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嚴格責任分析
時間:2022-03-20 08: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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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責任的概念
(一)嚴格責任的概念。嚴格責任(Strictliability、liabilitywithoutfault)主要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關于嚴格責任的相關定義,我國學者持有不同的意見,其更多的認為嚴格責任就是指“法律許可對于部分缺乏主觀形式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特殊行為或者其實際結果的責任追究。”而另一部分人認為“某些特定的行為的一種或是多種行動要件的制定過程中不要求故意、輕率或是疏忽的犯罪,就被稱作是嚴格責任犯罪”。在此過程中就會出現將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之間的關系不明的狀況,認為其是在缺乏有許可形式的絕對責任。由于考慮到嚴格責任其自身性質已經開始逐漸趨于非絕對化的特點,因此就對其進行規定:“責任范疇是嚴格的,但此過程并不是絕對的。”從語言的準確性上對其進行規定,可以將其定義為一種不問主觀過錯的刑事責任,這種說法在當前討論的過程中具有極強的合理性。(二)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在最開始出現嚴格責任定義之初,其基本的概念性定義與絕對責任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因此就可以將其看做是另一種形式上的絕對責任。但是在絕對責任僅僅是處于一種極端的環境之下。其現實的情況就是,在當前發展過程中,若是特定行為的要素中并不需要考慮到其實際的意圖,就會將此最新認作是適當的嚴格責任。這從另一個角度來進行說明,就是由于其存在的不要求犯意的狀況下,對于其他各種要件都進行要求,但是由于其現實中存在有一定的不要求犯意的狀況。因此其責任也被相應的看做是一種嚴格責任,在實際生活中此種情況較為常見。(三)嚴格責任的來源。嚴格責任就其本源形式進行觀察來看,其主要是在制定法的基礎上進行產生以及發展。在普通法的發展過程中,只有在英國對于公共妨礙以及相應的刑事誹謗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而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由于其各個州之間都以法典的形式進行法律建設以及相關內容的完善,因此就不存在除去法典規定形式以外的各種嚴格責任。制定法中規定對于嚴格責任的存在有兩種主要的方式:第一,就是在制定法明確規定了某一犯罪是無過錯犯罪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較為少見;第二,就是“空白條法”,就是在對犯罪成立條件的規定過程中,其相應的省去了關于罪過的詞句,因此將此罪名是否成立并需要過錯指責就留給了法官進行審判。但是由于法官對于嚴格責任的理解不同,因此就會導致在實際運用的過程中,出現濫用和誤用的狀況發生,其合理性也就存在著一定的質疑。
二、刑事立法方面的實踐意義
(一)我國刑法中嚴格責任的特點。上面列出的關于嚴格責任的立法規定不可避免地被省略,但它們具有很強的代表性。總之,我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條款具有以下特點:首先,這些物品數量有限,不到20個,相對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阻礙了企業和企業的管理秩序。破壞財務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健康,破壞環境資源保護。它們是危害公眾利益的罪行,涉及許多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和人類生活環境,這一點與外國刑事立法中的嚴格責任范圍相一致。其次,嚴格責任犯罪的形式尚不清楚,即行為本身是故意的,但犯罪者的后果是疏忽或故意不清楚。但是,這不應與故意犯罪的結果相混淆,例如歧視和侮辱少數民族的作品。只有在其后續產生較為不好的影響之下才會構成犯罪,但是從其本質上進行探究,其就已經構成了蓄意犯罪。(二)刑事立法確定。嚴格責任應遵循嚴格責任原則作為有罪責任的特殊情況,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其范圍應該是刑法規定的一小部分,其內容只是局限于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破壞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經濟建設,對公共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嚴重破壞自然環境狀況等形式的犯罪。嚴格責任的法定刑罰不應太大,嚴重責任的罪惡形式兼容疏忽和意向性,疏忽和意圖的主觀惡意是不同的。當采用同樣的法定刑罰時,只有一小部分容易保證司法公正。
三、我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
關于中國刑法是否有嚴格的責任,有肯定,消極和妥協的立場。但本文認為,由于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所謂嚴格責任“是否存在”。(一)違反責任主義的情況是存在的。在形式界定的過程中,主要是由于其對于嚴格責任的概念性理解尚存誤區,因此學者對于嚴格責任在中國法律中的實行具有不同的觀點。英國的威廉姆斯教授其認為,任何國家的法律或是其事實都會相應的對罪惡的存在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在其刑法的規定下并沒有及時減輕犯罪者的罪惡感。可以在此過程中將其看作是嚴格責任的一種,因此任何國家的刑法就都相應的具有一定的嚴格責任效果。而這顯然就是對嚴格責任的一種責任范圍的擴大,也可將其延伸到違反責任的范疇中去。在這個意義上,所有違反責任的嫌疑人都被視為“嚴格責任”,應予以反對。(二)不存在絕對責任。若是嚴格責任在執行和使用的過程中被看做是一種絕對責任,那么我國的刑法在制定的過程中就不應當對此類責任進行考量。在《刑法》第14條、15條以及16條的相關法規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行為人只有在故意或是疏忽的情況下,就不會相應的構成犯罪,只是造成了一種客觀傷害的事實。而在對于基本責任和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從保護人權的角度去看待此類問題,就不應當在刑法中設置“絕對責任”的存在。這是由于對于一個履行注意義務的人來說其較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這也不利于個人預防和一般性預防效果的存在。(三)推定責任的類型。若是此時,將嚴格責任理解為“推定責任”,那么就可以將其看做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部分。但是本文中的觀點認為,我國刑法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具有兩種不同類型和新時代嚴格責任。首先來說,就是其對公害造成了一定的嚴格責任,或是推定責任;其次,就是對傳統形式下的嚴重責任或是推定責任的界定,例如下文中要闡述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確的問題。第一種“推定責任”的主要內涵就是在通過向被告進行相應的舉證以及責任署名的狀況下,有效增強對被告人的出發程度,因此其實際的責任原則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執行。在此過程中,責任原則以及其自身的基本立場得到了保障,因此在此過程中若是被告能夠在一定時間限制之內證明其沒有確切的責任,那么在刑罰定量的過程中就可以將其看做是無罪處理。這種和解的背景主要是基于現代化社會的發展以及人們和解意識逐漸增強所造成的。就現代化社會的實際發展來看,由于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人們實際活動的影響效果也隨著增加,一個人的實際行為對于周圍大部分人都可能會造成一定的風險因素。同時在工業社會發展的條件下,其自身系統的限制已經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從某種情況下來說,就成了一個風險需要型的社會形式。這種風險型社會的出現就使得人類社會的基本利益模式處于一種不確定的危險之中。為了能夠保障現代化人類社會的基本安全,就需要在社會生活過程中,不斷控制自身的風險行為,防止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人發生各種公共危害性事件。經過本文的實際研究認為,應當在當前公害行為自身特殊性的基礎上來有效實現其推定責任的合理性,并基于此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根據一定的標準來制定出人的實際責任。通過英美法的實際經驗和教訓,還能夠推定出責任可能存在的嚴重后果以及其對于公共安全或是公共秩序產生的確定性的影響效果。因此可以說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中,適用嚴格責任的相關概念進行合理的解釋,并對在此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模糊結果進行明確。例如在《刑法》第135條中對于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規定中,由于其主觀條件并沒有進行認定,因此就可以通過嚴格責任的相關概念或是以日推定責任的立場對此類問題進行解決,以此來確定行為人的證明責任。對于第二類嚴格責任或是其基本責任界定的過程中,部分人認為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時,其也是屬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而經過本文的具體探究不難得出,將此種行為歸納于嚴格責任的范疇,并將其作為責任證明或是規則方面的論證是具有一定的真實性的。由于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的嚴格責任難以評定其處罰標準,同時又不能不處罰的狀況,刑事訴訟法中對于無罪推定的原則存在松動和不明確的問題,就使得該犯罪形式是適例。但是此種最新和罪罰主要還是在舉證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倒置,因此其并不是屬于責任主義自身的現象和問題所導致的,因此其根源經過實際探索之后確定屬于刑法范疇之外。
四、結語
嚴格責任自產生、發展一直到完善已經經過了很長的時間,由于英美國家的法系建設對其較為重視,因此就有了很多可供參考和借鑒的案例。嚴格責任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也是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其存在和適用性也是得到了大眾的一致認可。由此可見在我國的刑法中適用嚴格責任是具有一定的參考依據的。嚴格責任在實行過程中,能夠更好的符合我國法律中的主客觀一致的原則,無罪推定的原則,同時對于刑法中的謙抑性的要求也不滿足,因此嚴格責任的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先予以規定,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其謹慎、合理的使用,以此來不斷提升其在我國法制體系中的發展進程。在適用嚴格責任時一定要注意,將嚴格責任對于個人權益的侵害降到最低,以此防止在后續刑法定量的過程中產生各種不良影響,適用與較輕的刑法過程中,被告人也可以通過特定的辯護方式為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這樣就能夠更加合理和謹慎的適用嚴格責任,并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對公眾的根本權益進行保護。
作者:簡超 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特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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