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家庭暴力責任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5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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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是社會成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細胞組織,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與安寧,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國卻較為普遍存在著。近年來,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數量明顯增多。據全國婦聯統計,2004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又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全國婦聯權益部門的統計,我國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施暴者多為男性。目前我國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訟,導致夫妻離異的占絕大多數,由此表明婦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體。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筆者在此就其現狀、成因及對策等,談點膚淺的認識,以達拋磚引玉之效果。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對策婦女權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當家庭關系還沒有破裂時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觀念又為這種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線。因此要對家庭暴力精確統計幾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幾個區域性的調查和婦聯系統信訪收集的資料進行說明。這些區域性調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揚”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報喜多報憂少。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統計在紙上的多。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近幾年來,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趨勢。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當事人揚言或有一定行為的傷害、兇殺和自殺的達800多件。市婦女權益保護委員會統計,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件,其中發生在夫妻之間的2398件,占61.5%。從對向市婦聯求救的348個受害婦女遭遇來看,她們中輕者被打得鼻青眼腫,身上多處肌肉挫傷;重者腎臟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斷裂;還有個別的則是頭皮拉掉,眼睛摳瞎或留下終身殘疾。有一個被打婦女自己曾作過一個粗略統計,一年中被丈夫打過98次,其中有一星期內被丈夫用皮鞭抽打過3次的紀錄。中國婦女報“家庭暴力問題公眾調查”顯示有11.2%的女性曾經挨過丈夫的打,這與14.6%的男性承認打過妻子大體一致。不過有44.9%男性認為妻子挨打總有其自身原因。從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為是受隱型觀念支配的。全國婦聯信訪處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護婦女權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類來訪1600人次。在這些數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東、湖南、吉林、四川等地為甚。湖南各級婦聯近年接待的信訪中,狀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區高達50%。長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有登記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毆打、虐待妻子。婁底地區兩年來有20多名婦女慘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傷,有的還落下終身殘疾。雙峰縣去年調查的1421戶家庭中,有82戶發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名婦女被殺或被迫自殺,7名重傷,13名輕傷。湖南每年約有2萬個家庭解體,其中有1/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中國婦女報何力記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區婦聯采訪時了解到,自1993年以來,在各級婦聯接待的來信來訪中,婚姻家庭類占70%~80%,而其中屬于家庭暴力的案件達40%左右,農村個別地方達70%之多。這些采訪記錄,每一個家庭暴力案件都滲透著女性的血淚和呻吟,每一位來到婦聯訴苦的女性都臉上尚淚心里流血。吉林黎樹縣北老壕鄉的一名農婦,如今已當上了奶奶,卻仍擺脫不了丈夫的打罵,結婚30年,挨打30載。馬鞍山市婦聯統計,1995年接待來訪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總件數的45.1%。其中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暴力24件,占總數的58.5%;離婚訴訟期間的家庭暴力2件,占總數的4.8%;離婚后婦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總數的19.5%;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7件,占總數的17.1%。可見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夫妻之間,受害者主要是婦女。
上述點滴統計資料反映了丈夫對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許能增加人們感性認識或視覺效果,它會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國社會夫對妻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就在中國第一個國際家庭日(1994.5.5)到來前夕,重慶市李億琴被丈夫張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驚山城,轟動全國;北京順義縣賈艷榮被丈夫黃云明砍斷雙腿跟踺、挖掉雙眼,給即將召開的’95世婦會一個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婦會余波未逝,長沙市37歲的姚億召被丈夫譚自忠從六樓陽臺拋出當即摔死的“高樓拋妻”事件(1996.1.4)震驚中外,輿論嘩然;重慶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長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給世婦會唱了一個反調。我們還不能忘記:北京女經理連華被丈夫毀容(1994.3.18);沈陽惡人張偉將妻子嚴重燒傷致殘(1994.3.18);廣東一稅管員、先進工作者朱喬被丈夫廖某火燒致死(1994.4.13);北京姑娘仇芳被戀愛不成的劉洪啟毀容(1994.5.2);江西宜豐縣違反計劃生育的盧潤民虐妻熊秋蘭致死(1994.5.2);湖北仙桃農民鄭水才只因片言只語不對勁狠心燒妻楊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陽縣侯發隨囚禁妻子呂貴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半年之久(1995.3.30);河南泌陽縣農民曹炳建婚內強奸不成對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更為突出,因為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的案件不斷增多。據全國婦聯統計,2004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又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絕大部分是丈夫對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來越殘忍,煙頭燙,柴油燒,潑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發的情殺、重傷害等惡性案件逐漸增多。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僅僅因為生理上的弱者嗎?不!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層原因。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并且大都表現出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2.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3.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中國有兩句古話:一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揚”。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較模糊、曖昧的態度;同時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屬于‘家丑’,不足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斷升級,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我國古代封建禮教所宣揚的"三從"思想更是其極端表現。“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5.社會整體環境的影響。一方面,社會對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發家庭暴力的丑惡現象尚沒有形成有效的解決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長期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予介入,懲治過輕的真空地帶。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
6.隨著社會的發展,工作和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心理負擔越來越沉重,長期積聚需要得到徹底的發泄,一旦這種情緒被錯誤地帶到家中,就很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根據暴力發生的“壓抑-誘發”模式,種種因素造成了個體需要的壓抑,從而產生嚴重的心理沖突,當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為攻擊性的行為。中國在近二十年經歷了巨大的社會變革。社會變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們的生活競爭壓力。特別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社會體制的變革,思想觀念的沖擊,造成了社會秩序的震動,也帶來家庭生活觀念的轉變。社會壓力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城市人員下崗和農村中勞動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國有企業的普遍虧損,農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農村人員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壓力積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結果: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以及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更為危險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有統計表明,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們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學習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制造社會不安定因素,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家庭暴力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的范圍。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可見,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和諧社會的重要威脅。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了當前各國都關注的社會問題。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我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范也十分廣泛,
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既有關于政府組織的規定,又有非政府組織的規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規定,又有協調性、獨創性、保障性的規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定。
2.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3.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
各級政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極其重要的職責,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各部門有責任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1、采取組織措施,明確義務(責任)主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種措施中,采取組織措施無疑是重要的,因為徒法不能自行,為了將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設立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是必要的。同時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等。2、司法行政部門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決受害家庭成員的法律援助問題;對要將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當他(她)們遇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候,應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機構,為其訴訟,并減免費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實的幫助。與此同時,司法行政部門還應與文化部門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積極宣傳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實現。3、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要求在有關的課程中增加社會性別意識方面的內容,培養青少年樹立健康、平等的性別觀念。4、計劃、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將防止家庭暴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特別是要撥付必要資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強受害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特別是女性家庭成員(尤其是農村女性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5、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各醫療單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運行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配合,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處理案件要求的證據材料,并提供系統的醫療衛生服務和相關指導。6、統計部門應將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納入統計范圍,建立家庭暴力統計數據系統,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研究對策提供數據支持。7、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組織、社會團體做好維護婦女家庭權益方面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專門的家庭保護中心,實施多方面、多層次的家庭保護計劃,防止和處理各類家庭暴力案件。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有關組織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要對在反對家庭暴力的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
當然,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公安機關作為治安保衛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而且危害著社會的穩定,破壞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因此,作為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重要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為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職責和措施,特別是要明確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體方法、步驟、程序措施,為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行使治安處罰權、刑事案件偵查權提供法律依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傷、死亡、自殺等現象的發生。對于已然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理時,應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救治、消除隱患,減少損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穩定施暴者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撫工作,給予被害人以關懷、同情、鼓勵,使之有勇氣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最終擺脫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而與每個家庭聯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為最基層的公安派出機構,遍布在各個社區。社區民警對轄區內的居民情況比較了解,深入基層也比較方便;當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者亦便于報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應明確要求社區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訪之機,加強同管界居民的聯系,廣泛宣傳法律知識,使居民能夠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樹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應積極報警或尋求其他途徑救助的新觀念;第二,經常與社區的居委會取得聯系,摸清管界內各家各戶的情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對于家庭暴力比較突出的家庭,進行重點戶的走訪,找到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對施暴者講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及時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會支持系統,為受害人提供多方幫助。
4.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我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該組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5.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
社區作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它在維護本社區居(村)民的合法權益、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對婚姻家庭權益受侵犯的人們進行救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北京市的社區建設,使之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賦予社區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能;要求社區設立相應的庇護機構,給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的避難場所;設立咨詢服務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醫學、法律等方面的咨詢輔導,同時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輔導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設立相應的投訴、導訴機構。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將社會救助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給社會成員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角色轉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單位不可能像從前一樣對個人的事務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加強社區建設,強化社區功能,充分發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已勢在必行。
6.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7.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所有的婦女應該勇敢的對家庭暴力說“不”。我們的社會應該是和諧美滿的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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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見中國人大新聞網2005年12月8日刊載,《為了家庭和睦社會安寧》。
4.參見人民網,法界動態專欄2005年11月24日刊載,《我國重視家庭暴力防治,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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