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憲法歷史發展進程

時間:2022-06-13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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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憲法歷史發展進程

俄羅斯歷史豐富復雜,其憲法發展體現不同形式和性質。考察俄羅斯的憲法歷史發展,應將研究視野放遠到俄羅斯的整個歷史當中。憲法作為近代法治的產物,對俄羅斯憲法的歷史考察應追溯于1861年農奴制瓦解、資本主義的發展。

一、憲法孕育時期:1861年———1905年俄國革命

1855—1856年,沙皇政府與西歐國家發生了克里木戰爭。這次戰爭的慘敗暴露了俄國在政治、經濟和軍事方面的落后,更暴露了俄國農奴制和專制制度的腐朽。1861年2月19日簽署《關于農民擺脫農奴制依附地位的總法令》,此后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俄國資本主義向前發展,但是延續了幾百年的農奴制已經根深蒂固,改革只在形式上為農民規定了自由身份,實質上農民仍然匍匐于沙皇腳下,要感激貴族的“高尚”恩賜。總之,這是農奴制和專制制度有所松動的時期,統治者面臨腐朽制度帶來的統治威脅,開始對資產階級和農民的要求進行思考并尋找辦法。認為俄羅斯憲法歷史發源于此,主要原因是,1861年農奴制改革意味著資本主義在俄國開始發展,預示著俄國近代的開始,具備了憲法繁育的土壤;統治者采取的改革措施,作為國家管理手段或統治手段,客觀上構成近代資本主義經濟制度背景下的國家運行機制。

(一)農奴制改革提供了憲法關系的最基本主體

解放農奴的法令頒布之后,從前依附于地主的農民以及皇室農民獲得人身自由,盡管昔日的農奴還要償付高額人頭稅,生活狀況并不因此而改善,但畢竟從法律上改變了農奴的地位。這些法律上自由的農民在憲法的歷史發展進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成為憲法意義上必不可少的自由主體。

(二)地方自治改革成為未來代議制的演習

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中,區級選舉的議會由城鎮居民、公社農民和所有非貴族出身的土地所有者個人組成。1870年市政改革將地方自治的管理原則和實踐應用于城鎮,城鎮議事會由有產者和納稅人選舉產生。盡管改革結果不能真正實現地方自治,但改革中組建的議會體制已經有了代議制的色彩,比如,以一定身份或財產為標準層層選舉代表。這次改革一定程度調動了地方的積極性,盡管是在專制基調之上,但無疑是朝向民主的一次努力,不能不為后來的聯邦制奠定基礎。

(三)司法改革奠定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基礎

1864年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措施是司法和行政分離,司法機構成為獨立部門,司法程序開始具有公開性。法律程序開始區分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重罪案審理采用陪審團審訊程序,由治安法官處理較輕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審判最高機構為最高法院,之下設各法庭,遵守俄羅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顯然,司法改革的內容已經比較接近今天普遍認可的法治要素。這次改革最大的憲法價值在于,它逐漸規范了社會基本的法律秩序,以法律手段應對專政和混亂。歷來憲法可解決的都是非血腥暴力的社會局面,它是國家理性的抉擇,一個混亂的非理性的無序社會只需要武力解決問題,絕不可能誕生憲法。(四)改革體現了俄國國內思想開始多元化俄國的國家推進型改革,雖是迫不得已,客觀上卻有利于自由主義思想在俄國的廣泛傳播。當發現統治者的“自由主義”不能解救人民時,俄國民間開始形成包括自由主義者、保守主義者、馬克思主義者和激進主義者在內的各種思想流派,出現了民主派、馬克思主義小組、工人階級解放斗爭協會、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和自由主義解放同盟等等。這些對于封建專制思想起到極強的沖擊效果,也為后來俄羅斯社會的思想多元和俄羅斯憲法思想體系注入了最初的思想基礎。總體而言,這是一個憲法的萌動階段、孕育時期,正是因為有了這個時期的思想準備、制度試驗、改革反復,才為俄羅斯第一部憲法的最終產生奠定基礎。

二、憲法初生時期:1905年———1917年十月革命

1905年“血色星期天”事件后,尼古拉二世被迫頒布《關于設立國家杜馬的詔書》、《國家杜馬章程》和《國家杜馬選舉條例》[1],1905年10月17日頒布十月詔書,宣告建立君主立憲制國家。1906年4月23日頒布《根本法》,即俄羅斯帝國憲法。

(一)1906年根本法作為俄羅斯第一部憲法的依據

認為1906年根本法是俄羅斯的第一部憲法,根據俄羅斯學者的觀點,可將理由概括如下[2]:1.賦予法律文件以憲法意義。法律條文需要有國家杜馬和國務會議通過,經沙皇確認生效。2.明確區分根本法和一般法。一般法不得違背根本法,不得與根本法原則相悖。3.確定沙皇的權限范圍。通過一系列條文廣泛列舉皇帝的各項權力,雖然皇權仍基于上帝旨意,但已并非“無限”。4.確立國家杜馬、國務會議共同組成的兩院制體制。明確國家杜馬和國務會議共同擁有立法權,規定了二者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5.規定根本法的效力。明確根本法頒布和實施程序,以及根本法以外的各項法規必須經過頒布,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則。6.保障公民的公眾權利或政治權利。任何人犯罪都只能按法定程序受到追究,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只能按法定方式受到監禁,每個人的住宅神圣不可侵犯,俄羅斯臣民有權舉行非武力的、不違法的和平集會,每個人在法定范圍內可以口頭及書面發表自己的觀點,俄羅斯臣民有權組織不違法的社團等等。1906年根本法的誕生使君主立憲制在俄羅斯得以確立,這是一個劃時代的法律文件,從歷史角度看,標志著俄羅斯憲法史正式開始。但是,這又是一部俄羅斯統治者迫不得已做出讓步的法律文件,它極大程度地維護了腐朽的專制統治。統治者仍牢牢控制行政、武裝部隊、外交政策、王位繼承、帝國法院和領地等方面的大權,法律規定的選舉制也是非全民的和非直接的選舉,經選舉產生的杜馬獲得了立法權,卻經常受到來自沙皇任命的國務會議的阻撓,杜馬獲得的預算權也有近40%不在其預算范圍之內[3]。因此,在承認1906年根本法的重要意義同時,也應認清其歷史局限性。

(二)憲法初生階段的憲法性質

這樣,國家緩慢地但是確定地在朝憲法專制方向發展。最高專制權力屬于皇帝,當然皇帝也并非無所限制;議會制和司法獨立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提出法治國家理論和人民主權理論。但是,此時國家仍一直處于革命紛擾之中,國內長期采取鎮壓反革命的極端措施,專制統治伴隨著憲法的運行發展。這一階段憲法體現為憲法專制主義的性質。

三、憲法成長時期:1917年———20世紀80年代

1918年7月通過《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正式從法律上確立蘇維埃體制。伴隨蘇聯三部憲法,俄羅斯相應制定了三部憲法,這三部憲法在主要內容、形式和精神主旨方面都追隨了蘇聯憲法。

(一)蘇俄歷部憲法的發展變化

1918年憲法不是建立在憲法發展繼承性原則之上,其基礎是1918年通過的蘇維埃政權第一批命令。該憲法最大程度強調了意識形態,有明顯的階級性。憲法中直接規定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在工人階級利益領導下,消滅一切人剝削人的制度,完全消滅社會等級,毫不留情地打擊剝削制度。1918年憲法是一部革命型憲法,是通過武力改變社會和國家制度、推翻革命前既存法律制度基礎上通過的憲法。1925年憲法反映了蘇俄加入蘇聯的事實,保留了明顯的階級性,在行文上弱化武力、打擊、消滅等規范的描述,刪除世界革命和全人類利益的內容。1925年憲法開始具有法律性,憲法作為法律規范的法律性開始嚴肅起來,改變了1918年憲法具有普遍政治內容的特點。1937年憲法有限地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義務,但這些民主的憲法制度被賦予了階級性和意識形態性。1937年憲法形式相對完善,清楚規定了建立在憲法性規范系統化基礎上的國家法律制度,也出現了一些章節,如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等。1978年憲法是最不穩定的一部憲法,變化頻繁劇烈。憲法首次引入“人民”概念,即擁有國家所有權力的人民。其憲法民主的范圍相對廣泛,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則,不取決于出身、社會財產地位、教育水平、語言、宗教信仰、種族、居住地等,這些都是以往憲法沒有的。憲法充分列舉了公民的權利,引入了一些新權利,如居住權、保護健康權等。憲法還首次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問題要經過全民討論,并經過全民公決。1978年憲法還首次規定了由俄聯邦人民通過和宣布對憲法的改革。1978年憲法整體內容增多,加強了對憲法調整對象規范的系統化,包括社會制度和政治基礎、經濟體系、社會發展和文化、國內政治活動、保衛社會主義祖國。這些都說明了憲法調整對象的拓展和憲法法律規范的完善程度。

(二)憲法成長階段的性質特征

有學者稱這一時期的憲法為“極權主義憲法”,因為,它們將國家視為旨在實現共產主義目的而變革所有社會關系的主要工具[4]。“極權主義憲法”用俄文表示為“тоталитарное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право”,“тоталитарное”一詞的俄文釋義為“政治上是暴力恐怖的、充分壓制個人民主權利和自由的”。這一界定顯然不能符合該時期憲法的性質特征。誠然,蘇俄歷史上形成了“黨政不分的集權體制”[5],但是,這里的“集權”是權力合而為一,統歸一人或少數人行使,是權力的集中,與“тоталитарное”壓制民主權利和自由的含義在邏輯上分屬不同層面,集權體制是從國家的管理體制層面給予歸納,憲法的性質是從法律條文層面,憲法運行與憲法規范本身不可混淆論之。客觀地說,界定這一時期憲法的性質特征,不能脫離其采取的指導思想以及維辛斯基提出的“法律工具主義”的巨大影響,錯誤地理解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并將法律視為統治階級工具的理論,直接導致了法律實施方面的虛無主義。然而,這一時期的憲法法律又都是以共產主義為前進方向,共產主義理想仍舊是爭取全人類的解放。遺憾的是,錯誤的指導思想和學說觀點深深影響了當時憲法法律的方向,偉大美好的共產主義是最高的終極目標,其他一切價值和利益都在它面前處于服從地位。因此,這一時期憲法的性質特征可概括為憲法工具主義。另外,未將這一階段憲法界定為社會主義憲法,是因為從開始憲法萌動到現行俄羅斯聯邦憲法,并非社會主義或資本主義的二分法能夠概括。跳出“資”與“社”的意識形態束縛,才是客觀對待一部成長中的憲法應持的態度,也才能夠理解俄羅斯聯邦的憲法何以經歷歷史動蕩仍能浴火重生。正是通過漫長的演進,才有憲法成熟時期的來臨。

四、憲法成熟時期———20世紀80年代至今

20世紀80年代之后的俄羅斯歷史人們耳熟能詳。現行憲法誕生于政治大地震的背景之下,憲法的通過以總統派的勝利實現了蘇俄憲法向俄羅斯聯邦憲法的徹底轉身,在基本制度和發展方向上都進行了全新改變。成熟時期的憲法,最為明顯的表現是憲法實施以來表現出的理性和穩重。經過蘇聯解體前后的民主化、自由化改革,盡管未能解決俄羅斯發展道路上的所有問題,但既定事實是俄羅斯已經走上了這條看起來更像西方的道路,東西方氣質共同匯聚于俄羅斯,無法說清哪條路真正正確,但俄羅斯國家和人民需要安定和發展。俄羅斯需要在現有憲法框架下發展自己,認定選擇的這條憲法道路,并堅定不移地走下去。當然,1993年憲法也受到爭議。有人批評這部憲法中很多體制“更多地相似于法國的政治體制”[6],確立了總統的超級地位;也有人認為,俄聯邦憲法受政治情勢制約,制憲過程漫長復雜,觀點林立,對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不夠充分,憲法內容存在缺陷和問題[7]。但重要的是俄羅斯的三任總統都秉持對憲法的尊重,堅持在憲法框架下維持國家的管理與運作,將憲法看做是一個不容質疑、不可動搖的既定現實,是全民的選擇、是民主的方向,這無疑是一種正視憲法的現實態度。如同俄聯邦憲法法院院長В•Д•佐爾金在俄聯邦憲法15周年紀念日的講話中所說,“國家學會了在憲法的新框架內生活”。因此,可將這一時期憲法的性質特征概括為憲法現實主義。當然,將這一時期稱為憲法成熟時期,并非認為俄羅斯憲法已臻于完善,任何事物都處于一個辯證的發展過程,包括憲法。俄羅斯的憲法歷史發展進程也是俄羅斯近代以來探尋抉擇國家發展道路的歷史進程,腐朽的農奴制和專制制度阻礙憲法發展在先,不當適用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遭遇憲法曲折在中,選擇自由主義民主化道路在后。俄羅斯憲法經歷了憲法的孕育時期、初生時期、成長時期和成熟時期。俄羅斯是一位橫臥在歐亞大陸上的巨人,他進入人們的視野并不僅是因為締造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對俄羅斯憲法的歷史發展進程進行研究,更應當從一個國家的全部歷史進程著眼,從中則可以發現一條從無到有、從混亂到穩定、從幼稚到成熟的憲法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