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網絡技術應用所引起的知識產權問題

時間:2022-04-19 0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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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網絡技術應用所引起的知識產權問題

摘要:網絡技術應用與發展,在使版權、商標和專利等知識產權權利載體,突破傳統存在、發表、傳播、使用等知識產權權利體現形式,以電子化和數據交換等形式通過網絡技術平臺而進一步得以體現出來,從而極大地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之外,也給傳統法律規則的適用帶來新的沖擊與挑戰,特別是還形成一種全新的知識產權爭議形態—域名爭端。

關鍵詞:網絡技術版權商標專利域名

知識產權和誹謗之爭是網絡爭議案件的主要方面,各國法院所受理的網絡爭議中,知識產權案件特別是網絡商標爭議占有重要地位。隨著網絡技術手段的革新和世界范圍內對網絡技術手段應用程度的不斷深人,書籍報刊、電影電視、音樂美術、軟件程序等享有版權保護的作品,日益以電子數據的方式通過互聯網等網絡技術手段,在世界范圍有償或無償地得以傳播。被用以拓展市場業務范圍,產品或服務信息廣告、表明產品性能和經營者商譽的商標,在網絡技術背景下更獲得前所未有的影響力。與此相應,為便于網絡使用者登錄互聯網而發展起來的域名體系,在商標制度之外,亦體現出某種類似于商標的便于人們識記的性能或特殊利益。而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使用特定字眼或名稱所注冊域名的存在,有可能引起其他網絡使用者的誤解或誤導消費者,同時也可能導致某實體或相關商標持有人,因他人搶先注冊的原因,而無法以其自身名稱或其所持有商標為核心字眼注冊域名,并使其不合理地蒙受損失。

一、版權和鄰接權

版權和相關權利涵蓋人類創造性財富的廣泛領域,依該領域最富影響的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各種形式的創造性寫作、計算機程序、數據庫、音樂影像作品、繪畫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所有文字和藝術作品,都受版權保護規則的調整;鄰接權則包括任何將原始文字、藝術作品推向公眾從而進一步創造的價值,這包括表演權、錄音錄像制作權和廣播組織權等。電子數據技術可將所有此類素材數字化,并通過互動性的網絡技術手段加以發表、傳播、復制和儲存。在當今信息技術條件下,互聯網已成為世界范圍內最大的復制平臺,人們在不損毫原作質量的情況下,可以在數量上不受限制地復制版權和鄰接權作品,并可瞬間在世界范圍內得以傳播。

版權和鄰接權作品被加以數字化并通過網絡廣泛傳播的事實,在國際國內層面給各國現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帶來新的沖擊與挑戰。首先是對因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而出現的,新型知識產權作品形態及利用方式該如何加以定性,某種特殊的數字化作品利用方式是否受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無論在理論上抑或是在實踐中都可能還是個未知數。從現行國際國內知識產權法律規則加以考察,版權人或鄰接權持有人享有某種授權他人使用的控制權或獲取某種報酬的權利,這其中自然關涉復制、制作和以一定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而當電子技術手段使享有知識產權的作品得以通過網絡廣泛傳播和被加以復制時,所謂的復制或公之于眾等此種基本行為,該如何加以定性則難免令人質疑,是否每一次對相關作品的復制、瀏覽、傳輸等利用行為均屬版權保護法律調整之列?依《伯爾尼公約》之規定,任何方式或形式的復制均屬公約調整之列。由此,對數字化的版權作品的利用均屬公約保護之列,然而電腦內存對相關作品的短暫緩存,能否成其為版權保護法律制度下的復制,在國際國內法律層面仍不無疑問。

此外,近年來在網絡版權和鄰接權領域所產生的一些系列重要問題,亦引起了網絡使用者、國際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部門的充分關注。諸如電子背景下版權保護的范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電子背景下表演者的權利、數字電影電視與電臺制作發行人的權利、在線版權信息鏈接重置與下載、數據庫及數據信息來源者的權利保護、一定系統范圍內成員共享音樂與影視作品、電子背景下的授權使用與電子版權管理等,凡此種種因為網絡信息技術應用所引起的版權及鄰接權保護問題,在給電子商務注人新的生命力的同時,也給理論研究及國際國內立法與司法實踐部門帶來迫在眉睫的沖擊與挑戰。

二、商標與其他標志

商標在商務活動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商標是消費者賴以選擇商品,以及將產品制造者與流通市場結合起來的重要紐帶。商標持有人排他性地使用商標的權利,一方面可以維護產品制造者與產品銷售者的商譽,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防止消費者為他們所不期望的其他廠商所誤導。特別是隨著網絡經濟如潮般的發展,網絡公司為確立其認知程度和良好信譽并確保其競爭力,熱衷于維護其自身信譽和標記。在涉網交易中,消費者大多情況下都沒有機會在獲取商品或服務之前,面對面地與銷售者進行交流并查驗商品或服務,其決定接受商品或服務的原因往往并不來源于在線交易經驗,相反更多地取決于對相關標記或品牌的認可。

有關網絡商標的保護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存在某種一般共識,即對網絡商標權益的法律保護范圍,既不比現實世界中商標權的保護程度高,也不比現實世界中商標權的保護程度低。盡管網絡商標權益之爭自然地具有跨國界的屬性,但是國際國內商標保護法律規則,依其一般屬性都是在地域性基礎上被予以適用的。在電子技術背景下,各國至少在目前階段仍將固守屬地主權觀念,而不會順應互聯網等電子技術的發展而確立超國界的商標權保護規則。問題是相同或類似商標標識在不同國家,甚至在同一國家內的不同商品或服務領域,可以存在多個商標權利持有人,在人們并不習慣顧及地域范圍或難以確定相關信息來源地域范圍而接受商品或服務,或推廣市場業務范圍的網絡技術背景下,以地域主權觀念為基礎的商標權益法律保護規則,必然受到質疑或產生域外效力。

全球范圍內為數甚巨的包含商標或其他標識的域名,都并非商標持有人所注冊,或由他人獲準授權注冊。此種域名的存在,因其所發揮的類似于商標的效能,在給商標持有人帶來不正當競爭從而使其遭致損失的同時,也誤導或欺騙了廣大的消費者。域名搶注已越來越引起商標持有人和各國立法與司法實踐部門的極大關注。商標持有人的商標除了在域名注冊中被他人不當使用外,某些網絡信息提供者或電子商務參與者,為吸引方便訪客登錄其網站,在其網頁信息中包含他人所持有商標或標記、在搜索關鍵詞中使用他人商標或標識、在他人網頁中插人彈出窗口誘使訪客點擊或直接在此類窗口的顯要位置使用他人的商標或標識、在他人網頁或商標權標識項下利用軟件技術設置網絡瀏覽陷阱迫使訪客瀏覽網頁而難以自主選擇、通過鏈接或重置使訪客誤認為自己登錄并瀏覽了商標持有人的網頁并獲取了該網頁所提供的某種商品或服務信息,凡此種種因電子技術的迅速發展而給商標權及其相關權益維護所帶來的沖擊與挑戰,都極易引發新型的商標權益爭議。由此,不可避免地使受案法院在電子技術背景下,面臨著如何有效確定管轄權和適用法律,及如何確保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新型國際私法問題的時代考驗。

三、域名

盡管在互聯網領域并不存在為整個網絡負責的一般組織,或金融或運行管理機構,但是為確保互聯網的正常運行,依互聯網的層級規范體系,必須存在某種能夠擔負起一定管理職能的特殊類型的管理部門。其中IP地址由四組數字組成,通過該組數字可確保計算機使用者發送并獲取網絡數據,同時反映其現實地理位置之所在。因為該種數字識記與使用的不便,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一種與IP地址相對應但便于識記的域名體系應運而生。

與商標注冊要求注冊者使用或意欲使用所注冊商標不同,域名的注冊奉行誰先來誰先接受服務的規則,域名注冊人在注冊域名時并無使用域名的要求。因為域名所擔負的代表IP地址的功能,在同一頂級域名下,兩個實體不能使用相同的域名,不過不同實體可以在不同的頂級域名下以相同字眼注冊域名。三級或四級甚至某些情形下的次級域的字眼,都可能是注冊者所選擇的,當其所選擇的字眼與他人的名稱、商標或其他標識相同或相似,使商標持有人難以以其所持有商標注冊域名或容易迷惑誤導他人時,則往往引發爭議。此外,不同領域或不同國家的相同標識或字眼的商標持有人,就其所持有商標或其他標識正當地注冊域名時,也可能引發爭議。

域名體系給網絡參與人提供了一種便捷的,表明其網絡身份或標識的途徑,但是其所擔負的功能并非僅限于簡單地表明其網絡地理位置,而是可以給網絡參與者提供一種便于識記或能產生某種商業或其他價值的頗佳存在位置。由此,以簡潔的、大眾化的、有特色的或有某種知名度的字眼或標識注冊域名,便往往成其為當事人的首選。而用他人某種有一定影響的稱謂或他人所持有商標注冊域名,似乎較易達到注冊者所預期的效果。問題是如此一來,其稱謂被他人注冊為域名的實體或相應商標持有人自己,反倒不能以相應字眼注冊域名,由此便面臨著或甘愿自身權益遭受損失,或掏腰包出高價購買他人所注冊相關域名,或通過爭議解決途徑尋求救濟以擺脫困境的選擇。

近年來,商標持有人往往因他人注冊與其商標標識相同或相似的容易引起混淆的域名,而使自己面臨著難以行使商標權利而遭受損害的風險,域名搶注已構成對商標持有人相應權利的嚴重威脅。所謂域名搶注,指的是某人出于惡意而精心地以侵犯他人商標或稱謂的方式注冊域名,這與前述不同商標持有人合法地競相注冊域名而引起的域名爭議不同,惡意搶注者創建某網站并非因其對相關特殊商品、服務或名稱等具有某種正當利益。

為解決商標持有人與其他精心地出于惡意注冊域名的域名搶注者之間的沖突,確立有效的爭議解決程序。UDRP爭端解決政策要求所有頂級域名的持有者,在向ICANN(域名和數字分配網絡公司)申請注冊域名時,都必須遵守UDRP爭端解決程序,從而在某種意義上確立了域名爭端解決的國際機制。UDRP僅僅是試圖反映現存法律的一種政策,其本身并非法律,由此那種認為各國現行法除了在證明相應爭議商標權或服務標識的有效性之外,便與爭議解決并不相干的觀點頗值商榷。由此,即使UDRP爭端解決程序在國際范圍內廣為接受,諸如此類下述一些頗為棘手的問題,仍然困擾著域名爭議的有效解決,即一國法院對涉及受某內國法律保護的商標權的域名爭議是否享有管轄權?在國際國內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敗訴的域名持有人,是否處于如同在其他通常商業爭議解決程序中敗訴一樣的處境?如果內國法院對某域名爭議享有管轄權,是否即意味著該法院可就域名注冊機構行使管轄權而發出撤銷注冊的命令?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對域名侵權案件判決的域外承認與執行有何影響?

四、專利

專利保護體系在確保技術革新與發展的同時,授予專利持有人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阻止他人以商業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獨占性權利。此外,與此種獨占權相協調,專利持有人有義務向公眾披露專利信息資料。向公眾披露專利技術信息的強制性義務,使他人有機會獲取豐富的專利技術信息,從而在為技術轉讓提供方便的同時,亦有助于推進技術革新與發明。在電子技術背景下,除了網絡技術的發展需以某種專利技術的披露與應用為條件外,網絡本身亦為專利技術披露與革新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電子商務的發展更是以各種軟硬件計算機與網絡技術為核心條件。然而,新型技術手段的廣泛應用,也給傳統專利保護體系帶來沖擊與挑戰。

首先所存在的問題是,在網絡技術背景下,該如何就專利保護事項范圍加以確定。((TRIPS協定》曾試圖就此予以明確,該協定第27條第I款規定,在協定所規定的例外與條件限定之下,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創新,無論是產品或程序,只要其包含某種可應用于工業領域的創新,即應受專利體系的保護。盡管依《TRIPS協定》和各地區與內國法律,專利技術保護應該有所例外,但是作為一般原則,某種創新將不會僅因其屬于某種技術范疇而拒絕加以保護。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革新,將電子技術投資于貿易之中將越來越占有重要地位,電子商務類型的專利技術保護必將日益受到國家、個人與立法司法實踐部門不同程度的關注。不過在電子商業技術應用日益得到保護的同時,這一趨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評。因為根據歐盟與不少國家的專利保護法,專利技術保護需以某種技術創新為前提條件,而利用網絡從事電子商務的商業實踐與方法,是人們所熟悉的某種從事商業活動的方法,并不具有創新或新穎性,唯一的不同是在網絡空間而非現實物理空間使用了該種商務方法。因為電子技術背景下的網絡技術手段與電子商務行為尚處于初步形成階段,這一領域的何種商務模式的創新應受到專利體系的保護,仍需理論研究與立法司法實踐部門及相關網絡行為人付出艱辛的努力。

專利技術的授予及保護,以相關技術的創新與新穎性和實用性為前提條件,該種新穎性是通過與相關現有技術狀態相比較而加以確認的。在電子技術背景下,因為此種現有技術或其利用狀況及其新技術的存在,都易于被人為地加以修正或更改,由此能否據此而進一步確定新穎性與創新等前提條件,往往困難而棘手。此外,通過網絡所披露的計算機程序、軟件技術或其他創新,其網上披露時間及其所可能引起的向公眾披露信息的期間要求的確定等問題,也有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各國政府及立法和司法實踐部門進一步加以協調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