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金融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時間:2022-12-19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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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作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者、帶動者、市場開拓者和營運中心,內聯千家萬戶,外接國內外市場,具有開拓市場、深化加工、提供全程服務的綜合功能。互助縣位于青海省東北部河湟谷地農業區,是青海省的農業大縣,發展農業產業化是互助農業從傳統農業走向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互助農業經濟的必由之路。
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互助縣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帶動能力明顯提高,從而推進了農業結構調整,促進了農民增收。截至2011年6月底,互助縣擁有地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14家,其中省級1家,地級13家。14家企業總資產達到7.56億元,從業人數達到3514人,2010年上繳稅金2.43億元。在縣域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中,也相應得到了政府、銀行等部門不同程度的扶持。在政策扶持上,除青稞酒有限公司、西海油脂加工有限公司、綠革公司、生產資料公司、互豐公司和介實公司外,其它重點龍頭企業都享受了農產品初加工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在財政扶持方面,2010年互助縣重點龍頭企業共獲得財政扶持資金668萬元。在信貸支持上,截至2011年6月底,重點龍頭企業共獲得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貸款1.49億元。
經過幾年的經營,互助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企業規模不大、數量少、帶動能力弱、發展不平衡、運行機制不暢、缺乏管理人才等問題,尤其是金融支持的力度不足是制約互助縣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突出問題。截至2011年6月末,互助縣各項貸款余額為12.41億元,其中涉農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例為72.4%,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僅占農業貸款的16.56%左右。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壯大,也限制了縣域經濟的發展。
二、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法律的障礙。
一是龍頭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不允許抵押。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物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的只限制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協商方式取得的“四荒”,而龍頭企業通過發包方與集體組織成員簽訂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允許設定抵押權。目前不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經營的土地均是以租賃方式取得,不具有對該土地的承包權,只享有約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法律上沒有明確該土地經營權可以設定抵押權。由于土地經營權缺乏法律支持,當貸款出現風險時,抵押物就難以變現,因此,不能以此作為抵押取得貸款。二是龍頭企業租賃農地征用補償尚未明確。按照現行國家征用農地補償有關法規,土地補償款主要是針對依法取得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或村集體,對于龍頭企業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農地經營權,其補償標準并未明確,因此一旦出現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農地等不確定事件發生,不僅影響龍頭企業的正常經營,也會給銀行信貸資金帶來風險。
(二)經營管理體制的障礙。
一方面是龍頭企業自身經營管理體制的障礙。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財務管理和操作不規范,財務報表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出入較大,有的企業甚至只有流水賬。或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公司收支與個人收支不分,使銀行信貸人員的貸款“三查”制度很難落實,直接影響了龍頭企業在信貸市場的準入。另一方面是金融機構經營管理體制的障礙。在承擔支持農業發展重任的“三駕馬車”中,農業銀行前些年對發展戰略進行了調整,大量收縮了縣域和農村地區的網點,上收了業務權限,對農村經濟的支持作用日漸減弱。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狹窄,專注于糧棉油等農副產品收購,雖說從近一兩年看貸款面有所松動,但功能發揮不充分,其服務于農業產業化的功能不全。農村信用社支農積極性高,但其資金來源渠道較窄,資金規模有限,無法滿足龍頭企業日益高漲的大額貸款需求。由于經營管理體制的障礙,造成金融機構運作機制僵化,特別是對于涉農貸款的風險控制非常謹慎。一是信貸門檻較高。過于追求足額抵押擔保等“硬指標”,忽視龍頭企業經營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等“軟指標”。二是信貸決策鏈過長。層層審批、手續繁雜、時間過長,大大降低了服務效率。三是信貸激勵機制缺失責任追究對于管理激勵,缺乏免責條款,對信貸員實行貸款終身責任制,因此影響其對農業放貸的積極性。
(三)經濟環境的障礙。
一是信用環境的障礙。相對于城市工商業而言,農村地區是信用嚴重缺失,部分農戶、涉農企業缺乏誠信意識,逃廢貸款債務的現象仍然存在,涉農信貸業務的不良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二是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的障礙。農業具有天生的弱質性,屬于風險比較高的產業,除受到龍頭企業自身經營風險的影響外,還要受到變幻莫測的氣候變化和市場波動的影響,如果沒有必要的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的配合,基于風險和收益的比較,金融機構普遍不愿介入涉農產業。三是中介環境的障礙。目前尚無統一專業的農地經營權流轉和租賃市場,農地經營權要成為商業信貸的抵押物,需要有農地確權、登記、頒證機構,需要專業的機構評估和依法履行抵押登記手續。
(四)農業龍頭企業內在的弱質性制約了農業產業化的信貸投入。
農業龍頭企業融資的內在弱質性主要表現在一些農業龍頭企業整體實力和核心競爭力不強,農業產業化的科技水平不高;內部信用達不到銀行貸款的要求;原始積累歷程短,自有資金匱乏,自有流動資金先天不足;經營規模偏小,抗風險能力弱;內部治理結構常常不規范、企業產權不清,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產權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企業的資信等級低,沒有在銀行形成長期信用基礎,信用地位不穩固,獲取擔保貸款能力差。金融部門在充分考慮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下,必然對產業初始階段龍頭企業謹小慎微,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信貸投入。
(五)農業保險缺位,加劇了農業金融供給緊張狀況。
農業保險是穩定農業生產、保障經營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農業經營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農業和經營主體的經濟地位,便于其獲得貸款,引導農業金融資本的流入,促進農業生產擴大規模、提高集約化生產水平和降低資金融通成本。由于保險行業未能有效的切入農業產業化的建設,間接影響到了金融機構對產業化的資金支持,加大了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融資的難度。
(六)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評價體系和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使企業能夠更加有效地獲得金融支持,強化企業的間接融資系統。從我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金融支持的現狀來看,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針對龍頭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相對工業企業而言,目前農業企業大多為中小型企業,處于創業成長期。由于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健全和銀行對信貸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要求的不斷提高,對于面臨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來說,獲得貸款的門檻較高,而已有的政策性貸款在實踐中很難得到落實,直接制約了龍頭企業的發展壯大。
三、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制度創新,破除農地經營權抵押瓶頸。
建議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經營權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一是擴大可用于抵押的土地經營權的范圍。使通過轉包、租賃、互換、入股等形式獲取的土地經營權可用于貸款抵押。
二是將土地經營權上附著的龍頭企業投資形成的農業基礎設施納入信貸抵押物的范圍。三是明確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中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從法律上保護龍頭企業的投資權益。
(二)推進機制創新,建立農業信貸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
通過提高農業產業化投資收入的穩定性,使農業產業化信貸成為金融機構眼中風險可控、商業上可持續的業務領域。一是要建立健全農產品保護價收購制度,盡量減少市場供需波動和價格波動對農業經營風險的影響。二是建立農業信貸風險的補償機制。在綜合測算涉農貸款損失率情況的基礎上,對農業貸款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或稅收減免。三是通過區域市場準入統籌的手段來補償農業保險承保損失,吸引有實力的保險機構開發農業保險產品。
(三)探索機構創新,完善農業金融服務體系和環境。
著力擴大金融機構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能力,搭建起金融機構與龍頭企業之間信貸供需的橋梁。一是增強現有涉農金融機構服務水平。鼓勵農業銀行在新一輪改制中再造支農功能,恢復部分鄉鎮機構,擴展農村市場;引導農業發展銀行進一步拓展業務范圍,加大對龍頭企業農業開發投資的支持力度;提高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加快金融產品創新步伐,進一步發揮農村信用社支農主力軍作用。二是加強各涉農金融機構間的合作,創新金融支持方式。如農業銀行或農業發展銀行等資金充裕的大型金融機構按照市場運作的原則,將貸款批發給資金來源有限、規模小的農村小額貸款機構或農村信用社用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投放,同時對資金的流向和風險進行密切監測。三是健全農村金融服務中介機構。建立非營利性的政府農業產業化擔保基金,專門為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提供擔保,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經營管理機制健全的龍頭企業,并對貸款資金的用途和流向進行實時監控。完善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建立農地經營權交易市場,培育為土地流轉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為龍頭企業農地經營權抵押和變現創造條件。
(四)選準信貸支農載體框架,提高農村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效益農村信貸載體的優劣直接關系到貸款本息能否到期回流和農村金融自身經營效益的好壞。農村金融支持產業化經營,要根據農村區域資源特點,以資源開發為基礎,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核心,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貸載體,瞄準農村的主要產業、特色農業、科技農業、龍頭企業等,集中農貸資金重點支持,充分發揮信貸催化作用,把觸角延伸到農業產業化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生產經營環節,尋求支農與提高經營效益的最佳結合點,進行擇優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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