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規范化的機制的改善
時間:2022-12-31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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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也稱刑罰的裁量,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責任的輕重,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審判活動。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能否規范、科學地行使這項強制性的國家權力,直接關系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罰功能的具體實現。
但是前段時間,在法院量刑中,不斷出現量刑畸輕畸重的情況,為此最高院進行了量刑規范化改革。
一、我國法院量刑現狀評估與問題分析
(一)法官自由裁量權缺乏規范
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在法律與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義等基本法律原則或道德原則在缺乏法律明確指引的情形下,對事實和法律進行裁決的權力,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平和正義。然而,由于我國法制體系的不完善、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等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現象嚴重,法官自由裁量權缺乏規范。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相似的案件,其裁判結果卻相差懸殊,有的甚至截然不同,尤其是在刑事領域。
(二)量刑不規范、不均衡的負面影響及危害
1.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我國刑罰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即通過適用刑罰對犯罪的人進行懲罰改造,預防他們重新犯罪,同時也威懾社會上的危險分子和不穩定分子,抑制他們的犯罪念頭,使他們不敢以身試法。而達到這些目的前提就是量刑適當、量刑規范。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普遍濫用自由裁量權,使不該判刑的無辜被判刑;不該判重刑的,卻被判重刑,有的甚至因被錯判極刑死刑而喪失了寶貴的生命,因而也就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
2.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公正是司法活動的主題,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然而由于量刑不規范、不均衡的原因,社會對法院判決往往持懷疑態度,從而造成法院刑事審判的公信力下降及影響社會安定的嚴重后果。
3.不利于判決結果的預測。由于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往往不加仔細考慮,不經司法程序,濫用自由裁量權,正如一位學者所言,“量刑活動完全是法官的‘內心活動’,被蒙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所以,被告人以及辯護或律師對判決結果也就少了幾分自信,判決結果往往難以預測。
4.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進入21世紀后,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并將其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然而,在量刑不規范、不均衡的影響下,人民和司法機關的人民內部矛盾不斷加深,當前社會上出現的“仇官”現象就是最有力的證明,有的甚至演化成暴力沖突。
二、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中采取的具體措施與實效
(一)出臺相關法律文件
地方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為量刑改革出臺了相關法律文件。江蘇姜堰市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在2003年和2004年出臺了《規范量刑指導意見》;2004年6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我國法院系統第一個正式的量刑指導性法律文件《量刑指導規則》;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這些法律文件對量刑改革進行了有效嘗試,也取得了一定了成效。但這些法律文件基本上都是在地方一定范圍內有效,各地區量刑標準不一,仍然沒有形成在全國統一適用的有關量刑改革的法律文件,這既不利于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也很難滿足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
(二)電腦量刑
2004年3月,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院實行“電腦量刑”。法官輸入案件的具體定罪情節,電腦就能判決出一個具體刑期。這在我國量刑改革的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地位,“電腦量刑”是科技的進步,也是科技服務于司法實踐的具體運用。“電腦量刑”時,不進行任何觀點考慮,只以刑事事實為依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能夠嚴格依法量刑,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刑”的怪象。但“電腦量刑”不是萬能的,其本身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電腦只具有儲存、運算的邏輯功能,只能代替法官的部分工作,無法完全替代法官的經驗,對某些十分復雜的案件也無能為力。同時,“電腦量刑”仍然由人來輸入有關量刑數據,法官仍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樣仍然很難避免“暗箱操作”的現象和人為因素的干擾,因而也就很難避免“關系案”和“金錢案”的發生。最后,有些法院盲目推行“電腦量刑”,對其頂禮膜拜,幾乎完全放棄法官在審判中的重要地位,導致法官的懶惰情緒和依賴心理日益增長,法官素質江河日下。
(三)實行量刑規范化試點和量刑公開
22010年3月15日,廣西自治區高院組織全區有關試點法院、桂林市中級法院、桂林市檢察院和靈川縣政法委、人大、公安、檢察、司法、婦聯等單位領導和專業人士,靈川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村群眾100多人,在靈川縣法院參加一次量刑規范化試點的庭審,觀摩法官運用量刑規范化制度,只用了1個半小時就完成一起盜竊案件的審理和宣判,并且做到了定罪和量刑公開透明。截至目前,靈川縣法院運用量刑規范化制度共審結160件刑事案件,抗訴率為1.25%,上訴率為5%,上訴維持率達100%。實施量刑規范化制度后,所審判刑事案件的抗訴率、上訴率大大降低,沒有出現上訪案,充分反映了審判案件質量高、認同度高。由此可見,實行量刑改革公開制度還是有一定成效的。但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量刑公開也有其缺點。實行量刑公開制度,媒體勢必會介入,媒體通過傳播引發輿論,輿論會帶來民憤與民憐兩方面效果,民憤與民憐成為影響定罪量刑的兩大因素。一旦在定罪量刑活動中考慮了民憤民憐因素,就必然會對現代刑事法治帶來危害,影響到刑事司法公正。由此可見,量刑公開還是有一定的不足之處。
三、促進量刑改革的一些建議
(一)制定量刑規則
當務之急,我國應由制定全國統一適用的《量刑規則》,各省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變通性規定,上報審批或備案。法官制作判決書判決書必須引用《量刑規則》,以說明量刑的法律依據。在具體內容上,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對一些酌定情節進行法定化。例如,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殺人方法并沒有限制,如果犯罪分子以一般的殺人方法,和以極其殘忍的殺人方法。其二者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和后者仍然還有一定的區別,前者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明顯輕于后者。因此,二者不可一同概論,應當在《量刑規則》中作出專門規定。
第二,制定相應的量刑規則。比如,量刑合理性和法定性原則,給予和制約自由裁量權,以此減少相似的犯罪行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
第三,制定明確的量刑標準。當前,我國刑法和相關法律文件的量刑標準仍不明確。制定明確的量刑標準,這不僅可以使量刑有法可依,避免量刑工作出現捉襟見肘現象,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因此,我們要制定完善、明確的量刑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明確詳盡的量刑標準。
(二)定罪與量刑相分離
定罪與量刑應當分離,即量刑程序應當獨立于定罪程序。理由是:
一是建立獨立的量刑程序有助于轉變重定罪輕量刑的觀念。如果定罪與量刑程序合一,直接的后果就是導致量刑程序過于粗糙,甚至虛化,法官只重定罪而不重量刑。而確立獨立的量刑程序有利于法官認識到定罪與量刑都是刑事審判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二是建立獨立的量刑程序符合定罪與量刑的邏輯順序的要求。定罪在前,量刑在后,定罪后才談得上對被告人進行量刑。如果罪名不成立的話,也就無所謂量刑的問題。定罪與量刑具有一個先后的邏輯順序,即定罪在前,量刑在后。定罪需要有一個定罪的程序,量刑也同樣需要一個量刑的程序,否則則難以避免定罪與量刑不分之嫌。
三是建立獨立的量刑程序符合量刑不同于定罪的要求。量刑和定罪雖然同為刑事審判階段不可或缺的兩個環節,但量刑與定罪卻是不同的,影響量刑與定罪的情節也是不同的。如果沒有一個獨立的量刑程序,那些只影響量刑的情節如果在定罪階段提出的話,難免給人多此一舉之感,因為其對定罪不產生影響。但問題是如果被告人不在定罪階段提那些只影響量刑的情節的話,他就沒有機會提了,因為定罪后沒有一個專門的量刑程序。
(三)推行量刑辯論制度
“量刑辯論”是指在現有刑訴法規定的法庭辯論階段中,公訴機關除對所指控被指控人的犯罪事實、定性、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發表完公訴意見后,也應該對被指控人的量刑提出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供法庭參考。被指控人及其辯護人也可就公訴人提出的量刑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量刑辯論”不是游離于法庭辯論之外的一個新的訴訟程序,而是對法庭辯論的增加和細化。它意味著法治的現代化在司法理念層面上展開后,更進一步在制度層面上的展開,表現出司法理念的進步。
(四)實行判決書說理制度
目前,我國司法審判過程當中還存在諸多不規范的司法行為。如有的案件的合議庭筆錄只有意見,沒有理由,有的裁判文書論理不充分等,這些行為往往會導致有些案件裁判不公,同時也會給媒體、人民群眾實行輿論影響公正量刑“有機可乘”。據此,筆者建議,要確立“判決書說理制度”,實現司法結果的公開性。即依法要求法官在做成判決書時,對事實、證據的認定以及法律適用都給出充分、詳細且有根據的理由,這樣不但可以求得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認同,也可以使判決理由明示于公眾,有利于全社會司法監督機制的形成,客觀上也“制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保持量刑平衡。
總之,我們一定要在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基礎之上對量刑改革進行不斷的探索和創新,努力使之在偉大的神州之地開出公平的勝利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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