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國家憲法產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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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際憲法學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onstitutionalLaw)舉辦的第六屆世界憲法大會于2004年1月11日至17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亞哥舉行。來自六十二個國家近五百名代表出席了此次大會。此次大會是歷次世界憲法大會出席人數最多的。中國法學會派出了以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劉法合為團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莫紀宏為副團長的6名代表組成的中國代表團出席了此次世界憲法大會。在國際憲法學協會舉行的第六屆理事會大會上,浦增元教授當選為國際憲法學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莫紀宏教授、董和平教授當選為國際憲法學協會理事。此次世界憲法大會的主題是“憲政:老概念、新世界”。大會組委會圍繞著此次大會的主題選擇了十幾個重要問題供與會者討論,其中大會分主題涉及到權利、國家、少數人以及土著民族,對民族國家憲法產生的來自外部的影響,表達自由、隱私權與因特網,人權與私法,自決權,社會和經濟權利,憲法、地方民主與代議制,公民的跨國權利,憲法制定的國際限制,憲法、法治與移民,憲法審查的模式比較,不成文憲法的規則與原則。大會還就國家的性質,變化中的憲法模式,憲法的制定、修改與民主以及實踐中的憲法的比較等主題進行了大會主題發言以及大會討論。與會者從各國憲政建設的實踐經驗出發,同時結合全球化給現代憲政所帶來的影響,對此次大會所組織的各項專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在許多問題上增加了相互了解,達成了一定的共識。中國代表團在大會上和小組會上積極參與討論,積極地向與會者介紹中國法制建設的成就和有關憲法修改的情況,受到了與會者的廣泛關注。現就此次大會所討論的主要問題的有關學術觀點綜述如下:
一、對民族國家憲法產生的來自外部的影響
在過去的20世紀中,世界上大多數憲法都或多或少實質性地受到了其他國家憲法的影響。一些國家的憲法對于其他國家憲法,不論在價值觀念上,還是在制度設計等方面都起到了主導性的作用。為了進一步探討這種影響的性質以及其合理性,此次大會對影響民族國家憲法的外部因素進行了比較系統的探討。
多數與會者承認,共同的法律習慣會影響民族國家的憲政。在歐洲,目前,憲法中的人權保護必須要根據外部的影響來進行。通常來說,來自憲法的外部影響首先影響的是憲法的制定過程;其次會涉及到憲法的改革;再次與日常的憲法解釋相關。目前主要發生在人權、法治領域。德國學者認為,對民族國家憲法的外部影響,在歐洲,20世紀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德國、意大利受法國的影響;第二階段是20世紀50年代,受共產主義憲法的影響;第三階段是歐盟法律的影響。美國學者指出,考慮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個人因素,以美國為例,主要應當研究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個人的語言影響和知識背景。一般來說,在美國最高法院形成判決的過程中是缺少社會學影響的,在解釋憲法的過程中,憲法受到外部的影響是個性化的。意大利學者指出,不同國家的憲法之間的影響是相互的,也是變動的,沒有固定和統一的模式。以意大利憲法和西班牙憲法為例,1947年意大利憲法確立了地區主義,吸收了1931年的西班牙的經驗,到1978年西班牙憲法又吸收了意大利的經驗。1978年西班牙憲法,受到了瑞士、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家憲法的影響。阿根廷學者指出,阿根廷憲法很顯然受到了美國憲法的影響,但是,并不意味著阿根廷憲法就要一字一句地學習美國。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所確立的原則,阿根廷最高法院并沒有完全學習。但是,阿根廷的行政法學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如果憲法的結構學習了外國經驗,那么,解釋的方式也應當一樣,分權體制不可能通過另外一種途徑來進行解釋,否則就應當修改憲法。不過,阿根廷的憲法之父在考慮聯邦制度和單一制度的時候,沒有簡單地考慮這個問題,而是采取了折衷的辦法。包括允許省制定憲法;刑法、民法等由議會制定。采取了集中性的聯邦制度。所以說,對民族國家憲法的外部影響也不是絕對的,要有自己的特色。還有的與會者指出,對民族國家憲法的外部影響比較明顯的一般涉及到戰后重新制定的憲法,如二戰后德國、日本憲法,都明顯帶有占領憲法的特征。
關于對民族國家憲法的外部影響的性質和作用,一些與會者提出應當加以細化。外部影響的種類也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民族國家在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時候,會參照許多國家的憲法,因此,所謂的外部影響都是有所選擇的。此外,超國家組織的法律對成員國的憲法的限制不能視為一種正式意義上的外部影響,真正的外部影響應當是民族國家可以加以選擇和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加以吸收的。法國學者也強調,所有的憲法都應當發現一些新東西。一般來說,自由主義的憲法是憲法模式的基礎。總之,與會者認為,在認識外部影響的意義時,應當把主動吸收和被動接受這兩種形式區分開來。前者是在主權范圍內的,后者已經超出了主權的范圍。
二、公民的跨國權利
隨著國家主權概念的不斷變化,對傳統的公民概念也提出了挑戰。例如,在歐洲,歐盟成員國的公民在其他成員國享有該成員國公民的各項權利,除了不享有跨越國境的自由以及不受成員國憲法控制之外。由此便帶來了憲法學理論上有關公民的新的課題。此次大會圍繞著公民身份的性質以及公民的跨國權利進行了充分的討論。與會者特別強調,少數民族與公民之間的關系以及非公民與人權的關系應當加以關注。荷蘭學者認為,公民身份應當與民族國家聯系在一起。少數民族這個用語是國際法意義上,主要是指生活在民族國家中的少數人。在荷蘭,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享有表達自由,這里的主體不僅僅限于公民,而且還包括了所有生活在荷蘭的人。法國學者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有選舉權是以公民身份來享有的,其他的是一般性的人權。但是,在實踐中,許多被稱為普遍人權的權利一直是受到限制的,如經濟權利和勞動權利,締約國沒有保護非公民的責任。但是,這個問題也是不斷發展的,近來出現的唯一的問題就是進出境的自由,因為這個自由會涉及到恐怖主義的問題。目前在理論上還不能作為一種不加限制的人權來加以保護。英國學者指出,在英國,參加選舉不論是否英國公民,或者是外來的公民,前提是必須是一定地區的居民。但是,符合條件的居民是有法律規定,在一戰后曾經允許中國人、日本人作為英國的居民,但是,在許多領域是禁止被雇傭的。所以,有居住權并不意味著能夠隨意在國內流動。在英國,只有出生在英國,父母是英國人的,才是英國公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英國有許多具有國籍的人卻沒有相關的政治權利。日本學者認為,在日本,目前國民與公民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身份上的差異,只是外國人的權利問題仍然需要加以研究。外國人的權利這個概念也存在很多問題。這些權利是否是本國公民不能享有的呢?如果是本國公民可以享有,講外國人的權利這個概念就沒有什么特殊的人權保護的價值。
此外,還有與會者指出,目前在許多國家憲法中已經開始重視將對基本人權的保護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區分開來,這種區分方式對于更好地保護基本人權是很有好處的。但是,在實踐中,非公民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容易行使公民權利,而某些基本人權卻很難得到保護。所以說,將憲法權利劃分為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來明確地加以不同形式、
不同層次的法律保護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定,不能一概而論。
三、自決權
自決權目前是國際法上的一個概念,但是,在民族國家憲法中如何來規定自決權,以及自決權會涉及到個人和集體什么樣性質的權利,為了實現自決權是否可以允許在一個民族國家的主權范圍內允許分離權的存在等等,這些問題在傳統的憲法學中沒有得到很好地詮釋,此次大會作為一個重點主題加以討論,引起了各國學者普遍的關注。
許多與會者認為,自決權不是一個憲法學意義上的概念,只是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法所規定的,主要是來解決殖民地問題,所以,不能隨意將自決權的概念引入民族國家的憲法中作為憲法的價值基礎。有的與會者指出,即便是作為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自決權也沒有什么統一的內涵,目前的現狀是有的行使自決權獲得了獨立,并被國際社會所承認,如前蘇聯、東帝汶;有的是被國際社會明確否定了可以行使自決權的,如西藏、美國的德克薩斯;有的存有不同看法的,如魁北克、蘇格蘭等。所以,自決權問題目前不應當納入到民族國家憲法體系中。
有的與會者認為,自決權與民主價值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自決權的實現是民主價值的體現。民主與自決權是一件事情,不過,民主原則并沒有給出在一個獨立國家中的自決權的界限。有的與會者主張,自決權應當屬于自由問題,屬于要反抗壓迫,獲得自由。自決權的獲得有兩種途徑:一是基于軍事實力;二是要有國際法和國內法上的依據。自決權不能簡單地與民主原則等同起來,自決權行使的結果也不等于民主原則的體現,自決權應當在法治的原則下成為一項權利,或者國際法意義上的或者是國內法意義上。作為一項權利,應當以民主的方式行使,但民主的形式并不是自決權行使的唯一形式。首先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僅僅依據民主原則來確定自決權的合法性。民主要解決的是生活的組織方式問題,自決權要解決的是生活的狀態問題。兩者之間具有價值功能上的差異。此外,與會者還對土著人的權利進行了討論,但一般認為土著人要行使自決權也是很困難的,因為涉及到領土,這會涉及到相關民族國家的主權問題。
總之,與會者沒有將自決權視為一個已經成熟了的憲法學概念,而且多數與會者認為不能將自決權簡單地視為民主價值的要求,更不應當輕易地將自決權的概念引入民族國家的憲法中來加以保護。從自決權中不可能簡單地推論出分離權。
四、憲法制定的國際限制
憲法主要是依托于民族國家主權而存在的。但是,卻經常和日益受到外部的限制,特別是最近新制定的大多數憲法必須要與國際標準直接或間接地相一致。而國際條約或者是影響也會對一些相關國家制定新的憲法產生影響。此次大會重點討論了憲法的正當性和有效性的效果以及在憲法制定過程中國際限制與國內需要之間的相互平衡關系。
有的與會者以國際人權法與國際貿易法之間的矛盾為例,認為目前存在的國際法體系常常出現一些矛盾性的制度要求,而國際法體系自身又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因此,這種矛盾的結果往往會使得民族國家在制定憲法的時候遇到麻煩。這一方面的案件就能很好地反映這種價值矛盾。如法國和歐洲的一些國家從遵守歐洲人權公約的要求出發限制美國和加拿大出口的一些牛類產品,但是,美國和加拿大卻以法國和歐洲的一些國家違反WTO的規則為名,通過WTO爭議解決機制起訴法國等國家。這個案件很好地暴露了現行國際法體系中所蘊涵的保障人權的價值矛盾。
來自歐洲的一些與會者認為,就憲法制定的國際限制來說,對于歐洲國家來說,情勢更加緊迫。因為根據歐盟法律的要求,歐盟的法律高于成員國的法律,當然也包括成員國的憲法;歐盟法院的決定也高于成員國法院的決定。從這些要求來看,事實上,對于歐盟成員國來說,憲法制定目前是實實在在地受到歐盟法律的限制的。但是,有的歐洲學者不同意這種籠統性的看法。他們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效力不是通過直接的司法限制來實現,而是經過歐洲理事會的部長會議來協調解決的。盡管在實際中,成員國都會自覺地按照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的要求來修改相關的國內法律,甚至是憲法的某些條款,但是,從憲法制定的程序和正當性來看,各成員國憲法關于人權的規定并不是直接地受到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法院的限制,當然,個別國家自愿接受限制的除外。而歐盟的法律與歐洲人權公約更是不一樣。歐盟法律一般不涉及人權事項,所以,盡管歐盟法律具有高于成員國法律的地位,但是,這不意味著歐盟成員國的憲法就受到歐盟法律的完全限制。歐盟成員國憲法中的大量的事務不在歐盟法律的限制范圍之內。
一些歐洲與會者還就歐盟法律對成員國憲法的限制中存在的理論問題提出了質疑。有的與會者提出,歐盟憲法的制定并不是以民主為基礎的,如果成員國以全民公決的方式來否定其中某些決定的話,那么,歐盟法律對成員國憲法的限制就是成問題的。至少在理論上很難加以說明。此外,象在德國,在憲法里規定,對于軍事問題的條款是不能修改的,而對其他條款就可以受到歐盟法律的影響。這種憲法制度實際上排斥了歐盟法律的強制性的影響力度。還有的與會者指出,不應當將歐盟法律對成員國的影響看成是一種對憲法制定的國際限制。因為歐盟法律本身就是成員國國內法的一部分。所謂的構成對一國憲法的國際限制因素應當是那些民族國家不得不被動接受的,如二戰后德國憲法、日本憲法受到的國際限制以及目前伊拉克正在起草的憲法所受到的限制。
憲法制定的國際限制涉及到憲法制定的主權基礎,是與一國憲法所受到的外部影響具有不同性質的問題。從各國與會者對該問題的總體認識來看,對憲法制定所面臨的國際限制的性質和作用并沒有作太多的研究,對于這個問題的意義認識深度也不夠,是一個處在繼續討論中的問題。
五、不成文憲法的規則與原則
不成文憲法的規則與原則在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中有不同的含義。通常來說,在大陸法系中,不成文憲法的原則是否存在是存有疑問的,而在普通法系中,不成文憲法的原則則構成了憲法制度的基礎。
此次大會上,來自普通法系的憲法學者與來自大陸法系的憲法學者對這個問題作了詳細地探討。加拿大學者認為,在普通法系中,法院在審理憲法案件的過程中,應當主動地去尋找憲法原則,這些憲法原則是憲法規則的基本來源。就加拿大的經驗來說,在司法審查中,一般公認的不成文憲法的原則有兩點:一是法治原則;二是政治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原則。來自波蘭的學者對于憲法審判中的不成文憲法原則也進行了分析,并指出既然憲法將審查憲法案件的權力交給了憲法法院或者是普通法院,那么,憲法法院或普通法院就應當在審理憲法案件的過程中善于發現那些在成文的憲法條文中所沒有明示、但卻實實在在地支撐著成文憲法規則的那些原則。這些看不見的憲法原則是非常重要的,這些原則的正當性也是很容易在現代憲法的制度框架內來加以解決的。即既然憲法法院有審判憲法案件和解釋憲法的權力,那么,這種權力當然也包含了憲法法官在審判憲法案件或解釋憲法的時候去發現和創造有關的憲法原則。
當然,也有許多與會者不同意波蘭學者的看法,認為將憲法原則的發現權力和創造權力賦予憲法法官,不管是成文憲法制度下,還是在不成文憲法制度下,都是與人民主權原則不相一致的。在一個實行憲政的國家,憲法的原則是比較固定和清晰的,而且隨著各國憲法審判實踐的不斷完善,已經形成了比較好的憲法原則體系,沒有必要將發現和創造憲法原則的權力在制度上授予憲法法官,那樣就會違背憲法制度的民主價值基礎。
六、憲法制定與民主
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為了獲得正當性或被接受,一般會以某種方式涉及到人民主權問題。在某些情況下,是以一般立法機構或者是通過特殊的制憲機構的方式來制定和修改憲法。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是通過人民直接通過全民公決的方式來行使。此次大會對憲法制定與民主的關系展開了熱烈的討論。重點問題主要涉及到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憲法制定與修改是否要以多數人的意志為基礎;二是全民公決的形式在制定和修改憲法的過程中是否具有完全的正當性;三是正在起草的歐洲憲法是否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憲法等。
關于憲法制定與修改是否要以多數人的意志為基礎,多數與會者持贊同意見。認為現代憲法理論的一個基本假設就是以人民主權為原則,所以說,凡是不經過人民同意的,不論是憲法,還是其他形式的公共政策,都不具有正當性,所以,憲法制定和修改必須充分體現民主的價值,特別是多數人的意志。但是,也有一些與會者持不同的意見,認為憲法主要反映了一種法治的價值,所以,只要是符合法治原則要求的正當程序都可以作為憲法制定和憲法修改的正當性基礎,不需要民主價值的介入,只是這種正當程序必須要具有公開性和公平性。憲法不是民主原則的簡單反映,而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的有機結合。
關于全民公民形式在制定和修改憲法的過程中是否具有完全的正當性,有的與會者表示贊同,有的與會者提出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表示贊同的意見認為,全民公決形式是實行多數人意志的途徑,也是民主價值完善性的表現形式,所以,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當盡可能地將法律制度建立在比較健全的民主制度基礎之上,重大的決策和制度要以全民公決的形式來實現。全民公決是多數人原則的要求。持不同意見的觀點認為,全民公決這種民主形式只是民主原則的一種體現,它可以使得多數人概念的正當性更加充實,但是,也存在一些價值方面的問題,一是全民公決只是一種執行性的公決,而不是創制性的公決,所以,公決的內容和程序很容易受到非民主價值的影響;二是全民公決由于參與的社會公眾不占絕對性的多數,所以,全民公決的結果很難就說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三是許多重要事項因為全民公決的弊端而受到影響,如一些歐洲國家由于過度依賴全民公決形式,使得它們失去了加入歐盟的最佳時機,實際上這種形式并沒有給社會上的多數人真正帶來什么好處。
對于正在起草的歐洲憲法是否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憲法,歐洲學者提出了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歐洲憲法無論如何是一種憲法意義上的憲法,因為它本身在起草的過程中,文本的名稱就叫做“歐洲憲法”,所以說,將歐洲憲法不視為憲法是說不通的。另一種意見認為,憲法一般要以民主原則為基礎,但是迄今為止,在歐洲,歐洲公民這個概念還是理論上的,在實際中很難制度化。在沒有公民意志作為基礎的情況下,歐洲憲法只能是一種國際法意義上的條約。也有一種折衷的觀點主張,2003年度在意大利主持下的歐洲憲法沒有獲得通過的主要原因還不在于缺少民主原則,關鍵的問題是歐洲憲法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歐盟的性質問題,所以,不論從憲法學理論上,還是在歐盟的制度設計上,都存在很多需要進一步加以討論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歐洲憲法的起草暫時遭到擱淺也未必不是一件慎重的事情。
總的來說,與會者對憲法制定的價值基礎的討論已經不完全拘泥于對民主價值的關注,還注意到法治價值在憲法制定和修改中的正當性構建作用。另外,憲法制定和修改要注意解決實際問題,而不是停留在傳統的價值框架內或者是拘泥于對概念的窮根究底。
七、比較憲法的影響與作用
關于比較憲法的影響和作用,在傳統憲法學中已經有很好的論述。但是,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不斷發展以及憲政思想的普及化,比較憲法的影響和作用再一次受到了各國憲法學者的關注。
在此次大會上,各國憲法學者從實踐和理論兩個不同的層面討論了比較憲法的重要意義。
對于憲法以及基于憲法而產生的現代憲政,許多與會者結合20世紀世界各國的憲法制度建設和憲政實踐的經驗指出,憲政作為一種代表了當今世界主流價值思潮的治國理念,其核心的價值就是在追求和平和秩序的基礎之上,來實現政治制度的最大的安全性、穩定性和有效性。從一些國家憲政建設的教訓來看,憲政制度能否在實踐中獲得肯定,除了在理論上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的有關憲政制度的合理安排之外,關鍵還在于一個國家的政治家有沒有足夠的智慧和高尚的品格來實踐憲政。離開了政治家真誠地接納和實踐憲政價值,是不可能真正地推動憲政運動的發展的。
從理論上來看,比較憲法的影響和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對于這種影響和作用的性質和程度,與會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與會者認為,在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各國憲法學者就象“憲法旅行者”一樣,對于各國的憲法制度和憲政學說的了解通常是走馬觀花,很難融合到所接觸到的事物和情景中去,因此,比較憲法也不過是憲法學者在研究各國憲法制度以及憲政學說時獲得的一點印象,對于各國憲法制度和憲政學說的把握很難擺脫研究者的主觀愛好和選擇偏好。有的與會者將比較憲法比如為“憲法超市”,里面有品種繁多、琳瑯滿目的制度、學說和思想,憲法學者只是各取所需,并沒有固定的影響和作用模式。但是,也有些與會者對比較憲法在理論和學術上的意義作了充分地肯定。如法國學者指出,
1978年法國憲法委員會確立歐洲共同體法律在行政法院審判中的優位性。憲法委員會還作出了修改其決定的決定,使得法律能夠更好地符合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要求。這些舉動都是比較憲法產生的影響。印度學者指出,從1970年以來,印度最高法院開始從比較法的角度來吸收其他國家法院的判決和相關的解釋,包括馬來西亞、歐盟、美國等。比較憲法的影響和作用并不一定是整體性的,可以通過一個一個具體的案件來不斷來學習外部經驗,來解決國際社會之間的沖突。憲法如果離開了公平的程序要求,只可能成為一個概念。有的歐洲學者還強調,在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的原則不僅是歐洲人權法院審判的原則,也應當是成員國法院的審判原則。成員國在考慮歐洲人權法院的審判原則時通常是要考慮其他歐洲理事會國家是怎么樣來貫徹歐洲人權法院的審判原則的。這不能不說是比較憲法的一個重要的影響。
不過,在論及到比較憲法所產生的影響和作用的性質時,美國學者認為,任何國家在保護權利的時候都會設定相應的法律界限,所以,比較憲法上的依據只能是一種參考。以美國最高法院為例,美國最高法院對外國經驗的接受與歐洲國家不一樣。從整體上說,外國的經驗在美國的法院中沒有拘束力。如歐洲的死刑廢止問題,在美國法院就無法得到支持。對于普通法體系來說,一般情況下,法官是不會主動參照國外經驗的,只是象英國的法院在涉及到有關英聯邦國家的案件時會適當參照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
總之,在比較憲法的影響和作用問題上,各國學者提出的基本觀點是憲政要真正地在實際生活中得到實現,主要取決于各國政治家的智慧和品格,特別是有沒有真正實現憲政的決心和勇氣;而在理論上,對外國憲法制度和憲政學說的研究和借鑒可以是不同層次的,通常來說,不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強迫接受,各國憲法學者在作比較憲法研究的過程中總是在批判吸收的基礎上,來借鑒和運用那些符合自身特點的經驗。
八、憲政與全球治理
現代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全球化的不斷加劇顛覆了傳統憲法學上的一些概念。許多國際組織和超國家組織的出現,居民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跨國家的種群要求集體自治以及私人對信息和財產的國際管理等,這些概念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都需要修正傳統憲法學意義上的主權概念。但是,目前在國際社會中,對國家主權的強化也是一種發展趨勢。所以,面臨著這種充滿矛盾的發展趨勢,如何通過開展國際合作來解決這些非傳統化的概念和現象顯得特別重要。
許多與會者認為,全球化的發展必然導致憲政價值的普及和擴展,應當將傳統意義上的憲政概念擴展到國際范圍內,特別是要構建具有明確內容的適用于國際社會的民主化原則。不能因為全球化和國際化而簡單地拋棄了民主原則。有的與會者不同意上述看法,認為傳統的憲政觀念是以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價值對立和以民族國家的主權原則為前提的。因此,在傳統的憲政理念下,國家是主導性的,社會秩序主要是通過政府管理的方式實現的。但是,隨著全球化運動的不斷發展,個人往往比民族國家的政府更具有活力,更能夠通過個人所掌握的信息和財產來建立跨國家和跨地域的國際秩序。如目前的因特網管理基本上屬于非政府組織的自我約束。此外,從適用于民族國家的民主原則存在的社會基礎來看,民主原則的存在和實效應當以有固定居住場所的、固定數量的居民為社會條件,而目前在國際社會不存在產生國際民主原則的社會基礎。人口的跨國家和跨區域流動,使得這種民主化的組織方式很難有效實現。因此,不應當采用全球政府的方式來解決目前由于全球化所帶來的全球秩序問題,而應當使用全球治理的概念,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形式的治理模式,包括國際組織、超國家組織、國家間的雙邊或多邊協作、私人組織的自我管理等等綜合手段來建立有效的全球秩序。
總之,多數與會者認為,全球化不僅要求傳統的憲政價值具有普適性,以便使得所有的居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獲得相同或相等的社會發展條件,而且全球化不能采取簡單的全球民主化的思路,應當以自由價值為核心,以國際法和國內法為準則來建立有效的國際秩序,促進各國之間的交流和國際社會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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