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之有序性對檢察工作的新條件

時間:2022-04-28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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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之有序性對檢察工作的新條件

摘要:和諧社會的有序性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有序性包括結構有序性、動態有序性和系統有序性。這種有序性對檢察事業,尤其是檢察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對法治權威的樹立、司法參與的有序進行、檢察事業參與社會安全整體治理。

關鍵詞:和諧社會;有序性;法治權威;司法參與;整體治理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國家全體人民都能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作為一種理想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狀態,和諧社會的內容是豐富的,它代表了社會系統中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的狀態。它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六個方面的內容和特征。筆者認為,其中“安定有序”體現了和諧社會的有序性,它構成了其他五個方面的基礎,是其他五個方面得以不斷完善的前提保障。因為社會是一個復雜系統,其存在的首要前提就是有秩序;它為社會的發展提供了行為預期,保證了社會要素各就各位,社會成員各行其道,利益關系有條不紊。可以說,和諧社會的有序性是對社會發展各個方面提出的要求。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檢察事業也不例外,它對檢察事業今后的進一步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和諧社會有序性之內在含義

和諧社會有序性作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價值和目標,本身包含了多方面的內容,構成了一個整體。筆者認為,這種有序性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和諧社會的結構有序性。和諧社會是一種具有結構性的社會,因此,和諧社會的有序性必然要求社會結構的有序性。它要求社會系統的各部分或社會體系中的主要因素之間比較持久、穩定的聯系模式。而這種持久、穩定的聯系方式需要一種高度的心理認同。認同是合作和形成合力的前提,一個存在認同危機的社會,不僅會一盤散沙,還有可能出現嚴重的社會危機。由于對社會行動,尤其公共選擇的認同,缺乏一種唯一的、外在的、純粹的、客觀的標準,因此,社會認同主要來源于交往理性,行為主體能夠在由法律構筑的平臺上公平地博弈,基于合意或者共識形成一種共贏的均衡解。而這種要求,正符合了法治的本義。

這種符合,體現了法律本身的特性。從本質上而言,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是“和而不同”,它是一個多元并存的社會,因此,我們對“和諧社會”的建設和追求必然面對一個現實中的利益分化導致的沖突問題。這就要求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必須有一個統一的規范和標準,而這恰恰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因為法律正是一個以多元利益并存為基礎的社會調整機制。因此,和諧社會與法治是辯證統一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而是社會主義法治是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途徑和方式、手段。〔1〕

2.和諧社會的動態有序性。社會要和諧,必須要穩定,而且這種穩定又必須是動態的。所謂動態,是指這種穩定不是在封閉、靜止狀態下的穩定,而是在信息開放和社會進步中的穩定,要在社會不斷進步的動態平衡中實現穩定。這種動態的有序性,集中體現了和諧社會的開放性和互動性。和諧社會應當需要開放性,因為現代社會是一種以開放性為前提的信息社會,它要求整個社會表現為一種開放性結構,從主體到行動,從邊緣到中心,從知識到制度,從過程到結果,整個社會呈現為全方位的結構性開放?,F代社會正是通過高度的開放性而源源不斷地獲得社會創新的發展動力。同時,和諧社會應當需要互動性?;有允呛椭C社會得以存續的不可或缺前提。和諧社會并非先驗地存在,而是社會交往實踐的結果;如果說社會關系是聯結社會成員的紐帶,那么互動就是流淌其中的血液。概而言之,和諧社會需要兩種意義上的良性互動:一是能動的社會主體之間的互動,這集中體現為博弈。二是主體能動性與外在制度結構剛性之間的互動,這集中體現為主體對制度的適應與改造。正是依靠良性互動,各種社會因素得以彼此滲透、相輔相成,共同構筑成一個相互關聯、充滿活力的有機結構?!?〕

3.和諧社會的系統有序性。和諧社會要求我們采用一種整體性思考的觀點,要求我們的工作視野涉及到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要求法律作為社會調整手段的一種,參與到各種社會資源的統籌之中,綜合解決社會協調發展的問題。和諧社會應當需要開放性,因為現代社會是一種以開放性為前提的信息社會,它要求整個社會表現為一種開放性結構,從主體到行動,從邊緣到中心,從知識到制度,從過程到結果,整個社會呈現為全方位的結構性開放。現代社會正是通過高度的開放性而源源不斷地獲得社會創新的發展動力

人類社會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相互交叉,彼此滲透,形成了錯綜復雜的網絡。20世紀60年代。美國學者V?貝塔朗菲和巴克萊提出了“社會系統的反饋過程”,即個人或群體為了達到既定目標,不斷調節、校正自己行為的過程。巴克萊所指出的:“以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網而相連的各元素的復合體,這些元素間的聯系在一段時間內多少是穩定的?!魏螘r候確立的多少是穩定的元素之間相互關系的特殊類型,構成了此刻系統的特殊結構,于是形成了有某種程度連續性和邊界的整體。而且即便是系統作為某一時刻形成的具有某種程度穩定性和邊界的整體,它還在持續進行著跨越邊界與環境進行交換的過程?!薄?〕

二、和諧社會有序性對檢察事業提出了新的要求

和諧社會有序性的三個方面構成了一個整體,包含了法治建設的各個方面,也對檢察事業今后的發展方向提供了更高的要求。

1.和諧社會的結構有序性要求檢察工作努力實現法治權威合理化。和諧社會的結構有序性與法治之間具有著本質上的契合,而法治社會必然要求法律權威的確立,因此,檢察工作中,必須注意法律權威合理化的問題。法治作為現代化政治的一個重要方面,必然涉及權威的合理化問題。其以單一的、世俗的、全國的政治權威來取代傳統的、宗教的、家庭的和種族的等等政治權威。這一變化意味著,秩序井然的社會必然要求對現存法律的服從優先于履行其他任何責任。它意味著國家的完整,并將國家的權力集中或積聚于在舉國公認的法律機關手里。而法律權威的樹立,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在于法律本身的合理化,這是內因,解決的是法律實體正義的問題,其為廣泛地推行法律權威創立自為的條件。同時,這種合理性必須通過外在的條件體現于運行過程中,其解決的是法律權威確立的外因,也正是這個外因,對檢察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和諧社會的動態有序性要求司法參與的有序進行。這種動態有序性,在檢察事業中,必然要求加強檢察工作的公民參與性,從而在能動的社會主體間形成互動,并通過這種互動,將公眾的意志通過檢察機關對制度結構形成適應和改造。在一個日益復雜化的社會里,和諧政治共同體的創立和完善依賴于該社會政治組織和政治程序的力量。而這種力量的強弱則又取決于這些組織和程序獲得支持的廣度和制度化的程度。檢察機關對社會變革的適應也不例外。其中,檢察機關和司法程序獲得支持的廣度必然要求社會力量的司法參與。而同時,這種司法參與也必須強調其制度化的程度。

社會變革必然要求司法參與。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其獲得支持的廣度是指檢察機關本身作為政治組織,與其司法程序所能包容社會活動的范圍。如果大部分社會力量——包括公民本身——能夠加入檢察機關遵循法律程序行事,那這種廣度就十分可觀。那這種制度就是一種穩定的、受重視的和周期性發生的行為模式。這對于法治本身所蘊涵的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對法律秩序的維護是十分契合的。

同時,法治對于政治現代化的促進也意味著所有社會力量參政程度的提高。但是在這種動態的參與過程中,必須要注意保證交流的有序性。因此,必須實現民眾的司法參與的制度化。

3.和諧社會的系統有序性要求檢察事業參與社會整體有序的控制。我們需要將整個社會當作是一個系統,在這個系統中,要求檢察機關作為運用法律這種社會調整手段的主體,將法律實施的目標放入到整個社會中去考慮它的效果。因為法律從社會發展中出現,也注定必須進入社會發展中發揮其作用。因此,我們開展檢察工作必須將檢察權放置在一個更大的環境中考慮,強調司法過程的社會效果,以求檢察功能的實現能夠服務于社會發展的大局,從而有利于作為一個系統的和諧社會的實現?!?〕因此,要求檢察機關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必須面對整個社會,營造法治大格局,突出服務社會的重要職能。

三、和諧社會有序性在檢察事業中的實現途徑

和諧社會的有序性對檢察事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只有當這些要求在實踐中得以實現的時候,才能達到發展的預期目標,才能真正為和諧社會的實現打下堅實的基礎。

1.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促進法治權威合理化。為了實現和諧社會的結構有序性,實現法治權威,必須處理好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檢察機關必須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其二,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活動必須有利于促進法律權威在社會中的確立。

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構獨立行使法律監督權是法治的保障,是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其職權行為必須是只能服從法律,檢察機關及其法律監督活動的獨立性必須得到保障。然而,由于受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獨立行使檢察權制度存在著許多障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因素:首先是行政化因素對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物質保障方面。其次,地方化因素對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影響,主要是地方保護主義,對檢察權的獨立行使造成很大阻礙。另外,在思想觀念上存在一定障礙。因此,今后檢察改革在獨立行使檢察權方面,必須要努力實現檢察權形式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同時,檢察權行使要促進法律權威的確立。以法治社會為基礎的和諧社會雖不排除道德的因素,但是法律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的獨特因素就在于它是普遍外在的行為規則,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展示出來的。和諧社會的實現,要求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必須保證能夠實現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從而確立法律的權威,為和諧社會的實現奠定基礎。因此,今后在檢察改革過程中,必須加強司法力度和對民眾利益的考慮。使得民眾認為法律是不是處于自身之外存在的體系,自己并非只是法律規制的對象。

2.加強司法參與的制度化建設。和諧社會的動態有序性要求我們加大司法參與力度。而在司法參與的過程當中,堅持司法參與的制度化,必須要注意合理引導社會的司法參與。司法參與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司法參與處理不好,會導致不良的政治參與性質,容易導致腐敗和動蕩。但是同時必須注意司法參與的制度化,避免司法參與的隨意性和運動性。

制度化是檢察機關和司法程序獲得價值觀和穩定性的一種進程。我們必須看到,我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入司法參與,但是必須避免將司法體系改革假定的最高目標的那些特質誤認為是該體系在成長過程中和發揮作用時所表現出來的那些特質。

可以說,我們在檢察改革的過程中,對于司法參與進行了積極探索與實踐,其中一項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人民監督員制度。通過引進人民監督員制度,加強了司法過程的透明化和外部監督,形成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雙向交流。但是同時,我們必須看到,人民監督員制度仍處于初步階段,還有很多方面值得進一步探討和改革,如人民監督員的選任、議事程序、監督形式、監督效力等方面。

同時,筆者認為加強司法參與還要加強司法聽證。在檢察改革過程中,涉及多種新制度的制定和原有制度的改進,這些改革很多方面涉及社會多方面的利益,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權益、與公安機關和法院配套等等。這就要求在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對改革措施所影響的社會利益進行考慮,最好的途徑就是將改革措施在確定之前,充分地加以論證和調研。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在進行輕傷害不起訴制度改革以前,曾就具體的適用范圍、適用程序與公安局、法院、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論證,在改革過程中就改革的效果與相關當事人進行交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目前在檢察改革的司法參與上,仍然沒有形成一種制度化的規則。因此,筆者認為應就檢察改革過程中改革措施的出臺制定科學可行的司法聽證制度,切實保證改革涉及的多方面利益,從而有利于檢察改革的順利進行。

3.積極服務大局,實現檢察機關的社會職能。和諧社會的系統有序性要求檢察機關更加突出服務社會的重要職能,因此,必須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開拓多種渠道參與社會綜合治理。

(1)探索多種途徑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出發,我國確立了在處理刑事案件過程的“寬嚴相濟”的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懲治政策。在檢察改革過程中,如何對此政策做出應對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對此,我們必須結合我國的法治現實與刑法理念做出正確的解釋。

從我國的法治現實出發,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雖然也存在著“刑期于無刑”這樣的刑事政策思想,但在專制主義思想的支配下,卻引申出重刑主義的結論。這種思想在中國存在兩千多年,對現實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而從刑法理念上來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雖然具有一定的策略內容,但其刑法的理念基礎應當是刑法謙抑。一般認為,非犯罪化與非刑罰化是實現刑罰謙抑的兩個基本途徑。在這種情況下,刑罰的輕緩化就是勢所必然。因此,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雖然強調輕輕與重重相結合,但就其根本而言,更應當關注的是刑罰的輕緩化。

首先,在原有的“輕傷害不起訴”政策的基礎上,積極探索不起訴制度的完善途徑,推動非犯罪化進程的發展。針對不起訴制度,尤其是相對不起訴制度存在的缺陷,結合檢察改革的實踐,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積極探索完善途徑。第一,明確相對不起訴制度的實體條件。主要是明確“犯罪情節輕微”與“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兩者之間的邏輯關系。筆者認為,應當遵守以下幾個要件:犯罪嫌疑人行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以判處管制或單處罰金;犯罪嫌疑人必須具有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第二,完善相對不起訴程序規則。針對事先審查決定程序不夠公開透明,事后監督控制程序處于“不到位”和“越位”兩個弊端,一方面要聽取偵查機關、被害人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建立聽證程序,兼顧各方主體的實際利益。另一方面加強檢察系統內部的檢查制約、公安等偵查機關的制約、法院的制約、被害人的制約和被不起訴人的制約。

其次,積極探索社區矯正的有效途徑。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對于那些犯罪較輕的犯罪人盡可能地采用非監禁化措施。我國從2003年開始試行的社區矯正試點,就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益探索。在此過程中,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其刑罰執行監督的職能,一方面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共同探討建立、完善社區矯正操作規程,完善社區矯正的制度化建設。另一方面對于社區矯正中的不規范行為通過向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或直接向社區矯正機構發出檢察意見書的方式督促加以整改。

(2)開拓多種渠道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按照社會治安的方針,人民檢察院立足辦案,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取得了很大成績,也積累了不少經驗。比如加強對外來流動人員犯罪的預防;開展“法制副校長”教育活動;加強司法建議和法制宣傳。所有這些將檢察工作向外、向后引伸的做法必須堅持,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予以發展。今后,要進一步探索形式多樣、成效顯著的方式,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目前根據犯罪形式,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進城務工人員犯罪的綜合治理。檢察機關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與各部門,尤其是基層行政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密切配合,搞好進城務工農民的管理工作。第二,參與完善進城務工農民的社會權益服務體系,提供社會居住、安全保障、維護權益等社會服務。第三,強化法制化管理,對其暫住管理、租賃房屋管理、農貿市場管理、建筑承包管理、勞務市場管理、計劃生育管理、飲食服務業管理、文化市場管理和安全保障管理等,都應做出相應的規定。第四,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尤其要督促作為農民進城務工渠道的保安公司、勞動中介公司等勞動力市場,在對務工農民進行基本技能訓練的同時,加強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勞動法等基本法律宣傳教育。第五,加強與犯罪相關行業和地區的管理制度,減少侵財型犯罪的誘發因素。

參考文獻:

[1]參見嚴頌.論和諧社會與法治[J].政法論叢,2005(2).

[2]參見羅豪才,宋功德.和諧社會的公法建構[J].中國法學,2004(6).

[3]謝立中.西方社會學名著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411.

[4]參見李建明,陳愛蓓.刑事司法過程的社會效果與社會成本——關于刑事司法效率的思考[J].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