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自然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4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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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自然法觀
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國家,近代以前的自然法觀念都認為,在根本上都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秩序而尋求治理國家的法律方法才產生了實踐自然法。不過,二者的具體論證方法卻完全不同。中國自然法思想家認為法律產生之前社會混亂未有文明,社會需要以國家至上、君主為絕對權威來維系;西方自然法思想家卻認為社會在國家產生之前是理性、文明、有序的,社會需要以法律為絕對權威、通過限制君權來維系。這樣,自然法作為實在法律就成為神圣的,必然需要人們絕對地遵循而不能違反。
(一)西方法律自然法觀
1、法律是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和戰爭狀態的統一
洛克也說在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之中,不過他所描述的這匯總自然狀態,首先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人們都可以用自己認為合適的辦法來決定自己的行動,處理他們的人身及財產,而毋需得到別人的許可或聽命于別人的意志。其次,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于別人的權力。盡管自然狀態是自由、平等的狀態,但洛克認為,卻不是放任的狀態,更不是像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樣的敵對的和毀滅的戰爭狀態。他說,“在這種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并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沒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的自由。那么,是什么東西使這種自然狀態自由、平等而又不放任呢?這就是自然法。這匯總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支配著自然狀態,教導著人們自我保存,同時又維護全人類。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中,人們都相互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個人都恪守著理性所規定的自然法,這只是自然狀態的通常情況。但是,自然法狀態中有時還出現另一情況,這就是“戰爭狀態”。他認為,(1)戰爭狀態是自然狀態的一種反常狀態。(2)戰爭狀態是自然法遭到破壞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狀態。(3)戰爭狀態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將另一個人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而想消滅對方。誰對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權利有威脅,誰就是戰爭的制造者。(4)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和毀滅的狀態,被迫處于戰爭狀態的人們,游泳毀滅對方的手段反抗對方的權利。(5)被迫處于戰爭狀態的人們反抗和毀滅戰爭狀態制造者的行為是合乎理性的,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義的行為。
2、希望的平等需要法律
霍布斯認為,自然創造人類之初,人本來是平等的,表現在人類身體和心靈的能力上的平等,同時,相等的時間可以使人們在同樣從事的壞死物中獲得相等的經驗和智慧。人類的這種平等性是人類本性的一個方面。他說:“由這種能力上的平等出發,就產生達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兩個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用時,彼此就會成為仇敵。”
3、人的社會性是法律產生的直接原因
霍爾巴赫說:“人是自然的產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從自然的法則,不能超出自然,哪怕是通過思維也不能離開自然一步。”他認為,一方面,人的本性首先在于自愛、趨樂避苦、追求幸福、忙于自我保存,實現人的這種本性是自然法賦予人的自然權利。另一方面,人也具有社會性:人們要生存、自保和享受幸福,抵御自然災禍,需要把自己的努力與他人的努力結合在一起;每個人如果都一味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滿足自己的情欲,而不加以限制,就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人們也有必要讓出一部分自然權利給社會,委托一些人做社會的代表來管理社會。他還認為,自然狀態是捏造出來的、不符合人性的。因為人性的本質之一既在于具有社會性,那么人一開始就處于社會當中。可以把社會分作不同的階段,卻不能認為人類曾由自然狀態進到社會狀態。而結成社會的紐帶就是人們的社會契約,它規定社會生活的一些基本條件。社會契約以理性為指導,以公正為基礎,它保障人們最基本的自然權利。
(二)中國法律自然法觀
自然法還有另一個方面,那就是處理國家和個人關系的國家、集體至上的儒家觀念。這樣的自然法觀念在古代中國就已存在著,也是中國傳統自然法的主流思想。古代儒家自然法思想肯定國家的絕對合理性、國家、家族、男性至上;社會人際關系自家族開始,以血緣紐帶貫穿始終,國家自然化,一切立足于治理國家,法律、國家一體。仁義禮法道,人性善惡無不如此;法律決定于國家需要、完全工具化。反之亦然,國家也工具化,成為君主實行統治的手段;有國家、民眾集體而無社會、個體,有君權、民權而無臣權、人權,缺乏普遍正義和人民民主思想,缺乏權力制約關系和權利平等關系。
墨家自然法思想徹底顛覆了儒家自然法思想,但是其影響又很微弱。只有道家自然法思想源遠流長,可惜只真正存乎民間而已,完全不能主導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方向。雖然百家皆言道,但后世知道、弘道者鮮矣。所以,從精神文化尤其制度層面看,自然法思想在中國并沒有實質性發展,歷史上最終也沒有產生憲政國家組織形式,儒家的王道社會理想也隨著封建王朝的徹底解體而永遠不能變為現實了。中國自然法的深刻思想也隨著新的社會歷史的變遷而幾乎熄滅。
中國自然法的法律觀始終是法制、道德合一,這是我們應當注意的。如仁愛法、天道法、互助法,都十分強調道德規范的重要性,所謂以家國天下為先,舍生取義,自我犧牲就是這種精神的體現。
國家自然法觀
把自然法產生的根據歸結為國家(法律)(需要注意這里的國家和法律是同一的,下同)的起源,這是中西方實踐自然法思想的共同發展過程,雖然它們在產生的年代先后上存在著差別。但是,中西方關于國家自然法思想的論述依據卻是從不同的角度而進行的。
(一)中國的國家自然起源說
中國歷史上的自然法思想一般都認為,國家(法律)是由于人類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而建立的,同時國家(法律)出現也是人類走向文明的制度性標志。
1、“名分使群”
荀況指出,人類為了生存,為了戰勝自然,就必須“能群”,即組成社會;二要組成社會,又必須有“分”,即區分職業和等級。沒有“群”,個人便無法生存;沒有“分”,社會便無法維持。禮、法以及君臣就是為了“名分使群”而產生的。
荀況的“人治論”具有深刻的自然法的意義,他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圣王”應該具備的條件:王者之人——應該是能用禮義約束自己,以法理政,明察善辯的人;王者之制——恢復和堅持傳統的宗法等級制度;王者之論——“無德不貴,不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王者之法——以“節用”、“富民”為核心的經濟財政制度與政策。
2、消除“一人一義”的混亂
墨子指出,人類歷史曾經有過“未有刑政”、“未有政長”的時期,那時沒有統一的政治組織,也沒有統一的是非標準,而是因人而異:“一人一義,十人十義”。人們不但各有其“義”,而且“各是其義,而非人之義。”“故交相非也”;還有物質上的相互爭奪:“;厚者有斗,而薄者有爭。”在墨子看來,人類社會是以混亂和爭奪作為開端的,而“一人一義”則是禍亂的根源。為了消除“一人一義”的混亂,就必須建立“政長”,即國家機構、各級官吏和天子;建立“刑政”,即國家制度和法令。
3、利用“眾力”
《管子》也肯定:“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人們“獸處群居”,相互以武力爭奪,“不得其所”。為了制止這種混亂,“智者”利用“眾力”禁止人們之間相互侵害,于是就產生了“君”、“國”和“賞罰”。
(二)西方的國家自然起源說
和中國的國家自然法觀的發生不同,西方歷史上的自然法人物是從另外的途徑論述自然法產生的依據應當歸結于國家(法律)出現的。他們一般大都認為,在國家(法律)產生之前,人人就享有自然權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這種自然權利,以及天賦權利,主要是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和保障生命安全。為了使人類社會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文明社會,就必須通過一種社會契約,不管這種社會契約是人們自愿締結的,還是被迫訂立的,但都要服從一定的政治權威。在訂立社會契約中,人們可以保留某些自由、平等和財產的自然權利,因而就產生國家和法律。國家與法律又是建立在人類理性基礎之上的。這樣,自然法與國家(法律)合為一體,沒有自然法理念就沒有國家(法律);沒有國家(法律)也就沒有自然法。
1、國家產生于人性的需要
阿奎那繼承了古希臘政治思想中關于國家自然起源的論點,認為國家是由于人性中彼此依賴過同伴生活的自然需要而形成的。
2、國家自然合法
布丹說:“國家是由多數家族的人員和共同財產組成的合法政府,并被一個擁有最高權力及理性所支配的團體。”這里“合法”就是要遵循自然法,否認“君權神授”。他認為家庭是一個自然形成的社會,其他一切社會現象均由此產生,國家亦然。
3、國家是為了處理人類之間的社會關系而產生
孟德斯鳩認為,人類最初身或在自然狀態,沒有國家也沒有國家制定的法律,那時支配人們行為規則的是自然法,在自然狀態下,人們都感到軟弱、怯懦和自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而不是相互攻擊;人們相互畏懼而相互親近。因此自然法的原則有四條,即和平、虛報找事物、自然愛慕和過社會生活。自然法淵源于人的生命本質,是人類理性的體現。
在孟德斯鳩看來,人類一有了社會,便立即失掉自身軟弱的感覺,存在于它們之間的平等消失了,戰爭狀態開始了。因為,每一個個別的社會都感覺到自己的力量,這就產生了國與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每一個社會中的個人開始感覺到自己的力量,他們企圖將社會的主要利益掠奪來供自己享受,這就產生了個人之間的戰爭狀態。正是這兩種狀態使人與人之間的法律——人法建立起來。人法以自然法為基礎,是自然法所體現的人類理性的具體適用。其基本任務是調整人類的戰爭狀態,處理人類之間的社會關系。
4、人類不平等產生國家
盧梭認為,人類最初生活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們之間除了在年齡、體質、生理上存在差別外,不存在奴役和被奴役、服從河北服從以及其他任何不平等。人們沒有危害他人的邪惡和欲望,只有自愛心和對同類的憐憫心。這種自愛心和憐憫心在人們之間起著道德、風俗和法律的調整作用。因此,自然狀態是自由、平等的“黃金時代”。但是,由于人類能力的發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是不平等獲得了力量并成長起來;隨著私有制的產生,出現了一種新的權利——所有權,它使人類的不平等由此而根深蒂固起來;這時富人的社會為保障富人的安全和對窮人的奴役,用法律將私有制和不平等肯定下來,亦即將富人和窮人的狀態確認下來,從而使不平等合法化。這時不平等的第一階段。接著,國家機關和官吏產生,人類不平等進一步加深,除了存在財產上不平等外,還出現了強者對弱者的統治以及政治上的不平等。這時不平等的第二階段。以后,隨著國家權力的腐敗,出現了專制暴政和與之相連的主人和奴隸的對立。這時不平等的第三階段,也是不平等的頂點,是封閉一個圓圈的終極點。
5、理性與非理性兩種本性相撞是國家產生的根本原因
狄德羅認為,人是道德實體和肉體實體的統一。作為道德實體,人能認識到:我愿意幸福,但我是和別人一起生活的,別人和我一樣,也愿意幸福,所以我們應當尋求使自己同時也使別人幸福、至少不能妨害別人幸福的方法。作為肉體實體,具有肉體感受性,這種肉體感受性使人產生自愛、保全生命、追求幸福、謀取個人利益的本能。人作為道德實體和肉體實體的統一體,相應的成為理性與非理性、正義與非正義、善與惡的統一體,由此有相應的決定人既有社會性,生來就要過社會生活;又有反社會性,生來就有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悖的欲求。人類本來是生活在自然之狀態中的,其時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權利,沒有后來社會所存在的那些權威,而只按以區分是非善惡為基礎的自然法行事。“自然法就是我們的行為必須以它為規范的那種永恒不變的秩序,它的基礎是善與惡之間案的本質區別。”由于人的理性與非理性的兩種本性相撞產生的矛盾,需要由更強有力的權威力量來解決,而這是自然狀態所不具有的,于是人們訂立契約,成立國家,從自然狀態中走出來。
6、放棄有害的自由需要國家
愛爾維修說,當人類留足鮮血,厭惡在一種無底的恐懼中過生活,因而同意放棄一點他們在自然狀中擁有
的那種對他們有害的自由的時候,他們將彼此訂立一些約定:這些約定將是他們最初的法律;法律制定了,就必須委托幾個人去執行:這些人就是最初的官吏。這樣自然狀態結束,社會、國家和法律便產生。
7、國家“裁判”說
費希特認為,人們其先生活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相互侵擾,自有沒有保障。每個人都有自然權利,只有限制自己的自由,允許別人自由的存在,人們才能過美滿的生活。當一個人的行為合乎權利,另一個人的行為不合乎權力時,便發生后者侵擾前者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也就是為了強制人們他人的權利,就需要有“強制權力”的存在。要保障“強制權力”的實現,就需要有“裁判”,以便斷定什么事什么時候應實行強制。如果每一個人自己裁判,自己執行,有權利的和無權利的人相互間毫無保障和安定。唯一的辦法就是要把“強制”和“制裁”這兩項權力交給一位最有力量、最值得信任且能解決未來爭執的第三者。但是,費希特認為,“強制”和“制裁”的權利不能交給個人而只能交給法律。此項法律必須經個人的同意。人們服從這一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這種眾人的“共同意志”就是契約。整個說來,國家是根據契約成立的。費希特還認為,國家只是為了建立完美社會的一種現成的工具。國家像人類的一切設施一樣,都是單純的工具。人和國家的關系正像樹的個別部分同整個樹的關系一樣,人不能成為國家,人也不能脫離國家而單獨存在。一個人的最高欲望不是由他自己的行動而是在別人的行動中得到滿足。
8、國家產生的潘恩假設
潘恩作了這樣一個假設:假定有少數人在地球的某一個隱僻的地方居住下來,同其余的人不發生聯系,它們使這塊土地上第一批移民,在這種自然的自有狀態下,他們首先想到的事社會,單獨一個人的力量應付不了他的各種需要。人們害怕寂寞,要尋求安慰,要低于大自然的力量,要在曠野中興建住所,同饑餓、疾病作斗爭,這一切都需要組成社會,這便是社會的起源。如果人們始終相互以誠相待,就不必由政府和法律的約束。然而,由于一般人不可避免地將為邪惡所浸染,他們剛克服了共同事業的困難,便開始呼時彼此應盡責任和應有的情誼。由于人們的懈怠和德行方面的缺陷,于是需要建立某種形式的統治,從全體成員中選出一些優秀的人才專門管理立法工作,這些人應該關心那些選派他們的人所關心的事情。如果移民區繼續發展,就有必要擴大代表的名額,使移民區的各部分利益可以受到照顧,當選的人有可能幾個月后回去再同群眾混雜在一起,他們對公眾的忠實和負責就會得到保證。這便是政府的起源和興起,政府的意圖和目的是自由與安全。
1、周公制禮
西周初期,相傳“周公制禮”,即在周公主持下,對以往的傳統習慣進行了補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中心的行為規范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它始終貫穿著這樣幾個原則,即“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也。”“親親”,就是必須親愛自己的親屬,必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就是要下級服從上級,必須做到不許犯上,不許違抗。
周公認為,統治者應勤政修德,加強自我克制,實行以“親親”、“尊尊”為原則的禮治,推行德政。
2、仁論
孔丘提出,治國執法必須從“修身”開始:“修己以安人”。統治者“身正”即能以身作則,他的政令便可通行無阻;反之,“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政令便無法貫徹。孟軻也認為法律關系首先是上行下效的關系,君主的道德維系天下的綱帶,“身正而天下歸之”,“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孔丘自稱“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贊揚周公之德,其可謂至德也“,因此以”克己復禮“為己任。孔丘認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君子時時刻刻都不能違背”仁“的要求,無論遇到什么情況、在任何場合都要堅持”仁“。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視人,仁的基本含義是”愛人“。將”愛人“用之于處理家庭關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之于處理政治關系,就是”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用之于處理統治者內部關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之于處理君子與小人的關系,即使”恭、寬、信、敏、惠。恭則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會則足以使人“。”愛人“必須從”親親“開始,由親及疏,由己及人。
以“愛人”為中心,以孝悌為根本,以“克己”、“忠恕”為手段,以恢復和完善禮治為目的,這就是孔丘“仁”論的實質內容,也是他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結構。
3、兼相愛
墨子說:“子墨子置立天志,以為法儀”。他認為,天最公正無私,他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而沒有絲毫偏向,它給人們吩咐的恩澤卻不要求感恩戴德,它的權威普及四方經久不衰,所以圣王治理國家應該效法這種“天志”來制定法令和政策。
用“天志”作為測定是非善惡的客觀依據,作為衡量人們言行的最高標準,是因為,“天志”愛人,“天”是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萬物得:“天”具有主宰人間賞罰的最高權威,君主也必須按照“天志”辦事:“天”兼有萬物,一視同仁,“天志”的公正無私是普遍和永恒的:“天”是人類的良知和正確認識的總根源。
4、制止爭奪
韓非認為,古代由于“人民少而財有余”,人們無需爭奪,所以既無“賞”也無“罰”,“而民自治”。到了后來。“人民眾而財貨寡”,人們拼命勞作還不能滿足“供養”的需要,于是便互相爭奪,從而產生了制止爭奪的“法”、“刑”。
5、禁止邪惡
商鞅認為,古代并沒有“君臣上下”的制度,并分析了國家與法產生的原因:由于人民紛亂不堪,所以“圣人列貴賤,制爵位”,區分上下等級,從而有了“君臣之義”。由于“地廣,民眾,萬物多”,所以“圣人”又“分五官”進行管理,從而有了“五官之分”。由于“民眾而奸邪生”,所以“立法制”禁止邪惡的行為,從而有了“法制之禁”。
6、保證天賦權利不受侵犯
梁啟超認為,人類在同自然界的競爭中,需要結成“群”才能生存,而“群”中的每個人,各有自己的天賦權利,人們為保護和擴大各自的權利,又在“群”的內部展開了競爭。而“群”中之人良莠不齊,如果對他們放任不管,必然會斗爭不已,這是極不利于“群”的全體利益的,歸根結底,也不利于個人的生存。在此情況下,人們本能地按自己的“良知”,認識到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證每個人所享有的天賦權利不受侵犯,使整個“群”生存下去。因此,就需要設立法律作為約束人們行為和保護人們的手段,于是,法律就產生了。
摘要:客觀自然法的發展就是意圖使自然法思想理論進一步達到與社會實踐的密切結合。因此,我們把這種從社會實在的現象本身出發,注重社會實踐方法基礎上產生的自然法思想理論,就叫做實踐自然法。
下面,我們將中西方實踐自然法思想分別予以概要介紹并對其進行簡單的剖析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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