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民法對私力救濟規范
時間:2022-11-21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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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關系中私力救濟的價值
救濟權是指一種由基礎性權利派生出來的援助性權利。它是基于基本權利被侵害或受危險而產生的,以相對人承擔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來消除因侵害或危險產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狀態為內容,旨在恢復或實現基礎權利的一種實體權利。現代社會,救濟權通常是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來實現的。但為了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私力救濟也在各國法制制度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在法治社會中,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但私力救濟在一定范圍內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公力救濟具有合法性、程序性,但權利保護的交易成本太高,這就意味著私力救濟存在的合理性、經濟性。現代法治社會,在以公力救濟為原則的前提下,應承認適當范圍的私力救濟。下面,筆者從兩個方面談談私力救濟的價值:
(一)承認私力救濟有利于更加充分保護法律主體合法權益,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私力救濟之本質是賦予公民直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的違法行為的存在如果都需要國家公權力來解決,那么當事人自己的能動性就得不到發揮。
“司法部門在具體案例中對什么是合法律的、什么是不合法律的做出權威判決,由此把現有的法律當作法律來對待,也就是說,在穩定行為期待的規范性視角之下來考察法律。”但法律有其穩定性,法律程序繁瑣,對于一些需要及時保護的權利難以應對,如果不允許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權利那是不公平的。法律應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爭端,如果法律不允許私力救濟的存在,公民無法行使自衛權和自助權,會導致人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無法采取保護自己權益的有效措施,從而導致合法權益的損失,也會助長侵權違法行為的產生。如果允許人們進行私力救濟,那么人們在面對不法行為侵害時就可以行使自衛權和自助權,就會增加違法的機會成本,就可以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如允許和提倡當事人自行和解,則可使當事人各方在利益協調的過程當中,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糾紛方案。私力救濟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提高人民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二)承認私力救濟有利于節約交易成本,減少國家司法成本
公力救濟有助于形成秩序、公平、效率等價值的實現。從法律的發展來看,盡管法律體系的運作和其法律的實施需要一定的成本,而這種成本實際上又是社會制度中的制度化的成本。法律有助于減少交易費用,從法律保障市場經濟運行來看,法律本身是為了降低市場運行的交易費用和推動市場的擴展而形成的一種規則體系。因為,正是有了財產法、契約法和侵權法的制度化規則的保證,才使市場中的當事人產生了按一定規則行事、交換和交往和交易的經濟激勵。一個明顯的道理是,在一個沒有規則,沒有正式法律制度約束因而每一個人都可能是另一個人財富的掠奪者的“霍布斯世界”中,顯然是難以有制序化的市場交換與交易,從而也不可能產生出哈耶克所理解的人之合作的擴展制序來。
從法律保障交易秩序、減少交易費用這種意義上說,市場體系中的民商法、經濟法的存在與發展是旨在節省市場運作的交易費用,但盡它們本身的存在就是市場中交易費用存在的內生原因之一。這體現在它們使市場交換的當事人意識到違反法律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如遇到糾紛時訴諸法律程序解決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師費用等訴訟費用,從而促使每個當事人依法行事。當民事糾紛發生時,這也促使當事人雙方出于對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其糾紛會產生種種機會成本(包括時間和麻煩)的考慮而達成通過法庭之外的調解方式來解決他們之間爭端的意愿。這里顯然又涉及到一種交易費用最小化的理性計算問題。在現代制度化經濟中,當一項民事或經濟糾紛發生時,當事人是決定自己協商解決,還是通過法庭、仲裁來解決,一般取決于雙方當事人考慮自我協商解決的預期成本和收益高于或低于通過法律程序仲裁的預期成本和收益。而這一選擇機制實際上也蘊涵著交易費用的計算問題。正是從這種意義上,可以把新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費用概念理解為不同制度安排選擇的機會成本。
權利受到侵害后,當事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請求,若雙方能自行解決糾紛,可以減少國家的司法成本。公力救濟的主要方式是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司法的程序性具有保證公正的價值,但司法程序性導致了高昂的交易成本。這種通過法定程序解決糾紛的機制要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成本。私力救濟的方式則可減少訴訟程序所產生的交易成本,節約司法成本。如果不允許當事人進行私力救濟,如自助和自衛,而是在事后由國家進行公力救濟,不僅不利于權利的及時保障,而且會導致相應的訴訟成本和司法成本,如調查取證、審理判斷、執行的人力、物力、程序成本。可以說,私力救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從交易成本的角度考慮的。
二、民事關系中私力救濟行使的限制和民事私力救濟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民事關系中私力救濟行使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私力救濟應以國家公力救濟手段無法運用或來不及適用
私力救濟被肯定就在于它可以補充國家公力救濟之不足,及時有效率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現代法治國家以公力救濟為原則,以私力救濟為補充。自衛和自助行為均以情事緊迫,國家公力無法及時應用為前提,尤其是在自助行為中,行為人必須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協助,集中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對濫用私力救濟的防范態度。
(二)私力救濟應具有合法性,即不違反國家法律
在法治社會,私力救濟應具有合法性,即為法律所承認,但私力救濟的方式及各自構成要件在不同國家卻是不同的。大多數國家都把請求、自助、自衛行為作為法定的私力救濟方式,并規定了構成要件。請求是指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關當事人得以直接向侵害人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或賠償損失的救濟方式。自助行為指為保護自己之權利,而對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或毀損之行為。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在行使私力救濟的過程當中,其采取的措施方法及后果都必須符合法律,這是私力救濟的前提和基礎。私力救濟之效果最終要由國家法律作出評價,當事人的訴訟外和解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私力救濟是否合法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或是否存在重大過錯等最終由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判斷和評價。我國在通過公力機構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還賦予民事權利主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的一定行為來維護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例如,民事權利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合同法》第203條關于借款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等,都反映了法律對私力救濟的許可。但是私力救濟行為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不得嚴重侵權,否則將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刑事上的犯罪行為。如因討債未果而進行拘禁或綁架的行為,公司或黑社會組織幫人討債、強行要債的行為。私力救濟的行使必須控制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三)私力救濟的運用不得超越公權力的范圍,也就是不得與公力救濟相沖突
私力救濟具有公權力運用的補充性,當然不能去行使公力救濟范圍的職權。根據法治原理,屬于國家公權力運用的范圍,當然應排除私力的運用。如公民不得對違法闖紅燈的汽車進行制裁,采取違法行為來行使有關部門的公權力,這就是私力救濟的濫用。公民濫用私權力去處罰違法行為,將會破壞法律的權威,也不利于私力救濟價值的發揮。所以,私力救濟的運用要真正成為公力救濟的有效補充,而不是替代公權力的適用。
(四)私力救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通過私力救濟解決糾紛不得損害公序良俗,否則將不為法律所承認。至于具體如何判斷私力救濟是否符合公序良俗,需要根據法律的精神及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并權衡各種利益。如不能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進行勞動還債;如不能為了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顧他人巨大損害的發生;不能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如抓住小偷采取游街的方式。等等。
(五)私力救濟不應有重大過錯
私力救濟如果不允許過錯的存在,無異于否定私力救濟的存在。由于行使私力救濟一般多處于情事緊迫情況下,對行使私力救濟的民事主體要求沒有過錯是不切實際的。因此,私力救濟只要求在維護自己及他人的民事權益時沒有重大過錯即可。至于何為重大過錯,應依民事糾紛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住宿旅館或吃飯的消費者不支付費用,如不限制對方人身自由即無法保護自己債權的情況下,店主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適當即為沒有重大過錯,如在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采取的行為導致對方當事人人身傷害則應認定為有重大過錯。
通過以上論述,根據民事侵權責任法原理,在民事私力救濟中,如果民事私力救濟行為違法要承擔侵權責任,必須符合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還必須考慮民事私力救濟的特點。因此,民事私力救濟侵權責任應符合以下構成要件,第一,行為違法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第二,行為人有重大過錯;第三,行為人有嚴重侵權行為;第三,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第四,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著因果關系。
三、我國民法對私力救濟規范的思考
目前我國民事關系中私力救濟存在許多失范現象,如惡性討債等現象。因而,進一步完善我國民法對私力救濟的規范就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如何規范民事關系中的私力救濟,筆者認為:
(一)應當通過民事立法對民事關系中的私力救濟進行規范
當前我國民事私力救濟規范散見于下列法律法規中,根據《民法通則》第128條、第129條的規定,自衛行為是在緊急情況下救濟人身權、財產所有權等絕對權的私力救濟方式。在債權法律關系中,當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到侵害時,債權人有權采取一些補救措施。例如,借款人到期不償還貸款,銀行有權直接從其賬戶中扣收;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費用,承攬人有權留置加工物;供貨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交付貨物,購貨人有權解除合同等等都反映了民法允許采取的私力救濟方式。
考慮到私力救濟在一些情形下對權利的保障要比公力救濟更加直接、便利,而且成本低、效率高。應當通過民事立法來完善和規范私力救濟的條件、范圍,規定民事私力救濟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對民事私力救濟形成比較系統的規范,避免私權力的濫用,以明確的法律規則向社會宣示通過民事私力救濟自行解決糾紛的法律要求。
(二)應當通過民事司法審判完善規范民事私力救濟的規則
由于民事私力救濟形式多樣,各種私力救濟的具體法律構成要件并不一致,完全采用民事立法進行規范并不現實。但是,為了使對民事私力救濟案件的處理盡量做到規則的統一,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對民事私力救濟的審判實踐來完善民事私力救濟案件的處理規則,通過司法判例實踐的形式實現私力救濟行為的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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