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書范文

時間:2023-04-06 09:56:2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遺囑公證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遺囑公證書

篇1

    1.格式

    遺囑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

    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所有的財產及其他事務,并在其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準。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人同意并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

    (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篇2

打上法庭:5兄妹爭遺產

2001年9月,小妹余午容以重新分配母親譚少文的遺產為由,將保管房產的二姐余伍英告上法庭。庭審中法官提出,其母親的遺產已分割給她以及其哥余川東、余川廣和其姐姐余蘭、余伍英,按法律程序應追加其兩個哥哥和余蘭為第三人。隨后,余午容將兩個哥哥和姐姐余蘭也追加為被告。

庭審時,余午容出示了其母的房產證(位于成都市一環路,面積70余平方米的精裝房)。此時,這套房子的產權所有人名字已變成“余午容”。兩個哥哥和兩個姐姐當即提出異議,小妹余午容則當庭出示了四川省公證處于2001年8月由公證員李某出具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以此證明母親譚少文早已立下公證遺囑,將該房指定由她一人繼承。

公證作證:小妹獨享遺產

隨后,4兄妹聘請的律師調查發現,公證員李某出具的那份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是根據其母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和第2416號公證遺囑作出的。4兄妹的律師通過進一步調查還發現,四川省公證處在1998年7月出具的這份遺囑公證書,由于在公證過程中違反了繼承法中有關規定,遂以書面形式向四川省公證處遞交了“撤消公證申請書”。但四川省公證處隨后以復函書面告知,對于原告的撤消請求不予受理,不予復查。

公證違法:4兄妹狀告公證處

經數次協商未果,4兄妹隨后向金牛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第2416號遺囑公證書無效。經法院審理查明,確認此遺囑公證書違反我國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公證書應當具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具有公證遺囑效力,該公證書被法院撤消。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4兄妹認為,四川省公證處公證員李某出具的公證書中“遺囑全部有效”的公證內容,不僅對其違法無效的公證文書審查不嚴,而且其行為直接導致小妹余午容長達兩年“無效”取得母親譚少文的財產。而4兄妹在請求四川省公證處撤消而拒不撤消時,進一步使小妹在兩年時間里“無效”取得的財產“合法化”,以至4兄妹對財產的占有權、收益權暫時喪失,時至2003年8月才被恢復。四川省公證處拒不撤消的行為使得他們兄妹“不得不打一場完全可以避免的官司”。因此,4兄妹決定狀告四川省公證處,并于近日向青羊區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

篇3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專業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七)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八)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單位證明,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國)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元,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幣××××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九)親屬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個子女:長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兒×××(出生年月日),有(無)收養子女;其父親是×××(出生年月日),其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須注明死亡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篇4

一、認真審查嚴把受理關

第一,立遺囑人必須有民事行為能力。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公證員在辦理遺囑公證與立遺囑人進行交談時可根據立遺囑人的神志判斷他(她)是否意識清楚,另外通過一些有效的證據如縣級以上的醫院出具的證明判斷其是否確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審查遺囑公證能否受理的第一步就是審查遺囑人神志是否清楚。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脅迫或被欺騙的情況。因此公證員在審查遺囑公證能否受理時,必須要求受益人回避,其他當事人也應離開,由公證人員兩人在場單獨與遺囑人進行談話,并做筆錄,啟發遺囑人講真話。第二,遺囑人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證明及財產權利證明。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辦遺囑公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規范辦理嚴把程序關

(一)如何讓遺囑人填寫申請袁

填寫公證申請表是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公證機構啟動公證程序的開始,盡量要求遺囑當事人自己填寫公證申請表,并在申請表上簽名并捺指印,因為遺囑是為了維護遺囑受益人的合法利益。要求遺囑人在申請表上既簽名又捺指印,更加體現其真實性,嚴肅性。對于不會寫字的遺囑人,可以根據其口述由公證員代為填寫公證申請表,盡量不要讓遺囑受益人代其填寫公證申請表,而應由公證員代填公證申請表。真樣做的原因是,由遺囑受益人代其填寫公證申請表容易引起遺囑受益人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異議,會被認為是受遺囑受益人的引誘或脅迫辦理的遺囑公證,而由公證員代為填寫公證申請表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必須將公證員代填申請表的原因記錄在談話筆錄中,代為填寫后由遺囑人捺指印或者蓋名章并捺指印。

(二)如何體現兩名公證人員辦理

《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規定: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怎樣體現出遺囑是兩名公證人員辦理的呢?沒有詳細的規定,我們通常的做法就是這兩名公證人員與立遺囑人一起拍照:一起錄像,并且,這兩名公證人員在卷宗相關材料上簽名(比如受理回執單、談話筆錄、公證書稿),以此來證明由兩名公證人員辦理的。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在遺囑卷宗材料中一定體現出兩名公證人員辦理。

(三)如何書寫遺囑書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年齡、住址等;(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不能簽名的應該蓋章并捺指印。如果沒有名章應該捺指印。對于需要公證員代書的情況一定要在筆錄中記錄。對于只能撩手印的一定要留取全部十個手指的指紋。

(四)如何制作遺囑公證談話筆錄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A.首先詢問遺囑人是否需要為其辦理公證的兩名公證人員回避。B.遺囑人的神志是否清楚。C.遺囑人是否對于遺囑公證的告知內容明白理解。D.立遺囑的原因。E.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F.繼承人中是否有沒有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G.遺囑處分財產的情況,如涉及房產應記錄房產地點、面積、產權證號,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如何處分遺囑涉及的財產。L.是否需要遺囑執行人,如需要,應記錄執行人的基本情況。I.遺囑人有什么特殊要求,如需要代填寫公證申請表及代書遺囑書等應記錄清楚。z.遺囑書份數,留存情況。K.遺囑書的領取情況,如遺囑人不能親自領取的,記錄清楚遺囑人讓誰代為領取,并告知領取遺囑公證書的不能是遺囑受益人,公證處將遺囑公證書密封后交給領取人,請遺囑人查收。

(五)遺囑公證的告知內容

篇5

繼承權公證,

平息爭奪遺產風波

前不久,機關干部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處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楊某打算獨占遺產,武某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應當歸武家所有。雙方為此糾纏不休,并先后來到公證處申請為己方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對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認真審查。針對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遺囑的特殊情況,公證員首先對死者的遺物進行了清點,查明武某生前遺有存款合計人民幣4.66萬元和一些衣服物品,個人生前欠債6400元。公證處為此首先出具了清點物品公證書。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財產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應視為共同財產。據此,公證員對死者遺留的人民幣4.66萬元進行了析產,出具了析產公證書,證明死者遺留的4.66萬元中的一半2.33萬元屬于死者遺產,另一半屬于楊某的財產。對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債務用武某的遺產進行了清償,武某的最后遺產為1.69萬元,對這部分遺產,公證處依法出具了遺產繼承公證書,證明該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楊某和武某父母繼承。

點評: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的法律制度,但出現下列六種情況時,應采用法定繼承:①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遺贈或沒有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②遺囑被宣告無效的;③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④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⑤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⑥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此案即屬于法定繼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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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當事人應準備好以下材料到公證處辦理:①填寫申辦公證申請表;②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身份證等;③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④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⑤提供申請繼承權的親屬關系證明表;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聲明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⑦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⑧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遺囑公證,

維護了出嫁女兒的 合法權益

已故的徐老太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家另過。八年前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兩個兒子非但不盡贍養義務,反而經常找碴兒責罵老人。無奈,老人只好獨自生活,日常的生活費用均由其女兒承擔。2006年年初,徐老太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確診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價值6萬元)留給女兒。兩個兒子得知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母親這樣做。2006年年末,徐老太為女兒辦理了遺囑公證書。前不久老人辭世,她的兩個兒子為爭奪遺產將徐老太的女兒告上法庭。法庭根據徐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等相關證據,判決徐老太的遺產由其女兒繼承。

點評: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口頭遺囑的效力最弱。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1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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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到公證處辦理:①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②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③遺囑書;④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住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⑤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

為老年人再婚清障

賴某今年66歲,系某五金廠退休職工。前兩年,與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發腦溢血離他而去。前不久,賴某打算與農村婦女程某辦理再婚登記手續,但這一打算卻遭到了4個子女的強烈反對,阻撓的理由是擔心其父一生積攢的財產落入他人之手。思來想去,賴某與程某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賴某、程某在協議中約定,二人婚前財產在有生之年歸各自所有,生前有權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后,二人順順當當地結為連理。

點評: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這一公證案例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公證,不僅給再婚老年人及雙方子女吃了一顆“定心丸”,也為再婚雙方及雙方子女之間的和睦相處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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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論文關鍵詞 繼承公證 審查 實踐

    繼承是指當某個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過后,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將自己在生前所獲得的所有財產轉贈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某個人死以后,他在生前所擁有的全部個人財產的主人稱之為被繼承人,在法律上接受這份遺留財產的人稱之為繼承人,而我國現階段的繼承制度是一種能夠保證死亡者在將生前地所有財產能夠全部交由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繼承公證所包含的內容主要為依照法律規定與繼承人特定的申請,通過法律法規來表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屬于有效的、真實的、合法的一項公證行為,公證機構在工作中完成繼承公證都是要參照我國頒布的《繼承法》、《婚姻法》與其他法律法規制度為基準的。

    一、繼承公證審查的相關內容

    對于這里的申請繼承權公證而言,應該對繼承人本人進行身份驗證,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相關憑證、說明等,還應該出示被繼承人生前所留下來的對整個財產的擁有權產權證明,倘若被繼承人在活著的時候已經根據自己的意愿留下了遺囑,那么所有人都應該按照遺囑原件的內容執行,并繼承財產,當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還應該提供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證明,另外,還要到繼承公證處上交作為繼承人需要呈交的其他證明,當所需要上交的資料齊全之后,公證人員就應該對繼承人所呈交的資料等進行審查,所需要審查的內容較多,涉及到的主要包括了以下幾點:(1)被繼承人的具體死亡時間、死亡位置以及造成被繼承人死亡的原因,被繼承人在生前已經遺留的各類財產的來源、數量等進行清理,另外,還要確定被繼承人的死亡是否合法、正常,繼承人在繼承財產之前是否對被繼承人施以暴力、迫害等,倘若繼承人為了得到被繼承人的財產而蓄意謀殺或者對被繼承人進行虐待、迫害,繼承公證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當然,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所有財產的渠道、來源是否合法,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一定要是被繼承人與他人的全部財產中分離出來的少部分財產,被繼承人在活著之時有負債、欠稅的,務必要從遺產中扣除部分資產來償還所有的債務。(2)被繼承人活著時有無定遺囑,倘若被繼承人立了遺囑,那么被繼承人則應該依靠按照程序規定政治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此外,辦理的過程中還應該參照法定繼承辦理公證。(3)公證機構還應該確定法定繼承人是否是繼承人范圍內的合法公民,當法定繼承程序開始以后,就應該按照繼承順序依法繼承,來確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對于遺囑中第一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第二繼承人則不應該繼承,對于遺囑中未提到的人群,則不應該繼承相應的財產。(4)確定當事人的繼承性質,也就是會所屬于代位繼承還是轉繼承人,這里所說的代位繼承主要是指倘若被繼承人制定的繼承人先死亡,那么本繼承人的財產則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轉繼承人主要是指,倘若被繼承人制定的繼承人先死亡,但是被繼承人是在繼承人還未能夠遺產前先死亡,那么被繼承人的財產則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應得的遺產份額,公證人員則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辦理上述公證。(5)對于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人表示接受與放棄的各個情況,都應該是來自繼承人的真實意愿,尤其是繼承人放棄應該繼承的財產的狀況,更應該查明放棄的緣由,并查清楚這時候是被繼承人甘愿放棄的,有無受到威脅、控制等。最后,還應該認真審核遺囑,避免因為不慎而漏掉部分繼承人繼承遺產。

    二、繼承公證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繼承公證實踐中涉及到的內容也較多,主要就包括了遺產分割協議中的合法性問題、遺產的分割與債務問題、公證遺囑的撤銷問題,以下對其兩點做出簡要介紹:

    (一)遺產分割協議中的合法性問題

    公證處依照繼承人提交的遺產繼承申請,并注明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協議的真實合法性,也就是所謂的遺產分割協議公證,這份公證到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最集中的公證機構辦理,并將自身的各種信息準確的提交上去,公證處就應該驗證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否具有合法性,遺囑是否真實、合法,遺產分割協議是否真實、合法等,但是在進行遺產公證時,往往由于某些原因,對這些合法性的證件進行鑒定與審核需要時間,嚴格審核之后才能給公證書。

    (二)遺產的分割與債務問題

    當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人到公證機構提交遺產繼承申請,公證機構就應該審核該被繼承人在生前是否有債務,倘若被繼承人在生前有債務,且被繼承人指定的遺產繼承人較多時,則應該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將被繼承人的遺產用來償還清債務以后在開始繼承遺產,或者是將債務平均分給繼承人,由繼承人來分別償還相應的債務,倘若繼承人不愿意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那么公證機構就可以依法不出具繼承公證書。對于被繼承人死后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拒絕繼承遺產的,公證機構就可根據被繼承人的身份性質來定妥,農民的遺產則由他生前所在村集體組織來繼承,其他部分公民的遺產將歸國家所有,對于這類型人群的債務,則應該由遺產繼承的單位或者機構來償還。另外,國家還規定,針對以下幾種情況,倘若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也能夠適當分割遺產:

    首先,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進了贍養義務,應該依法作為第一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

    其次,受到被繼承人照顧的,無生存能力的人員可以繼承遺產。

    最后,不屬于遺產直接繼承人,但是所盡得贍養義務較多的人員可繼承遺產。

    三、辦理繼承公證的對策

    (一)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

    我國《繼承法》表明: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比,更具有優先權。所以,(1)公證機構在遺產公證在審核繼承公證相關程序時,對于被繼承人有無事先立下遺囑或者是有無確立遺贈扶養協議。(2)對于公證機構已經找到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進行驗證,并確認其真實性,被繼承人在寫遺囑時精神是否正常,有無受到他人的威脅、強迫等。(3)弄清楚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所具備的效力所在,依照《繼承法》相關內容,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相比,更具有優先權,當確定了被繼承人有立下遺贈扶養協議時,首先應該確定其真實性,在根據其協議具備的效力來辦理公證,倘若遺贈扶養協議以無效。那么公證機構則應該依照《繼承法》相關規定,“當被繼承人立了多份遺囑的,多份遺囑里的內容相互抵觸,那么則應該以被繼承人最后所立遺囑為準,而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是無效的,一律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機構還應該賦予最后一份遺囑特定的法律效力,我國的公證機構還應該為繼承人辦理繼承在其他國家或者是港澳地區的部分人群的遺產繼承公證書的,需要經過我國的外交部領事司一級其他國家的駐華使館來簽訂相應的繼承手續。另一方面,居住在其他國家的遺產繼承人倘若要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應該讓國內的親友幫助辦理。但是繼承人的相關信息還需要經過繼承人所在國公證機構的公證,在經過我國的駐外使領館確定認證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確認材料合法性與完整性的審核

    當事人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還應該帶起相關的證件到被繼承人活著時居住地的遺產公證處提交申請,對于被繼承人所擁有的不動產繼承,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初遞交申請,倘若遺產的繼承人較多,需要一起遞交申請的,應該一起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申請,倘若被繼承人活著時居住地與遺產所在地距離很遠,處在兩個或者若干個不同的公證處轄區范圍內,則應該與繼承人商討,在遺產所在地的某一個公證處提交申請,遺產繼承人遞交申請后,將公證申請表填寫完整,并連同下列文件一并上交:第一,繼承人的身份驗證。第二,被繼承人死亡原因報告、死亡證明。第三,被繼承人所擁有的遺產的產權資格證明。第四,被繼承人在活著時立下了遺囑的,應當盡快將遺囑原件遞交到公證處。第五,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關系證明書。第六,代為繼承人應該上交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先死亡的相關證件。第七,遞交公證機構要求遞交的其他證件。所遞交的資料,經過公證機構審核,復合實際情況的,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給予其公證書。

    在繼承方面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多,也顯得較為復雜,依照我國的《繼承法》內容可知:中國公民在繼承其他國家的遺產以及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等,那么遺產的動產則應該按照繼承人生前所居住地區、國家的法律為準,不動產也按照不動產地區的法律為準,倘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之前就已經與他國簽訂了相關條例的,則應該按照條例內容辦理,在繼承公證實踐方面,辦理涉外繼承權公證的程序與內容各個國家基本無多大差異。

    (三)應加大與有關部門的聯系

    第一,倘若申請繼承公證的繼承人屬于我國的港澳臺同胞,倘若經過公證機構審核無誤的,應該及時的為其辦理,并依法維護其的合法繼承權,對于目前因為各種原因暫時未能夠回到大陸地區的臺灣同胞,繼承人未能夠出示證件或者要求他人幫忙辦理繼承遺產要求的,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公證機構應對其遺產進行確認,并為其臺灣同胞妥善保管其應擁有的遺產份額。

    第二,倘若被繼承人所擁有的遺產分布在其他國家,且需要繼承這份遺產的人員較復雜,居住較為分散,部分遺產繼承人的具體情況以不明確,對于居住在我國的繼承人,公證機構還應該在公證書中標注上該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以便其他繼承人他日能夠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篇7

1、如果所有繼承人能夠對遺產處置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書,之后再到房管局進行繼承過戶手續。

2、現在部分的房管部門還可以不需要辦理繼承公證書,只需所有的繼承人帶齊資料,直接到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3、一般需要提供死亡證明、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財產證明等資料。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處分其遺產的,還應當提供有效的遺囑,或者是遺贈撫養協議。

4、如果所有繼承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通過法院進行訴訟來確定房產如何處置。再根據法院的判決,到相關的部門辦理房產的變更登記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篇9

繼承公證書 (_)__字第__號

被繼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

繼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是_____的_____。

查被繼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遺留有屬于死者個人的財產計有:房屋_____間,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電器_____等。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______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因_____的父親_____、母親_____分別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其妻子_____、兒子_____、女兒_____共同繼承。

[現被繼承人的兒子_____、女兒_____均自愿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故_____的遺產由其妻子_____一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相關知識閱讀: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流程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為你辦理。

2、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篇10

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的區別:

一是公證遺囑是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該遺囑除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認定為不真實和不合法,因為公證遺囑本身證明的就是該遺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他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發生爭議時按照法定程序確認。

二是公證遺囑是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的證明,口頭遺囑一般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公證,但一般情況下公證處證明該遺囑時,應當由公證員制作筆錄,作成代書遺囑。

三是當數份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應當高于其他遺囑。當書立時間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有公證遺囑的,非經公證程序,其他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下面是遺囑公證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遺囑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第三條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第八條 對于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并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對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公證人員具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回避。

第十條 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條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第十二條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無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后,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以上情況應當記人談話筆錄。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一)遺囑人年老體弱;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

(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第十八條 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屬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第十九條 公證處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

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人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處審批人批準之后,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制作。遺囑人無法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復印件制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第二十條 公證處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保管公證遺囑或者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也可根據國際慣例保管密封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為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后,轉為普通卷保存。

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證遺囑生效后,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四條 因公證人員過錯造成錯證的,公證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公證賠償的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