速度較快的青海省來說,沒有從消費稅稅收中得到應有利益。(3)資源稅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且地方分享比例較低。據測算,西部民族地區的水能蘊藏量占全國的82.3%,煤炭資源地質儲量占全國總量的21.9%,石油儲量占全國總量的38.6%,天然氣儲量占全國總量的21.9%。②自西部大開發以來,資源不斷被開采,資源稅總收入不斷增長,但其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使民族地區形成資源富集而經濟不發達的“怪圈”。

(二)民族地區稅收返還基數確定不科學

民族地區在與中央、發達地區的博弈中處于不利地位,博弈結果往往是照顧發達地區的既得利益和實現中央在財政收入中占大頭的既定目標。中央以1993年財政收入的實際入庫數來確定各地區財政收入的基數,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的基礎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采取以保護既得利益為特征的“基數法”,而不是以公平為特征的“因素法”設計轉移支付,把本該可以作為彌補分稅制缺陷的轉移支付異化為順利推進分稅制改革的先決條件,錯失了彌補分稅制改革忽視民族地區財政體制特殊性的良機。中央實行的所得稅基礎返還改革,同樣沒有考慮民族地區的現實情況,更多的還是“返還”到財政實力較雄厚的一般地區。以2004年為例,該年的稅收返還中,東部占57%,中部占23%,西部占20%,③兩稅返還與稅收收入的增長掛鉤,不利于區域差距的縮小,偏離了均等化目標。

(三)分稅制對“民族地區”因素考慮不夠

中央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規范的財稅管理體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各種照顧和優惠政策基本被收回,民族地區原先享有的財政優惠政策逐漸弱化和退出,民族地區財政政策的特殊性喪失殆盡。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于國家奉行有利于東部地區優先發展的非均衡發展戰略,實行有利于東部地區發展的貿易分工模式、財政分配模式和資源開發方式,導致民族地區面臨財稅制度供給嚴重不足、資金大量外流、貿易分工不合理等不利局面,拉大了民族地區與一般地區在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距。分稅制雖有效地集中了財力,增強了中央財政宏觀調控能力,但沒有充分考慮民族地區財政的特殊性,對財力困難的民族地區沒有給予足夠的照顧,轉移支付量過小,無法抵消市場調節造成的投資不平衡,客觀上成為縮小區域差距的體制障礙。如在確定包干基數時搞“一刀切”,未能合理調整民族地區的基數。在地方固定收入項目的劃分上,在共享稅分成比例及稅收增長返還系數確定上,沒有體現民族地區的差異性。④民族貿易企業的“三照顧”政策、民族地區較高的外匯留成比例,以及定額財政補助每年遞增10%等優惠措施,也隨著財政體制改革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調整而被取消。按照分稅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稅源大頭納入了中央財政,致使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收入減少;國家增加了以資源依賴性生產為主的企業和以農業初級產品為原料的企業的稅負,進一步加大了民族地區的財力困難。

(四)民族地區稅收自治權受限

自治權包含兩層意思:第一,自治權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主權。第二,自治權是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對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補充權或變通執行權。①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幾乎所有的地方稅稅種的立法、條例及實施細則,都由中央制定和頒發。稅收體制統一領導有余,而分級管理不足,沒有賦予民族地區地方政府必要且適當的稅收管理權限。《憲法》第117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按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該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2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按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國統一的財政體制下,通過國家實行的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但從民族地區財政實踐看,雖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擁有財政自治權,但由于民族地區自身特點及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導致相關法規明文規定與現實執行出現抵牾:民族地區財政自治權受到種種限制;民族地區稅收自治權缺少明確的邊界和內容,易受外界的干預和牽制;民族地區自治意識不強、自治權行使不充分,造成自治權“流失”。②

(五)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經濟社會結構、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③但當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與縮小地區間財政差距、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區域協調發展目標相背離,難以熨平民族地區與一般地區間的財力差距,并對區域間財政能力起著逆向調節效應。④

(1)體現公平性、照顧特殊性的作用未充分發揮。自實施分稅制改革以來,無論是在地方固定收入項目的劃分上,還是共享稅分成比例及稅收增長返還系數的確定上,都沒有體現民族地區的差異性,這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3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項目,由國務院按照優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則規定”不一致。⑤(2)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第一,稅收返還所占比例較大,而稅收返還的返還數額和增長率均以來源地的稅收收入為依據,對經濟發展基礎差、增量少的民族地區不利,加大了民族地區與一般地區財政轉移支付事實上的不平等;⑥第二,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偏小,失去平衡地區間財力不均的作用;第三,專項轉移支付占比較大,隨意性較強,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計劃與民族地區實際需要脫節,影響使用效益;一些民族地區用中央和省區安排的專項經費頂抵本級應承擔的經費,將原已安排的公共服務資金撤出,使民族地區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不能形成應有的實質性提升或較大提升。①(3)橫向轉移支付模式缺失。現行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包括兩個層面,即中央對民族地區各省區財政轉移支付和民族地區各省區以下財政轉移支付。但現有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制度中,只有縱向轉移支付模式,橫向轉移支付模式基本缺失。②(4)專項資金配套政策不合理。由于民族地區受自身財力不足所限,提供配套資金困難,引發財政安排困難、專項資金不到位等問題,造成弄虛作假和項目落空等不良后果。③(5)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資金分配和使用辦法尚待規范。目前,中國只有1995年財政部制定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轉移支付制度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人為因素影響大,隨意性強,缺乏規范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缺乏科學的依據和標準,分配過程不透明,存在“人情款”和“撒胡椒面”現象;立項審批不規范,項目的確定和范圍選擇不合理,導致一些民族地區以虛假數字上報。④

(六)民族地區財政收支不平衡

中國財政體制改革打破了傳統經濟體制下以中央財政為單一主體、地方財政處于附屬地位的格局,擴大了地方的財權、財力,賦予了地方主體利益地位,分級財政局面基本形成,但分稅制改革“忽視差別、同等待遇”,加劇了民族地區財政收支不平衡。(1)事權與財權劃分不合理、權責不匹配,催生“財權上收、事權下卸”等弊端。⑤從財權和財力來看,基層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沒有舉債權,也沒有獨立的主體稅種,收入主要依靠共享稅,使其掌控的收入有限。(2)財政轉移支付存在規模小、目標模糊、支付方式不靈活和轉移支付不到位等弊端,難以平衡區域間財力水平。(3)稅收(包括稅權)分配、支出責任劃分不平衡。(4)財政收支嚴重失衡。

一方面,民族地區財政收入和支出都有所增長。民族地區財政收入1998年為5,304,670萬元,到2008年為26,835,164萬元,是1998年的5.06倍;民族地區財政支出1998年為11,217,477萬元,到2008年為74,039,383萬元,是1998年的6.60倍。另一方面,民族地區財政收支差額不斷拉大。2008年民族地區財政收支差額是1998年的7.98倍。⑥

四、優化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改革

面對民族地區在稅種劃分、稅收返還、財政自治權、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財政收支平衡等方面的問題,中央應根據民族地區的特點,調整和完善民族地區的財政政策,實行有別于一般地區的財政體制。

(一)客觀合理地劃分稅種

客觀合理地劃分稅種,是中國稅收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國現行的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其劃分標準不夠科學,稅種間存在重疊。從中央稅看,僅消費稅和關稅屬獨立的中央稅稅種,稅種單一、功能缺位,其主導地位難以保證;從地方稅看,稅種數量不少,但缺乏穩定、有效的主體稅種,地方稅建設的方向和目標不明確。①由于中國稅源區域分布極不平衡,在確定稅種及共享比例時,應針對各地區差異、稅收余缺狀況、經濟發展需求等現實情況靈活調整,促進稅種明晰、主輔相承、結構完整。

民族地區大多擁有較豐富的礦產資源、水利資源、植物藥材資源,然而卻出現“富饒的貧困”的怪圈。如何實現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和財政優勢的轉換?出路在于客觀、合理地確定資源的價值地位,實現資源商品化,對資源實行有償開采和使用,全面征稅。(1)由從量征稅轉變為從價征稅,實現稅收與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鉤。(2)提高資源稅補償費標準,適當提高地方分成比例,特別是民族地區的分成比例。(3)改變資源稅計量依據,由企業產量征收轉變為企業可采儲量征收,促使企業提高資源回采率。(4)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根據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破壞者賠償的原則,從國家、區域、產業三個層面,通過財政轉移支付、項目支持等措施,給予民族地區合理補償。所有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不論其所屬地在哪,在哪登記注冊,應就地繳納所得稅,實行“誰受益誰補償、納稅”原則。(5)在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中,劃出一部分設立為專項用于資源補償的基金。既可保證補償基金的完整,又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使財政有充足的財力履行職能。

(二)保障民族地區的財政自治權

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只有有效行使財政自治權,才能有力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充分體現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1)尊重民族地區財政自治權,還權于自治機關。中央要充分考慮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實際情況,高度重視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特殊性,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其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搞‘一刀切’,不向下侵權”。②(2)強化民族地區財政自治意識,充分行使財政自治權。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政策依賴”思想,即等、靠、要思想。③(3)保證民族地區財政自治立法權和管理權。《憲法》第116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9條都規定了自治機關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自治權,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地區應主動爭取、維護應有權力,防止財政自治權“流失”。

(三)完善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級政府之間存在的財力差距為基礎,以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為主旨而實行的一種財政資金轉移或財政平衡制度。④

1.實現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標準化。立法機構應加快制訂“財政轉移支付法”,并在立法中明確法律責任,使該法具有權威性、震懾性和強制性。⑤政府應依法明確專項轉移支付標準并規范轉移支付程序,編制轉移支付預算,建立完善的預算程序,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轉移支付工作制定科學的測算方法審查并研究轉移支付規模對轉移支付流程實施監督

2.優化財政轉移支付結構。在保證轉移支付資金來源的前提下,逐步消除返還基數中的不合理因素;提高民族地區增值稅的留存比例;縮小專項轉移支付的覆蓋范圍;提高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系數;細化標準收支和應得轉移支付測算方法。此外,按照民族地區總人口、財政困難程度,以及事務等因素測算轉移支付力度,逐步調整、規范民族地區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民族地區特殊性轉移支付資金規模。①依法建立“一般轉移支付為主,專項轉移支付為輔,適時采用特殊轉移支付”的復合型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3.建立縱向與橫向轉移支付模式相結合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立民族地區與東部較發達地區的橫向轉移支付,變“暗補”為“明補”,調動地方積極性,縮小區域財力差距,謀求整體共贏與和諧發展。②通過各種優惠政策,鼓勵東部較發達地區向民族地區投資,實行適度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優惠差別稅率,落實對民族地區的“三獎一補”,縮小民族地區與東部較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

4.規范專項轉移支付的配套政策。在配套比例的確定上,中央應充分考慮民族地區的財政承受能力,區別對待:對財政狀況較好的地區,可以提高配套比例;對財政困難的民族地區,可以降低或取消地方配套比例。

5.健全財政轉移支付的決策與監督機制。中央應厘清民族地區各級事權,界定各自責任,建立專門的財政轉移支付決策與監督機構,以立法形式規定其職權和職責,保障轉移支付的公正、合理。

(四)重視并加大對民族地區的投資和補助力度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扶持力度,投入更多的資金和物力;要在投資、財政、稅收、金融、產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實行更多切實可行的優惠政策。然而,分稅制對“民族地區”因素考慮欠足,在增強民族地區財力、均衡區域間公共服務水平方面導致內生性缺陷:越是經濟較發達地區,得到的補助額度越大,不利于縮小民族地區財力、公共服務水平與一般地區的差距。

因此,應針對民族地區自然地理環境因素、人口結構因素、經濟社會發展等實際情況,制定有助于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對人均財政支出達不到全國平均水平的民族地區,應加大對其投資和補助力度,使之達到全國平均水平,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此外,中央政府要積極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營造具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鼓勵資本向民族地區延伸,形成東中西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區域協調發展模式。

綜上,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改革任重道遠,必須循序漸進,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由于民族地區集邊疆、山區、貧困、落后為一體,其地理環境、經濟文化、交通運輸、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與一般地區存在差異,在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改革實踐中必須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特殊地區特殊對待,有針對性地實行與一般地區有別的財政體制,使其擺脫財政困境,縮小與其他地區的財力差距,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