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程序保障論文

時間:2022-08-26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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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程序保障論文

[內容提要]實現海事審判實體正義,須臾不可或缺正當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實踐無不證明其為顛撲不破的真理。本文通過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程序保障這一基本視角,用辯證的方法客觀地評述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之優與劣,并以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為工具探討了該法在審判實踐中的功能與價值,即實現程序的絕對的、“看得見的”公正暨保證實體審判的相對公正,以此期許本文能給這一新法以恰當的學術定位――開創太平洋西海岸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之新時代。

[關鍵詞]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正義,海事審判,海商法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生效施行,為我國實現2010年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標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礎,為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追求建立了優良的程序保障機制,并與我國新世紀法院“公正與效率”之工作主題完美契合,標志著我國海事審判進入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的全新發展階段。

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的程序正義的保障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顧名思義,是一部程序法,它是關于法院行使海事審判權,對當事人訴至法院的海事權利爭執或海事法律關系依實體法進行審理判斷的規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規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爭執。冠“特別程序法”之名,皆因從法律分類講,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類,海事審判程序并非獨立的一類審判程序,它只能隸屬于民事審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審理海事案件,應優先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只有當其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事訴訟法》。

海事審判屬民事審判大范疇,適用《民事訴訟法》是適當的。《民事訴訟法》許多規定,如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庭審程序、調解制度等,對海事案件審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規制作用,可以達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認,海事審判又具自身之獨特性,這導源于水運法律雙軌制以及海事審判的強烈專業技術性、涉外性和日趨國際統一性。《民事訴訟法》作為民事訴訟基本法,在總體制度框架方面可滿足海事審判需要,但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已不能適應海事審判特點,準確說從來就沒有適應過這種特點。對此,試作如下說明:

我國水運法律雙軌制是:在跨國越境的遠洋貨物運輸方面,采《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之主要規定,實行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且賦予承運人以單位貨物責任限制權。即在遠洋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過失導致貨損,承運人應擔賠償之責;但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方面過失而致貨損,承運人免責,即實行被譽為“海商法基礎”的駕駛過失免責和管船過失免責制。而在內河及沿海貨運中,實行《合同法》下的嚴格責任制,一旦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承運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允其過失免責,且不享單位貨物責任限制權,對貨損須全額賠償。水運法律雙軌制要求遠洋貨物運輸適用《海商法》第四章規定,內河及沿海貨物運輸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規定。

海事審判的強烈專業技術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等海事侵權案件審判中,常關涉航海技術、船舶構造與性能、救助技能與防止環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損理算等專業技術非常強的問題,可能會使審判變得異常繁復,按通常審判規則無法進行有效審理,甚而至于可能會使審判結果發生偏差,悖離司法公正的根本準則。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現場不可能留下如汽車肇事那樣的道路痕跡,不可能保存事故現場,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緊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難以為對方所了解,且易發生事后針對對方證據材料偽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證據的行為,從而使法庭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困難重重。若按《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質證規則,允許當事人不受時間限制地舉證、質證,則極可能出現一方有針對性地修改證據或作偽證,而使先提供證據材料的另方變主動為被動。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實行證據保密制度、限時舉證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訴訟制度,而這是現行《民事訴訟法》所無法滿足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章第一節的規定彌補了這一不足,從程序上保證了對這類案件的公正審判。

海事審判的涉外性,狹義方面是指海事審判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合伙組織的案件,廣義方面還包括涉港、澳、臺的海事案件。涉外海事案件的審判,與純內國案件相比,應特別注意貫徹執行國家主權與獨立、平等互利、海事訴訟權利同等和對等、信守我國所參加的海運公約、尊重與參照執行國際航運慣例等海商法基本原則。

海事審判的日趨國際統一性是指,伴隨海運公約大量出現,統一實體法規范在海商法律中占居較為主導的地位,且國際民間組織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及標準合同文本的大量使用,使海商法有了較大的國際統一性,從而使主要適用這類實體法的海事審判也隨之國際化、統一化。“一百多年來,世界各國從來沒有停止過尋求海商法在世界范圍內統一的努力”,新千年到來之際,海運公約、海運慣例、各種標準合同互為補充,海商法的國際統一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規模和程度,以這種統一海商法為基礎的各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化已成為每一個開放國家所無法也無須阻擋的潮流。盡管不能否認,根據主權原則,一國家司法機關不可能適用外國程序法,目前也沒有統一的程序方面的國際公約,但是,當某一種程序規范業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并經證明為行之有效時,則有關國家可通過主權行為修訂其程序法,或制定新法律,將這種程序規范納入本國程序法范疇,從而與涉外審判的世界潮流合拍。

海事審判的以上特點,決定了海事法院審理案件時適用的實體法有《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國內法以及我國所締結或加入的海運公約,甚至可能適用外國法律或眾所周知的海運慣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就是要與這些實體法配套使用,且主要是與《海商法》、海運公約、慣例或外國法律等配套使用。它與這些實體法的關系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兩者互相依存,不可分離。這些實體法所規定的是在船舶關系和海上運輸關系中,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所規定的是怎樣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受到保護并得以實現。《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具有所有程序法的本質特征,即保障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實現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的公正,從而力求凈化海事訴訟制度中的對話空間、緩和因海事爭執引發的緊張氣氛,并展現具有時代特色的訴訟文明和文化素養.

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成功審判經驗的結晶

一部滿足于審判需要的新法律的制定與頒行,不外乎是已有的成功審判經驗總結升華的結果、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的條文化法律化的結果以及對國外立法經驗借鑒揚棄的結果。由于我國“法學界限于對海商實務的了解不足而對海商法涉之不深;海商實務界則由于缺乏堅實的法學理論

的有力支撐而難以推動海商法研究向縱深發展”,整個海商法律和海事審判理論研究是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的,因而很難說《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的法典化結晶,相反,我們倒是基本可以斷定,這部法律是審判經驗總結和域外經驗借鑒的產兒。

海事法院成立十余年來,摸索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審判經驗,這些審判經驗有的表現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的則以海事法院工作簡報或內部規定為載體,而另一些則以海事法官調研論文形式出現,總之都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具法律強制力。《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將各種形式的海事審判經驗作了系統化的科學提煉和總結,使之條文化、法典化,賦予了法律的強制力。海事法院的審判經驗能否稱之為“司法性造法”是有爭議的,我國屬成文法國家,原則上不允許法官造法,但是,這種審判經驗的形成,特別是最高法院的海事司法解釋,又較為符合“司法性造法”的屬性,即“當現行的實在法淵源或非實在法淵源不能給他(法官)以任何指導時或當有必要廢除某個過時的先例時他所必須訴諸的一個最后手段”.無論如何,如果說沒有偉大的實踐就沒有偉大的理論的話,那么可以說沒有海事法院十余年的審判經驗積累,就沒有今天這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具體而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海事審判經驗的總結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關于管轄的規定。海事法律關系是以船舶為中心而發生的受法律調整和規范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船舶的中心地位決定了各國海商法律對船舶的特別關懷。關于海事訴訟地域管轄問題,海事法院曾實踐過以船籍港作管轄連結點而取得管轄權,其實質是借鑒以自然人戶籍所在地作管轄連結點的做法,是船舶擬人化處理的典型形式之一。以船籍港作管轄連結點,便于法院對船舶登記狀況調查取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明確規定,船籍港是海事侵權行為案件、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案件、船舶抵押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的連結點之一,從而擴大了對案件地域管轄的選擇范圍,便于當事人訴訟,也便于法院審判。當然,由于我國沿海經濟發展不平衡,船舶的船籍港多集中于經濟發達地區,以船籍港作地域管轄連結點,可能會使案件集中于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海事法院,造成各海事法院間案件管轄不平衡,這需引起我們的警惕。

(二)關于海事請求保全的規定。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實現,對被請求人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最高法院于1986年1月31日了《關于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1987年11月29日了《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對訴前扣船和拍賣被扣船舶作了明確規定。此兩規定經七、八年實踐,在積累了豐富經驗后,最高法院又于1994年7月6日公布《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和《關于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文件。盡管這兩個文件不是法律,但其本身卻是典型的海事審判經驗的總結與升華,同時也是對有關公約、慣例和習慣作法的借鑒與吸收,為《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內容的制定奠定了實踐基礎。自海事法院成立至1999年8月,海事法院共扣押中外船舶近1,500艘,并拍賣了其中部分船舶,另外還有相當的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扣押和拍賣的實踐,其間的經驗十分豐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將此等經驗提升為法律,規定在整個第三章中。由于以豐富的成功經驗為基礎,在今后的實施過程中相信將會取得較滿意的效果。

(三)海事證據保全與海事擔保。海事證據保全的規定,超越了《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保全的內容,根據海事審判經驗,首次在我國法律中明確了訴前證據保全問題。海事擔保是海事訴訟程序過程中的責任擔保,是對未來可能的海事損害賠償責任或海事給付責任的特殊保障和有效補充,突破了民事實體法債的擔保制度的附隨性規則,具有相對獨立性。海事擔保是一種程序上的擔保而非實體法上的債的擔保。程序上的擔保在《民事訴訟法》個別條款中有規定,但如何具體操作付之厥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根據海事審判實踐作了全面規定,如海事請求人、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方式、數額、請求擔保數額不當造成損失的賠償等。

(四)關于送達的規定。這方面的規定只有兩個條款,但卻是典型的帶有前瞻性的經驗式立法,其中海事訴訟法律文書可以“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的規定,即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的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海事審判中常見的送達難問題。海事案件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常常不在海事法院所在地,甚至不在海事法院的司法轄區內或不在中國境內,送達便成為海事訴訟的一個棘手問題。對轄區外當事人,直接送達因成本太高而幾乎不可能,委托送達固然合理和經濟,但被委托法院自身任務繁重,且不排除有的被委托法院送達人員不負責任現象,從而使委托送達難以盡如人意。郵遞送達是一種較好的方式,但若被送達人未將送達回證寄回,也難以確認送達的有效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關于送達的前瞻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務中的難題,應在技術可行的前提下廣泛采用。但是,對《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關于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的規定,是否也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開庭傳票?筆者對此存有疑慮,畢竟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處理,法院以“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傳票后,倘無“送達回證”之類的證明材料附卷備查,當事人以未收到傳票為由抗辯,法院將十分被動。看來這一前瞻性規定尚需接受實踐的檢驗和過濾。

三、《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吸收、借鑒外國及國際海運公約成功做法的優秀成果前文已論述了海事實體法和海事審判國際統一的總體趨勢,盡管有學者未必贊成此觀點,然而就我國現實做法而言,我認為總是在自覺地迎合著這一總體趨勢,《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制定與頒布,就是這種自覺迎合的一個證明。我國參加制定的《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規范了扣押船舶的主要內容,而這些主要內容基本被《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全盤接受。如,何種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船的規定方面,《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條規定的22種情況,與《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的相關規定除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外,沒有實質性差別。其妙處,大而言之,就是樹立中國對外開放形象,取得扣船程序問題在國際范圍內的一致,利于推動海上運輸國際發展;小而言之,則可以樹立我國海事法院在國際海事司法領域之公正形象,擴大涉外案件的受案范圍和數量,降低訴訟成本,提升審判質量。《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是在《1952年扣押海運船舶的國際公約》及1985年和1994年兩個扣船公約草案基礎上修訂完成。以近半個世紀的國際扣船實踐為基礎而制定出的公約,理應較為完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此基本全盤接受,當屬應然之舉。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了一種全新的行為保全制度――海事強制令制度。在海事訴訟中,可能會遇到這樣的訴訟請求:強制侵害人停止灘涂污染或海洋污染行為,強制相對方及時交付貨物或及時提貨,強制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等,這種訴訟

請求以要求對方作為或不作為為目的,法院是否可以據此命令對方作為或不作為?《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給出了肯定回答,即海事強制令的規定。海事強制令是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而制定,是對外開放的一個成果。該規定可能會對《民事訴訟法》產生較大影響。《民事訴訟法》的保全制度僅指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沒有行為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內容。海事強制令本質上是一種行為保全制度,經若干年的實踐和完善,很可能被《民事訴訟法》所吸收和借鑒。

四、簡短結論

作為保障海事審判所追求的實體正義的程序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科學總結了1984年海事法院成立以來的成功審判經驗,合理吸收了各主要海事審判國家行之有效的海事訴訟立法,充分借鑒了有關海運公約的相關規定,符合國際海事訴訟立法的總體發展趨勢;它必將在保障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正當追求過程中,同時實現其自身的法律價值――程序正義。盡管客觀上“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難免有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但瑕不掩玉,其頒布實施,必將對21世紀中國海事審判起巨大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