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動者競業限制的立法目的

時間:2022-04-02 10: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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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者競業限制的立法目的

典型判例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判勞動者競業限制的案例中多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為立法目的。他們認為,競業限制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前置手段,用意在于截斷勞動者泄漏商業秘密的途徑。在奧潤德體育(北京)有限公司訴張坤、北京金地名士體育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認定奧潤德體育有限公司與張坤在保密協議中關于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為合法有效。①對于奧潤德公司主張張坤離職后泄漏其商業秘密于北京金地名士體育有限公司的訴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法院認為,張坤在奧潤德公司就職期間參與成立了金地名士公司,經營相同業務內容,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判定其承擔賠償責任。截文如下“:奧潤德公司關于張坤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張坤在奧潤德公司就職期間即參與成立了金地名士公司,且經營相同業務內容,其行為構成違約。”在3M公司訴郎某與上海某公司一案中,法院認為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與其行為是否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并不必然具有因果關系,郎某離職后就業的上海某公司因與3M公司均從事化工類均是從事化工類的產品。②郎X的行為已違反了保密協議中競業限制的義務。然而也不乏一些法院以防止企業惡性競爭、保護競爭優勢作為其立法目的的判例存在,并漸多。在上海斯瑞聚合體科技有限公司訴游志紅案一案中,法院在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后,審核了勞動者次月進入與斯瑞公司生產銷售同類產品的科普達公司處工作的事實,直接認定勞動者違反了上述保密協議中有關競業限制的約定,侵害了該約定所保護的企業商業秘密和競爭優勢。③截文如下“:約定競業限制也是一種保守商業秘密的方式。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所要保護的既可能是商業秘密,也可能是企業的競爭優勢。”在北京環亞經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牛銀龍一案中,法院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存在于保密協議中,作為合約的一部分,只發揮該條款規定的禁止勞動者從事同業競爭的作用,至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是通過保密協議的效力來實現的。④由此得出競業限制條款只用于保護企業的競爭優勢的結論。截文如下“:對于單純違反競業限制條款而不涉及侵犯商業秘密問題的爭議,應當確定為勞動合同糾紛。而對于既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又導致侵犯商業秘密,性質上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在甲公司訴乙某((2011)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198號)一案中,勞動者乙某的競業限制的義務還包括乙不聘用甲公司的任何其他職員工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公司的任何其他職員接受外界聘用。⑤此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義務已不局限于防止勞動者泄漏企業的商業秘密,同時防止企業惡性競爭、挖墻角,以保護企業的競爭優勢。

理論解說

盡管《勞動合同法》將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作為勞動者競業限制的立法目的,中國各地的法院卻對競業限制立法目的的唯一性存在著不可忽視的異議。但此異議也是與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并行不悖的。那么將防止企業間的惡性競爭,保護企業的競爭優勢的立法本意也納入勞動者競業禁止制度中是否符合法理,是需要以理論論證的:第一,通過防止企業間的惡性競爭,保持企業競爭優勢所維護的是企業的何種利益;第二,對該利益的保護所依據的理論(一)企業對知識理論和認知能力的占有利益企業的競爭優勢是指企業在與同行業企業的競爭中所表現出來的,相對于競爭對手的一種優勢。企業的競爭優勢是企業立于不敗之地的重要保證,也是產業理論界廣泛關注的問題。企業的競爭優勢根源理論經歷了由企業競爭優勢外生論到企業外生論的演進。新近出現的企業知識理論從實質上解釋了企業的競爭優勢根源。它在合理解釋企業的核心剛性所存在的依據同時,認為決定企業能力的是企業的創新性知識以及與知識密切相關的認知學習。因為企業的員工是不可能發揮他沒有的能力。基于此,企業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要保持持續的競爭優勢,就要發揮其占有的獨一無二的知識資源[7]。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一方面防止勞動者泄漏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另一方面可以幫助用人單位在一定的期限內禁止勞動者向其他競爭企業轉移原企業具有的創新性知識和駕馭該知識的能力,從而保存本企業特定時間段內的競爭能力,為企業追求競爭優勢保存原動力。因此,無論企業在市場經濟競爭中運用競業限制來遏制何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事實上均是限制企業知識存量和認知能力的外流,以推動企業競爭能力的發展。(二)理論依據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系統規范,本身具有解決沖突矛盾的工具性質,也具法律存在的倫理正當性依據,即法律的價值追求。其中,法的秩序價值是法律產生的初始動機和直接目的,也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在事實和邏輯上的前提和基礎[8]。本文試論述將防止企業的惡性競爭、維護企業的競爭優勢作為勞動者競業限制的立法目的,是旨在追求社會秩序中市場經濟的競爭秩序價值。競爭是市場經濟配置社會資源的方式之一,為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原動力。它作為一種優勝劣汰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努力實現物盡其、用人盡其才的經營狀態,以求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但是,市場主體之間競爭不足或過度都是對社會競爭利益的一種危害,因而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要堅守市場的競爭秩序。競爭秩序要求競爭主體要信守自由競爭的精神,既包括對自由競爭的保障,也包括對自由競爭的約束。追求競爭自由是市場競爭主體的本性,勞動者競業限制也應該確認和保障競爭自由作為自己的價值追求,但絕對不受約束的自由競爭機制反而限制競爭的自由[9]。法律限定企業間的競爭范圍是基于企業入市的不同起點,運用現有的企業資本,不斷地超越創新,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以爭取更大空間的資源和競爭優勢。企業的惡性競爭逾越了作為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的空間,以損害其他企業對知識理論和能力的占有利益為目的而增強企業自身的競爭能力,對其進行限制也是必要的。公平競爭的精神也是市場競爭秩序的要件之一。公平競爭的精神要求不同的利益主體在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時,在平等的競爭條件下,運用公正的競爭方式進行經濟活動。具體包括形式上的公平競爭和實質的公平競爭。前者指的是經濟競爭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的起跑狀態能夠同等地享有公平競爭的權利,尋求平等的發展機會。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競爭則要求競爭主體公平地分配法律責任,在其不正當地行使法律權利和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其法律義務后承擔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在當代社會,知識經濟和高科技迅速發展,市場的競爭主要表現為科技的競爭且競爭勢頭越來越激烈。競爭主體為贏得競爭中的優勢地位,不惜重金網羅人才,進而把資源配置到能夠使其資源效益最大化的專業人才手里,以謀求豐厚利益。企業能力的競爭最終演變為人才占有的競爭。企業挖人才的競爭行為本質是以非法的手段參與競爭,該行為不僅竊取了企業的商業秘密,更重要的是消弱了其他企業繼續創新的能力,最終限制其他競爭企業積極行使企業公平競爭的權利。勞動者競業限制的協議通過約定勞動者在約定的期限內禁止競業,就保證了該期限內原企業的競爭能力不被削弱,各市場主體在同等的競爭條件下進行經濟活動。因此,合理的競爭作為市場經濟良性循環的動力,必須要遵循市場競爭體制的秩序,即自由的競爭秩序、公平的競爭秩序。據以本文的論述,筆者認為,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判例的漸變都表明了勞動者競業限制的立法目的都應將防止企業間惡性競爭維護企業競爭優勢涵蓋其內。此種觀點雖在現有的司法判例中得以承認,但其發展成熟還有待繼續研究。如筆者該理論能夠成立,希望為其進一步完善提供些許合。

本文作者:王小曉孫雯工作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