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問題的國際法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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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問題的國際法研究論文

[摘要]全球變暖使北極在資源、交通、軍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斷凸顯,這一地區的法律地位和相關制度卻仍然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從而為有關國家爭奪的加劇埋下了隱患。俄羅斯等國對于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主張充分表明了這一點。應盡快在聯合國主持下,就締結一份全面的《北極條約》進行談判,凍結或者取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外大陸架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確立各國管轄范圍之外的北極海域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法律地位,明確北極科考、環保、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凍結該地區的軍事化使用。

[關鍵詞]北極;國際法;北極條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007年8月2日,俄羅斯“和平1號”深海潛水器在4261米深的北冰洋底羅蒙諾索夫海嶺插上俄羅斯國旗,此后,國際社會對北極的關注不斷升溫。其實,“冰冷”的北極成為世界各國的關注熱點并非偶然。簡言之,該地區資源、交通、軍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斷凸顯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確定性的持續存在,使其早已成為有關國家明爭暗斗的對象。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關系的種種跡象尤其表明,北極問題已經來到一個不同前途命運何去何從的抉擇關口:它既可能隨著有關國家爭奪的加劇,成為國際沖突新的“火藥桶”,也可能通過合理協調國家間利益,成為國際合作和造福人類的典范。

北極問題背后,既有錯綜復雜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鮮明和獨特的國際法問題。長期以來,學界對于北極問題的討論,主要是著眼于國際關系和雙(多)邊外交對該問題的緣起和影響加以分析,而對其中的主要國際法問題卻涉獵不多,如:北極地區目前在國際法上處于何種地位?有關國家關于北極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主張在國際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對北極法律地位有何影響?等等。本文的目的,首先在于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和回答,探索如何運用國際法妥善解決北極地位問題,即是否可能通過某種國際法機制的設計和適用,在國家間彌合分歧、促成合作。由此出發,本文還試圖就國際法在國際秩序中的作用提出一些作者的思考。

一、北極地區地理概況及其法律地位

北極地區是指以北極點為中心、北極圈(北緯66°33′)以內的廣闊地區,包括極區北冰洋、邊緣陸地及島嶼、北極苔原帶和泰加林帶,總面積為2100萬平方公里,約占地球總面積的1/25。北極地區的陸地面積近800萬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萬。〔1〕

北極地區氣候寒冷,環境惡劣。北冰洋冰蓋面積占總面積的2/3左右,其余海面上分布有自東向西漂流的冰山和浮冰。不過,近年來,全球環境變化和氣候變暖的趨勢在北極也得到了明顯的反映。根據300多名科學家組成的國際工作隊對北極為期四年科學研究的結果,北極的氣候正在迅速變暖,過去20多年中其速度差不多是世界上其他區域的兩倍,出現了冰川和海冰大面積融化、永凍層解凍、雪季縮短的現象。據預測,北極的夏季海冰至少有一半會在本世紀末溶化,到2100年該區域的氣溫將上升4℃-7℃。〔2〕在此背景下,北極地區的經濟、交通和戰略意義正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認知。

首先,北極是地球上極少數未開發的自然資源“寶庫”之一,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礦物和漁業資源。根據美國公布的一項官方估計,世界上尚未發現的石油和天然氣儲量1/4都在北極地區。〔3〕北冰洋沿岸地區及沿海島嶼還有儲量可觀的煤、鐵、磷酸鹽、泥炭和有色金屬。而且,隨著全球變暖、冰蓋融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北極自然資源的開發將變得現實可行,這對于有關國家(特別是北冰洋沿岸國家)無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

其次,北極還具有重要的交通意義。隨著北冰洋海冰消融和航海技術的不斷進步,美洲大陸西北部著名的“西北通道”(NorthwestPassage)和亞洲大陸東北部的“東北通道”(NortheastPassage)已被視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軸心航線”。“西北通道”位于加拿大北極群島沿岸,穿越北冰洋而連接大西洋和太平洋,蜿蜒5000余公里。該通道可以使從英國倫敦到日本橫濱的航行由14650海里縮短到不足8000海里,從橫濱到荷蘭鹿特丹的航程則從15640海里縮短到大約6610海里。〔4〕

此外,北極地區的軍事和戰略意義也十分顯著。該地區非常適合配備了核彈頭的潛艇隱蔽,因為北冰洋冰層可以有效地保護其不被飛機和衛星偵察設施發現,不停移動中的厚厚冰層還可以對聲波進行干擾,從而破壞水下監控系統的跟蹤,這些潛艇自身卻可以在冰層下自由行動。〔5〕基于這些原因,加拿大和美國等國已在其北極領土建立了多個軍事基地。

北極地區的邊緣陸地分屬亞洲、歐洲、北美三洲大陸北部。歷史上,北冰洋沿岸國(美國、加拿大、冰島、挪威、丹麥、瑞典、芬蘭和俄羅斯八國)之間曾有過一系列領土主權爭議,目前,這些領土(包含內水)劃分問題大多已通過不同方式得到解決,但仍然遺留了一些棘手的待決問題。例如,加拿大和丹麥對兩國之間的漢斯島(HansIsland)長期存在主權爭議。〔6〕此外,加拿大和美國對于西北通道的法律地位也一直存在爭議。加拿大堅持認為,其北極群島構成一個完整的“群島水域”,包括西北通道在內的該水域全部屬于加拿大內水。重視海上通行權的美國則認為西北通道是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國際海峽,不承認加拿大對北極群島水域的主權。〔7〕

更為棘手的是北極地區2/3以上終年冰封的海域。由于其“非陸非海、亦陸亦海”的特點,人們對這些海域的法律屬性和地位問題曾有過種種不同主張。加拿大和前蘇聯就曾先后于1909年和1926年依據“扇形原則”(sectorprinciple)提出了對北冰洋海域的主權要求。〔8〕不過,“扇形原則”在理論上和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中都沒有得到支持。越來越多的人認為,這些海域并不是陸地而是冰封海洋,而且冰隨著海流移動,因而不適于占領;相反,一般國際法特別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有關海域劃分和法律地位的規定可以適用。據此,北冰洋沿岸國家可以對以下幾個區域主張主權或管轄權:(1)一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與該國陸地之間的水域構成該國的內水;(2)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可以向外劃定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3)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沿海國可以劃定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4)一國陸地向海洋自然延伸部分構成該國大陸架。其中,內水和領海構成一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則不屬于沿海國領土。〔9〕除上述區域外,北冰洋的主體部分應屬于公海或“國際海底區域”,根據《公約》,前者實行公海自由原則,后者則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由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管理和開發,它們都不能成為國家占有的對象。

因此,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北極地區(特別是終年冰封的北冰洋海域)既不屬于“無主之地”,也不能說是處于法律真空。但該《公約》作為一份全球性的“海洋大憲章”,沒有也不可能從北極特殊的地理狀況、歷史和現實出發,對該地區法律地位和環境保護、科學考察、資源開發、軍事化利用等方面的制度作出專門規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外,專門針對北極訂立并且目前仍然生效的多邊條約僅有兩個:一個是為了解決北極斯瓦爾巴德群島主權歸屬問題,而由有關國家在1920年簽署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內容見下),另一個是1973年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和前蘇聯簽訂的《保護北極熊協定》。顯然,這兩個條約涵蓋的地理范圍或事項范圍十分有限。總之,北極法律地位和相關制度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一狀況與該地區戰略重要性的上升形成了巨大反差,從而為有關國家在北極爭奪加劇埋下了伏筆。還應看到,即使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其有關規定在北極地區的適用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以俄羅斯為代表的有關國家對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以下簡稱“外大陸架”)的主張恰恰表明了這一點。

二、俄羅斯有關外大陸架主張的分析

為了準確理解俄羅斯的有關主張,首先需要對《公約》第76條(大陸架的定義)加以分析。該條共10款,是在1958年《大陸架公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經過1973—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反復協商達成的,其主要規定可概括如下:

1.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第1款)

2.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第3款)

3.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緣:(i)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巖厚度至少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1%;或(ii)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60海里的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大之點。(第4款)

4.按照上述方法劃定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米深度各點的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第5款)

5.盡管如此,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陸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本款規定不適用于作為大陸邊自然構成部分的海臺、海隆、海峰、暗灘和坡尖等海底高地。(第6款)

6.主張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沿海國,應將有關信息提交在公平地區代表制基礎上成立的一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議,沿海國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劃定的大陸架界限應有確定性和拘束力。(第8款)

上述異常復雜的條文規定,是《公約》談判過程中不同國家利益妥協和折衷的結果。可以看出,《公約》對大陸架范圍的確定是以“自然延伸”(naturalprolon2gation)為基礎,同時為了兼顧寬大陸架國家和窄大陸架國家以及其他非沿海國的利益,采取了一個綜合距離、深度和地質地貌特點的大陸架界限標準。〔10〕該標準一方面允許窄大陸架國家(不足200海里)將其大陸架擴展到200海里,另一方面允許寬大陸架國家劃定超出200海里的大陸架,但后者要受到上述第76條第4款和第5款中所謂“愛爾蘭公式”(IrishFormula)的雙重限制。〔11〕

根據《公約》規定,提出外大陸架主張的國家應在成為《公約》締約國最長10年內向委員會提交所需信息,但2001年5月《公約》締約國大會決定,任何國家不應被要求在2009年之前提交信息。俄羅斯于1997年批準加入《公約》,也就是說,2009年是它可以提交所需信息的最遲時間。事實上,俄在2001年12月20日就提出了關于在北冰洋和太平洋劃定外大陸架界限的申請,這也是委員會自1997年正式成立以來收到的第一份相關申請。〔12〕根據俄羅斯的主張,北冰洋底包括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在內一直到北極點的120萬平方公里海域都屬于俄羅斯西伯利亞領土的自然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架是海底資源儲量最為可觀的部分,在北冰洋地區也是如此。根據預測,北冰洋地區蘊藏的石油資源大約有1300億噸,主要都在大陸架;其中僅俄羅斯所申請的外大陸架范圍內就蘊藏著約50億噸的標準燃料碳氫化合物。〔13〕

俄羅斯的上述主張,實際上包含兩個問題:首先,相關海底區域是否屬于俄羅斯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其次,假定前一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俄羅斯的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第76條第4款、第5款的限制?這兩個問題都需要以《公約》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地質地貌等方面的科學依據作出回答。委員會在2002年6月曾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了對俄羅斯所主張大陸架界限的審查結論,要求俄羅斯補充進一步資料和信息,或建議其根據審查結果修訂相關劃界主張。〔14〕俄隨后開展了多項科考活動(包括前述2007年8月進行的探測),并在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采取了土壤、水和生物的樣本,以謀求為上述主張提供更有利的證據。不過,俄羅斯的主張勢必面臨很多難以解決的困難和爭議。這一方面是因為《,公約》第76條所涉關于外大陸架范圍的依據或參數很多不易確定或難以得到認可,如海床的輪廓、坡度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不少大陸架沒有所需的海圖;所涉及的2500米等深線技術上難以確定,并且會因海平面的改變而改變;大陸邊外緣沉積巖厚度難以準確測定;等等。〔15〕而在自然條件惡劣的北極海域,要測定有關參數或提供《公約》要求的其他充分依據更是難上加難。截至2009年7月,委員會共收到51份關于在不同海域劃定外大陸架的申請,在其中8份已由委員會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的申請中,還沒有任何一項申請得到委員會的支持。〔16〕無論如何,相比有關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范圍的規定《,公約》中關于大陸架(主要是涉及外大陸架部分)范圍的規定更為復雜、也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在俄羅斯以外的北極國家中,挪威(2006年)、冰島(2009年)、丹麥(2009年)等都先后向委員會正式提出了劃定北極海域外大陸架的申請,有的(包括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等)早在2002年就對俄羅斯的申請提出了異議,認為“俄羅斯有關北極大陸架的主張存在重大缺陷”。〔17〕這似乎預示著,各北極國家在劃定該地區外大陸架問題上很可能形成既無法割舍、也難以破解的困局。這不僅僅是對《公約》外大陸架體制提出的挑戰,還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本已十分薄弱的北極現有法律制度進一步無序化。

三、構建北極國際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展望

正如英國《金融時報》的一份評論所指出的那樣,有關國家在北極地區展開的爭奪,凸顯了開發北極問題上的兩股趨勢:其中之一是北極正經歷始料未及的快速變化,部分表現為冰蓋以超乎人們預料的速度在溶化;而另一項則表現為大量危險的政治、法律和技術分歧尚存,威脅到地球上這塊最脆弱卻維持生命的地區的未來秩序。〔18〕

上述兩股趨勢的結果,使北極面臨著一系列重要而現實的威脅。例如,該地區尚待解決的領土歸屬和劃界問題、自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問題、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以及北極地區的軍事化利用等等,都可能進一步引發有關國家間的紛爭,加大在該地區爆發沖突的可能性,從而使北極乃至整個人類的美好未來蒙上陰影。

然而,在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多和相互依存關系日益加深的情況下,國家間“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格局也越來越明顯,這就要求各國在北極地區開展有效合作,為國際和平、發展和國家間的共同繁榮作出應有貢獻。這里,應當認識到:相關國際法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北極所面臨各種問題的重要原因;全面構建、完善北極法律制度,則是使北極成為“合作之極”、“共贏之極”的必由途徑。

任何一種有效國際法制度的形成,既不可避免地需要從以往相關實踐中獲取經驗,也必然要著眼于國際關系的發展并考慮所處理問題的特殊性。未來北極的制度構建,可資借鑒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南極條約》模式。1959年12月1日,美國等12個國家簽訂《南極條約》,規定了南極地區應專為和平目的使用、科學調查自由和國際合作、凍結對南極的領土要求等內容,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關于南極地區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等方面的所謂“南極條約體系”。〔19〕這一模式的吸引力在于,它為南極地區“量身定制”了關于其法律地位和相關法律制度的全面安排,而同屬極地的北極地區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也正在于此。

2、《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模式。總面積62700平方公里的斯瓦爾巴德群島位于北極巴倫支海和格陵蘭海之間,是地球上有人居住的最北的地方之一。根據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等18個國家1920年在巴黎簽訂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1925年中國、前蘇聯等33個國家也成為締約國),各締約國承認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權”,該地區“永遠不得為戰爭的目的所利用”,但各締約國的公民可以自由進入,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生產和商業活動。該條約使斯瓦爾巴德群島成為北極地區第一個也是惟一一個非軍事區。〔20〕

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模式。該《公約》對各種海域劃分和各國在有關海域開展活動的法律制度作了較為全面和一般性的規定。在以海洋為主、呈“地中海”態勢(周邊陸地包圍著中央的北冰洋海域)的北極,《公約》可以為這一地區法律秩序的構建提供重要基礎。

也應該看到,以上幾種模式對北極的適用各有其不足和局限性。例如,《南極條約》的制定主要針對的是以陸地為主的南極地區,而北極陸地劃界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未決的主要是海域的劃界和開發等問題,而且《南極條約》模式本身也是一個權宜性的過渡安排,并沒有為最終解決南極法律地位問題提供確定答案。《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無論是制定的歷史背景還是所適用的領土范圍都有較大的獨特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海洋法一般規定也不足以解決北極地區的若干特殊問題,《公約》關于外大陸架的規定更是有可能成為北極爭奪加劇的突破口。

總之,為北極地區確立一項全面而“合身”的法律制度雖然勢在必行,卻又十分不易。筆者認為,國際社會應著眼于各國的共同和根本利益,盡快在聯合國主持下成立一個北極委員會,作為開展多邊磋商的場所,在此基礎上就締結一份有效規范北極地區有關問題的《北極條約》進行談判。限于篇幅,本文就該條約可能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在承認北極國家有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定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前提下,凍結或者取消《公約》有關外大陸架劃界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基于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和《南極條約》凍結各國對南極領土要求的先例,在目前任何國家都未能依據該條獲得科學依據并產生既得利益的情況下,取消(或凍結)《海洋法公約》上述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不僅可能,而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確立各國管轄范圍之外的北極海域(包括根據《海洋法公約》應屬于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外大陸架的部分)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法律地位;借鑒《南極條約》中的“協商國制度”,由各北極國家和符合一定條件(如在北極設有科考站)的其他國家組成《北極條約》協商國,共同制定在相關海域從事科考、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活動的法律制度并監督其實施。其中,該海域的資源開發可以大體參照《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為國際海底區域規定的“平行開發制度”進行。

3、凍結北極地區(包括北極陸地和北冰洋海域)的軍事化使用,除各北極國家可以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內(5—10年)維持現有的軍事基地和已有規模的軍事利用外,所有國家均不得在該地區進行新的軍事化利用,并最終實現該地區的完全非軍事化。

4、以《北極條約》為核心,根據實踐的需要和未來的發展,就其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非軍事化等某些具體問題領域進一步締結相關的議定書,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的“北極條約體系”。其中,鑒于北極地區近年來所受環境污染日益加重并有可能對該地區乃至全球環境產生嚴重后果,〔21〕有必要盡快擬定一份《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對北極地區的環境影響評估、動物和植物保護、廢物和污染的預防及處理、執行機制等加以明確規定,并力爭使該《議定書》與《北極條約》同時生效。

四、幾點結論性認識

從政策分析的視角來看,國際法乃是國際社會成員為確認、厘清和實現其下述共同利益而作出權威決策的持續過程:維護最低限度的世界秩序(minimumworldorder),即,使未經授權的強制行動和暴力最小化,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爭取最佳的世界秩序(opti2mumworldorder),即促進人權、健康和環境保護、貿易與發展、社會正義等價值的形成和共享。追求最低限度和最優的世界秩序,都需要基于共同利益進行創造性的思考與行動,動員所有可能解決問題的技能和資源。〔22〕

在全球資源爭奪日益緊張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將目光投向北極。盡管俄羅斯在北冰洋底插上國旗的行為實際上僅僅是一種象征性舉措,因為無論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者一般國際法,這一舉動本身都不具有確定的法律意義;但是,對于這一舉措可能導致的連鎖反應和帶來的問題,我們卻不應等閑視之。它表明,氣候變化、能源和資源爭奪將成為國際關系中日益突出的一個主題并將深刻地改變世界。而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完善相關國際法制度、使之在國際秩序的建構中發揮建設性作用,已經成為各國需要共同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和挑戰。

從現實政治的角度來看,由于國家間利益的沖突和立場的分歧,要達成任何一項得到各國(包括主要北極國家)接受的北極法律制度,以便在該地區“維護最低限度的秩序”和“爭取最優的秩序”,這絕非易事。不過,在多元化世界中求同存異、和諧共處已經成為當今時代的潮流和趨勢,任何國家都不能不在錯綜復雜的國家利益“博弈”中著眼于合作和共贏,使極地開發為人類共同利益服務。事實上,正如人類歷史已經表明的那樣,只要本著以現實為基礎,以未來為指向,以共贏為目的的精神,國際法應當成為也可以成為促成有效國際合作的工具。畢竟,正如一位著名學者在反思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關系時所指出的:國際法為國際關系帶來的穩定性,是各國追求其本國利益的必要基礎;盡管國際法也會給國家帶來制約和不利,但這遠遠小于國際法所帶來的好處。〔23〕

中國是1920年《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的締約國,有權依據該條約進入斯瓦爾巴德群島地區開展正常的科學考察活動,并已在2004年7月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北極科考站“黃河站”,開展了多次北極科考合作。作為一個新興的發展中大國和“和諧世界”理念的倡導者,中國可以立足于本國利益和各國共同利益的統一,通過推動多邊合作和北極法律制度的完善,為北極問題的妥善解決作出應有貢獻。[論\文\網LunWenNet\Com]

〔1〕以上信息參見新華網資料:/zil2iao/2006207/13/content-4826007.htm。

〔2〕TheArcticClimateImpactAssessment(ACIA),ImpactsofaWarmingArctic:ArcticClimateImpactAssessment,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4,p.10.

〔3〕AndrewKing,“ThawingAFrozenTreaty:ProtectingUnit2edStatesInterestsintheArcticwithACongressional2Execu2tiveAgreementontheLawoftheSea”,HastingsConstitution2alLawQuarterly,Vol.34,Winter2007,p.330.

〔4〕〔5〕RoyA.PerrinIII,“CrashingThroughtheIce:LegalControloftheNorthwestPassageorWhoShouldBe‘Emper2oroftheNorth’”,TulaneMaritimeLawJournal,Vol.13,Fall1988,p.140,p.141.1985年夏天,美國“北冰洋號”破冰船進行了一次從格陵蘭島經“西北通道”抵達美國阿拉斯加的航行,據稱比經行巴拿馬運河節省了大約30天時間和50萬美元費用。

〔6〕爭議的主要原因是,這個面積僅1.3平方公里的小島下面可能有豐富的石油資源,而且它處于一條重要國際航道的中心。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島嶼歸屬對相關大陸架的劃界和西北通道的歸屬也具有重大影響。SeeMarkJarashowetal,“UNCLOSandtheArctic:thePathofLeastResistance”,Fordham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0,May2007,p.1593.

〔7〕DainaLawrence,“USandCanadasplitonArcticseaway”,/cms/s/0/a2fb8f4a25022211dc2a6b020000779fd2ac.html.以上兩種對立主張的法律依據可分別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部分(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第34—45條)、第四部分(群島國,第46—54條)。

〔8〕關于加拿大和蘇聯的主張及相關評述,參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M〕,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頁。

〔9〕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主要是享有對自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等主權權利,在大陸架則可以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其行使主權權利。有關規定可分別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部分(第55—75條)和第六部分(第76—85條)。一些媒體和學者對北極大陸架及其資源引發的爭議使用北極“領土爭奪”或“主權歸屬爭奪”的表述,這是欠準確的。

〔10〕參見屈廣清主編:《海洋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頁。

〔11〕〔15〕R.R.ChurchillandA.V.Lowe,TheLawoftheSea(3rdedition),Manchester:ManchesterUniversityPress,1999,pp.1482149,p.149.

〔12〕俄羅斯的申請涉及巴倫支海、中北冰洋、白令海和鄂霍次克海四個海域,其中與北極地區有關的主要是前兩個海域。ReceiptoftheSubmissionMadebytheRussianFedera2tiontotheCommissionontheLimitsoftheContinentalShelf,Ref.No.CLCS.01.2001.LOS(Dec.20,2001).俄羅斯提供的基本信息可參見:/Depts/los/clcs-new/submissions-files/submission-rus.htm。

〔13〕董愛波《: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俄瞄準北冰洋資源》,/world/2007211/08/content-7033171.htm。

〔14〕委員會審查結果和建議的摘要可見于:《海洋和海洋法:秘書長報告》(A/57/57/add.1,2002年10月8日由第5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38—41段。

〔16〕相關信息參見:/Depts/los/clcs-new/commission-submissions.htm。

〔17〕如美國認為,俄羅斯未能提供充足的信息來評估其外大陸架2500米等深線和大陸坡腳的位置,而且其關于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的主張與《公約》第74條第3款大陸邊“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的規定相沖突。UnitedStatesofAmerica:NotificationRegard2ingtheSubmissionMadebytheRussianFederationtotheCommissionontheLimitsoftheContinentalShelf,Ref.No.CLCS.01.2001.LOS/USA(Mar.18,2002);SeanMurphy,“USReactiontoRussianContinentalShelfClaim”,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6,No.3,Oct.2002,p.969.

〔18〕《北極石油屬于誰?》,/sc/sto2ry.jsp?id=001013735&pos=COVER-STORY。

〔19〕相關內容可參見白桂梅:《國際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355頁。截至2009年4月,《南極條約》的參加國共有47個。

〔20〕相關信息參見:/view/336219.ht2ml。

〔21〕關于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保護的有關問題,可參見:Melis2saA.Verhaag,“ItpsNotTooLate:TheNeedforACom2prehensiveTreatytoProtecttheArcticEnvironment”,Georgetow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Review,Vol.15,2003,pp.5552579。

〔22〕Lung2ChuChen,AnIntroductiontoContemporaryInternation2alLaw:APolicy2OrientedPerspective(2ndedition),NewHeaven:YaleUniversityPress,2000,p.ix,p.xiii.

〔23〕ArthurWatts,“TheImportanceofInternationalLaw”,inMichaelByersed,TheRoleofLawinInternationalPolitic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p.7.

本文關鍵詞:北極國際法北極條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