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網絡版權問題
時間:2022-05-20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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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環境下,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行、侵權材料的質量高、傳播廣泛迅捷行等導致一種表面與傳統行為類似的行為,一旦在網絡里實施,法律可能就會有不同的定性。在網絡環境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又不影響網絡功能并促進互聯網業的發展,是我們探析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基本落腳點。
關鍵詞:著作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商合理使用
一、復制權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一)什么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作品的權利。
復制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該行為應當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再現作品,復制行為是一種再現作品的行為,但是必須是在有形物質載體上的再現。這就把復制行為與表演廣播和放映等其他再現作品的行為區別開來。例如通過朗誦再現作品就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
2該行為應當使作品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復制件。著作權法上復制權定義為“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就是說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應當是能夠導致產出作品復制件的行為。電視臺對演唱會的直播雖然再現了作品,但是作品沒有被固定在電視機中。因為只要歌手在現場停止演唱,電視機中就不會繼續播放作品了。
(二)網絡環境下對復制權的正確適用
1傳統復制與網絡復制
歷史上最早的復制行為僅限于收藏、拓印、臨摹等純手工方式的復制。
隨著技術的發展,隨著印刷機、復印件、照相機和錄音機等機器設備的出現,印刷、復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新的復制行為也相繼出現了。
數字技術的發展則進一步推動了復制行為的進步。它使作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高質量的被固定在新型物質載體上,形成了新型復制品。
數字環境下的復制行為主要有:
1.1將作品以各種技術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盤硬盤和軟件中。
1.2將作品上傳至網絡服務器。
1.3將作品從網絡服務器或者他人計算機中下載到本地計算機中。4通過網絡向其他計算機用戶發送作品。
2永久復制與臨時復制
用戶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是否應該收到著作權法的規制?是否是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害?
因為任何軟件在運行過程中,都會在計算機的自動控制下進入計算機的內存。從而在計算機的內存中形成對軟件的復制件。如果用戶使用盜版軟件,那么在運行的過程中必然就在內存中形成了對盜版軟件的復制件。從而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就要探析內存中的復制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由于內存中的復制有其自身特點:就是一旦關閉計算機電源或者開始運行新的指令,內存中的暫時儲存信息就會消失。這種復制,有別于能夠使作品長久地、穩定的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傳統復制,因此被稱為“暫時性復制”。問題的焦點在于這種短暫的“固定”是否符合傳統著作權法的“固定”要件。傳統的“固定”都是永久性的被永久保存,除非人為破壞,不會自動消失。而內存中的復制卻會自動消失。
對于臨時復制問題,每個國家的處理方法不同。為了更好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歐盟1991年《計算機程序保護指令》第4條規定:以任何方法,在任何介質上,部分或全部的永久性復制或暫時性復制,應由著作權人授權。我國不承認“臨時復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這就需要以特別立法來填補這一法律真空。
用戶通過網絡閱讀或者欣賞置于BBS或因特網網站上的數字化作品,包括在線閱讀,在線欣賞網上圖片,在線收聽網上音樂或者網上電影(簡稱“瀏覽行為”)是否構成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犯?
“瀏覽”會在計算機中形成兩種復制件。一種是在瀏覽時,數字化作品會被調入內存,在內存中形成復制件。另一種是在用戶多次登陸同一網頁時,某些上網軟件會自動在硬盤中劃出一塊區域作為緩存區域將被瀏覽作品以臨時性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簡稱緩存),形成復制件。用戶在下一次登陸同一網站時,上網軟件將直接從硬盤的緩存區中調取,以加快速度。用戶長時間不訪問同一網站時,上網軟件會自動刪除該信息的臨時文件。那么瀏覽行為是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復制行為呢?
首先內存和緩存的復制是客觀的技術現象。內存和緩存中復制件的形成均不以瀏覽者的意志為轉移。從瀏覽行為來的目的來看,瀏覽人的目的并不是在內存和緩存中形成復制件,而在用欣賞閱讀網絡作品。并且很少用戶能夠察覺在瀏覽的同時計算機在復制自己正在瀏覽的作品。所以內存和緩存中的復制,是一種由瀏覽行為導致的附帶性行為。
其次內存和緩存的復制件沒有獨立經濟價值。傳統著作權法中的“固定”要件的實際意義是:一旦作品附帶與復制載體之上形成有形復制件,著作權人就可以通過過的并保存該有形復制件而使作品得以流通,同時獲得報酬。公眾也可以通過獲得并保存有形復制件而閱讀瀏覽該作品。因此復制件具有可流通性和可利用性的獨立的經濟價值。內存和緩存中的復制不可能脫離瀏覽行為而被單獨利用或者傳播,從而就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因此我們認為內存緩存中的復制不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另外通過以經濟價值和獨立用途為標準,可以清楚地區分復制件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復制件。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及其解決措施
《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行為的定義是“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網絡傳播行為,應當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該行為應當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這里應該說明的是“提供作品”是指使公眾獲得作品的可能性。而非他人已經獲得作品的狀態。
2該行為應當是交互式傳播行為
傳統的傳播行為時由傳播者單向提供作品的內容。公眾只是被動接受者,只能在作品傳播者指定的時間或者指定的地點欣賞作品。無論是現場表演,機械表演,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廣播還是展覽,這些傳統的傳播作品的方式都是公眾作為被動接受者的“單向傳播”“交互式傳播”是一種新型傳播方式。并非由傳播者指定時間和地點,而是“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傳播行為。例如,將一部電影上傳到向公共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上,只要網絡服務器開機并聯網,任何用戶都可以在任何一臺聯網計算機上(自己選定的地點),在任何時刻(自己選定的時間)點擊下載電影或在線收看。主動權掌握在用戶手中。通過上傳作品至互聯網形成的傳播,使公眾能夠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作品。這是網絡傳播行為區別于傳統傳播行為的本質特征。我們稱作交互式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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