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08 08:50:00
導語:過錯責任原則探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引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民事責任作為保障公民、法人民事權利的手段,日益顯示出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有人認為,民事責任“乃是現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按照現代大陸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責任為民事法律關系之構成要素。權利、義務為法律關系之內容,責任則是權利、義務實現的法律保障。民事立法的進步與完善,重點也越來越在于民事責任制度的制定、規范與完善。所謂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違法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遵循一定的歸責原則。歸責原則貫穿整個民事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帥作用。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民事責任歸責制度的一種,擔負著保障民事權利,維護民事利益的重要職責。
二、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責任的一項基本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指確認和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歸責原則,指依據法律確定的標準來確認和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規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
責任的根據和標準。通常情況下,法治國家強調保障個人自由,但亦要求個人自由得有一定限制,當個人自由給社會造成危害,或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時,那么法律就會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合理的歸責原則應當具備如下特征:
(一)促進利益平衡。包括促進社會個體間的利益平衡(行為侵犯的是社會個體的利益,如產品致人損害)及促進社會整體的利益平衡(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如工業污染)。歸責原則要求加害方承擔責任,對受害方進行賠償,彌補受害方的利益損失,從而使得雙方的利益由失衡達到平衡。
(二)保障個人自由。歸責原則確立個人自由的界限,使個人得以預見責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進行自我約束和控制,既保障個人自由,也保障別人的自由。
(三)預防和減少損害發生。為有效遏制違法行為,合理的歸責制度應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煴匾?時加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行為的成本,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損害的目的。
(四)有利于主張權利。從司法實踐看,當事人可以根據歸責原則,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張的證據,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提出合理訴訟請求等。
從人類法律發展的歷史來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大體上經歷了客觀歸責原則和主觀歸責原則兩個階段。客觀歸責原則,又稱加害責任原則,是古代法中通行的歸責原則。按此,一個人只要被確認造成損害,不論其主觀意志為何,加害事實本身的存在即成為其須承擔責任的理由。這一原則的基礎在于古代社會“同態復仇”的本能。在這種原則的支配下,只以損害結果的大小和形態來決定責任的大小和承擔方式。現在發
現的人類最早的法典之一《漢謨拉比法典》中就規定:“倘自由民損毀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則應毀其眼”,又規定:“倘彼折斷自由民之骨,則應折其骨”。簡單地說,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社會公力逐步強化和復仇制度的逐漸削弱,同態復仇的懲罰方式逐漸讓位于損害賠償,歸責方式也從單純地強調客觀后果轉為注意主觀心理動機,這就是所謂主觀歸責原則。
三、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
主觀歸責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實質在于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具體而言,就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基于過咎的行為,使他人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1383條規定:“個人不僅對于自己之故意行為所生之損害,對于自己因懈怠或疏忽致人損害者,亦負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第276條規定,“(1)…債務人如無其他規定,應就其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負責任;…怠于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為有過失”。
過錯責任原則最早體現在公元前287年羅馬平民會議通過的《阿奎利亞法》中,該法廢除了同態復仇和人身處罰,拋棄了陳舊的加害責任原則,實行了以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在此基礎上,經過后來的判例和學說的充實、提煉,形成了一套系統的、成熟的以過失為基準的侵權責任規則。這些規則在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中得到進一步整理和完善,反映了羅馬商品經濟和多元民主政治發展的現實。從11世紀開始,隨著羅馬法的復興,以及近代以來資本主義的發展,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精神在資本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深入貫徹,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愈來愈居于重要的地位。從19世紀起,過錯責任原則相繼在法國、英國、德國乃至整個資本主義世界取得了主導地位。過錯責任原則同保障所有權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一起構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支柱。
四、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公正、合理性的原則
作為一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公正性在于:第一、有過錯的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反之當行為人已盡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之時,不需承擔責任,這是道德的要求。第二、過錯責任原則調和了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時才負有責任,充分表現了對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使個人可以放心地去發揮其聰明才智,彰揚了個人價值。當行為人因過錯對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承擔責任,進行賠償,社會價值也因此得以滿足。第三,過錯責任原則的本質是一種自己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好漢做事好漢當”,是理性的要求。根據過錯責
任原則,對有關行為進行社會性的價值評斷時,要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出判斷,以確定其致害行為是“應受譴責”抑或“可以原宥”,并以此作為根據決定其責任的有無以及責任的輕重,使行為的是非界限和責任界限得到明確劃分,使承擔責任的形式和責任范圍得到準確判定。也就是說,當某一行為引發一定后果需要追究行為人責任時,不能僅僅根據行為后果的狀態追究責任的大小,還要對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考量。
過錯責任原則本質上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因為個人已盡其注意,得免除侵權責任,則自由不受拘束,聰明才智可得發揮,人人盡其注意,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得以保障”。簡言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達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的程度,其行為便無可指責,而不必被強制承擔責任,比如意外事件。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作為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有利于確定人的行為標準,協調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公正。
五、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民事責任歸責體系中地位
過錯責任原則橫跨民事責任的兩大領域,既適用于侵權責任,也適用于合同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現行的民法體系中,有四種責任形式,分別是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對其他三種,過錯責任原則有其特殊性:
第一、過錯責任原則居于主導地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提交人大討論的民法典草案也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充分表明了
過錯責任原則的統帥地位。一般認為,公平責任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法律為保護受害者的利益而對過錯責任所作之強制性補充。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后果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根據公平觀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無過錯責任原則雖然表面上是一種結果責任,但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則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地說是一種證明責任的轉移,其歸責本質當然還是過錯。
第二,適用范圍更廣泛。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公平責任原則是在行為人與受害人都無過錯的場合,為維護社會的衡平,由行為人與受害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旨在使行為人對自身的過錯承擔責任,帶有懲罰性和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帶有補償性,而一般不帶有懲罰性。作為法律上的懲罰來說,有一個原則,即“為自己行為的責任”,無過錯則不予處罰。
第四,舉證責任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一方,過錯推定原則的受害人一方只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以及其與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而行為人則需舉證證明自身的行為不存在過錯才能構成抗辯的理由,否則仍需承擔責任。公平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中,受害人一方與行為人一方都不對“過錯”進行舉證,只有舉證證明損害結果存在以及發生事由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第五,適用的方式不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是法官依職權適用,且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錯責任原則是只要存在過錯即可進行歸責,法官依職權無法進行歸責。
(二)過錯責任原則是合同責任的特殊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不僅在侵權行為法中適用,在合同法中也居于比較重要的地位。一般認為,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并沒有完全否認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這在《合同法》總則和分則中都有體現。
從分則看,適用過錯原則的情形主要有:1、無償合同。由于在無償合同中不發生對待給付的問題,因而對無利益一方的要求應該低一些,合同法對此類合同均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以平衡二者利益。如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2、有償的委托合同。如《合同法》
第406條。3、承攬合同。如第265條。4、租賃合同。如第222條等。
總則也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情形。如第120條、第113條、第119條等,都表明了合同法對過錯程度的重視。
六、合同責任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
與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責任相比,合同法中過錯責任原則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適用范圍不同。在合同法中,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受到嚴格限定。一方違約后,在何種情況下才能表明該當事人沒有過錯并應被減輕或免除責任,法律作了明確的限定。而在侵權行為法中,對一般侵權行為來說,只要行為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行為人也應被免除責任。
二是在歸責原則體系中地位不同。合同法中嚴格責任為一般原則,過錯責任則為特殊原則。侵權責任則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三是過錯的舉證責任不同。侵權法中,一般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在受害人舉證受阻時,要求加害人就其沒有過錯進行反證即舉證倒置。而在違約責任中,依嚴格責任,要由違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沒有過錯。
四是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的影響不同。在侵權責任中,根據《民法通則》第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但受害人有輕微過失,一般并不影響加害人的責任。但在違約責任中,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五是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與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侵權責任中,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對其賠償范圍有一定影響,但加害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是否預見到損害的實際后果則在所不論。而合同責任則廣泛采用了“應當預見”的標準。根據這一標準,違約當事人僅對其主觀上可以預見到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六是第三人過錯對責任的影響不同。侵權行為法貫徹了“為自己行為之責任”的原則,行為人僅對自己的行為,或對自己的過錯而對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的后果負責,而不對第三人的過錯所致的損害負責。在合同法中,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第三人過錯導致違約的,并不影響債務人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
七、過錯的概念與分類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所持的一種主觀認知程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法國學者馬諾歐所指出的那樣,并非指行為人的心理狀態上有可非難性的欠缺。判斷行為是否不當,是以“一般人”的能力以及注意義務為標準,以外在的情況為判斷依據。如果一個人的行為發生了可預見以外的損害后果,則即屬意外,意外一般具有免責效能。但應當強調,行為人的意外,對于受害人和第三人來說可能為過錯。例如夜間行駛的汽車,由于公路部門挖坑補路沒設警示標志,導致汽車掉坑后方向失控、剎車失靈,撞傷路邊行人,那么這起事故對于汽車司機來說屬于交通意外,對于公路部門來說就為過錯。
過錯的本質屬性,理論上有主觀說和客觀說之分。主觀認為,過錯是一種應受譴責的個人心理狀態。如前蘇聯學者馬特維也夫認為“過錯的特征,是違法行為人對于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態度”。客觀說把過錯看成是違反社會準則的行為意志狀態,如法國學者薩瓦蒂認為:“過錯是對義務的違反,這種義務是加害人能夠意識到和能夠履行的”。但不論主觀或者客觀說,過錯的本質都不可能是行為,只能是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因而是主觀概念。雖然過錯的本質屬性是主觀的,但檢驗過錯的標準應是客觀的。因為過錯總是體現在一定的行為之中,體現為脫離主觀世界的實在形態。
過錯的分類可以有很多種,如按主體分類,可分為加害人過錯、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按過錯的程度,過錯可分為重大過錯和一般過錯等。也可以按過錯的形態,劃分故意與過失等。
八、結語
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產生及發展歷程表明,確定過錯責任原則的依據在于對人的理性和自由的肯定。我國傳統法觀念中,對人的理性和自由認識不足,片面強調人對規則的服從,忽視規則存在的前提正是基于人的理性和自由。法治是規則之治,但規則之治的前提是保障人的自由,肯定人的理性。關注過錯責任原則,進一步確定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責任歸責體系中的地位,深化對過錯的認識,對于促進現代法治觀念的樹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上一篇:讓與擔保制度研究論文
- 下一篇:數罪并罰制度完善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