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亞里士多德的目的學說及其與神學目的論的區別
時間:2022-02-19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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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世界萬物的解釋原則,所謂目的論(teleology),指以目的為依據解釋事物的特性或行為。在西方哲學史上,目的論解釋肇始于蘇格拉底,系統化于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以后,目的論原則一分為二:一是神學的外在目的論,成為宗教神學的重要理論內容和證明上帝存在的重要論證;二是理性的內在目的論,為科學(尤其是生物學)所接受,至今仍在環境哲學等領域起作用。
目的學說是亞里士多德哲學中最富特色,對后來影響最大的內容之一。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學術界要么對此關注不夠,要么產生一些誤解。在參與翻譯《亞里士多德全集》(尤其是自然哲學部分)的過程中,筆者愈益覺得有系統探討這一問題的必要,也積累了一些想法,現扼要呈獻給學界諸君,期望得到專家指正。
筆者認為,亞里士多德的目的學說是一個內容豐富、論證充分的系統理論,由自然目的、技術目的和理性目的三部分構成,其基本性質是一種與神學目的論有本質區別的理性內在目的論。限于篇幅,本文不全面詳述有關內容,只重點討論幾個問題:亞里士多德提出的目的學說的根據;目的與目的因的含義及關系;亞氏目的學說的主要內容;亞氏目的學說與神學目的論的區別。
一
亞里士多德之所以提出目的學說,有其理論的和歷史的兩方面根據。
從理論上講,他所規定的哲學研究的對象和哲學家的任務決定了他必然要提出目的學說。
按亞氏的說法,哲學起源于“好奇”(thaumazo),即不理解不明白而又想知道,要追問為什么,尋找所以如此的原因。這樣,就產生了哲學。因此,哲學研究的對象就應該是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本原和原因,尤其是最初的、第一位的原因。在他看來,這些第一位的根本原因有四種,即質料因、形式因、動力因和目的因。他說:“既然原因有四種,那么,自然哲學家就應該通曉所有的這些原因,并運用它們——質料、形式、動力、目的來回答‘為什么’的問題”(1998a22~25)也就是說,哲學要研究根本原因這一目標,決定了哲學家的任務必然是:考察事物的四種原因,回答事物為什么會存在、為什么是此物而非他物、為什么能運動變化、主了什么東西而如此這般等各別學科無法回答也無權回答的問題。
亞氏進一步認為,在這四因中,如不認真研究目的因,就無法深刻理解其他三因。因為首先,從目的因與質料因的關系看,“盡管這兩類原因都要被自然哲學家研究,但尤其要研究的是目的因。因為它是質料的原因,而并非質料是目的的原因。”(200a33~35)其次,從目的因與形式因、動力因的關系看,由于三者由“常常可以合而為一”,所以,如不研究目的因,就很難把握形式因和動力因在事物存在及發展中的決定作用。正因如此,美國出版的《哲學百科全書》才斷言:“亞里士多德的目的論根源于他的目的因和形式因相同一的觀點。”[1]
從歷史上看,亞里士多德對前輩的失望也決定了他必然提出目的學說。
在《形而上學》A卷等處,亞氏系統評析了先哲們的哲學觀點。在他看來,前人對事物原因的探討至少有兩大根本缺陷。一是重質料因輕形式因和動力因,絕大多數人都在質料問題上爭論不休,雖然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薩戈拉講到動力因,蘇格拉底和柏拉圖使用了形式因,但都說得不正確。二是用必然性來解釋一切,忽視目的因。尤以德謨克利物為甚,他把“自然的一切行為都歸結為必然性”(789b2~3)。客觀地講,亞氏的第二條批評有些苛刻,因為蘇格拉底和柏拉圖提出了目的論學說,亞氏不該斷然否定。或許是因為他們的目的論觀點與亞氏的想法不合拍,才導致他得出“柏拉圖也只使用了兩種原因,即形式因和質料因”(988a10~11)的結論。
總之,事物的特性行為需要用目的來解釋,哲學應該研究目的和目的因,而前人們又沒重視這一解釋原則,所以亞里士多德就自覺地擔負起了建立目的學說的重任。“公務員之家有”版權所
二
要探討亞氏的目的學說,首先必須剖析他使用的兩個核心概念:目的和目的因。
“目的”一詞,亞氏用的是telos.按利德爾斯各脫合編的《希英大辭典》的解釋,telos在希臘文中含義甚廣,大致可歸為六類:達到了目標,某事物或某行為的完成和實現;有計劃的目的,主要的問題;兵士的身體;最高狀態,長官(地位),充分權力的擁有;應當交納的稅務;進入神秘狀態而實現的圓滿性,秘傳。但是,最基本的意思還是“終極、完成、實現、圓滿”。英文常譯為purpose或end。亞氏雖然經常使用telos,卻沒專門系統地界定過它的含義,倒是在《形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