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法基本問題分析

時間:2022-04-26 08:37:40

導語:循環經濟法基本問題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循環經濟法基本問題分析

摘要: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家鼓勵各個企業積極參與到循環經濟發展中來,從而實現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的目的。為此,循環經濟法也就受到了相關人員的關注與重視。首先介紹循環經濟法的基本情況及特點,而后對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問題進行探討,這對于未來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特點;基本問題

“循環經濟”一詞,已經成為當前大眾耳熟能詳的詞語之一。從本質上來說,循環經濟是一種生態經濟,是利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各種經濟活動。與傳統的經濟不同,循環經濟倡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協調進行,其最重要的特點是高利用、低排放。循環經濟理論的出現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思想。

一、循環經濟法概述

隨著循環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法自然而然成為國家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人士也開始對循環經濟法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看法。關于循環經濟法的定位問題,不同的人看法不同。但是,從筆者的角度來說,循環經濟法不僅是法律范疇內的問題,而且還是經濟范疇問題。循環經濟法更多的是屬于經濟領域問題,主要目的是致力于調和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循環經濟法是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是國家為了給社會經濟活動給予幫助、鼓勵與支持而產生的,歸根結底是要促進社會經濟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從主體方面來說,循環經濟法的主體有從事生產、服務活動的部門、社會組織與個人。而客體主要是指循環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循環經濟生活中所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從事生產、服務與消費的社會組織與個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第二,從事循環經濟活動的部門與從事生產、服務于消費活動的時候組織和個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循環經濟法類屬于宏觀調控的范疇,是調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循環經濟法的特點分析

從本質上說,循環經濟法類屬于宏觀調控。但是,與其他宏觀調控手段相比,循環經濟法又有很多明顯的特點:從立法層面上說,循環經濟法可變性較高、靈活性較強。從實質說,循環經濟法就是將國家的相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循環經濟法會根據國家和時期的不同而發生相應的變化。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社會等方面都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循環經濟各項立法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具有較大的變動性。從法律要素層面來說,循環經濟也有一些獨有的特點。循環經濟法的法律要素主要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規則以及法律原則等。法律原則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點,主要包括各種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前者在數量上占有絕對優勢,用來指導人們的各種行為。在法律規則方面,循環經濟法多采用強行性、提倡性和任意性相結合的法律規范方式。其中,強行性規則是國家強制的,而提倡性和任意性規則大多不需要直接國家強制,是提倡或者鼓勵人們采取某種行為。從法律表現形式層面來說,循環經濟法具有很多綜合性法律和單項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律法規。單項法律法規是綜合性法律的重要補充,目前我國已經有多項關于循環經濟的單行立法,如《固體廢棄物利用法》《能源節約法》。當然,為了保證循環經濟的順利進行,國家應該加快制定循環經濟的基本法。綜上所述,循環經濟法具有國家干預性,主要是為“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服務,從而實現資源環境的高效利用和清潔化生產,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法的主要作用主體有國家、政府、企業、各種中介組織及個人等,會涉及到多種利益的沖突與選擇,也需要政府、企業與個人的共同努力與配合;循環經濟法從實質上說是各個主體所進行的再利用性活動,符合“3R”原則的基本要求,致力于實現技能減排、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從容實現循環經濟法的立法宗旨。

三、循環經濟法基本問題研究

(一)國外循環經濟立法概況

日本、德國等的循環經濟發展相對成熟,循環經濟立法也相對完善,很多內容都值得我國借鑒。下面,筆者將用圖表的形式對其他國家循環經濟立法概況進行簡要闡述。兩種立法模式各有其利弊,兩者都從立法上體現了可持續發展,而其區別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從立法的指導思想方面來說,混合立法模式都片面強調環境保護,忽視了經濟發展,沒有從根本上階級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而單行法立法模式能夠進一步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能夠最大程度上提高資源利用率。第二,從立法的實施效果來看,單行法立法模式是一套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具有更為突出的實際影響力,法律之間的沖突較少。第三,從立法趨勢來看,循環經濟理念已經深入貫徹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領域,受到世界普遍關注,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污染防治領域。

(二)我國循環經濟法的立法情況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循環經濟”一詞在我國的出現時間較晚。直到20世紀70年代,我國才開始注意利用政策及法律手段推動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和提高資源的利用率。1985年,國務院才批轉了《關于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的若干規定》,為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活動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措施,有利于促進我國資產綜合利用工作的開展。多年來,我國各地區在循環經濟發展的法規方面都做出了不少的努力。1999年,國家《關于實施清潔生產示范試點的通知》,并選擇北京、上海等城市進行清潔生產試點。例如,江蘇省出臺《關于加快清潔生產步伐的若干意見》,從項目立項、資金支持、科研發展等方面為企業的清潔生產提出了優惠措施;遼寧省、陜西省也做出了相應的規范。這些清潔生產法規和政策的實施為地區清潔生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2002年,國家頒布《清潔生產促進法》,其主要內容是提高資源利用率、有效預防污染。該法規的通過標志著我國清潔生產法制化的開端,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性進步。2007年,全國人大循環經濟法領導小組多次征求意見,就各地區循環經濟草案中的相關問題進行協商。2009年1月1日,《循環經濟法》正式頒布實施。循環經濟法的頒布及實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對于我國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加強清潔生產等都有較大的促進作用,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明顯。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立法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上來說,我國關于循環經濟的立法還處于起步階段。盡管很多法律中已經對污染防治、資源的綜合利用等做出了規定,但是,能夠對全局產生重大影響的實質性法規的數量比例還是相對較少的,在循環經濟發展部分方面的立法仍然是空白狀態,如循環經濟發展所涉及到的財政、貿易、科技等領域。我國循環經濟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循環經濟法》中關于國家機關之間的職責劃分不夠明確。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能力有限,難以有效地協調審批和監督工作。而國務院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總攬循環經濟的審批工作,不能全面兼顧循環經濟各個方面的工作。這種情況下,腐敗行為很容易產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只需要與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搞好關系,就能夠順利拿到審批手續。而對于企業來說,相關法律制度形同虛設,不利于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第二,《循環經濟法》中對國家、地方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職責的規定不夠明確。該方面的規定并沒有設立獨立的章節,而是穿插在其他章節之中。例如,在第三章中規定,餐飲、娛樂等行業應該優先使用節能、環保產品,盡量降低資源浪費,防治環境污染。該種分散式的規定無法讓各類主題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也無法明確自己的具體職責。為此,國家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循環經濟法的立法質量,協調不同法律之間的關系,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要把握多種因素,選擇合理的立法模式。首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并積極借鑒其他過埃及的相關經驗;其次,要建立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盡量避免法律條文方面的沖突,保證執法工作等的順利進行;再次,要充分考慮當前需要與目標適當超前之間的關系。現階段,循環經濟立法要從實際出發,但又不能僅僅停留于顯示需要,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四、總結

《循環經濟法》中對于這些制度的規定大都是概括性的,很多制度的實施都需要單項法規來幫助貫徹實行。因此,在不違反《循環經濟促進法》基本情況的前提下,我們應該盡快制定各種單項法律法規。在制定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相關立法的存廢問題和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并注意協調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與配合之下,我國循環經濟法的內容會更為全面、完善,經濟發展也呈現出更為健康、良好的態勢。

作者:衛思瑜 單位:陜西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劉益強,鄒樹梁,郭平輝,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方法與綜合處理前分選工藝研究現狀[J].綠色科技,2013,(8).

[2]竇林娟,孫巧慧,常娜.日本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對我國的啟示[J].宿州教育學院學報,2012,(4).

[3]周長玲,于立杰.中國城市垃圾處置收費制度的健全與完善[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2,(5).

[4]李潔.循環經濟視野下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法律思考[J].安徽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2,(2).

[5]聶永有.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J].政治與法律,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