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析
時間:2022-09-15 03: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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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地農民的概念
被征地農民是指為滿足城鎮化、工業化建設發展進程而征用農民土地,那些被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登記在冊的農業人口。被征地農民失去了土地但是仍然具有農民身份,是介于農民與城市居民中間但沒有完全轉化為城鎮居民,也沒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全部權利的特殊群體。
(二)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概念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以達到一定年齡的被征地農民作為保障對象,主要通過被征地農民個人支付養老保險費用、農村集體補助和政府介入及貼補的方式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以此來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的制度。它以向被征地農民提供滿足其老年保障的養老保險金為形式,旨在強調平衡責任和共擔風險。
二、河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分析
(一)相關法律不完善,立法層次低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存在嚴重問題,主要原因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缺位。目前在國家層面上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做出規定,更沒有專門針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由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僅按實施意見和暫行辦法實施,所以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缺乏統一、規范、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
(二)保障水平相對偏低且籌資渠道不通暢
被征地農民當前以及未來的生活質量與其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息息相關。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為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統帳比例計發。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水平與職工養老金水平差距較大,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總體偏低,這導致了廣大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在較低的保障水平面前難以被充分調動。次之,養老保險繳費方式不靈活,繳費額需要一次性繳清,很多被征地農民在得到安置補助費后不愿意再掏錢參保。再之,集體補助部分占籌資額的40%,但由于集體補助不是針對全村范圍而只針對被征地戶,因此,集體補助難以在村民大會上通過,由此造成資金難以落實。保障水平相對偏低,籌資不暢已經成為被征地養老保險的重大難點。
(三)制度銜接不合理、不統一
一方面,由于全國沒有統一的制度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只能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甚至在全省范圍內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導致各縣(市、區)的制度不統一。現代社會人口流動性較大,被征地農民在進行跨地區流動時可能會遇到各地制度不銜接造成的養老保險不便隨著實際流動而進行轉移的問題。另一方面,部分地區建立的有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與現行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之間有政策空白,也存在不能良好銜接的問題。在全省范圍內沒有銜接完整、統一規范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能滿足日益增加且情況復雜的被征地農民群體需求。
三、河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對策建議
(一)加強土地立法,完善征地制度
征地必然會涉及到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是保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前提條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要合理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結合經濟發展速度和通貨膨脹的速度適時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為新經濟形勢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預留必要的可行性政策空間;并且要根據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土地質量、地理位置、未來用途等一切可能涉及到的因素,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以及被征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的實際需求,制定合理評估辦法以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把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先決條件。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化保障機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制度上的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問題的最有效方式,為有效地保障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應適時修訂與當代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順應歷史發展潮流,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體系,建議將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納入現行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1、創建多層次、全方位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體系。其中,第一層次是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為其老年生活提供基礎保障;第二層次是發展補充性的養老、醫療保險,對該項保障進行市場化的管理;第三層次是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展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業務,通過多樣化的產品滿足被征地農民的不同需求。
2、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這樣不僅有利于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基本保障制度總體覆蓋面,同時也有利于促進城鄉一體化的進程、城鄉二元化經濟體制的變革,縮短城鄉差距。具體說來,有助于緩解征地給被征地農民帶來的土地及家庭上養老保障功能的弱化甚至喪失,這一舉措將會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產生里程碑的意義。
四、結語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良好實施對于切實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市場經濟改革發展進程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而深遠的社會意義。民生問題,并不只是經濟發展,而讓老百姓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讓被征地農民有所保障,是經濟發展中的重要環節,不可忽視。針對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要充分發揮法律制度的指導、規則特性,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的利益,為被征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作出充分保障,讓他們真正享受充滿社會關懷的養老待遇。
作者:王晶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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