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5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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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否定標準的設定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p>
此司法解釋以設立單位的目的是否進行違法犯罪,或者以單位的主要活動是否實施違法犯罪作為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但是對“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認定標準又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做法。單位是民法上所擬制的權利義務主體,其社會活動是由作為其組成人員的自然人實施的,其自身不可能實施所謂單位犯罪行為。但是作為單位組成人員的自然人,一方面是單位組成人員,受制于單位意志;另一方面又是具有自己獨立思想的個人,他可以影響單位意志并作為獨立于單位的社會關系主體的身份出現,獨立處理自己的事務。作為單位組成人員的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他的業務行為既可能是單位行為,也可能是他個人行為。因此,以設立單位的目的是否進行違法犯罪,或者以單位的主要活動是否實施違法犯罪作為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情節嚴重”的認定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薄杜鷱汀穼挝槐I竊只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至于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么、情節嚴重究竟應對應盜竊罪哪一個量刑檔次,《批復》未予明確。
對“情節嚴重”問題的認定,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上述《批復》可以看作為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按照個人盜竊處理的成立條件,而不是現行《刑法》第264條中的第二個量刑幅度的條件意義上的量刑情節。其具體內容,一般來說,應當是指實施盜竊犯罪數額巨大、影響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等情形?!绷硪环N觀點認為:“《批復》規定單位盜竊情節嚴重才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那么,情節嚴重應當是單位盜竊的起刑點,應當適用刑法第264條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盜竊罪應當是一個主要參考標準。單位盜竊追究刑事責任,畢竟是《批復》作擴張解釋的產物,因而,在刑罰適用上應當嚴格控制,不能完全對應個人盜竊犯罪的量刑檔次。否則,明顯是違反了罪行相當的原則。在具體操作中,可考慮設兩個量刑檔次,即情節嚴重,在三年有期徒刑量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依據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的處罰,采取了相當寬大的政策。上述“情節嚴重”可以看做為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按照個人盜竊處理的成立條件。然而,對此做法的合理性,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單位與自然人應適用相同的定罪與量刑標準。另一種認為,單位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標準應高于自然人犯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自然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數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的嚴重情節是對自然人量刑的加重情節。然而,《批復》中卻規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在這兒,情節嚴重卻是單位犯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前提。那么,單位實施盜竊行為,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中的情節嚴重應當對應自然人盜竊中的哪一個量刑幅度呢?司法解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從而既引起了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爭議,也使得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不一。
參考文獻:
[1]葉良芳.論單位犯罪的形態結構[J].中國法學,2008,(6):96.
[2]黎宏.單位犯罪若干問題新探[J].法商研究,2003,(4):51.
[3]龔培華.單位犯罪司法解釋研究[J].犯罪研究,2003,(4).
摘要:刑法司法解釋在彌補刑法立法的不足、保持刑法的相對穩定性、克服刑法規范的抽象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國,隨著單位犯罪司法解釋的大量頒布,其中的弊端也呈現出來。
關鍵詞:否定標準;刑法司法解釋;情節嚴重;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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