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措施結合保護幼稚行業論文

時間:2022-06-22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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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結合保護幼稚行業論文

摘要: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對于發展中國家保護本國幼稚產業十分重要,從援引該條款的實體和程序要件的分析入手,將其與其他保障條款作比較,側重幼稚產業條款在實際操作上的問題,以探討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與其他保障條款相比是否更具優越性。

關鍵詞:保障條款;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關稅,反對形形色色的限制貿易措施。WTO幼稚產業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援助而設計的,以體現多邊貿易體制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它是WTO的“安全閥”之一,體現了對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該條款也必須符合特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探討幼稚產業條款是否更具可行性,與其他保障條款相比是否援引條件更為寬松,對我國來說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WTO幼稚產業條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內容體現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8條之中,分為五個部分:引言、A節、B節、C節和D節,被學者們認為是專門的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只是其中的A節、C節和D節。其中的D節,廣義上也屬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范圍,但只適用于西方工業國家中相對不發達的國家,而且自1948年以來從未被援引過,形同虛設,本文不加討論。

1關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的條文規定

GATT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基本概念是,發展中國家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條A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或援引第18條C節實施數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響的國家可以獲得補償或進行報復。

1.1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WTO成員援引第18條A節,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實質條件:第一,成員必須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只要尚未完成工業化,均可認為屬于“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據此,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均可視為第18條規定的“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中國亦屬此列。第二,援引第18條A節的WTO成員需證明,其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是為了促進國內特定工業的建立,而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是實施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需要。實踐中,如果某一特定產業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屬于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所促進的產業,則不能援引本節的規定。GATT為這種情況作了另外的規定。客觀而言,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發展中國家,都可滿足上述兩個實質條件。

(2)程序要件。

根據GATT1994的相關規定,援引A節的程序如下:①該締約方首先通知締約方全體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該締約方與擁有初談權和其他與其有實質利益關系的締約方進行談判;③若談判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要給予適當的補償;④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后60天內經談判沒有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可以將此事提交締約方全體。若后者認為,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是適當的,而且它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最大努力,則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其他締約方不得進行報復;若締約方全體認為,盡管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不適當,但已經為這種補償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其他談判參加方可以進行報復,即修改或撤銷與該締約方原來談成的大致相等的關稅減讓。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會對實施其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造成困難,援引第18條的締約方還可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這就說明,即使沒有締約方全體的事先授權,締約方也可以采取有關行動,然后再進行談判。這就增加了發展中國家使用關稅措施的彈性。

1.2援引第18條C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本節允許發展中國家為經濟發展的目的采取和關貿總協定不相一致的數量限制等措施,以保護幼稚產業。欲援引本節,締約方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前兩個條件與援引第18條A節相近,成員須為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處于經濟發展初期的國家,通過數量限制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須是為了執行經濟發展計劃和政策;第三個實體要件是,只有在與總協定其他條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時,才可實施數量限制。這個要求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條件。

根據GATT的規定援引本節的程序如下:①締約方首先應在采取數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內將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難和為克服該困難準備采取的具體措施通知締約方全體。②如果該措施不涉及約束關稅產品,締約方全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也未要求進行磋商的,該締約方可以采取擬定的措施。如果締約方全體要求與其進行磋商,該締約方應予以同意。③如果該措施涉及約束關稅產品,則該締約方應先同擁有初談權和有實質利益的其他締約方進行磋商,如果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即可以實施該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內未達成協議,但締約方全體認為,該締約方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締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適當的保護,則該締約方亦可采取擬定措施。

2幼稚產業條款在現實中的運用

從WTO條文的規定來看,各種保障條款的適用條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對而言,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條件顯得較為寬松。因為,與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不需要以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為前提;與第28條的關稅重新談判相比,援引第18條B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既不受三年約束期的限制,也不會被WTO機構所阻斷。而第20條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條B節和第25條的援引條件變得難以達到。似乎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有優越之處,就此我們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具可行性的結論呢?既然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援引條件顯得較為寬松,那為什么國際范圍內反傾銷案件急劇上升,各國包括眾多發展中國家卻紛紛采取反傾銷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呢?筆者認為,回答這一問題還得回到實際運用的效果中去考察,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透視幼稚產業保護條款。

經過近半個世紀對GATT規則的修補與解釋,尤其烏拉圭回合對例外條款采取收緊法網與嚴密條件限制以后,這些保障條款的性質和條款的適用,確實有很大變化。在GATT實際適用中,對幼稚產業條款的解釋和程序規則上,遇到很大困難。首先,從第1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發展中國家可以援引18條以背離GATT規則的條件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締約國,這些國家可以根據該條A、C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以及采取非關稅措施。為了幫助對哪些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締約國的理解,GATT對此做了進一步注解:“在考慮一締約方的經濟是否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時,締約方全體應考慮這一締約方經濟的正常狀態,而不應以這一締約方的某項或某幾項主要出口產品暫時存在特別有利條件的特殊情況作為判斷的基礎”。“所用處在發展初期階段一詞不僅適用于經濟剛開始發展的各締約方,也適用于經濟正在經歷工業化的過程,已改正過分依靠初級產品的各締約方”。這一解釋還是顯得過于寬泛、含糊,在實際適用過程中仍然無法確定地判斷適用的標準。

在關貿總協定的實踐中,為了克服第18條過于空泛的缺陷,采取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結合第18條規定的標準,提出了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工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等幾項具體標準,綜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過第18條的定義或其他標準解決,而是經過締約方全體的非正式談判為特定案件達成一份非官方名單。由此可見,解決因援用第18條的締約國的適格問題并非易事。

其次,對“為促使某項工業建立”難作界定,也使得適用范圍不清。再次,許多專家認為,第18條B節“為保證其經濟發展項目能有足夠的儲備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節“促使某項工業建立”包括進去,沒有必要再去界定C節所指的確切范圍。最后,C節對申請審查批準手續的程序規定得非常周折、繁雜,其至要經“締約方全體一致同意”(第17款),很難成功。

趙維田先生更尖銳地指出“至今尚為某些同志所津津樂道的‘幼稚工業’條款,實際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認為反傾銷是“最適合保護本國企業的手段”。

單從規定的表面來看,幼稚產業條款的條件確實相對寬松或說是更具有一些彈性,但我們確實不能忽視其在實際操作層面存在的困難,范圍解釋的模糊與程序的繁雜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適用。因而我國在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時也須慎重。

總的來說,我國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恢復締約國地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地位仍不容質疑。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狀況亦確實符合該條規定的“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和“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等要求。其二,我國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無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我國完全可以以這些規劃或計劃為依據要求對有關產業進行保護。

但是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并不直接等于保護幼稚產業。如何保護幼稚產業,即保護手段也并非唯有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經濟學家認為,采用產業政策如優惠貸款、免稅補貼等要優于采用進口關稅和數量限制等限制進口的貿易政策。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很有道理,實踐中各國也是盡量這樣去行動的,這與WTO的精神也是十分切合的。當然,如果從世貿規則來說,既然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是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才得以享有的一項權利,并且援引這一條款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的作用,同時采用關稅辦法還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在適當的時候援引此條規定確有它自己的合理性。

總之,保護幼稚產業是個綜合性的問題,結合相關國家保護幼稚產業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必須將可用的政策或措施全部結合起來,盡一切努力有效地用盡規則,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幼稚產業。具體有:①政府要通過國內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組織政策(如優惠貸款、免稅和不違背WTO規則的補貼等)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對幼稚產業的發展予以規范、指導和扶持;②應注意對WTO反傾銷、反補貼和有關保障措施等規定的援引,使得這幾種措施互相配合,共同為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所用;同時謹慎和適度地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