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會責任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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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主要發達國家自二十一世紀80年代末以來,掀起了一場廣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管制的大討論,其主要焦點圍繞著公司股東、董事、監事、職工、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系,涉及如何重新認識股東的法律地位、公司經營決策與執行、公司的社會責任等基本問題。我個人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作為西方學者提出的一種新理念對我國的公司法修改具有很大的借鑒,因此本文企圖從公司的歷史沿革、社會責任的提出及其概念著手,分析確定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從借鑒國外有關立法出發,對我國公司的社會責任進行一定的探考,并在此基礎上就我國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公司的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公司的環境責任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公司這樣一個經濟實體已日益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最基本的市場主體。公司自中世紀在歐洲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產生以來,以及康孟達組織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幾百年的歷史,然而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的產物也隨之發展并且完善起來,同時,也成為了當今商品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企業組織形式。它以其特有的適應社會化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適應商品經濟組織發展的管理體制,在近代商品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一、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提出
早期的公司立法具有很強的“個人為本位”的個人主義色彩,使人們在對公司的認知上僅看作是由股東共同出資共同收益共同承擔風險的組織體,并把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也就成為了公司的唯一追求,因此公司的定義也被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組成的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企業法人。然而伴隨著公司數量的日益增多,并且公司這樣的一個經濟實體在如今的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中也日益顯得重要并承擔起主要的力量,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這樣一個新的概念也油然而生,社會本位觀和利益均衡的觀點對于現代公司立法影響也是十分明顯的。在經濟利益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公司目標不應是只以營利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則更應該兼顧社會利益。
“公司的社會責任”這樣的一個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提出的,由于當時資本主義條件下自由放任經濟學思潮的影響,國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場自由導致了資本家們的盲目追逐私利。同時又引起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周期性的經濟危機的出現,公司對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日益嚴重起來。
于是,有些國家就開始越來越多的修改他們的公司法,加強了對公司的限制,那種漠視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做法受到一些大公司的經營人員和立法者的拋棄,越來越多的經營者主張引入利益關系者參與公司的管理,從而突出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所以公司的社會責任就是公司不僅是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型競爭者的利益、當地社會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的利益及其整個社會利益等于此相關的利益內容,因此公司的社會責任更加強調的是對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護,以此糾正立法上過度對于股東利益的保護,從而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性。
二、分析確定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公司作為法律上承認并賦予一定權利和義務的經濟實體,是以營利為基本目的,為了其公司出資者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以追求經濟利益為最終目的的經濟實體。所以,我們也必須看到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上的人,它占有并處置了社會上大部分的資源,也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如: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等方面的責任。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價值的一部分,在管理學界最有影響的學者之一彼德.德魯克也認為:任何一個組織都不只是為了自身,而是為了社會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只是股東爭取利潤的工具,更應該成為其他社會利益者服務的工具。股東利益最大化并不完全等于企業創造社會財富最大化,而是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這才是現在企業的經營管理目的,符合現在管理學要求的一種合理的管理理念。
我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結合體,要求社會公平和市場效益的一致,始終把社會公平放在突出的位置,因此提出公司社會責任主要有以下三個意義:
1、預防公司濫用經濟力量
公司是生活資料和勞動力得以聚集最佳的結合,也是最大最合理的經濟實體,是對全社會經濟資源予以合理配置的重要市場主體,并不是其他形式的經濟實體所能比擬的。從整個世界的經濟發展來看,運作好的公司的經濟力量只會越來越強,社會財富也將會越來越向公司集中。在世界500強的財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一些跨國公司的勢力就可以和一些小國的勢力相提并論,因此公司對社會的影響也會逐漸增大,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就可以預防公司的經濟力量被人為地濫用來損害社會利益。
2、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發展
公司持久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協調工作的結果,也體現了來自不同資源提供者的貢獻,因此公司治理結構還必須包含與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并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之間就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保護企業財務健全進行積極合作。現代經濟的發展已經表明:物質資本對公司的發展作用日益減弱,人力資本,尤其是掌握各種專業知識的人力資本更能決定公司的興旺發達,公司職員所擁有高素質的勞動比物質資本更為稀缺。因此,我們不能把公司只簡單的看作股東之間的聯合體,而應看作是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以及債權人等相關的利益關系者所組成并享有一定社會權利和承擔一定社會義務的契約性組織。我認為任何一個健康的企業必須要與外部環境的各個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一種良好的關系,從而達到一種雙贏的目的。我們在日常的行政管理當中,處理好公司、股東與之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會聲望。比如通用公司,他就十分注重在公司與員工、消費者之間建立良好的關系,從而為他們提供優秀的個性化的服務,并且讓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司的運營當中來。因此,適當的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不僅不會阻礙公司的發展,從某種程度上講會很好地促進公司的發展。因為在市場經濟當中,公司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做公司如做人,公司所做出的任何一個動作,無論是規范性的動作還是非規范性的動作,必將會對經濟市場中的交往秩序產生一定的影響。公司不僅是推動經濟發展的生力軍,也是維護良好經濟秩序的締造者,所以增強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公司向前發展的催化劑。
3、有利于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
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因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加上市場經濟下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利益相關者單憑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無法與公司強大的經濟實力相抗衡,因此公司往往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一些不合理的行為,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損失。在中國,消費者買假貨,債權人拿不回自己的債款之類的事情經常會見之于報端,所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完善公司立法、規制公司行為便顯得尤為重要。
三、借鑒國外有關立法,對我國公司的社會責任進行一定的探討,在此基礎上就我國公司法的修改提出幾點個人建議
我國公司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為我國公司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建立立下了汗馬功勞。但由于公司法制定時間較早,加上現代公司發展中出現的大量新情況新問題,我國的公司立法也未能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及時的論證和研究以做出相應的政策調整。另外,借鑒西方學者們對公司立法的一些新的探討,從目前的適用情況來看,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已是不可避免,公司社會責任的提出應該成為我國公司立法上一個必須直面的話題。要想公司的社會責任在公司法上得到體現,就必須突破原有公司法的局限性,擺脫過時的、片面的強調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法理念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以及一些陳舊的原則,給公司目標以重新的定位——營利性與承擔社會責任并重,實現公司與社會角色的重新定位。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強化社會責任的前提是借鑒各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共性,因此對于我國公司法的修改我個人有以下六條建議:
1、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不應只是單單的規定“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是應當明確地把公司的社會責任寫入公司法,從而強調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法律保護,以適應公司立法由個人本位逐步轉變為社會本位和個人本位共存的趨向,貼近當今的經濟制度和世界的發展趨勢。并且,公司的社會責任可以進一步明確為營利性以及承擔一定社會責任共同性。于此同時,在公司法中應將公司的概念明確以下幾個要點: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共同出資組成,以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為存在目的,而且以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締造與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為責任,享有一定社會權利并承擔一定社會義務的社會實體。這種社會利益應該適當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會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利益等內容
2、我國公司法中沒有給公司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是對于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了說明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國外公司立法中大都對公司給以明確的定義。因此,我國公司法中也應該對公司的定義予以明確,以避免實際應用中的曲解。由于公司實踐的不斷發展和國外公司法研究的巨大成就,我們的定義應該體現這些成果,因此可以定義為“兼顧社會利益不以營利為單一目的的企業法人。”要求公司兼顧社會利益是為了加強公司的職業道德,防范經營風險,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為良好的經濟秩序創造有利條件,這樣的定義符合公司法的發展趨勢。
3、現代公司經營日益專業化和復雜化,對經營者的要求越來越高,經營者的自身素質也越來越決定著一個公司的發展。而且股東會并非常設機構,不可能對公司的任何突發事件通過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及時做出處理,同時,一些股東搭便車現象的存在也表明了股東會中心主義的不足。因此自1937年德國率先強化董事會職權起,西方各國公司立法中也逐漸放棄了股東會中心主義,建立了以董事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所以,我國公司法的修改也應順應這種發展:確立董事會中心主義,讓董事會對更加廣的利益主體負責,授權董事在做出公司經營決策時適當地考慮非股東利害關系人利益,而不僅僅只對股東們負責。這也是國外司法判例越來越普遍的做法,因此在董事會成員中建議借鑒美國等公司制度發達國家的經驗設置獨立董事,適當地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以糾正目前公司法中內部董事比例過高的現象。這里的外部董事是指在董事會中設置一個由來自公司外部,且獨立于公司業務執行委員會的外部董事組成的內部委員會專門行使經營監督職權。這個外部董事應當由職工和社會某些法學人士來擔當。在美國,公司社會責任通常被認為公司的董事們作為公司各類利害關系人的受托人,而積極實施利他主義的行為,以履行公司在社會中應有的義務。因此公司法中應明確董事對利益相關者負有一定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適當地照顧到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否則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4、“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性質而言,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監察機構,對于公司的正常運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監事會的完善十分重視。我國有必要依據公司的社會責任,借鑒國外的有關做法來強化監事會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可以借鑒日本1993年對《商法》的修改規定,在監事會中設置外部監事,以加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監督的實際效果,以保證監事會工作的有效進行。
5、有限責任制度被喻為現代公司的三大原則之一,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礎和核心,被西方學者稱為可以與蒸汽機相媲美的偉大發明。有限責任的確立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從而大大提高了股東們投資的積極性,對經濟的發展曾起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著極大的局限性,其主要弊端就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不足。在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自己的風險降至最低限度,實際上也就是將公司的經營風險轉移給債權人。有限責任原則,實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濫用時,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將會受到輕視,從而使不當行為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等)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目前我國公司法中沒有對此情況進行規定。我個人認為,在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形式躲避法律,進行欺詐的現象還較普遍。因此,將公司獨立人格絕對化,片面強調股東在任何情況下對公司的債務都不負責,勢必會助長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有違法律的價值,不利于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所以,應當借鑒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在公司法中加入規定,為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可以不考慮公司的獨立人格而直接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6、美國學者薩克斯在他的一篇著作中寫到“像清潔的大氣和水這樣的共有財產資源已經成為企業的垃圾場,因為他們不考慮這些毫無利潤的人們普遍的消費愿望,更談不上對市民全體利益的考慮了。”因此公司對于環境的污染已經成為世界上一個不爭的事實。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面對著入世后國外公司的大量涌進,特別是在黨中央吹響西部大開發的號角下,必將會有更多的公司加入到這場偉大的開發中,對西部環境的保護是我們在開發中必須要時刻重視的一件大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在我國的確立,意味著我們更有必要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我們早已脆弱的環境。公司法作為公司的組織法和行為法,有必要對公司的環境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四、總結個人觀點
公司的社會責任作為西方學者首先提出的先進理論,其適應了西方公司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歷程。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更加注重的是公司的經濟效益,因此學者們更多關注的是國外那些有利于公司如何贏利的制度設計,而對公司的社會責任的討論并不是很多,甚至有些抱回避的態度。我們主張在公司法中借鑒國外的先進制度,既體現了立法上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做法,又符合了中國入世后法制上要與世界接軌的迫切要求。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主張公司的社會責任并不是從根本上否定公司的營利性,而是認為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顧及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使這種營利性能更好地為整個社會服務。因此,在公司的社會責任上,
我們反對兩種傾向:一種是完全否認公司的社會責任,只看到股東們的利益,而看不到其他社會利益者的合法權益;另一種就是過度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完全否認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體,把公司完全看成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讓企業來辦社會。我們提倡由公司去體現社會制度,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我相信對公司的社會責任這一理念的探討將會對我國公司法以及相關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產生一定的影響,也會為我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進一步的完善提供寶貴的理論依據。我也相信:我國的各種制度和立法一定會越發科學和完善,社會經濟會保持良性循環,最終一定會實現祖國的繁榮富強!
參考文獻
[1]石少俠,公司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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