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舉例教育法在國際交易實時教學中的應用
時間:2022-03-04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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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具有啟發性和實踐性的新型教學方法,它能夠調動學生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提高學生的接受知識能力,培養學生思考能力和觀察能力,鍛煉其實踐能力。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在教學中正確地運用案例,能取得較好教學效果。
案例教學是通過對一些真實、典型案例的講解、分析和討論,將抽象的、一般性的書本知識融人到具體的案例分析中去,使學生從生動的、有代表性的個性中去理解書本知識,掌握必備的流程規則。《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專門講授國際貨物買賣理論和實際業務的課程。其交易過程、交易條件、貿易合約履行細項及規則,都遠比國內貿易復雜。具有以下特點:
1、實踐應用性強
《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專門研究和處理國際問商品交換具體過程的課程,其中涉及到貿易術語的使用,貿易合同的簽訂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處理等各環節,如交易磋商、租船、投保、報驗等內容。因此,這門課程所介紹的每一個知識點在國際貿易中都有具體的操作環節,即直接指導對外貿易業務的實踐應用工作。
2、與國際慣例和法律密切相關
這門課程涉及到許多與國際貿易相關的國際慣例、法律,如《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等,這些國際慣例廣泛地被世界各國接納、使用。因此,學習國際貿易實務,必熟悉這些慣例和法律。
《國際貿易實務》中所介紹的都是涉外貿易,它的做法與國內貿易不完全相同。在國際貿易交易中,洽談對象均為國外的交易商,在交易的每一個環節中(如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過程,貿易合同的簽訂過程,申請開立信用證的過程,填寫各種單據的過程以及到銀行結匯等環節)都要使用英語這個工具來完成交易。
《國際貿易實務》所具有的這些特點,必然要求學生不僅要具備相關的理論知識,熟悉其交易流程和有關單據,而且還需具備較強的實踐動手能力。作為中職教育目標是培養技能型應用型人才,由此對應的中職教育應以實用為先導。在傳統的教學中,《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教學是以理論為中心的,注重強調各個知識點,忽略了《國際貿易實務》的實際操作性,這種常規教學法片面強調理論知識的講授,忽于實踐的結合,很難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應該在明確教學目的指導下,改變過去重點講授各個理論知識點為設計出典型的案例,讓學生通過案例去理解知識、運用知識,從而對所學知識產生感性認識。通過案例的分析、鑒別,學生可以了解理論知識是如何應用于實踐的,在提高學生綜合分析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同時,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案例教學在《國際貿易實務》教學中的實施
1、案例的準備
根據每章節和課程總的教學目標編制案例教學計劃,明確案例教學目標和內容,教師應著手收集、編寫、設計與教學內容相適應的案例。
案例選擇是否恰當直接關系到課堂教學效果的好壞,因而選擇的案例既要與特定的教學內容以及特定的教學環節很好地結合,又要與當前進出口業務實際聯系密切,更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難性,給學生開辟一個廣闊的思維空間,能夠運用國際貿易實務知識深入分析并解決問題。
根據案例教學實踐,在編寫教案時,已經按教學內容和教學進度將案例收集在內,這些案例要涵蓋國際貿易術語、貨物質量、出口包裝、貨物的運輸、保險、貨物檢驗、索賠、不可抗力等國際貿易領域中的重要內容,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值得注意的是,教師應充分考慮到分析此案例時所需涉及到的知識點,以及討論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并應引導學生提前查找、仔細閱讀相關資料。公務員之家
2、案例辨析與討論
由于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應用性、操作性極強的課程,講授的過程中,教師要盡量避免學生死記硬背,應該通過案例辨析與討論,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靈活運用。
首先,教師推出案例。這一環節的關鍵在于巧,既要選準切人口,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又要向學生指出案例中必須注意的地方,討論的難度,要達到的目標;其次,學生分析討論。案例討論是案例教學的中心環節。在討論中,教師將全班學生分為若干小組,以小組為單位進行分析、討論。而教師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引導學生討論,教師應少講多“點”,應允許有不同觀點的同學進行辯駁,這樣才能深入挖掘,達到對專業知識的理解,同時鍛煉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當然,在討論脫離了主題時,或是在一些細節上糾纏不清時激師要把討論引回到正題上。授課教師應力爭班上每個學生都至少有一次發言的機會,當學生提出的方案大致相同時,為了確保討論的順利進行,教師必須給予及時的幫助,設法啟示學生提出另外一種方案,引發大家的探討,從而引導他們由“學會”到“會學”到“活用”。例如:在本課程的教學中,貿易術語部分是重點也是難點。貿易術語中CIF是目前國際貿易實踐中采用得最普遍的一種貿易術語,而它的特點之一“象征性交貨”很多學生不能理解,是學生學習的難點。在此,我們可以通過案例來講授,并采用討論的方法,增強學生的思考能力。有這樣一個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貨物已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受載船只離港1個小時后,因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齊全、正確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全部損失為理由,拒絕接受單證和付款。在課堂上,老師可以把案例講出來后,先讓同學們展開討論,引導同學們思考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無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經過學生們的積極思考和討論,可以掌握在該案例中,賣方是否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主要看兩方面:一方面看賣方在輪船觸礁沉沒時是否已完成交貨任務。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按CIF成交的合同,只要賣方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交貨任務。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已滅失,買方也不能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本案例中,賣方已把貨物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完成交貨任務。因此,從這點看,買方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是不合理的。
從這里可以看到:在CIF貿易術語下,按時提交合格的單據,是賣方完成交貨任務的證明。因此,在CIF貿易術語下,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這是象征性交貨的特點之一。
另一方面要看發生觸礁沉沒風險是在裝運港船舷風險劃分之前還是之后。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在CIF下,賣方只負責風險劃分之前的一切風險。而本案例中,輪船是在離港1小時后觸礁沉沒,所以這一風險應由買方自己承擔。所以買方以貨損為由拒付貨款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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