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析突發事件管理的行政法制構建

時間:2022-01-12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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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突發事件管理的行政法制構建

摘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深化應急管理工作規律性的認識;必須增強自覺學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知識的理念,增強依法處理非常時期非常事務的法治理念,增強依法預防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治理念,增強全面預防和管理突發事件的法治理念,增強災害救助中政府職能轉變的法制理念,增強動員社會和公眾自救與互救的法治理念;需要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雨天”法案體系,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法律制度。

關鍵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治理念;法律制度

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深化應急管理工作規律性的認識。我國是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國際風險對國內安全的影響也在不斷加大。現代社會的高風險性,需要我們增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治理念,需要我們自覺地依法有效地預防和及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需要我們建立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

一、增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治理念

近年來,各種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頻繁發生,特別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的發生,在考量了我國現行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制度體系的同時,也考量了各級政府的應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各級政府在強化效能政府、陽光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和誠信政府等法治理念方面成效顯著,為世人矚目。總結這些年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經驗和教訓,還應當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律制度,增強以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

1.增強自覺學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知識的理念

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7件、部門規章55件。中央、國務院及部門文件110多件,在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方面基本上實現有法可依了。各級黨委政府都發出了學習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范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普及落實力度不夠,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廊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落實不夠,基層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落實不夠,一些公務員對應對突發事件法律體系和規范不甚了了,在面對突發事件的處理時,習慣于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經驗,依法救災觀念亟待增強。

2.增強依法處理非常時期非常事務的法治理念

增強依法處理非常時期非常事務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是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迫切需要。能否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直接考驗著政府依法行政理念和應急管理能力。突發性事件的發生需要建立信息暢通、反映迅速、救助及時、保障有力的應急和權力運行機制。但是,打破常規并不等于可以違反法制規范和法治精神。總書記強調:“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緊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堅持依法辦事。”面對突發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務員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忽視職權法定和正當程序要求,出臺規范性文件的隨意性取代了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的權限和程序,導致了群眾的反對和專家的批評。在處理突發事件時,一些干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缺乏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和執法依據的合法性。

3.增強依法預防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治理念

為了改變“有錢救災,無錢防災”的現狀,應當強化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制度的監督落實,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應急管理應當重在防范于未然,加大財政投入從目前看,處置突發事件監測網絡、預警機制和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還需加強,基層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還需落實,各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健全,礦山、建筑工地等重點單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隱患排查制度和應急預案還不完善,組織社會公眾學習安全常識和參加應急演練不夠廣泛等等。因此,應當加大預防成本的投入。

4.增強全面預防和管理突發事件的法治理念

應急管理應當全面預防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經濟安全事件等,克服“重防人禍、輕防天災”的管理思維的片面性。近年來,各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無論是在這方面的機構建設,責任制度,還是在監測網絡、信息收集與報告、應急預案等制度方面,都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使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成效顯著。但是,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和經濟安全事件等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思維上防天災的“弦”繃得不緊,在財力上投入的“錢”不足,在管理上付出的精力不夠,在整個工作的“棋盤”上僅僅視為“小卒”。因而,一些地方嚴重的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不斷出現。

5.增強災害救助中政府職能轉變的法制理念

人民政府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尤其是在大災難來臨之時,盡職盡責的人民政府,更是不可或缺的凝聚人心、協調各方、集中力量的主心骨。非常時期的人民政府必須擔負起非常之責任。但是,災害的突發對我國傳統的救災模式提出了挑戰。政府能否把自己過去長期集中掌握的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組織轉移、釋放,從而更好地發揮政府履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能,把該做的事作好,這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

6.增強動員社會和公眾自救與互救的法治理念

在強調政府的行政救助的同時,政府還應當依法增強動員社會和公眾自救與互救的法治理念,重視我國38萬多個民間組織和億萬人民群眾的“共救”、“互救”的力量。從而強化社會廣泛參與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理念,提高公眾危機意識,提高公眾自救與互救能力。應當借鑒德國政府的經驗,設立專門的社團、志愿者組織機構。德國的聯邦公民保護與災難救援署,專門負責對志愿者的組織指揮,8萬名志愿者訓練有素,集中迅速,六小時內可全部集中到其法蘭克福機場待命出國進行國際救援。日本在最近二十年來發生的地震中總結了許多教訓,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單純依靠中央政府的行政力量和自衛隊救援的“公救”,受災者自身要超越受災意識,主動團結起來,更多地依靠互助“共救”和生產“自救”。美國法律規定,每個家庭要有一個72小時的家庭災難自救計劃,要有一個裝有食品、藥品、自救工具的自救箱。

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雨天”法案體系尚待健全

近年來,我國加強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建設,以憲法為依據,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為基本法,以相關犖行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應急預案等為補充的應急法制體系初具規模。但是,從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設的視角看,我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制體系尚需完善和健全。

一是應當制定緊急狀態法。現代法治國家都有國家緊急狀態法,我國憲法沒有關于各類緊急狀態的確認、宣布、期限、解除等環節的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也沒有專門的國家緊急狀態法。通過制定緊急狀態法,規定緊急狀態下應急管理的基本準則、管理方法,應急預案及啟動程序。明確規定可以宣布緊急狀態的具體情形,緊急狀態下公民權利的保障底線、公民得到救濟的途徑、方式和手段,政府應對緊急狀態采取的非常手段,政府應對緊急狀態的組織架構和人事任用,以及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范圍、時間和解除緊急狀態的程序等。

二是制定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配套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根據本地區實際,研究制訂相關配套制度,例如突發事件分級制度,應急預案調研與制定修訂程序制度,危險源及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和監控制度,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突發事件綜合性救助、專業性救助與單位專職救助的組織制度,志愿者組織與機構設置制度,應急物資儲備及保障制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制度,社會動員制度,財產征用制度,突發事件信息制度,災害救助制度等,從而真正履行《突發事件應對法》授權地方政府的法定職責。

三是增強應急預案的合法性、綜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保持一致性,需要對于突發事件應對法出臺之前的應急預案進行清理和修訂,要對下級的有關應急預案根據上級相應應急預案的修改和補充而及時作出相應的修改和補充,以保障其合法性與協調性。目前的應急預案,大多為應對單一突發事件的預案,而綜合性、前瞻性的預案少,如突發事件應對法所規定的比例原則在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中體現得不明確、不充分。

2.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

“社會主義能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在“5.12”大地震中充分顯現出來。但是,我們又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性。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使我們如果僅僅依靠計劃經濟模式的行政指令來調集人力、物力,來應對突發性天災人禍事件,又必然顯得力不從心和捉襟見肘。在“5.12”大地震中,我們對抗震救災的大型機具的調動就是如此,即便我們的國有企業服從調動,我們的民營企業和公眾鼎立支援,也亟需建立起穩定的常態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才能適應我國災禍頻仍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需要。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人民警察法》、《戒嚴法》、《防震減災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對行政征用的規定都非常粗疏。因此,應當加快對《行政征用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對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中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等行政征用行為的基本原則、征用條件、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征用補償或賠償、征用救濟、違法責任等作出全面規定,以利于國家在突發事件和緊急狀態中,依法強制地征用應急救援物資。

3.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

突發性公共事件來臨后,政府必須迅速通過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與調配,提供災后救助與物質補償,重建基礎設施和公共建設,促進經濟補償、情感補償、文化及文明保護、生態環境涵養、社會功能恢復等目標的實現。因此,行政救助的定義應當有更加寬泛的內涵,應當突破多數學者對行政救助在對象上的研究局限,即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定的公民,而應當擴展到特定的區域,即天災人禍不可抗力波及到的區域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救助的內容不僅是給予被救助對象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相關的權益,而應當擴展到精神、情感、心理的補償以及災區社會功能的恢復等。目前我國行政救助的規定散見于<殘疾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防震減災法》等。這些規定明顯缺乏對政府行政救助的原則、職責、權限、程序等內容的規定;缺乏對救助要件、救助對象、救助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缺乏常態的法治化的行政救助制度。需要明確建立政府行政救助的資金來源和保障、資金的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的制度,需要明確建立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專項救助和自然災害救助制度,需要明確建立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飲水、取暖、衣被、住所和醫療等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的制度等。因此,應當借鑒日本的《災害救助法》、美國的(1974年災害救濟法》,抓緊制定《行政救助法》或《災禍救助法》。

4.健全房屋建設質量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法律制度

我國是地震多發國家。目前我國房屋建筑質量的法律制度體系中,缺失了政府對農民自建住房的指導與管理職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雖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但又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因而農民自建房缺乏規劃以及建筑工程質量等方面的強制性法律規范的約束。農民自建住房已在“5.12”大地震中暴露出普遍的嚴重質量問題,導致了慘痛的損失。因此,政府應當在災后重建中,通過行政立法明確授權相關部門,加強對農民自建住房的規劃、設計、建材、建設等方面的行政指導和管理,具體細化并落實《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明確規定的要求。即:“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以確保農村房屋質量的抗災能力和安全性。公務員之家

在災后重建中還應當加強對建筑市場的行政執法力度和行政監督工作。建立建筑市場從業主體誠信體系,對當前建筑市場出現的各種惡性競爭、信用缺失等問題,研究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辦法和指標,建立各類從業主體誠信檔案,依據信用評價體系的成果,獎優罰劣,激勵企業創立名牌、提高信譽,使失信企業“一處受罰,處處受制”。要嚴厲處罰租借、掛靠、出讓資格等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采用虛假招標、串通招標等違法方式操縱招標結果的行為。嚴厲整治建筑市場的不合理壓價、墊資、回扣;肢解工程,指定分包,多層轉包;桌下交易,黑白合同;暗定明招,圍標嚴重;交工不結算,拖欠工程款;弱勢行賄,腐敗滋生等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