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友回家過年”產生的法律問題研究
時間:2022-04-07 0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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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很多年輕人在逢年過節,面對父母親友經常遇到窘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還沒有適合的結婚對象而受到父母親友的感情綁架。所以年輕男女就想到一個不是辦法的辦法,花錢請人當自己的臨時男友或女友。簽訂“租友協議。”由于這種風氣越演越烈,產生很多糾紛,本文從分析租友協議的合法性入手,探討了此類合同的性質,以及目前法院在審理類似糾紛會如何處理。
關鍵詞:合法性;重大誤解;“租友”
年關將至,各大網絡平臺紛紛出現租女友(男友)回家過年的帖子,為應對父母以及親戚朋友無休止的逼婚,很多單身青年打算租個女友回家過年,應付一下逼婚,那么,租個女友回家過年會面臨哪些法律問題呢?這種花費大量金錢為代價而簽訂的協議,到底受不受法律所保護呢?
一、租女友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也稱為契約,廣義的合同概念,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稱為合同。但是這種合同必須要具備四個條件,才能受到《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保護,即有效的合同。第一,簽訂合同的當事人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簽訂的合同必須合法;第三,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意志自由,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第四,合同的履行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只有符合這四個條件,那么這個合同才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中,租友合同,主要為了防止父母逼婚,而欺騙父母和親友,損害了良好的社會誠信風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違反了公序良俗。顯然,這樣的協議缺乏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法》的保護。
二、租友協議如何界定
(一)租友協議不是租賃合同
因為《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只針對的客體是物,比如機器設備,材料,汽車等等。而租友協議針對的客體是人,要人的一種服務與表現,要求對方要刻意表演其女友或男友,使其家人信以為真。所以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租賃合同。
(二)租友協議屬于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提供工資報酬的必須是用人單位,我國境內合法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并且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也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等等。而雇傭關系是雇主按約支付勞務費用,雇員也要受到雇主的要求從事某項勞動,意志也會受到雇主的約束和支配。雙方存在監督與被監督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最大的特點是用工時間比較短,約定完成某項工作之后,要第一時間結清勞務費用。雇主與雇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雇傭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顯然,租賃女友回家屬于男女雙方自愿達成的一種意思表示,一方提供勞務,被雇傭的一方要通過自己的表演,獲得對方父母的滿意,事后支付一定的經濟報酬。這種雇傭關系不會繳納保險費用,所以如果在回家途中,或者在男方家期間發生的損害,受害人可對雇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三、租友協議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
(一)禮金是否可以要求返還
根據中國傳統的風俗,父母經常會饋贈一些禮金給租來的女友,如果在協議中沒有約定,這部分禮金該如何處理?根據《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父母顯然對于租賃女友回家過年的事情不知情,誤以為是未來的兒媳婦,按照中國傳統風俗,饋贈禮金、禮品經常發生,那么可以認為是構成重大誤解,可以要求返還。如果是以成就婚姻為條件的彩禮,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雙方之間只是為了欺騙父母,減少逼婚帶來的壓力,顯然無任何感情基礎,說到談婚論嫁的地步更是為時尚早,更無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彩禮返還,不符合任何情形中的一種。惟有以重大誤解為請求權基礎,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禮金禮品贈與合同才最為合理。
(二)人身損害如何處理
帶一個陌生人回家,和陌生人回家,對雙方當事人和家庭來說,都有很大的安全隱患。記錄、保管對方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也并不能保證一個人的人品,雙方簽訂的協議也并不能有效的約束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更何況是一份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呢?如果雙方在協議的履行期間發生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反而是偷雞不成蝕把米,賠了夫人又折兵。比如,在男方家期間,兩人可能有獨處一室共同過夜的可能,那么如果男方違背女方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就要按照刑法強奸罪處理。如果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如果發生意外懷孕的情況,對于流產手術費用,后期的藥物和精神損失,雙方也應該共同承擔。我國雖然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租友現象進行規制,但是,由于租友行為發生的糾紛和所帶來的社會不良示范效應,又是不容忽視的。這種行為不但違反國家法律和良好的社會道德,也對父母是種欺騙,百善孝為先,孝道也是中國的傳統美德,不能因為社會壓力而喪失應有的做人原則和底線,無論何時,作為一個合法公民都要做到不違法,不違規,當一個守法的公民。
作者:劉曉旭 單位:吉林建筑大學城建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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