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業的監管之道研究
時間:2022-03-02 1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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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梯若爾基于理性人的傳統假定,將“利潤最大化”作為壟斷企業的目標,利用博弈論的研究方法,對壟斷規制中存在的一系列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行了巧妙的機制設計;加爾布雷思則強調現代大企業并不單純是以“利潤最大化”作為目標,而以穩定和增長作為主要目標,兼顧其他次要目標,形成推動企業行為的“目標體系”。大企業目標和“公共目標”的不一致,是現代很多經濟和社會問題的根源。梯若爾和加爾布雷思的理論相互補充,對于全面認識壟斷及其社會影響具有啟發意義。
[關鍵詞]梯若爾;加爾布雷思;壟斷理論;比較
黨的報告提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同時又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在新時代,如何認識和發揮大企業的積極作用,又克服和限制其不利影響,始終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梯若爾的主要貢獻在于對“市場勢力及其規制”①進行了深入研究。其理論沿襲了西方主流經濟學關于理性行為人的假設,利用博弈論和機制設計的方法,推動壟斷理論沿著西方主流經濟學的路徑獲得新的進展。加爾布雷思是20世紀70年代前后風行一時的經濟學家,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他對于大企業“權力”的獨到研究脫離于西方主流經濟學范式之外,給后來的研究者以啟迪。對兩者的理論進行比較,有助于我們對壟斷及其監管有更全面的認識。
1梯若爾的新規制理論
19世紀末,壟斷成為經濟生活的一種普遍現象,石油、鋼鐵、制糖等越來越多的行業集中到了少數資本家手中,經濟權力的過度集中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消極影響,并對基于自由競爭的古典經濟理論形成了挑戰。熊彼特(1943)為壟斷進行了辯護,認為壟斷企業在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等創新活動中具有優勢,壟斷租金是社會用于鼓勵創新的一種可接受的價格。針對自然壟斷企業,科斯(1945)觀察到在決定是否使用公共資金進行補貼時存在信息問題,即在不知道受規制企業創新效率信息的情況下,難以給予一個合適的補貼。面對這一問題,各國政府一度采取的普遍做法是根據經驗實行簡單的回報率規制,即允許被規制企業把價格設定在高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但這個回報率不能超過一個給定的水平。這樣做的缺點在于由于企業過高的投入可以通過價格的上漲獲得補償,所以不能給予企業以最小化其生產成本的動力;并鼓勵企業相對于其他投入,在資本領域的投入過多;而這個回報率究竟規定在多少合適,也缺乏一個合理的依據。由于缺乏合適的研究工具,在熊彼特的理論之后,主流經濟學對壟斷的研究一直沒有太大進展。博弈論的發展為研究壟斷和規制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供了新的工具。20世紀80年代,當拉豐和梯若爾(1986)的之時,正值各國政府在對各種不同的規制方案進行激烈爭論,當時的趨勢是用價格上限規制來取代回報率規制,以提高企業降低成本的積極性。不過拉豐和梯若爾卻證明了這種做法也只在某些有潛力降低成本的行業有用,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推行,則社會付出的代價會很大:難以讓自己成本降下來的高成本類型企業需要一個非常高的一次性支付來促使他們參與一個固定價格計劃,而有效率的公司則假裝他們的成本也很高,以獲得一個非常大的一次性支付。由于這種巨額信息租金的存在,他們甚至有很強的激勵去賄賂規制者(“規制俘獲”),以認定他們確實是一個成本很高,需要政府補貼的企業。拉豐和梯若爾提出了一個最優機制來處理規制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這個機制的實施過程可以這樣表述:讓企業的經理在了解其成本類型β(β在最低成本類型β和最高成本類型β之間分布)的情況下來自行向監管者宣布其生產成本Ca,然后,開始生產。這時,實際生產成本C被監管者觀察到,成本超支為C-Ca(如果為負則為成本節約)。那么政府對企業的補償規則t=t(Ca,C)可以下式定義:t=t(Ca,C)=a(C)a+b(C)a×(C-Ca)此處,a(C)a是一次性轉移支付,而b(C)a是在成本超支時由規制者承擔的比例,它們均不因現實的C而變化,而依賴于宣布的成本Ca。當b(C)a=1時,這種轉移支付合同實際是一種成本加成合同,即任何超支部分都有規制者支付,而b(C)a比較小時,則接近于一種固定價格合同,鼓勵企業降低成本。在這樣的設計下,讓經理自己選擇成本類型要求經理真實地宣布企業的期望成本Ca,因為如果企業是有能力降低其成本的,卻宣布一個高的Ca時,不僅(C-Ca)可能為負數,而且對應的系數b(C)a也偏高,最后并不能獲得高的轉移支付。相反,如果企業是高成本類型,他最好也如實宣布Ca,否則無法在成本超支時獲得必要的補償。拉豐和梯若爾的機制設計打破了人們對固定價格合同的迷信,表明了在壟斷規制中具體行業具體分析的重要性。他們在單一產品基本模型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多產品的企業(1990,1993);在長期中,從動態的角度考察了機制設計問題;對于因信息租金帶來的“規制俘獲”(regulatorycapture)問題,拉豐與梯若爾(1991)在委托-理論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更高的權力機構,即用一個三層結構模型來進行研究,認為在信息租金很大時,受規制企業的經理有很大的激勵去賄賂實施規制的機構,隱瞞自己的真實信息。這時,低激勵的合同,即根據實際花費的成本予以補貼,而不是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可能是對規制俘獲的一個最優反應;梯若爾在其前沿研究中放寬理性行為人的假定,得出了一些新的結論。Bénabou和梯若爾(2011)研究了人具有親社會動機的情形,認為對個人價值和社會尊重的重視可能會極大地改變最優激勵的方式:一種行動的結果需要在長期中才能顯現時,對于自利的人最好嚴格約束其行動的范圍并給予強大的激勵來使其行動符合社會目標,但是對于一個具有親社會動機的人則最好賦予其自由裁量權。總的來說,基于信息不對稱,尤其是關于企業成本和人動機的信息不對稱,為了實現壟斷企業增進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質量、降低接入定價、鼓勵創新、減少賄賂、選擇合適的人等符合公眾利益的目標,梯若爾主張規制者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并提出了一攬子工具來引導壟斷企業行為符合公眾利益。正如2014年諾獎委員會秘書托爾斯滕•佩爾松所說:“梯若爾的貢獻在于,他給我們一整套工具箱。不僅如此,他還給了我們一份使用手冊,說明在哪些市場中使用哪些工具。”
2加爾布雷思的“大企業權力”理論
加爾布雷思是1929年經濟危機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主張國家干預一派的經濟學家,其關于“大企業權力”的理論是其整個國家干預學說的基石。加爾布雷思關于大企業權力的思想在其許多著作中都有論述,其中尤以《新工業國》和《經濟學與公共目標》的論述最為系統。加爾布雷思將現代大企業看作為一種組織,認為個人參與組織的動機有四種,分別為:強制、經濟動機、認同和調適。強制意味著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不符合時將會受到懲罰;經濟動機則表示當個人目標符合組織目標時會獲得相應報酬;認同是指個人覺得組織的目標要優于自己此前的目標,他因此參與進來;調適則是指個人覺得他加入組織可以讓組織的目標朝著自己期望的目標轉變。在現代企業中,實際上這四種動機均存在,一起構成了現代企業組織的“驅動體系”。由于管理現代大企業需要專門化的知識,現代大企業與以往傳統的大企業很大的不同之處在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企業的決策權實際上掌握在一批擁有生產技術、營銷、會計、法律等專門知識的“技術專家階層”手中。這一階層較少強制和經濟動機,而較多以認同和調適為主要動機。“技術專家階層”以“穩定”和“增長”(而非利潤最大化)作為主要目標,所謂“穩定”,是指企業要保持“一個穩妥可靠的收入水平”;所謂“增長”,是指企業要保持“盡可能最高的增長率”①。穩定可以防止股東們賣掉股票,從而鞏固技術專家階層的地位;增長則可為他們帶來薪水和獎金的增加、職位提升的機會、伴隨規模增大而來的權力和威望的增長。增長還可使技術專家階層免于面對解雇工人的難題。在與這兩個主要目標不沖突的前提下,技術專家階層還可以有其他目標,比如:技術的新奇性、收益率、社區建設、改善教育等。應該說,技術專家階層的目標,是由這一系列輕重緩急各不相同的目標構成的目標體系。它與“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有重疊之處,但又不完全一致,構成了公司的目標體系。為了實現一定程度的穩定性和快速增長的目標,現代大企業需要有計劃地安排生產和銷售,并努力在經濟和政治生活中發揮其影響力。加爾布雷思把大企業的生產活動稱為一種“計劃體系”。在生產領域,大企業通過對上下游企業的“價格控制”來保障成本和售價,并在企業內部進行有序的生產活動。在銷售領域,則通過廣告等方式影響消費者行為(“生產者主權”)。除此之外,通過利益集團游說國會,以維持對某些特殊產品的需求(如軍火等)。甚至通過宣揚金錢至上和物質享受,形成庸俗的文化,潛移默化地影響消費心理———即使有許多消費是病態的。一些非必需品,借助這種文化的影響力成為剛性的需求。從宏觀上來看,眾多大企業在取得對全國經濟的影響力后,對需求的管理會由對“特定需求”的管理上升為對總需求的管理,通過對財政、貨幣政策調節總需求以保證企業生產活動的穩定。出于對于增長的重視,大企業推動各國政府把經濟增長當作頭等大事,借此將貧富差距、環境污染和公共品供給不足等問題放在次要的地位,長期予以忽視。顯然,大企業的行為在很多方面與公眾利益是不一致的。大企業還利用其廣泛的權力,來服務于自身的其他目標,比如技術的新奇性等目標。根據新的加爾布雷思主義者,克林頓政府勞工部長羅伯特•賴克(2017)披露,進入21世紀后,大企業的“權力”不是減弱了,而是增強了,而且手段更加隱蔽:除了通過為議員選舉提供資金支持、借助利益集團游說國會、借助旋轉門機制為離職政府官員提供高薪工作等辦法,還有推動制定法律以保障自己的“新型財產”(如專利權、知識產權等);形成跟傳統壟斷表現形式不同的“新型壟斷”(如網絡運營商、生物技術巨頭、谷歌等網絡平臺、迪士尼、醫療、保險等),簽訂消費者或者員工只能勾選“同意”的“新型合同”,實施讓企業很容易轉嫁風險,全身而退的“新型破產”,最后,在執行法律時,這些新興壟斷企業也可以通過高價聘請律師等手段獲取有利于自己的判決。[1]通過一連串的權力運用,將開發新技術或者新產品給自己帶來的收益最大化,將創新失敗帶來的風險最小化,從而實現增長、技術的新奇性等主要和次吳俊:大型企業的監管之道122020.2要的目標。在知識經濟時代,這種權力的運用使得貧富差距比以往更嚴重了,而競爭中的失敗者往往將自己的失敗歸于自身的知識欠缺,忽略了社會中廣泛存在的不平等現象。總的說來,“計劃體系”的目標,既有符合公眾利益的一面,又有與公眾利益相背離的一面。對其不符合公眾利益的行為,需要通過政府干預來予以制止。在加爾布雷思看來,要實施有效的政府干預,需要具備兩個前提,即“信念的解放”和“政府的解放”。信念的解放是指人們自覺地摒棄大企業所倡導的各種消費至上、增長優先的觀念,擦亮自己的雙眼,看清自己在環境、平等、公正等方面的真正需要,不將“計劃體系”的目標當成自己的目標。“政府的解放”則需要使政府和立法部門擺脫利益集團的影響。加爾布雷思認為美國的共和黨和現在都成了利益集團的代表,難以完成這個任務。只有在政治上徹底解決國家權力歸屬的問題,才能與“大企業權力”相對抗,實現對大企業的有效監管:既發揮大企業在現代生產中的積極作用,又消除其不利影響。
3梯若爾與加爾布雷思壟斷理論的比較及啟示
梯若爾和加爾布雷思都是對壟斷問題有深入研究的經濟學家。他們都既重視壟斷可能具有的積極因素,又從不同的研究視角出發,揭示出壟斷企業在經濟和社會領域所具有的消極影響。同時,兩人在研究方法、側重領域、具體主張上又存在比較大的差異。首先,梯若爾和加爾布雷思都重視壟斷的積極作用。加爾布雷思基于熊彼特的觀點,充分肯定了壟斷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因為技術開發所需要的費用是昂貴的,所以只有擁有相當規模和資源的企業才能從事這項活動。此外,除非一個公司擁有大量的市場份額,否則它也不會有強大的動力在技術開發領域進行大量的投資”[2]。對于壟斷的代價,“因為擁有市場力量所產生的一點點效率的損失是可以通過技術開發所帶來的巨大收益來彌補的,甚至還大大超過了這些損失”[3],所以,這些代價是值得的。不過,加爾布雷思對于完全壟斷和寡頭壟斷這兩種情形進行了區分,在完全壟斷的情況下,“經濟停滯似乎是壟斷的相應產物”,相反,“無論從理論上還是事實上,寡頭壟斷都是強烈導向技術變革的”[4]。梯若爾則更多地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論證壟斷在某些時候比完全競爭更有效率,他所關注的企業側重于完全壟斷行業。20世紀80年代后,世界各地在電信、電力、鐵路、煤氣、自來水等自然壟斷產業中掀起了“規制改革”的浪潮,放松管制、引入競爭、產權私有成為一種世界趨勢。梯若爾和Joskow(2006)在對電力這一自然壟斷行業進行分析時,從售電側和供電側分別探討了引入競爭的影響,發現在售電側市場,完全競爭的體制有可能比壟斷體制更加無效率。市場競爭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個市場的效率。總體來說,壟斷和自由競爭哪個更有效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梯若爾和加爾布雷思的研究表明壟斷存在一定的積極因素,應該對不同類型的壟斷加以區分,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政策:著重破除行政性壟斷、通過有計劃地引入競爭來提高自然壟斷企業的效率、支持企業通過創新做大做強,并進行適當的監管和引導。在這一過程中,應避免給壟斷企業統一貼上“邪惡”的標簽。其次,梯若爾和加爾布雷思在處理政府與大企業的關系上的主張各有側重,相互補充。梯若爾從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主體的視角出發,主張以經濟手段作為對壟斷企業進行規制的主要手段,間接調控企業的行為,具體方式是通過訂立固定價格合同或者價格加成合同,或者激勵效果介于兩者之間的合同,來引導企業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投資、關注質量等,使其行為符合公眾利益。加爾布雷思則強調現代大型企業并不一定以“利潤最大化”作為目標,而體現的是“技術專家階層”的目標。技術專家階層的目標與公共目標常常不一致,體現在對貧富差距、通貨膨脹、環境保護、經濟增長、提供公共物品等問題的不同態度上。應該采取直接管制的方法來對大企業行為進行監管。比如:加爾布雷思認為“技術專家階層”高得嚇人的年薪是毫無必要的,因為他們的主要動機不是經濟動機,而是“認同”和“調適”動機。解決這種不符合公共目標的收入差距過大問題“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是規定平均報酬和最高報酬之間的最大幅度”[5]。總的來看,梯若爾主要是從微觀的角度來考察壟斷企業的行為對于特定行業經濟效率的影響,而加爾布雷思更多地從宏觀的角度分析壟斷企業整體的經濟行為和社會影響。在處理政府與大企業的關系時,應該將兩者的理論相結合,既重視壟斷企業的經濟效率,又重視其社會影響;既要設計精致的激勵機制來實行對具體的壟斷企業行為的間接控制,又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來使壟斷企業整體的行為符合公眾利益。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大企業的關系,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在這一過程中,既應尊重大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避免政府直接干預過多,又要避免簡單的“私有化”模式,對大企業廣泛的社會影響(“權力”)應該保持警惕。最后,梯若爾和加爾布雷思的壟斷理論對于政治體制提出了各自的要求,均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如前所述,梯若爾著重于微觀規制,微觀規制的效果直接取決于規制者的動機。在梯若爾看來,是否賦予規制者“自由裁量權”,取決于其動機是否是“親社會動機”。在手握權力時,是希望獲得“私人回報”,還是關心做出對社會有益的決策,從而留下寶貴的“遺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每個人都不一樣,或者有程度不同的差別。即便是同一個人,置于不同的情境下,可能回答就會不一樣。所以,究竟一個人的“親社會動機”如何,事實上難以判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反腐形勢嚴峻,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了辨別所任用的政府官員是否具有“親社會動機”的困難。梯若爾的理論啟示我們可以增加簡單事務決策的直接民主范圍,一些與壟斷企業相關的環境問題和其他公共物品問題,可以通過“自主治理”“共同治理”的方式解決;對于一些復雜事務的處理,如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產品質量等,可以通過政府官僚體系,建立健全權責制度安排和評估考核體系,使其在可控的范圍內穩步推進;對涉及利益廣泛的重大決策,比如大型兼并重組、具有長遠意義的投資等,應該給久經考驗,有能力,有膽識的決策者能夠充分發揮才能的“自由裁量權”,為人民謀取最大的福利。加爾布雷思認為對大企業的監管要以“政府的解放”作為前提。美國政府和國會因為難以擺脫大企業的影響,導致許多與壟斷企業有關的經濟和社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政治制度上具有優勢,能夠更好地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們同樣應該緊跟時代的步伐,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使我國的政治體制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使壟斷企業造成的各種社會影響能夠順利地從各種渠道得到反饋,形成決策,最終實現對壟斷企業的有效管理。馬克思曾經說過:“壟斷是競爭的必然結局,競爭在不斷地自我否定中產生出壟斷,壟斷的這種起源就證明壟斷的正當。”[6]又說:“壟斷是個好東西,因為它是一個經濟范疇……競爭是個好東西,因為它也是一個經濟范疇。但是,不好的是壟斷的現實和競爭的現實”[7]。我們在經濟生活中,既要尊重客觀規律,尊重市場力量的自發作用,鼓勵企業做大做強,鼓勵自然壟斷企業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又要防止它們濫用經濟和社會影響力,破壞環境、制造通脹,采取措施抑制貧富分化,使壟斷企業的發展與公共目標保持一致。
作者:吳俊 單位:廣州航海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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