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間接正犯探究
時間:2022-10-29 05: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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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興良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間接正犯是一個在我國刑法學界尚未引起重視的問題。從刑法理論上探討間接正犯,對于司法實踐有著一定的指導意義。本人不揣冒昧,結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談談間接正犯的兩個問題。
一、間接正犯的概念及形式
間接正犯,即把一定的人作為中介實施其犯罪行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節(jié)而不負刑事責任或不發(fā)生共犯關系,間接正犯對于其通過中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完全承擔刑事責任。這種實施犯罪行為的間接性和承擔刑事責任的直接性的統(tǒng)一就是間接正犯。我國刑法雖然沒有關于間接正犯的明文規(guī)定,但從刑法理論上進行分析,我國刑法中的間接正犯的形式可以分為四種。現(xiàn)分述如下:
(一)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6條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里所謂的“他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我國刑法第14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教唆不滿十四歲的人實施任何犯罪行為,教唆犯都以間接正犯論處。教唆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實施除刑法所規(guī)定的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株序罪以外的犯罪行為,教唆犯以間接正犯論處。犯罪是人的意志行為,而人的意志能力包括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受年齡制約的。教唆那些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或這種能力薄弱的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無異于把這些人作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因此,讓教唆者直接承擔刑事責任是完全應該的,這也正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行為構成間接正樞的理論根據(jù)。
(二)教唆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5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的大腦由于受到各種致病因素的影響,機能活動發(fā)生紊亂導致精神活動發(fā)生不同程度的變異,造成精神病人的意識和行為的異常。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精神病人的這種癥狀,教唆其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精神病人只不過是犯罪工具而已。精神病人由于其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法律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所以,教唆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應以間接正犯論處。我國刑法第15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如果是教唆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還必須查明其犯罪時是精神正常期間還是發(fā)病期間。只有在間歇性精神病人處于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發(fā)病期間,教唆其實施犯罪行為才構成間接正犯。否則,教唆犯和精神正常的間歇性精神病人是共同犯罪。
(三)利用他人的過失實施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2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質的規(guī)定性,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第22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那么,一人故意和一人過失的犯罪如何處罰?對此,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刑法理論,該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應該分別處罰。因此,如果一人利用他人的過失實施犯罪行為,前者對該犯罪行為承擔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屬于間接正犯;后者對該犯罪行為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例如,甲乙有仇,意圖槍殺乙。一天,丙向甲借槍,甲把裝有子彈的槍交給丙,騙其槍中沒有子彈,可以嚇乙一下。丙信以為真,朝乙開槍,乙中彈身亡。在本案中,甲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他是利用丙的過失實施殺人行為的,因此構成間接正犯。丙則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其行為單獨構成過失殺人罪。
(四)利用他人的意外事件實施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是刑法理論上所說的意外事件。所謂利用他人的意外事件實施犯罪行為,就是指被利用的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但他在實施這一行為時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對于被利用的人來說是意外事件,不認為是犯罪;對于利用的人來說則是間接正犯,對他人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例如,醫(yī)生甲對病人乙有仇,一天在注射液內投入致命毒物,讓護士丙對乙注射,結果乙被害死亡。在本案中,護士丙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乙的死亡,但丙對干死亡的原因不能抗拒和不能預見,因此,乙的死亡對于丙來說是意外事件。甲對于乙的死亡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雖然沒有直接的殺人行為,但利用他人的意外事件實施殺人行為,屬于間接正犯。
二、間接正犯的刑罰
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行為和教唆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教唆犯。但它又不同于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沒有自己獨立的罪名和刑罰。如果教唆他人盜竊就定為教唆盜竊罪,教唆他人殺人就定為教唆殺人罪,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而間接正犯則由于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直接性,以其教唆的犯罪定罪。如果教唆他人盜竊,就定為盜竊罪,教唆他人殺人就定為殺人罪,各按我國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盜竊罪和殺人罪的處罰標準懲處。此外,間接正犯也不同于在實行犯沒有實行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情況下的教唆犯。兩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單獨犯罪,不同之處在于教唆未遂仍以教唆犯定罪,而且我國刑法第26條第二款明文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間接正犯則還是根據(jù)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直接性原則,以其教唆的犯罪定罪量刑。利用他人的過失實施犯罪行為和利用他人的意外事件實施犯罪行為,在形式上類似于共同犯罪的幫助犯。由于間接正犯和被利用者的行為之間沒有共犯關系或者被利用者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間接正犯對于其利用他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直接承擔刑事責任,而根本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對于間接正犯處罰的直接性,反映了我國刑法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它揭示了犯罪和刑罰之間的等價關系。間接正犯雖然沒有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由于它通過中介實施犯罪行為這一特點,表明其往往把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精神病人、過失犯罪人和意外事件的行為人充當犯罪工具,以逃避法律制裁,主觀上具有較大的惡性;客觀上陷人以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由其直接承擔刑事責任正是罰當其罪。間接正犯實施犯罪行為的間接性和承擔刑事責任的直接性決定了間接正犯的犯罪構成具有自己的特點。可以說,間接正犯是介乎于共同犯罪和單獨犯罪之間的特殊犯罪形式。在司法實踐中,間接實施犯罪行為而構成犯罪的不乏其例。因此,從理論上揭示間接正犯的犯罪形式和處罰原則,對于嚴厲打擊那些以他人為掩護,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是完全必要的,具有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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