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中國協同主義訴訟的構建

時間:2022-04-11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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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中國協同主義訴訟的構建

摘要:協同主義訴訟構造能充分發揮法官和當事人的積極作用,使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之間協同推進訴訟。我國應當選擇一種新的訴訟構造以平衡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價值追求。協同主義訴訟構造符合這一要求,并且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而應當成為我國的新選擇。

關鍵詞:協同;民事訴訟;訴訟模式

1協同主義訴訟構造的基本內容

1.1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抗與協同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首先也是最直接的體現就是雙方的對抗。“民事訴訟的目的是基于解決私人之間的糾紛,所以民事訴訟是以接受其審判權的對立的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的。并把他們作為主體,讓他們去追求訴訟上的利益,這種當事人的對立關系構成訴訟的基本結構。協同主義訴訟構造下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也是如此。雙方當事人在辯論過程中通過事實主張和證據的主張與提供,最大限度地提供關于糾紛事實的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辯論內容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處于中立和超然性地位的審判者可以據此作為判決的基礎。”即使在以對抗為基調的訴訟結構下,兩方當事人表現于程序中的相互作用也不僅僅是對立、爭斗,同時還有協力合作的成分或側面。協同主義訴訟模式下雙方當事人不是絕對的對立,民事訴訟也不是以“競技”理念構筑的決斗場,為了公正高效的解決糾紛,該模式要求當事人相互之間加強合作。如在提供案件信息方面的合作,當事人一方可以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爭議事實情況及其他信息,以促使糾紛得到盡快與合理的解決。

1.2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制約與協同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法官之間是相互制約的。如當事人擁有在一定范圍內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權。當事人有權自由處置的范圍即是法官的審判權不得進人的空間,從而實現對法官審判行為的合理制約。法官則有權采取相應的手段制約當事人濫用其訴訟權利的行為。訴訟中的合意是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與法院的訴訟行為相結合的產物,是“聯合訟行為”,這實際上反映了當事人與法院在訴訟中也同樣具有協同的一面。協同主義訴訟模式下加強了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協同。在訴訟的實體方面法官并非處于完全消極中立的地位,可以通過行使闡明權與當事人在事實的主張與證據的主張與提供上形成互動進行協作。在證據收集上由當事人主導證據的收集與提供的前提與基礎上,法官也可以發揮一些積極作用與當事人協同。當事人也同樣要為訴訟的順利進行做出自己的努力,與法院合作。如當事人負有真實義務,不得作虛假自認,遲延實施訴訟行為會產生失權的效力等;在維護訴訟秩序和對訴訟進程加以調控上法官與當事人也要協同。法官在訴訟中的指揮和管理作用很明顯地得到表現,而當事人有權決定訴訟的開始,訴訟的結束也可以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還應遵守法庭秩序,服從法官的指揮和管理。當然當事人與法官的協同并非是沒有側重的協同。在實體方面是在當事人發揮主要作用基礎上的協同,程序方面則是在法官發揮主要作用基礎上的協同。

2協同主義訴訟構造在我國建立的必要性

2.1協同主義訴訟構造有利于對程序公正

該訴訟構造下法官處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持超然和客觀的態度。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得到承認與保障。當事人雙方不但在形式上處于平等的訴訟地位,而且在其因知識、能力等方面的差異而實際不平等時,法官會在適當的時候行使闡明權,通過向當事人發問來提醒、啟發當事人將訴訟主張、訴訟資料予以澄清、補充或修正,來保護具體訴訟中的弱者,使雙方享有同等的辯論機會,實現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的平等。程序參與原則在該模式下也有充分體現。當事人在案件的實體問題上,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觀點和主張,能夠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對話、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加以質證、反駁和抗辯;在訴訟程序上也享有一定的權利。

2.2協同主義訴訟構造有利于實現實體公正

該訴訟構造下,案件事實的發現是在當事人主導的前提下由當事人與法官協同進行的。法官闡明權的行使保證了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當事人所負的真實義務減少了案件的撲朔迷離。對抗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充分的辯論來發現和確認證據,同時法官又不是消極地聽取證據而在一定程度上起著積極作用,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使得他們之間信息的傳遞易于理解與溝通。

3協同主義訴訟模式在我國的確立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3.1完善協同主義訴訟模式生長的制度環境

對此可以通過對國外的相關民事訴訟制度加以借鑒與移植來完善。如我國對證據開示制度加以借鑒建立證據交換制度后,該制度的實施效果之所以不理想就是因為我們沒有對與證據開示相關的配套制度如舉證時限與證據失權制度同時加以借鑒與移植。為了使證據交換制度在我國有完善的生長環境,應當將舉證時限與證據失權制度在我國的相關民事訴訟立法中明確規定下來,而不是將證據交換制度加以扭曲以適應我國“本土化”的法律制度。經過多年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我國民事訴訟的典型職權主義特征已經得到改變,法院的職權被削弱,當事人的積極作用已經得以發揮(如在證據收集方面),這些都為我們移植舉證時限與證據失權制度創造了條件。因而這種移植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3.2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

針對我國法官職業化程度不高的現狀,要使法官的素質能夠勝任協同主義訴訟模式下對當事人與法官作用分擔的安排,促進訴訟的順利進行,毫無疑問應當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法官職業化和精英化確實是我國法官隊伍改革的主流思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城市和沿海地區,職業化和精英化應當不是問題,實際上許多地方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這一目標或正在積極推動這一進程。但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特別是經濟不甚發達的內地和西部地區,法官和律師的整體素質都很低,職業化和和精英化缺乏基本的物質和其他條件,舉步維艱。”其實即便是在法制極其發達的國家中,司法制度中的職業化因素和非職業化因素并存,在職業化和精英化的法官體制內或體制外都存在非職業性的一般民眾的參與。所以在我國法官職業化也并非是絕對的,尤其是在一些特殊地區法官職業化并不排除非職業法官的設置與存在,當然這絕非意味著這部分法官的素質不需要提高。

3.3培養人們的現代訴訟法律觀念與法律意識

(1)訴訟權利觀念和意識。當事人不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客體,不僅僅是被詢問與調查的對象,而是訴訟的主體,享有一系列的訴訟實體及程序權利。如起訴權、應訴權、證明權、質證權、回避請求權、上訴權、申請再審的權利等。只有這種訴訟法律觀念和意識確立了,才能使當事人自覺主動地在訴訟中發揮其積極性。

(2)訴訟平等觀念和意識。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并且這種平等不但是形式上的平等,還體現為實質上的平等。實質上平等的訴訟法律觀念與意識的樹立更需要強調,可以使人們認識到訴訟并非是雙方資力、知識等訴訟能力的較量,訴訟能力懸殊的雙方當事人應該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

(3)訴訟協同觀念和意識。在筆者看來,這種協同觀念和意識的培養是至關重要的但不可操之過急。因為對人們來說,這是一種新的觀念和意識,使其去理解、認同到自覺的接受需要一定的過程。但因其最能體現協同主義訴訟模式特征,所以確立又至關重要。要使人們知道為了公正高效的解決糾紛,雙方當事人不再是絕對的對立還存在相互合作的一面。不但雙方當事人之間應協同。當事人與法院之間也應協同。在訴訟實體方面與程序方面,法官和當事人都各自發揮其積極作用并在此基礎上協同促進訴訟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