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院限制結社自由條件論文

時間:2022-08-18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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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院限制結社自由條件論文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對結社自由的法律保護以及對限制結社自由的法律條件的細化,極大地發展了有關結社自由的人權理論。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如果一項對公約第十一條項下權利的限制是符合公約第十一條第二段規定的正當限制,則它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必須與公約第十一條第二段所確立的某種合法目標相一致,并且是“民主社會所必須的”限制,即必須滿足社會的緊迫需求且在程度上與所追求的目標相當。公約第十一條第二段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必須作嚴格解釋[1].

一項“由法律規定的”措施不僅必須具有國內法上的根據,而且國內法必須足夠明確且易于理解并達到能使個人在具體的情況下對某種行為的后果做出合理預見的程度[2].這里國內法律可以包括判例法[3]、職業規則[4]和國會制定的法令[5].對一個足夠“明確和易于理解的”法律來說,個人必須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有必要,這種對行為的控制可以建立在適當的建議上。但是,歐洲人權法院已經形成一種觀點即法律規則不可能達到絕對明確的程度,尤其是在易受社會主流觀念變化影響的領域[6],因此,自由裁量權也可能會構成爭議措施的合法基礎[7].自由裁量的范圍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式必須予以充分明確地限定,以保護個人不被任意地干涉[8].法國的CourdeCassation曾對法國律師界的特別規則作出解釋,認為該特別規則包括尊重司法機構的義務,歐洲法院認為這種解釋是足夠明確的,可以算作是公約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法律規定”[9].歐洲人權委員會認為在眾議院對北愛爾蘭地區的示威進行限制所作的公開陳述與公約的可預見性要求相一致[10].歐洲人權委員會認為:“表面上很原則的、未加任何限制的條件通過行政聲明或管理者的陳述使之與公約所要求的可預見性一致,因為法律規定對個人對行為控制的明確指導作用比相關指示的來源更重要。歐洲人權法院總是接受滿足公約第十一條第二段所規定的一種合法目的要求的措施。歐洲人權法院在決定一項措施是否為民主社會所必要的措施時,都會適當考慮該限制措施或干預措施的適用是否正當的問題,該措施是否滿足”社會的緊迫需求“以及是否與所追求的合法目標相當,通常一項措施可能會有一個或幾個”合法目標“[11].

在考慮各國具體情況的前提下,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對德國公務員來說,國家安全的概念似乎寬泛到了足以涵蓋“政治上忠誠的義務”,要求他們與相關機關認為反對德國憲法的團體和運動組織斷絕關系[12].國家安全的概念當然也涵蓋了對國家統一或社會的威脅;因此歐洲人權法院接受了土耳其政府的主張,土耳其政府是依照保護國家安全的合法目標而解散共產黨的[13].

意在對違法行為[14]進行處罰的措施、預防犯罪或防止事變所造成騷亂的措施是具有合法目的的措施。律師專業團體對參加示威的律師在示威期間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做出過激行為而作出的紀律處分被認定為具有防止騷亂的合法目標[15].相似地,對未獲批準的示威組織者予以逮捕并且對拒絕離開者予以驅散是為了追求防止騷亂與預防犯罪的合法目標[16].在Pendragonv.UnitedKingdom[17]一案中,歐洲人權委員會認為英國警察局根據1986年《公共秩序法》(已修訂)14A的規定一個為期4天,禁止在巨石柱4英里半徑范圍內進行任何非法(trespassory)集會的命令,并不違反公約第十一條(當然也沒有違反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歐洲人權委員會注意到了此前一年紀念碑前發生騷亂的程度。比較有爭議的是,當局拒絕為促進母親事業的協會注冊被認定為具有防止犯罪的合法目標,法國法律認為遺棄孩子是犯罪[18].拒絕為一個志在推動為合法使用大麻進行立法的協會予以注冊,被歐洲人權法院認定為具有保護社會健康和社會道德的合法目標[19].

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施加限制的例子包括:強制出租車司機加入為出租司機設立的汽車協會[20]、禁止敏感的政治示威[21]、針對某些政黨頒發禁令[22]、雇員是與雇主目標相背的政黨積極分子情況下的雇傭合同終止、關注移民福利的基金會[23]、當局拒絕為一個與現存協會名稱相似的工會注冊[24]、以及對地方政府官員參加政治活動的自由進行限制等。

對一項“民主社會所必需的限制”來說,它必須滿足“社會的緊迫需求”這個條件[25],并且其嚴厲程度必須與所追求的目標相稱[26].可以證明對公約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所規定的任何權利進行正當限制的“必要性”或“社會的緊迫需求”的唯一類型就是與“民主社會”價值相一致的限制。民主是與公約相一致的唯一政治模式[27].為了滿足上述標準,當局必須提出與干預“相關且充分的”理由,并且還要證明干預的程度與其所追求的目標相稱。Sidiropoulosv.Greece[28]一案是個與組建社團權利相關的案件,雖然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國家有權使自己確信,社團的目標和行動與立法所確立的規則相一致……國家可以與公約義務相一致的方式實現該項權利,而且應接受公約機構的審查……公約第十一條所規定的例外必須加以嚴格解釋,只有令人信服的強制性原因才能證明對結社自由加以限制的正當性。在決定是否存在公約第十一條第二段意義上的必要性時,國家只享有有限的自主權,該項自主權的行使會受到歐洲的嚴格監督,包括所適用的法律和判決(包括由獨立法院作出的判決)”。當歐洲人權法院進行審查時,其任務不是以自己的觀點來代替相關國家機關的決定,而是要依據公約第十一條對相關國家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這并不意味著歐洲人權法院必須把自己限定在探知被控告的國家是否合理、謹慎且誠信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權;歐洲人權法院必須要從整個案件的情況來考察受指控的干預行為,并決定這種干預是否與其所追求的合法目標相稱以及相關國家機構給出的理由是否“相關、充分”。如此,歐洲人權法院必須使自己確信國家機關適用了與公約第十一條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一致的標準,因此,其決定是在對相關事實進行合理評價的基礎上作出的[29].多元主義、寬容與心胸開闊是“民主社會”的特點[30].YoungJamesandWebsterv.UnitedKingdom是一個與只雇用某個工會會員的商店(或工廠)協議相關的案件,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盡管個人利益有時必須服從于團體利益,但民主不是簡單地意味著多數觀點必須總是占主導地位;必須達到一種平衡即少數人的利益得到公平、適當地對待,并且要避免任何對主導地位的濫用。因此,只有極少的幾個同事贊同申請人的觀點這一事實……并不是決定性的(不論對個人權利的限制是否為”民主社會“所必須)。”

注釋:

[1]Sidiropoulosv.Greece(1998)27E.H.R.R.633(para.40)。

[2]Ezelinv.France(1991)14E.H.R.R.362(para.45)。Seegenerallypara.1.060etseq.above.

[3](1991)14E.H.R.R.362.

[4](1991)14E.H.R.R.362(para.45)。

[5]UnitedCommunistPartyofTurkeyv.Turkey(1998)26E.H.R.R.121(para.38);herlands,App.No.11002/84;41D.R.264(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可以求助于民法:一個目的在于尋求移民福利的社團地區領導應該能夠合理預見到如果他加入反對移民的政黨就會遭到解雇)。

[6]Ezelinv.France(1991)14E.H.R.R.362(para.45)。

[7]Rai,Allmondand‘NegotiateNow’v.UnitedKingdom,App.No.25522/94;(1995)19E.H.R.R.C.D.93.

[8]Rai,Allmondand‘NegotiateNow’v.UnitedKingdom,App.No.25522/94;(1995)19E.H.R.R.C.D.93.

[9]Ezelinv.France(1991)14E.H.R.R.362(para.45)。

[10]Rai,Allmondand‘NegotiateNow’v.UnitedKingdom,App.No.25522/94;(1995)19E.H.R.R.C.D.93(歐洲人權委員會認為在國會所作的陳述及隨之而來的無數對許可的拒絕足以滿足公約上的可預見性要求)。

[11]舉例來說:Sidiropoulosv.Greece(1998)27E.H.R.R.633(para.39)(防止騷亂與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間的重疊);Xv.Italy,App.No.6741/74;5D.R.83(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和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威脅之間的重疊);ChristiansagainstRacismandFascismv.UnitedKingdom,App.No.8440/78;21D.R.138(對公共示威的限制是為了保護公共安全、防止公共騷亂與犯罪,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12]Vgtv.Germany(1996)21E.H.R.R.205(para.59);由于德國在魏瑪共和國時期的經歷,最終形成了建立在“能自衛的民主”原則之上的聯邦憲法,歐洲人權法院充分考慮了德國的特殊情況。但在V?gt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并沒有認定該項原則,并且不能證明存在爭議的限制是正當的。

[13]UnitedCommunistPartyofTurkeyv.Turkey(1998)26E.H.R.R.121(para.41).參見Sidiropoulosv.Greece(1998)27E.H.R.R.633一案、AAssociationandHv.Austria,App.No.9905/82;36D.R.187(奧地利政府禁止為了支持德國與奧地利聯盟而進行公眾集會,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禁止任何此類的結盟與奧地利的條約義務相違背)一案;ChristiansagainstRacismandFascismv.UnitedKingdom,App.No.8440/78;21D.R.138(由于民族陣線活動與反對民族陣線活動之間形成的緊張局勢而在兩個月內禁止在倫敦游行)。

[14]Xv.Austria,App.No.8652/79;26D.R.89(禁止月光教派繼續在奧地利活動此前已經被認定為非法)。

[15]Ezelinv.France(1991)14E.H.R.R.362(para.47)。但是,對其進行的處罰被認定為不符合“民主社會所必需的”要求。

[16]Ciraklarv.Turkey,App.No.19601/92;80-A/B(E)D.R.46(暴力示威情況下所發生的驅散、逮捕和刑事定罪);GandEv.Norway,App.Nos9278/81and9415/81;35D.R.30(示威者在國家議會前的公共交通區域建造了一個帳篷達數天。對他們實施逮捕是為了阻止騷亂的合法目標);Gv.Germany,App.No.13079/87;60D.R.256at263(對非暴力阻礙交通進行定罪是阻止騷亂所必需的)

[17][1999]E.H.R.L.R.223.SeealsoChappellv.UnitedKingdom(1988)10E.H.R.R.510.

[18]Lavissev.France,App.No.14223/88;70D.R.218(保護母親協會)。

[19]Larmelav.Finland,App.No.26712/9589-A(E)/BD.R.64.

[20]SigurdurA.SigurjonssonvIceland(1993)16E.H.R.R.462(para.39),但這并不是民主社會所必要的限制。

[21]Rai,Allmondand‘NegotiateNow’v.UnitedKingdom,App.No.25522/94;(1995)19E.H.R.R.C.D.93(禁止在倫敦的Trafalgar廣場進行與北愛爾蘭有關的游行。同時也是防止騷亂所必需的);ChristiansagainstRacismandFascismv.UnitedKingdom,App.No.8440/78;21D.R.138(禁止示威,目的是保護公共安全和防止騷亂)。

[22]Xv.Italy,App.No.6741/74;5D.R.83(給意大利的法西斯政黨以刑事處罰也是保護公共秩序所必需的)。

[23]herlands,App.No.11002/84;41D.R.264(“他人”不只是指本國的其他公民,而

且可以包括法人以及一個組織的其他職員或一個組織的受益人,及本案中的移民)。

[24]Xv.Switzerland,App.No.18874/91;76-A(E)/BD.R.44.

[25]歐洲人權法院一再重申“必要的”不具有“有用的”或“值得要的”的靈活表達方式:參見Young,JamesandWebsterv.UnitedKingdom(1981)4E.H.R.R.38(para.63)、Handysidev.UnitedKingdom(1976)1E.H.R.R.737(para.48)。兩個案件。

[26]Vgtv.Germany(1996)21E.H.R.R.205(paras52and57);Rai,Allmondand‘NegotiateNow’v.UnitedKingdom(1995)19E.H.R.R.C.D.93.

[27]UnitedCommunistPartyofTurkeyv.Turkey(1998)26E.H.R.R.121(paras42-45)。

[28](1998)27E.H.R.R.63.

[29]Sidiropoulosv.Greece(1998)27E.H.R.R.633(para.40);cf.V?gtv.Germany(1996)21E.H.R.R.205(para.52)是與公約第十條第二段相關的案件,歐洲人權法院采用了公約第十一條第二段項下同樣的理由。

[30]Young,JamesandWebsterv.UnitedKingdom(1981)4E.H.R.R.38(para.63)referringtoHandysidev.UnitedKingdom(1976)1E.H.R.R.737(para.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