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財產刑法保障
時間:2022-03-31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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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財產是與現實財產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作為信息時代的科技產物,網絡財產的產生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首先,互聯網的產生為網絡財產的形成提供了依托平臺;其次,網絡游戲的出現為網絡財產的形成提供了生成契機,而參與網絡游戲必須擁有一定的虛擬物品,但虛擬物品并不像免費電子郵箱那樣隨時可以獲得,虛擬物品逐漸被財產化,網絡財產應運而生。
一、網絡財產的概念及其財產屬性
筆者認為,使用“網絡財產”這個概念本身就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歧義,阻礙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熬W絡財產”概念的提出是以虛擬物品為基礎的,而所謂的虛擬物品是指通過網絡游戲客戶端技術,展現在游戲玩家面前的動態的數據組合。所以,虛擬物品實質是一組數據的組合。但是,這種數據的組合卻對人們的生活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如可以滿足玩家對歸屬和愛的需要,滿足玩家被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并且實際上,人們也可以通過一定的科技手段控制這些電磁數據,即虛擬物品,如可以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對于網絡財產的定義,理論界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所謂網絡財產是指特定人有權對一切存在于特定網絡虛擬空間內的、具備現實交易價值的專屬性的數據資料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么網絡財產是否屬于財產的范疇?要判斷這個問題,需從精確“財產”這一基本概念入手。因為“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成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將這些思考傳達給他人?!雹偻ㄟ^分析不同法系對財產的表述,我們對財產作如下定義:所謂財產,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控制支配可能的客觀物。這里所謂的客觀物不僅指客觀存在的物質,還包括在此之上形成的權利關系。財產不單是某種物質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權利的表述。根據這一定義,財產具有以下屬性:客觀性、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網絡財產同時具有上述四個性質。首先,網絡財產名為虛擬,卻擬而不虛,而是一種本質上為電磁數據記錄的客觀物質存在,是在虛擬物品的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關系,實實在在的存在于我們的現實社會中的。其次,虛擬商品作為玩家進行網絡游戲的必備物品,能夠滿足不同玩家對歸屬和愛的需要,滿足玩家被尊重的感覺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是具有主觀有用性的。
當不同的虛擬物品在玩家與玩家之間以及玩家與游戲供應商之間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交易時,虛擬物品的交換價值得到體現,其實質是虛擬物品上的權利關系發生了改變,即網絡財產的有用性———客觀有用性———得到了實現。再次,作為網絡財產客觀物質基礎的虛擬物品并不都具有財產意義,只有在經過稀缺性測試之后才能成為真正的網絡財產。這是因為:一方面,由于網絡游戲的開發制作需要透入較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游戲開發商在研發過程中加入了只能擁有虛擬物品才能進入游戲的程序,這樣,虛擬物品就成為游戲開發商持有的一種稀缺資源;另一方面,玩家對網絡游戲的心里需求越來越高,勢必造成對現有的虛擬商品的爭奪,這無疑更加彰顯了虛擬物品的稀缺性。而這當中真正反應出的是對網絡財產———虛擬物品使用權的不斷爭奪,客觀上體現了網絡財產的稀缺性。最后,網絡財產的可控性即虛擬物品的所有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帳號來實現的。游戲玩家可以通過帳號來取到、占有、使用和處分其帳號上的虛擬物品,從而實現其權利,這在客觀上體現了網絡財產的可控性,即通過帳號來實現這種控制的可能性。綜上所述,網絡財產具備了一般財產的所有基本屬性,與現實社會也發生著越來越密切的聯系,是現實世界財產法律關系的延伸。因此,現實世界的法律,應當關注和適用于網絡空間之中,而且能夠適用于網絡空間之中。
二、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網絡財產作為網絡空間中虛擬社會的產物,產生于網絡空間卻已蔓延到真實社會層面,不僅在整個現實社會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而且儼然將成為一類全新的財產,從而對傳統的刑法理論形成實際的打擊。
隨著網絡游戲的興起與風靡,隨之而伴生的涉及游戲內存在的網絡財產的案件越來越多,對于侵犯網絡空間中的網絡財產的行為,如盜竊、詐騙網絡游戲中使用的虛擬“貨幣”、“物品”、“武器”應當如何處理,屬于各國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的真空地帶,而這類案件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到了無法回避的地步。侵犯網絡財產的網絡游戲違法犯罪無論是在內地還是境外,都已經成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引發不安定因素的違法犯罪類型,并已經收到各國的普遍重視。在我國,刑法的功能和任務在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所調整和打擊的行為,從根本上講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當盜竊、搶劫網絡財產等危害行為發生后,被害人無論從物質上還是從精神上都受到了相應的損害,甚至是很嚴重的損害。這些侵權行為不僅擾亂了受害人的心理秩序,也擾亂了社會的社會秩序,從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②
其中一些行為如果不加以刑事處罰,將嚴重危害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因此,對各類嚴重危害社會的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相關法律的缺失,尤其是作為其他部門法最后保障法的刑法在此處的缺失,一方面使游戲玩家在受到侵害后求告無門,司法機關對屢屢發生的網絡財產案件無法有效地組織反擊;另一方面也使得違法犯罪分子更加肆無忌憚、毫無顧忌地實施侵犯玩家網絡財產的行為。正因為如此,刑法介入網絡財產的保護,這既是游戲玩家的客觀需要,也是客觀現實與法律精神,尤其是刑法本身機能與任務的共同要求。③
三、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可能性
有學者主張在刑法中保護網絡財產的安全有違反罪行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嫌疑,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理由如下:
(一)運用刑法打擊侵害網絡財產的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和《刑法》第91條、第92條的規定,并沒有對“財物”進行具體的限制,而且第92條第4項有“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的彈性規定,如果像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只要是刑法中沒有具體列舉的財產類型都不屬于刑法的保護范圍,那該條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又有何意義呢?因此,筆者認為,將網絡財產理解為刑法規定的“公私財物”和“其他財產”并不違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二)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理論上,有學者反對將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的另外一個理由就在于,在現階段條件并未成熟的情況下,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如果用之不當,則國家和個人兩受其害,有違刑法的謙抑性理論。④對此筆者存在著不同看法。刑法的謙抑性,根據日本學者平野龍一的觀點,是指“只有在其他社會手段不充分時或者其他社會統治手段(如私刑)過于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才可以動用刑法。”⑤換句話說,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即使行為人的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需要必須直接動用刑法,可能的話,采取其他社會統治手段才是理想的,或者只有在其他社會統治手段不充分時,才可以動用刑法。在目前我國的網絡財產保護中,我們并沒有發現其他的法律法規能夠為解決網絡財產的保護問題提供合理的解決措施。也正是因為法律的無力,而導致了很多被害玩家采用過激的私立救濟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引起了更多的糾紛,這就迫切需要刑法的及時介入,利用其威懾性來解決這一難題。因此,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理論。
四、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方式
確定了侵犯網絡財產行為的入罪問題后,定罪和量刑便自然成為了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命題。對于現實生活中層出不窮的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和侵占網絡財產的行為該如何定罪,我國刑法典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刑法理論界對此也是頗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竊取網絡財產的行為并不是簡單的盜竊他人財產的行為,更直接的是一種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行為。因此,在對盜竊網絡財產的行為定性時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的盜竊網絡財產的行為可以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對其行政處罰,如果后果嚴重則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⑥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首先,盡管實踐中很多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確實是通過對電子數據的刪除、增加、移動或者修改的方式進行的,但這并不能否定以對電子數據變更以外的方式侵犯網絡財產行為的存在;其次,即使是通過刪除、增加、移動和修改的方式對電子數據進行了一定的破壞,但只要沒有影響計算機的正常運行,就不能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再次,即便是有上述幾種行為,客觀上也確實影響了計算機的正常運行,但侵害人的主觀故意是侵犯網絡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對電子數據的刪除、增加、移動和修改只是一種手段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87條,即“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之規定,也不應當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借鑒刑法理論中牽連犯的有關解釋,對利用各種手段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和侵占網絡財產的行為若達到一定的標準,應分別以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和侵占罪定罪量刑,若沒有達到相關標準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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