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分割的法律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1 09: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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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產分割的法律研究論文

一、我國離婚訴訟中關于房產分割的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我國城鎮化的水平持續提升,不斷有大量人口涌向城市,盡管這作為國家達到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以及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城市化快速發展客觀上使得城市用地緊張,而且日益增加的房屋需求量不斷推動房價上漲,所以對于很多人來說,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產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產權分割時,夫妻雙方都會對家庭共有房屋產權存在客觀需求,而且婚姻關系結束更增加了對房屋的需求量,所以如何公平地分割夫妻共有房產成為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的焦點。

二、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現狀和問題的原因

(一)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現狀和問題的立法原因

第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是婚姻家庭關系,而婚姻關系區別于其他社會關系,具有其特有的特征。如何處理離婚訴訟案件中涉及的不同房產類型,以及如何分割能更利于家庭生活的穩定及和諧,應當作為立法者們首先重視的問題。但是上述問題并非主觀憑空想象得來的,更不是主觀臆造的,它需要從現實生活中的體驗中得出。所以在立法過程中,廣泛采納民眾的意志應用到立法,是法律工作者需要做的重要工作。

第二,相關法律規范的更新速度不夠及時。

由于我國社會快速發展,不斷出現一些新問題,這就要求婚姻法作出相應的與時俱進的變化,特別是針對離婚訴訟案件中對于房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范。盡管婚姻法已經對婚姻家庭關系存在期間的家庭共有財產作了相應規定,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日益豐富,如按揭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婚前購房婚后獲得房產證等多種情況不斷涌現,亟待對此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制。

(二)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現狀和問題的司法實踐原因

第一,法官的主觀認同不一致。

因為婚姻法的相關規范不夠完善,使得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的諸多疑難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這就需要法官在受理案件時,依靠自己的工作經驗,主觀理解與判斷。所以,法官的個人綜合素質直接影響到其受理的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的公正性。

第二,傳統婚姻家庭觀念的影響。

衣食住行是人們生存的基本物質需要,加之我國傳統的家庭觀念中,認為住有所居是家庭存在的重要前提,因此房產成為當前絕大多數家庭的重要物質資源,難免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重點考慮房產分割問題,所以房產帶來的壓力是當前各種生活壓力的重要來源。

三、應對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的建議

(一)夫妻離婚時房屋分割的價值取向

1.男女平等原則。

在受理離婚訴訟案件時,夫妻雙方是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來解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平衡夫妻雙方利益的重要途徑就是男女平等原則。這一原則是解決我國婚姻家庭關系中各種問題的根本。我國《婚姻法》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夫妻雙方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所以應當將男女平等的原則作為公平解決離婚訴訟案件中房產分割問題的重要前提。

2.照顧婦女、兒童原則。

在離婚訴訟中,婦女、兒童通常屬于弱勢群體,而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重要思想,因此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要實現利益的平衡,就需要在利益分割時對于婦女和兒童的利益進行適當的傾斜。

3.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受理離婚訴訟案件時,涉及房產分割,需要遵循夫妻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則通過協議來分割,由此能更尊重雙方當時的意志。但是,夫妻雙方針對家庭共有房產的協議不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即協議必須合法,由此才能保障離婚訴訟案件中房產分割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相關立法規定

針對夫妻雙方而言,應通過立法保障事實無權人的利益。首先,未經登記的當事人可以參照我國《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進行更正登記。其次,如果登記的當事人不認同更正登記,則未登記的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離婚訴訟案件財產分割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登記的一方當事人擅自決定將夫妻共同房產出售給并不知情的第三人,而為了保障該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未登記一方當事人不能以自己擁有的共有權要求第三人歸還房產,其只能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要求登記一方當事人來補償其損失的利益。

作者:楊濟語單位:長春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