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保障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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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經濟公益訴訟作為經濟法“內部生命的表現形式”,體現了經濟法規所包含的強制約束力,維護了經濟法的實施。循環經濟法是經濟法的子部門法,其實施也離不開這種有效的表現形式。本文系統闡述了經濟公益訴訟對于循環經濟的保障作用。
關鍵詞:利益循環經濟公益經濟公益訴訟
循環經濟法視野下的公益
(一)公益利益的含義
從不同的角度和側面,學者們對公共利益有不同的認識。羅爾斯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等。言外之意,公共利益即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總和。龐德則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由此,公共利益既包含國家利益,也包含有國家以外的世界性利益或人類利益。有的學者則認為應該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再把公共利益分為人類利益、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等。還有學者根據法益主體的分類,將法益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由此再將利益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在此,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會或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同為并列的下位概念。筆者認為,在當代這種劃分是比較科學合理的。
社會有兩個領域: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總和構成市民社會,普遍的公共利益總和構成政治國家。公共利益表現為社會利益或國家利益。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所指向的范圍和本質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但也有共性,即“一定社會中滿足全體社會成員生存、發展、需要的客觀對象和發展條件,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據此,機場、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公共圖書館、災害防治、國防、科學及文化教育設施、環境保護等,均屬于公共利益。
(二)循環經濟法的意義
循環經濟模式不僅能滿足人類物質上的需求,而且還帶給人類極大的環境利益。環境利益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首先,環境是公共產品。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對人類社會的重要性來說是全體國民的“共享資源”,是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占有、支配和損害。其次,環境是公共權利。環境權益建立在人們共享環境條件這個基礎上,具有公權之性質。環境權在強調人的自由、利益和權利時,同時強調服從和服務公共利益的原則,強調服從和服務全人類的長遠利益包括后代人的利益。最后,環境是公共事務。目前任何一個國家的環境問題都是由特定的國家機構或國家機關委托的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的。
經濟法從其誕生之日起,就立足于社會本位,是一門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主導的法律。經濟法始終為實現“政府適度干預經濟”而努力,“政府之手”適度動作促使環境外部不經濟內部化,實現環境資源有效利用和清潔的空氣、清潔的水等公共物品的“生產”,從而達到社會期望的環境目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法主張科學的發展觀,它有經濟與環境共同可持續發展的理想追求。具有“現代性”的循環經濟法更重視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當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以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的協調,它是經濟法的一個子體系,其調整對象、調整方法、法的本位、法律責任形式等都與經濟法具有同質性,其所調整的利益范圍也必然在經濟法所調整的利益關系范圍內。循環經濟法既主張要發展經濟,同時也主張物質能源的再利用,消除和減少環境污染,具有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的雙重要求。立法的實現有賴于司法重要的支持和保障,循環經濟公益需要訴訟制度保障。
循環經濟法視野下公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
(一)對立統一關系
循環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是一種對立統一關系,“它們之間的統一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互相依賴、互相轉化、互相包含”。在經濟活動中,企業為了獲取最大利益,其生產就會最大限度地減少其生產成本,最大限度地去從自然界獲取資源和能源,而不會考慮資源和能源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的社會公共利益問題。因為對于個人利益來說,目前這種粗放式的經營狀態,是其利益最大化的捷徑。如果按照循環經濟所要求的資源減量化以及再利用和再循環的三原則,無疑會給企業帶來生產成本的增加,畢竟現代的生產技術還不成熟,很多的“循環”還只依靠科技的機械“循環”,而非生態的循環。企業如果進行資源減量化使用,就要增加成本的投入(如科研的投入),且會使利益的回收周期增長,這顯然不是其想短時間獲取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另外,整個社會系統內大部分沒有實現資源化、減量化和再利用,個別企業如果采用循環生產,也只是在其企業內部的循環。然而,循環經濟的循環要在三個層面實現:企業內部的循環;企業之間的循環;整個社會范圍內的循環。只有企業內部的循環是不能實現循環經濟理論中所講的循環要求的。當然,這也就意味著無法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另外,如果整個社會現在仍繼續傳統的粗放式經營方式來發展經濟,將會造成資源的耗盡和環境破壞,此時,個人利益也就喪失了其存在基礎。所以,在循環經濟中,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是一種對立統一關系。
(二)次序問題
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產生矛盾沖突的時候,就會遇到孰輕孰重的次序問題。客觀地講,應當首先關注公共利益,在關注公共利益的同時,盡力抵制只顧個人利益膨脹的自私自利的個人主義的做法;但是,公共利益的實現也必須是在保護個人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并實現的。并且,公共利益并非對個人利益具有絕對的、必然的優先權,那種認為公共利益時時處處都得讓個人利益讓步的做法是錯誤的。尤其是在人權日益得到重視的今天,那種盲目蠻干、一味地要個人利益為公共利益讓步的做法是要不得的。更不要說有些單位或個人假借公共利益的名義,侵犯個人合法權益的惡劣做法。在循環經濟立法的過程中,必須樹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相互協調的具體可行的原則。“我們必須以個人對享有某些東西或做某些事情的要求、愿望或需要作為出發點,也可能以不強迫他去做他所不想做的事情的要求、愿望或需要作為出發點”。這種看法可以說準確地反映了以保護個人權利為核心的公共利益的保護與實現的思路。這顯然是立法者在認定公共利益必須明確的目標,因為在明確公共利益時是不可以忽略對個人利益的關注的,而上述表述較好地兼顧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兩者間的辨證統一關系。
循環經濟法的實施需要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保障
(一)循環經濟法“可訴性”缺陷及其彌補
循環經濟法的可訴性是指為了判斷循環經濟糾紛的是非而使經濟糾紛主體可訴求于法律公設的判斷主體的基本屬性。實際上是指對于循環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不滿可否向法定機構傾訴(如提起訴愿或起訴),以使法益獲得保障的問題。“判斷一社會關系是否有可訴性,主要依據其是否存在訴的主體,是否存在訴的裁判機關,是否存在待訴的利益,是否存在待訴的獨立價值”。循環經濟糾紛正是從內在層面上回應著這四個標準:循環經濟公益訴訟以社會公眾和國家代表起訴機關為起訴主體,有廣泛化的主體需求,法院有關審判庭的設置,為循環經濟沖突的司法解決提供了訴訟的裁判機關;與此同時,有關國家代表起訴機關和社會公眾,以提起并支持循環經濟公益訴訟為基本形式,對侵害循環經濟公益的行為進行追訴,使得循環經濟公益成為循環經濟公益訴訟的待訴利益;而平衡循環經濟主體間利益、消除經濟糾紛與矛盾、緩解經濟沖突、維護循環經濟公益進而保障整個社會經濟秩序與社會正當關系成為循環經濟公益訴訟的價值所在。由此可見,循環經濟沖突已具備訴訟的各種基本特點。因此可以在適當時候將其導入司法尤其是訴訟機制,以化解經濟矛盾,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循環經濟法的“實現可持續發展,實踐科學發展觀,建立和諧社會”的最終立法價值及其尊崇的精神理念,注重其從社會整體利益角度協調和處理個體與社會的關系,保護的是包括廣泛不特定的單一市場主體利益在內的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因此,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及循環經濟公益糾紛的解決一旦進入訴訟領域,通常表現出強烈的公益色彩。鑒于適用循環經濟法解決經濟糾紛的原則和程序專業性、特殊性較強,在我國按案件性質分設審判庭的司法體制背景下,法院設置專門的審判機構致力于此具有低成本與高效益的優勢。因此,突破傳統訴訟模式觀念和制度局限,建構價值與規則獨立為一體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旨在建立一種人人都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的制度),該制度可以有效地彌補循環經濟法的可訴性缺陷。
(二)循環經濟法對公益訴訟制度的依賴性
司法作為維持政治及社會體系的一個基本支點發揮著正統性的再生產功能。社會中發生的幾乎任何一種矛盾、爭議,盡管經過各種各樣的決定仍不能得到解決并蘊含著給政治、社會體系的正統性帶來重大沖擊的危險時,最終可以被訴訟、審判所吸收或“中和”。通過訴訟、審判,盡管爭議或矛盾本身未必真正得到了解決,但由于司法所具有的諸如把一般問題轉化為個別問題、把價值問題轉化為技術問題等特殊的性質和手法,因發生爭議或矛盾,從而可能給政治及社會體系正統性帶來的重大沖擊卻得以分散或緩解。公共權利、公共利益(循環經濟公益)受損害可以訴諸司法救濟是法治的應有之義,建立一種恒定的、解決社會矛盾的機制是保障現代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本手段。公益訴訟制度既為人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提供了新途徑,也為人們這一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司法保障。應該說,司法救濟是一種最根本、最重要的解決循環經濟糾紛的途徑。
(三)循環經濟公共利益的維護應依靠“公眾”提起“公益訴訟”
現代法關于公共利益的保護,一般由公務員代表國家履行,但目前許多國家都認識到國家機關無論如何健全和周密,僅依靠公務人員來維護公共利益是不夠的。因此,紛紛尋求授權公民和社會組織維護公共利益以補救其不足。“現代法制只能以民主制度為基礎,采用一般大眾到政府以及從政府到一般大眾的不斷立法、規范、監督、反饋、和修正的‘良性雙向運行’(reciprocity)模式”。我國雖然早已認識到人民群眾是執法監督的最基本的力量,但由于現代法治意識缺乏,一直沒有從司法制度的設置和運作方面保障人民通過行使公訴權利直接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只停留在向有關國家機關或領導人檢舉、揭發、舉報上,實踐證明這與依法治國的要求有較大差距。循環經濟公益(至少其中的環境利益)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群眾是最直接的見證人。我國要重視人民群眾在循環經濟執法監督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應當讓群眾去參與、去行動。而參與的最好方式就是賦予公民和一切組織對循環經濟違法行為的公訴權。這樣,群眾通過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行使了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同時司法機關通過受理審查原告的起訴,對被告的行為作出司法判決,有效地懲治了侵犯循環經濟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張乃根.西方法哲學史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霍爾巴赫.自然政治論.商務印書館,1994
3.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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