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時間:2022-09-11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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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和市政府《印發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2007〕9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組成,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一)提高征地補償費標準,暫按城市規劃區內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規劃區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三)財政其他可用資金。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來源:
(一)在征地時年滿16周歲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自愿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個標準中任選一檔繳費,縣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的15%給予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統一收取,及時繳入社保經辦機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記入個人帳戶;財政補貼部分由縣財政部門按年劃入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六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經審核批準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次月起按以下標準發放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補充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一)基礎養老金從統籌資金中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支付。
(二)個人帳戶補充養老金標準按農村養老保險規定計發。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由本人申請,所在村登記、造冊,公示后經轄區公安、國土部門確認,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批準,填寫《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和《參保登記表》,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資金劃撥到位后,縣社保機構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額,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編制預算,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由縣財政局將資金撥入縣社保經辦機構支出專戶。
第十條被征地農民在參保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或親屬應在當月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減員等有關手續,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有余額的,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條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后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隨之取消。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實行領取資格認證年審制度,對于虛報、冒領等違規現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養老保險資金流失或被征地農民利益受到損害的,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及辦公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