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德育缺失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8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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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未成年人偏差行為的加劇凸現了學校德育的不足,即對未成年人心理問題認識不足;針對性差、主體性不強;目標設置和實現中的片面性。加強學校德育的人本理念,提高教育者心理疏導能力;設置貼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學校德育內容;堅持德育對未成年人的“價值引導”,最終形成其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力,是學校德育防范和矯治未成年人偏差行為有效措施。
學校是未成年人步入社會的中間地帶,當前我國的學校德育由于教育觀念等的系列偏差,導致某些未成年人道德觀念淡漠,道德水準下降,屢有偏差行為,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對未成年人偏差行為進行分析,審慎思考學校德育的不足,加強學校德育以防范和矯治未成年人偏差行為,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
未成年人偏差行為,通常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社會道德規范、紀律規范和非刑事法律規范,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還不構成犯罪或不作為犯罪處理的行為。主要可表現為(注:此種分類主要參照了吳鐸主編的《社會學》(高等教育出版社)中按社會規范的類型對越軌行為的劃分方法。):其一,違俗行為,即與人們普遍認為“應該如此”的原則或理念不一致的行為,如離家出走、未婚先孕。其二,違德行為,即違反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如奢侈浪費、自私自利。其三,違紀行為,即違反特定場合的特定管理規范的行為,如考試作弊、曠課逃學。其四,違法行為,即違反國家法律條文并對他人和社會造成某種程度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如索財、攜帶刀具。其五,心理性偏差行為,即由于個體自身某些特殊的精神問題或心理因素引起的違反社會規范的行為,如暴露癖、乖僻殘忍。其六,自毀行為,即違反社會規范并對自身造成傷害的行為,如酗酒、自殺。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深淵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未成年人先前一系列的偏差行為逐步積累惡化而成的,其基本路徑為:沾染惡習——偏差行為——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且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兆。社會個體與現存社會規范發生的磨擦和沖突有一個發展過程,從小到大,逐漸加劇,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導致犯罪行為發生,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要解決未成年犯罪問題,首先要預防未成年人出現偏差行為,切斷他們通向犯罪的這一途徑。
2003年北師大發展心理研究所的“中小學生心理素質建構與培養研究”課題表明,全國初中2.9%的學生有嚴重的心理性偏差行為,14.2%的學生有較明顯的心理性偏差行為。在校未成年人行為偏差問題日益凸顯了學校德育的缺失。
第一,學校德育對未成年人偏差行為的認識存在誤區,往往把“行為偏差”等同于“品德惡劣”,忽視了偏差行為背后的心理因素。未成年人的道德觀念還在形成之中,還缺乏較強的自制能力,其一般性偏差行為大都是由心理問題引發的。他們或是由于家庭的殘缺不全,容易形成孤僻自卑、行為怪異、自我封閉等的精神缺陷和心理障礙,導致偏差行為多發,或是由于對新環境不適應,學習成績差,缺乏與老師和同學間良好的溝通,形成對人際交往的焦慮、自閉甚至暴力反抗。學校德育往往關注教育目標向學生個體思想品質和規范行為的有效轉化結果,而忽視了學生道德內化和行為外化需要經過復雜的心理過程,這些心理過程是德育的必備支撐。將未成年人行為偏差簡單地認定為“品德低下”,給其貼上不良少年的標簽,不但無益于未成年人長期積聚的心理問題的解決,還容易加劇其偏差行為程度,甚至產生嚴重的危害他人和社會的犯罪行為。當前學校德育中,一些教育者不能科學認識未成年人偏差行為產生的心理原因,對其或是忽視,或是不能給予充分的接納和理解,更談不上給予合理的教育和幫助。教育者簡單粗暴的排斥和過激教育行為,不僅無法獲得未成年人的心理認同,更可能加重他們的心理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教育者成為了未成年人偏差行為的制造者和推動者。
第二,學校德育針對性差、主體性不強,無法有效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偏差行為。傳統德育通常是以社會為本,只將受教育者視為被教育客體。傳統德育的方向和內容不是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狀況和需求,而主要是根據上級的精神,這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學校德育很少關注教育對象的內在需要和內心的價值沖突,只強調受教育者對道德義務和責任的認同,忽視他們的道德生活和主體地位,容易造就出陽奉陰違的偽君子或什么都不信的道德虛無主義者。同時,以灌輸為主要形式的道德教育也難以引起未成年人的共鳴,最終導致未成年人厭煩和自動遠離道德教育。然而,任何手段也無法割斷未成年人和現代社會種種不良因素之間的聯系,面對多元化的社會,單純的道德灌輸,導致未成年人價值選擇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失,使學校德育對于未成年人偏差行為的疏導作用大為降低。
第三,學校德育目標存在片面性,實現過程中只注重行為管理,忽視人格培養,無法達到有效減少未成年人偏差行為和“育人”的目的。人是德育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德育要引導學生成為規范的社會人,還要具有高尚的心靈、美好的情感、健全的人格。但是,
長期以來由于學校德育和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混在一起,使我們傾向于以政治教育標準來衡量德育的成績,用思想政治教育目標代替了思想道德教育目標。在升學或者就業壓力之下,學校德育經常以德育課分數衡量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無暇顧及未成年人道德實踐能力的培養和提高,缺乏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科學的評價標準。在實踐中,學校德育工作的重心往往放在規范學生行為和校紀校規的教育上,在管理上層層把關,把學生置于形式主義的管理網中,對照相應的《守則》《規范》,給學生的道德行為貼上量化的標準,把培養出嚴格遵守規范的“乖學生”當作了教育的最終目的。至于如何結合未成年人的年齡特征和認知規律,培養其高尚的情操,健全的人格則很少關注。只滿足于抓外部行為管理,忽視人本的道德內化的做法,使德育成了單向的行為訓練和單純的行為管理,使未成年人往往為了獲得某些好處而做出符合“規則”的行為,甚至形成急功近利、口是心非的人格缺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和行為能力的形成。
二
那么,怎樣提高學校德育的有效性,實現對未成年人偏差行為的預防和矯治呢?
第一,加強學校德育的人本理念,提高教育者綜合素質,尤其是心理疏導能力。教育者是教育過程的主導因素,其綜合素質和教育理念直接影響著教育的內容、方式和效果。政治思想過硬、職業道德修養深厚、專業知識扎實是對教育者的基本要求。要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要,還必須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理念。今天的未成年人具有強烈的個體意識和個性差異,要研究他們的特性,激發其潛能,引導其順利實現社會化,成為具有基本道德素養的社會人,教育者就必須關注未成年人的道德需要,依據他們智力和性格的差異,采用不同的德育內容和方法。同時,面對頻發的導致偏差行為的心理問題,現代社會賦予了教育者新的角色——未成年人的“心理保健醫生”,這就要求教育者不斷健全自身素質,確立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識。除了學習相關的心理知識與技能,教育者還要特別關注未成年人成長中的心理需求,學會洞悉其偏差行為背后的心理動因,并根據未成年人的個體差異,運用溝通、聆聽等心理輔導技巧疏導他們的情緒,解決他們的心理問題。心理的健康程度直接制約著未成年人能夠達到的道德水平,以及未成年人偏差行為發生的幾率。而目前的學校德育中忽視了關于個人成長的教育,德育過程中缺失了對受教育者心理活動的關注,這造成了學校德育工作的許多盲點和誤區,更迫切呼喚以人為本的各種心理健康教育對學校德育體系的充實。
第二,貼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豐富學校德育內容,推動道德教育的生活化。德育內容是德育活動所要傳授的價值與規范。根據日常生活中的現實問題設置德育內容,容易引起未成年人的共鳴,有利于增強德育的實效性。其一,大力開展生命道德教育。“生命化教育是在生命的視野中,對教育本質的一種重新理解和界定。生命教育主要是教人認識生命、保護生命、珍愛生命、欣賞生命,探索生命的意義,實現生命價值的活動。”〔1〕通過生命教育,可以樹立未成年人珍惜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態度,減少和避免自殺和虐待他人等偏差行為,幫助其正確地對待生活中的挫折和危機,在人格上獲得全面發展。其二,加強未成年人良好習慣的養成教育。心理學研究發現,8-14歲是培養道德行為習慣的最佳期。對于這個時期的未成年人,從培養行為習慣開始進行道德教育,不失為一條科學的途徑。良好的道德行為習慣,能使品德從內心出發,不走彎路而達到高境界。因此,是否能夠在生活中養成良好的道德習慣成為衡量德育效果的真正標準。其三,注重未成年人個性發展的教育。學校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個性和差異性,不用教條的統一目標評價他們,針對每個人的優勢和弱勢,為他們提供多元發展途徑,讓他們真實感到個人存在的價值,從而增加對自我和社會的認同,減少偏差行為的發生。
第三,堅持學校德育對未成年人的“價值引導”,引導其形成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力。從實踐上看,近幾年我國的學校德育進行了改革,但傳統灌輸式道德教育方式的影響卻根深蒂固,加之未成年人缺少自主的道德判斷和獨立做出道德選擇的能力,如果教育者只鼓勵其自由選擇而不加以正面的積極引導,無異于放任自流,只能造成未成年人是非、善惡、美丑界限的模糊,最終陷于道德困境。面對日益復雜多變的學校德育環境,學校德育在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識的前提下,采用多種具體方法提供道德的“價值引導”,成為一種必然選擇。蘇霍姆林斯基在給教師的建議中說到:“只有能夠激發學生去進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2〕,促進學生的自我教育,就要關注學生的生活世界,把激發學生的道德需要作為起點,不斷提升學生的道德層次,放手讓學生在生活中進行探索式學習。此外,還要建立良好的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的交往關系,提供良好的自我教育氛圍。實現了自我教育才會有內心永恒的道德法則,未成年階段是培養人的自我教育能力和個性得以全面發展的黃金時代。教育者應把操作性強的合理的德育考核放在首位,喚起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促進他們的自我教育,變“他律”為“自律”,有效切斷偏差行為乃至犯罪行為產生的途徑。
[參考文獻]
〔1〕馮建軍.論生命化教育的要義〔J〕.教育研究與實驗,2006,(5):25-26
〔2〕〔蘇〕蘇霍姆林斯基.育人三部曲〔M〕.畢淑芝,譯.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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