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與正義問題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27 10:55:00
導語:憲政與正義問題思考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在《憲政正義論》一書中,我關注的并非形式正義,而是憲政的實質正義。雖說對于人類社會政治中的實質正義問題,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分析法學、實證法學等派別對此大多持否定的態(tài)度,但在我們看來,政治正義是人類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內容,甚至它比物質生活、道德生活和精神生活更為根本,是這些生活賴以存在的基礎。
從實質正義的角度來看,一切政治關系,一切體現(xiàn)在政治中的法權關系都是具有價值性的,具體一點說,人作為政治動物以何種方式組成社會,這個社會又是如何建構他的政體,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個部門的運作遵循著怎樣的原則等等,這一切無不凝聚著一種根本性的價值內涵。在我們看來,政治正義在實質上展現(xiàn)為三個維度:第一,個人自由維度,這個維度關涉的是每一個個人作為不可替代的生命,他的生命、自由、幸福等基本權利的保障與實現(xiàn);第二,人類群體性的歷史維度,這個維度關涉人類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化的存在,在歷史的進化中所展示的價值性意義;第三,超驗價值維度,它關涉著上述兩個維度的超驗性淵源,為它們的正當性提供終極的價值支撐。從實質正義看,第一個維度是個人正義,個人正義是政治正義的關鍵,也是憲政正義的核心,在它身上實質性地體現(xiàn)了憲政作為一種政治制度的價值歸宿,一切政治的正義只有落實為個人的正義,才是最為根本的和真實的。第二個維度是人類正義,由于人類作為一種集合性概念自身并沒有多少實質的內容,它總是在歷史中展開的,所以在某種意義人類正義與歷史正義疊合為一,在本文中我們不再對它們進行進一步的區(qū)分,在不同的語境下分別使用,總之,它們指的是與個人相對的一種集體性的價值。第三個維度是超驗正義,它指向的是政治正義的神學之維,在我們看來,為什么人類正義要在歷史中逐步地、“弱勢地”實現(xiàn),為什么個人正義在人類政治中具有優(yōu)先性的地位等,這些都只能在超驗之維找到它們的根子。
憲政正義并不是一種政治上的至善論,它不認為在憲政的政治形態(tài)下,人類的絕對理想就能達到圓滿實現(xiàn),它只是說,就目前來看,就針對人的本性來說,憲政是到目前為止最不壞的一種制度形態(tài),與其它形態(tài)相比,憲政所實現(xiàn)的正義具有更多的人性價值,它提供了一個盡可能保障個人權利和個人自由的社會政治環(huán)境。政治學家薩托利在分析憲政時曾精辟地指出,憲政并不等于政府規(guī)劃,也不等于“憲法”,所有國家都有一部憲法,但只有某些國家是憲政國家,為此他劃分了三種憲法形態(tài),一是保障性的憲法,二是名義性的憲法,三是裝飾性的或冒牌的憲法。在他看來,只有保障性的憲法才是真正的憲法,“‘憲法’意味著一個政治社會的框架,它依據(jù)法律組織起來,其目的是為了制約絕對權力?!币虼耍嬲膽椪仨毎瑢嵸|性的內容,那就是人權保障,“只有當政府框架提供一個人權法案以及保證人權法案得到遵守的一系列制度設施時,政府規(guī)劃才成為憲法?!?/p>
憲政從一開始就把防范放在了優(yōu)于伸張的地位,憲政正義所確立的價值取向,與其說是旨在伸張個人的各項權利,不如說是旨在防犯個人的各項權利被“統(tǒng)治者”所侵害。強調個人的優(yōu)先地位是憲政正義的一個原則。憲政的正義價值集中地體現(xiàn)在對于三種正義的整合上,不過,這種整合是一種弱勢意義上的整合。所謂憲政正義的弱勢意義,套用哈耶克的話說,即“一種否定性正義標準”,它表現(xiàn)的乃是一種弱勢的政治邏輯。從這個角度看,也許憲政的政治邏輯比之各種爭取個人權利的斗爭哲學要消極,但這恰恰是憲政正義的實質所在。因為歷史的經驗表明,那些所謂的高調理論,它們看上去似乎非常積極,富有理想,把個人的各項權利充分放大,甚至提高到嚇人的高度,并不惜為之浴血奮斗,但實際的結果卻適得其返,往往又退回到舊有的政治邏輯之中,變成了新的專制。憲政所確立的個人原則,是一種看上去較為保守的弱勢原則,它并不著力于追求自我的權利,而僅是把重心放在如何限制專斷的政府權力使其不損害個人的私人權利方面。因此,限制政府權力,保障私人權利和私人空間,便成為憲政的第一要務。
自由主義的憲政是“馴化權力”的有效方式,它通過三權分立、民主選舉、司法獨立、違憲審查等一系列有效的手段而達到限制政治權力、保障個人權利的目的。自由主義認為,正義的實現(xiàn)不是一個手段與目的的轉換問題,也就是說,它不承認可以通過不正義的手段來實現(xiàn)正義的目的,它堅持認為只有通過正義的方式才能實現(xiàn)正義的目的,因此,它的正義既是一種個人基本權利得到維護與保障的個人正義,也是一種法律正義和制度正義。在這一點上,自由主義便與其他的政治理論,特別是與歷史主義和國家主義有了根本性的區(qū)分。它不同于歷史主義的正義論,在后者看來,正義是歷史性的,不同的歷史階段有不同的正義,所以正義的內容可以在歷史中發(fā)生不斷的變化,昨天不正義的在今天就可能成為正義的,而今天不是正義的可能在明天成為正義的。根據(jù)這種歷史主義的觀點,為了明天的正義,今天的正義可以做出犧牲,或者說,今天的正義只是為了達到明天正義的一個階梯或手段,這樣一來,歷史主義的正義論就把正義變成了一種工具與目的演變過程,歷史的最終目的成為最后和最高的正義,為了它,其它的一切正義都可以被視為手段而加以利用。國家主義的正義論與歷史主義在邏輯上是一致的,只不過國家、民族、人類、人民替代了歷史,它們是最高的和最后的目的,至于國家、民族、人類中的每個成員、每個個體、每個公民、每個獨一無二的“自我”,與國家、民族之類的最后目標相比,都是次要的,手段性的和工具性的。因此,可以說,國家主義、歷史主義和人民至上的正義論,都屬于手段與目的的正義論,用波普爾的話來說,它們都是烏托邦式的政治。
應該看到,這種烏托邦式的政治理論在人類歷史上一直占據(jù)著主導性地位,在它們那里,存在著一種強勢的政治邏輯,這種邏輯如果用公式來表述的話,那就是1+1=3的總體性邏輯,也就是說,總體永遠大于部分,乃至大于部分之和,總體是目的,部分只是環(huán)節(jié)或手段,為了總體的目的,每個部分都應該被允許作為陪襯或輔助的工具來使用。這個總體性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政治勢力那里,有著不同的表述形態(tài),它們可以是歷史、國家、民族、人類等宏大的目標,也可以是個階級、集團、先鋒隊、社團等優(yōu)先性的群體,但對于個人來說,它們都是總體性的,都具有決定個人命運的力量、本質與道義的合理性。
一次的災難。弱勢的政治理論,是與烏托邦式的強勢政治相反的一種政治觀念,它表現(xiàn)為從消極的方面來理解個人的基本自由權利,按照這種弱勢的理論,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宗旨并不是為了要實現(xiàn)最終的理想和目標,而僅在于盡可能地防范個人的基本自由權利不遭侵犯。弱勢的邏輯與1+1=3的總體邏輯相反,而是1+1=0.5的個體邏輯,這種以個體為本質的政治邏輯并不認同總體的優(yōu)先性,不接受總體性具有最高的目的性,相反,它認為總體是為了個體而存在的,個體是政治邏輯關系中最實質性的內容。如果有所謂最終結果或目的,那它它們也只是服務于個體的,個體不能被視為局部的環(huán)節(jié)或部分而從屬于總體,無論這種總體是人民、民族、國家、歷史等任何東西,它們都不能從實質上優(yōu)于個體,更不能把個體作為手段。對此,康德的個人是目的的著名觀點可以說是這種弱勢邏輯的最好解說。
弱勢的政治邏輯突出地體現(xiàn)在法律上,法律的實質在于它是一種校正性的正義,即它從法律(乃至憲法)的高度明確規(guī)定了個人的基本權利,因此,“不容”侵犯(剝奪、損害)的否定語式,是自由立憲正義的一種基本語式,也就是說,它維護的是個人權利不被侵犯,侵犯了這些權利就是不正義的,就需要通過法律加以校正。根據(jù)這種否定性的校正正義原則,自由主義集中把精力放在了個人權利的不被侵犯上,在他們看來,對于個人權利造成侵犯的最大威脅主要來自政治權力,因此,通過憲政的政治制度限制政府權力,維護司法獨立,這樣才能保障個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自由主義非常重視司法正義,認為司法正義是政治正義的一項主要內容。按照英美的法治精神,個人的權利是有限的,弱小的,但法律的權威卻是無限的,巨大的,通過法律可以實現(xiàn)人的基本人權,因此,法律不但要保護個人的權利,而且要限制政治權力,特別是政府的權力濫用。而依照肯定性自由的觀點來看,人的權利是無限的,強大的,法律的作用反而是有限的,弱小的,人不但能夠創(chuàng)造法律,而且能夠直接實現(xiàn)人的全面自由。
這樣一來,政治正義問題就變成了法治還是人治的問題,否定性自由認為只有法治才是自由的保障,而法律,特別是憲法,雖然是由議會代表全體公民制定的,但法律還有更高的價值基礎,那就是超驗的正義,法律正義與超驗正義在價值的終極處是相關的。而肯定性自由則認為人治才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是完全由人創(chuàng)建的,用盧梭的話來說,法律不過是公意的體現(xiàn),是人民的普遍意志,它從人民中來,并由人民來掌握。我們不得不清醒地看到,社會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在肯定性自由的凱旋中很有可能落入到人治,特別是專制的魔掌。與肯定性自由相反,否定性自由的弱勢邏輯認為,個人不論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部分之和永遠要小于部分,這樣一來,正義作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價值根基,它的立足點就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都直接地與個人相關,都體現(xiàn)著對于個人的關懷,都從價值上支撐著個人的基本權利,承認和保障他的生命、自由、人格和尊嚴。法律正義與超驗正義在維護和保障個人權利方面具有著內在的一致性,這一點突出表現(xiàn)在憲政的司法制度上,法院審判的中立性、程序性、公正性,法官對于正義天平的執(zhí)掌,這些無不與超驗正義相關,正是由于司法的正義性,才使得憲政的法律制度呈現(xiàn)出超驗之維,超驗正義支撐著法律對于個人權利的保障。如此看來,個人的正義由于弱勢的邏輯前提,便具有了超驗的意義。
憲政所要實現(xiàn)的政治目的和法律正義并不是強勢的邏輯,也不標榜終極的人類理想,或在地上建立圓滿的天國,近現(xiàn)代憲政的價值指向與這種強勢的理想主義政治相反,它追求的只是保障每一單個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不受侵犯,所以,它的最終落腳點是每一個個人的權利保障??瓷先ィ瑧椪倪@一目的并不主動,也不積極,更不崇高,但是,恰恰這種弱勢的邏輯反而使得憲政的價值具有了實質性的意義。憲政的這一消極目的,并不是經由政府通過實施行政權力來動員全社會去實現(xiàn)的,相反,憲政恰恰是限制政府的行政權力,約束它對全社會的動員,并將人權保障的憲政目標交給了司法機關,通過法院來實現(xiàn)。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實現(xiàn)也并不是積極主動的,而是消極的和個別性的,也就是說法院所能做的只是給予每一個權利受到侵犯的人以司法救濟,通過司法救濟來實現(xiàn)個別公正,從而保障每一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這不但是司法的正義之所在,也是憲政正義之所在。憲政作為一種在人類政治史中產生了重大影響的政治制度,它僅僅只是為任何一個侵權案件提供合法的司法救濟,從而達到訴訟當事人的個別公正,這在某些人眼中,與那些企圖實現(xiàn)諸如共產主義和人間天堂等偉大的社會政治理想相比,是多么得微不足道,而這恰恰是憲政的最終目的,――弱勢的正義邏輯本來就是如此。
- 上一篇:憲法文本中人權條款規(guī)范分析論文
- 下一篇: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分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