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原則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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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原則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稅收法定授權立法立法監督

[論文摘要]稅收法定原則是公民財產權的有效保障,是劃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其基本內容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未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這不利于依法治國原則和保障公民私有財產原則的實現。在憲法中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構建合理的稅收授權立法體系關系重大。

稅收是現代社會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聯系的紐帶,是公民與國家契約關系的體現與保障,是公民讓渡自己的部分財產權給國家以達到在彼此的權利沖突中尋求平衡及爭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所以,稅收與稅收相關問題規制的根據只能是公民意志協調的產物法律,這里的法律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命令等。稅收法定原則被認為是稅法中的帝王原則,是稅法體系建立的基礎,也是稅法體系得以建構的靈魂。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歷史沿革

稅收法定原則是資產階級法治主義思想和實踐的結晶。一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萌芽于1215年英國大憲章,其中規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允許課征”。這一規定正是“無論何種負擔均需得到被課征者的同意”原則的體現。1689年,英國資產階級取得了對封建王朝戰爭的最后勝利。在標志這一勝利成果的《權利法案》中,稅收法定主義思想被表述為:“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從而正式確立了近代意義上的稅收法定原則。其后,這一原則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訂立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及1791年法國憲法的《人權宣言》中都得到了更進一步的鞏固與發展。到目前為止,除朝鮮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中對稅收法定原則作了相應的規定。

二、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

關于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學術界存在不同的觀點。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將其歸結為租稅要件法定主義和稅務合法性兩個方面,另一位日本學者金子宏將其歸結為課稅要素法定主義、課稅要素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程序保障原則等四個方面。國內通說以學者張守文為代表,將稅收法定的內容歸結為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依法稽征原則三個方面,依法稽征原則也被表述為程序保障原則。

本文作者認為,程序保障原則不宜作為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原因如下:(一)稅收法定原則是在限制封建特權對公民權利肆意剝奪中產生發展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為公民的財產權提供了法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程序保障原則是在稅收法定原則確立后隨著理性政府思潮的涌起而確立的,其直接目的是為稅收法定原則提供程序保障。(二)稅收法定原則是在稅法立法階段的指導原則;而程序保障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且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是稅法執法階段的指導原則。顯然二者在內容上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三)稅收法定原則內容中包含程序保障實際上是對其內涵的顛覆。稅收法定原則之“法”根據“國民的同意”和“無代議士則不納稅”的理念,僅指國民代議機關即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在我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而稅收程序法立法中不可避免的要出現大量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規章,因為稅收征管技術的地域性強且變數多,為保障稅法的相對穩定,必須借助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立法效率高和操作針對性強的優勢。這就導致若包含程序保障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自相矛盾。

綜上,作者認為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三、我國未完全確立稅收法定原則

在當代世界,隨著各國法律理論的發展與法律制度的日趨完善,稅收法定原則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的憲法原則。但在我國,這一原則并沒有完全確立。

首先,我國憲法中沒有規定稅收法定原則。部分學者認為我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憲法規定。作者認為,憲法56條處于“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一章,沒有涉及國家稅收權力的規制與非我國自然人的納稅義務,依何“法”納稅和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如何等問題均在憲法中處于空白,顯然,該條款不足以揭示稅收法定原則保障人權的實質與內涵。

其次,在我國的稅法立法實踐中,稅法的立法層次低、行政法規越權,立法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程度不同地存在。據粗略統計,我國現行的稅收行政法規大約有30部,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大約有50部,而狹義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3部。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稅收立法權并不屬于法律絕對保留的事項,即有關稅收的立法權是可以通過授權方式賦予其他機關,包括行政機關、下級權力機關。

四、關于在我國建構稅收法定原則的思考

約翰·馬歇爾大法官曾說:“征稅的權力事關毀滅的權力”。在我國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開始逐步完善稅收法定原則:

(一)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稅收法定原則的有關內容。由于修改憲法的體例涉及重大,可以在現有的框架下對憲法第56條進行修改。規定“沒有法律依據,熱何人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收”將憲法第56條的主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改為“納稅人”。

(二)規范稅收授權立法。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稅收授權立法研究的重點不是其合理性問題,而是如何對其進行監督,保障其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問題。第一,增加稅收授權立法過程中納稅人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以便使授權立法具有正當性。第二,稅收授權立法中要明確授權的內容、范圍、目的,不得籠統、含糊。授權者應對授權立法事項具有明確的框架要求,被授權者必須在此框架內制定相應的規定。

(三)加強稅收立法監督。加強稅收立法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發展趨勢的適應性調查。對于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有重大意見分歧的稅收立法,必須接受公眾評議,對于公眾的評議意見.稅收法規的制定機關應當予以答復,其答復的內容應當予以公開,以監督評議制度的執行。建立法院對稅法中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個案審查制度,從而實現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否在授權范圍內立法。

奧爾森認為國家的出現是一個從“流寇”到“坐寇”的過程。“流寇”隨機掃蕩式的掠奪(保護費式的索取)會使人們更傾向于接受“坐寇”穩定和普遍性的稅收。“寇”與“王”、“賦稅”與“保護費”之間,怎樣才能清楚地劃清界限?這就要依靠稅收法定原則。如果納稅人不能通過立法中稅收法定原則的博弈來切實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所有權等權利,那么這種博弈只能發生在稅收執法環節,由此將直接導致國家權力基礎的動搖。綜上所述,在我國加強稅收法定原則的研究并且在法律體系中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關系重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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