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思想形成及影響

時間:2022-01-29 09: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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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律思想形成及影響

摘要:西周是中國奴隸制的鼎盛時期。西周時期的禮樂刑法、典章制度等,對中國后世幾千年的政治結構、法律制度都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西周的統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政治法律主張。西周的法制代表了中國奴隸社會法制的最高成就。

關鍵詞:內容;影響;啟示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

(一)以德配天。“以德配天”的主要內容有三:首先,西周統治者認為“天”是公正的,其與任何人都沒有血緣關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轉移的。而“小邦周”的興起以及“大邦殷”的滅亡正是“天命”是可以轉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體現。其次,天命的轉移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條件就是“德”。因為商朝的祖先有“德”,因而掌管天下,成了天下的統治者。但是由于商人的子孫“不敬其德”,于是便被推翻了王朝。周朝統治者建立了自己的政權。因此,周朝統治者深刻認識到只有以德治民才能留住天命,讓神永遠保佑西周王朝的統治。西周統治者認為“天”的意志是和“民”與“德”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天意常常是通過民意體現出來的,西周統治者的“保民”措施主要體現為“知小民之依”,即體恤民生艱難,這種體恤要求統治者一方面克制貪欲,不要妄用民力,使百姓能夠安居樂業;另一方面要求統治者能夠謹慎用刑。(二)明德慎罰。西周統治者將“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運用到法制上,強調在“明德”的基礎上,實行“慎罰”,形成了“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以此作為國家處理立法、司法事務的指導理論。“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德”,所謂“明德”就是主張崇尚德治,提倡德教。首先要求統治者推行“德政”,即實行安民政策,關心民間疾苦,為政兢兢業業;其次要求統治者推行“德教”,對民眾以教化為主,進行禮儀道德倫理教育,使其服從西周政權的統治。二是“慎罰”,其要求統治者慎重立法,并且謹慎地執行刑罰,在適用刑罰時不輕不重,不偏不倚,努力實現刑罰恰當、適中,以此來實現體恤民眾,克配天意,最終達到維護統治穩定、受天佑福的根本目的。但是,“慎罰”不等于放棄刑罰。“明德”所強調的仁慈德政在適用對象上是有限制的。只適用于服從西周政權統治的“順民”。對于“犯上作亂”的“小人”,必須要“刑茲無赦”,予以嚴懲,絕不寬宥。

二、西周法律思想形成的歷史條件和原因

西周是神權法思想動搖和衰落的時期。商朝末年,社會動蕩不寧。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亦隨之表面化。紂王驕奢淫逸,荒唐無道,誅殺忠心耿耿的大臣。使得怨聲載道,民不聊生。于是周武王開始東征伐紂的征程,數月后,武王率軍隊到達商郊牧野,司馬遷在《史記.殷本紀》曾說道:商朝覆滅,周人代立,這個社會大變革的客觀事實,引起周人的困惑和思考:為什么享有“天命”的商人會滅亡?為什么沒有享有“天命”的周人會成功?這一嚴峻的重大問題如果得不到新的解釋,周人則很難證明自己統治的合理性。經過反復探索,周人終于編出來了答案,這就是“以德配天”。他們認為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祖先神,而在眾多民族之上,又有一個支配一切的至上神。究竟哪一個民族享有對社會的統治權,要由至上神來決定。至上神是喜歡有“德”之人的,因此,哪個民族具有“德”的品質,也就可以獲得其他民族的擁護,至上神便選他們來治理天下。商人的祖先有“德”,所以至上神就把權力交給他們,后來商人失掉了“德”,至上神就把天命收回,并選擇了有“德”的周人,至上神就是天。周人將“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運用到法制上,強調在“明德”的基礎上,實行“慎罰”,形成了“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

三、法律思想指導下的西周法制

西周時期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和“禮治”思想對西周的法制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對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三方面的影響。(一)對民事法律制度的影響。對民事法律制度影響最大的莫過于在婚姻制度方面的規定。西周的婚姻制度主要受了以宗法制為核心的“禮治”思想的影響。婚姻家庭是宗法制的前提和基礎。西周時期確立了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即一個男子只能有一個正妻,維護了宗法制度下嫡長子繼承宗祧的原則。西周時期婚姻的成立必須符合三個基本的條件。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第二,婚姻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第三,“六禮”。上述三個條件均完成的情況下,男女雙方才算締結了婚姻關系。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主要有兩種規定,一是七出,二是三不去。(二)對刑事法律制度的影響。西周時期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對西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即對罪名和刑罰原則的影響。其一,對罪名的影響。不孝罪。宗法制度為基礎的西周社會,血緣關系是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重要紐帶。孝道是宗法倫理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宗法制統治的精神支柱之一,所以,對不孝的懲罰就成為西周時期法律的一個重點。因為在宗法體制下,不孝不僅關涉家庭的穩定,還危害了國家的安定,要嚴加懲罰。失農時罪。農耕是中國古代社會主要的生產生活方式,農業生產在國家經濟中占主要地位,季節的變化對農業生產活動具有重要影響,延誤或者錯過了農時,無疑會造成農業經濟的損失。因此,西周統治者對于有失農時的行為給予嚴厲懲處。其二,對刑罰原則的影響。刑罰世輕世重的原則。所謂刑罰世輕世重,實際上是要求刑事處罰要因時制宜,根據不同時期社會形勢的不同,為取得調整社會關系、維持社會秩序的最佳效果,分別適用輕重不同的刑法原則。即在國家剛剛建立起來的時候用刑應該非常輕緩,以穩定人心;在國家政治穩定的時候用刑就應平和適中、不偏不倚;亂國就要“重典治亂世”,用嚴厲的法律來鎮壓暴亂、恢復社會關系、調整社會秩序。(三)對司法制度的影響。受西周“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的影響,西周形成了獨特的審訊方法,即“五聽”,此外,西周在司法活動中更加注重證據。其一,對審訊方法的影響。司法機關在審理過程中,采用“五聽”的審訊方法來了解當事人的心理活動,以辯口供真偽。“五聽”,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五聽”的審訊方法是長期司法審判實踐的經驗總結,與夏商時期的“天罰”、“神判”相比,無疑是進步的。其二,重視證據。西周在司法活動中比較重視證據。當事人沒有證據,官府不予受理。作為主要的證據之一,當事人都要當庭“盟誓”。

四、西周法律思想對當代法制建設的啟示

(一)重視國家工作人員道德修養的提升。西周統治者強調德行的重要性,在今天仍有重要意義。因為“德”的要求不僅僅針對普通的公民,更需要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因為他們代替全體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如果他們不注重自身道德修養的培養,在國家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極易出現濫用國家權力的情況。歷史上,統治者由于自身的道德修養不夠高而導致國家滅亡的例子不勝枚舉,比如商紂王、秦始皇。因此,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樹立起正確的治國理念,例如,勤儉理念,嚴格守法的理念等,此外,還要“以人為本”,樹立起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二)堅持以人為本,重視保護人民的利益。在西周的法律思想中,無時無刻都在體現著保護人民、以民為本的法律思想,比如“敬天保民”,“明德慎罰”。西周的保民思想在當今社會中仍然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前,法律文化中,集體利益比個人的利益更為重要,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為了追求集體的利益,個人會失去追求利益和幸福的權利。當今,和諧社會的法律的一個重要的突破就是重視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更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為了堅持人在法律中的主體地位,必須堅持人性化的價值取向,就目前而言,就是要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

五、總結

西周的法律思想,為西周統治者鞏固其政權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導。并且其中的一些重要的思想還對后世封建法制的形成起了畫龍點睛的作用。然而,西周所形成的法律思想并不都是積極向上的,因而,我們應當用辯證的眼光看待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為我們今天的法治建設貢獻出一份屬于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1]武樹臣.中國法律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

[2]朱勇.中國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6.

作者:趙亞丹 單位: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