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袋

時間:2022-03-10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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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之一:檔案制作主體的權力根據何在

檔案制作主體在社會管理活動中往往基于管理職權的需要,對行政管理活動進行記載,一方面是對社會管理活動進行客觀記載,另一方面為行政合法性提供一種根據,同時為權利救濟進行提供證據上的保障,行政機關或用人單位基于行政法授權對行政活動進行記錄,形成檔案。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的檔案包括兩部分,一部是有關公共事務方面的檔案,它是基于行政職權產生的,另一部分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涉及到公民個人活動所形成的檔案。有關單位基于行政職權形成公共事務方面的檔案具有合法根據的,其根據是國家的行政法規以及全國人大的各種授權性規定。問題在于行政管理活動形成有關公民個人檔案是否有其正當性。我國憲法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賦予我國公民權利自由是廣泛的,而個人檔案無非是對公民這些權利部分或全部進行記錄。憲法規定權利被記錄,被監視之后是否還有自由?公民自由權利最本質含義在于法不禁止既自由,盡管公民言論,出版、集合、游行、示威等自由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是不加禁止的,關鍵在于把公民這些自由記入檔案是否構成一種精神上強制,僅有行動上自由而沒有精神上和思想上自由,那種自由還叫真正的自由嗎?在行政管理中基于行政職權對公民個人活動進行建檔是缺乏法律根據的,至少是缺少憲法根據,而憲法是根本法,是母法,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抵觸無效。在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權與公民的憲法權利產生沖突時,下階位級權利必須讓位于上階位的權利,而言論、集會、屬于憲法性權利,行政管理權屬于下階位權利。

審視之二:知情權與保密權的沖突何者應優先

公民對共公事務、社會管理活動享有知情權,特別是有關對個人評價的知情權,而檔案資料通常是保密的,不按一定的組織程序是很難知悉檔案的內容的。公民不能知悉個人檔案的理由通常是以保密為借口,問題在于個人檔案對個人來說是否應保密,二是當知情權與保密權產生沖突時,在社會生活中應作何取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秘密法》,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經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內知悉的事項。秘密分為國家秘密的個人秘密,國家秘密自應保密,個人秘密是個人對外界的一種相對封閉的東西,國家是否有權占有個人秘密資料,并且拒絕當事人知悉。從所有權角度看,國家并不是個人檔案所有者,國家最多算個人檔案保管人,是個人與國家之間基于一種間接委托關系而形成的一種保管關系,國家僅是保管人,它的權利也僅限于保管者的權利。公民個人檔案所有者理應是公民個人,國家占有公民個人檔案又拒絕公民查悉知情,在某種程度無異于鴆占鵲巢。從所有權角度看,公民理應對個人檔案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更不用說對個人檔案的知情權了,以保密權對抗公民的知情權于法無據于理不通。

個人檔案實質上是國家、社會基于一定標準對個人的工作、業績、功過是非所作的一種評價和記載,國家占有的是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東西,公民不僅對物質財富有所有權,對個人信息資料方面的也應有所有權。公民有權知悉社會國家對其評價。這是公民憲法上的權利,是人身自由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己是誰、干得怎么樣,公民理應知道。保密權是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一種權力,當二者性沖突時,應讓位于知情權。

審視之三:程序上權利得不到保證

檔案制作在通常情況下是以背對背形式完成的,制作主體、制作內容、方式、步驟對當事人來說都是不公開的,缺乏一種透明度,完全是一種暗箱操著,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完全取決于制作者的正義和良心,而沒有制度約束的正義和良心是非常靠不住的。從制作主體上來說,通常是當事人上級或單位領導,當事人與他們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時,制作主體往往很難做到客觀公正,特別是有些當事人具有正義感,不滿單位領導不法行為時,很難保證領導在寫檔案材料時,不整你一把,所以在制作檔案材料時很有必要實行當事人申請回避制度。制作的內容要有透明度,一是要經過群眾評議,二是要讓當事人簽字、當事人對材料內容有不同看法時,應賦予他異議權和申訴權。當事人堅持不同意的內容不得作為檔案內容使用。檔案材料制作完畢應讓當事人簽閱,讓他享有知情權,一個人應有權知悉社會、單位領導對其比較客觀的評價。要做到這一點,首先應從立法上解決檔案的操作規范問題,鑒于個人檔案在近期還不會在中國消滅,所以很有必要制作檔案法,使檔案制作規范化、程序化。

檔案還具有以下不可克服的劣根性

劣根性之一,抓人小辮子。

抓小辮子是中國人的傳統的特長,中國人喜歡打探別人的隱私,目的是抓小辮子,從精神上對當事人進行要挾和控制,以實現其各種不正當的目的,在中國浙江甚至還出現以打探別人隱私進而控制要挾黨政干部的“地下組織部長”之流的人物,人們具有好奇心是情有可原的,也是正當的,從某種角度看,一項偉大的發明創造往往離不開人們的好奇心,但好奇心必須符合社會公德,不能違反法律規范,更不能侵犯人權,檔案制作不是抓小辮子,更不是窺探別人的隱私。否則檔案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正當性。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檔案制作者在制作檔案時,注意力往往放在當事人的缺點和錯誤上,惟恐主管領導注意不到,還在缺點和錯誤上加上著重號,以期引起領導的高度重視,實質上就是揪住別人小辮子,一朝小辮在手,讓你永世不得翻身。所以檔案記載內容一是要客觀,二是要公正。所謂客觀即是對當事人的功過是非做既不夸大又縮小的描述,并且這種描述僅是一種純客觀事實的描述,檔案制作者不能對這些客觀事實妄下斷語,因為任何東西滲入主觀評價,難免有失公正,體現評價者的主觀情感色彩的檔案,也難以做到客觀地再現歷史。

檔案劣根性之二,阻止人們向善。

檔案施加的是一種心理強制力,它對人實行的是一種精神強制,給人的感覺是“一日為賊,終身為賊”,在某種程度上說,檔案阻斷了相當一部分人改過自新之路,檔案提供的是一種評價機制,是一個主流社會對一個人各方面的認知,包括正確的認知和不正確認知兩個方面。檔案一旦給別人提供正確負面的認知,盡管它也是客觀的,但容易使當事人所處的社區對他形成一種刻板印象,使犯錯了錯誤的同志很難改正錯誤,給他重新回歸社會設置種種心理和社區上的障礙,同時如果檔案提供了一套錯誤的評價標準。容易使沒有錯誤的人受到不公正待遇,使得他對主流社會產生不滿和抵觸,最后游離于主流社會之外,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不平則鳴”,如果一個人對社會對國家不滿,僅僅是發發牢騷,那么也不可能對社會產生多么嚴重的危害。怕就怕一些人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如應該提干而沒有提干,應上職稱而沒上,一些切身利益得不到滿足之后,往往對社會產生一種敵對情緒,這種情緒積累到一定程度,往往導致極端行為,殃及無辜。

檔案劣根性之三,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動。

由于用人體制還沒有完全放開,人才流動往往受制于檔案袋,不能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一個人才看中一個單位,或一個單位相中一個人才,但由于原單位卡住檔案袋不放,使得人才流動受到嚴重阻礙,原單位卡住一個人檔案的目的,并不是為了重用這個人,也不是這個單位離開這個人就不行,而完全是一種權力欲望在作祟,其目的無就是為了獲得情感上變態的滿態或得到物質上的好處,檔案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是滋生腐敗的溫床,一個人才要得到合理流動它就必須滿足原主管領導的種種不合理的要求,這就使得賄賂公行,敗壞了社會風氣,又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筆者主張,應廢除個人檔案制度,如果目前還做不到這一點,必須從制度上完善檔案制度,讓當事人享有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