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誠信工程構建要素探究論文

時間:2022-01-24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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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誠信工程構建要素探究論文

摘要:**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在實踐中形成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模式,解決了當時面臨的社會保險費支付不足的嚴重社會問題,得到了勞動社會保障部充分肯定。文章對這一曾產生重要影響并正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公共政策進行理性分析,揭示其內在的合理因素,同時分析其有待進一步完善的方面,才能推進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模式社會責任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隨著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籌資和運行機制的調整,如何收好、管好和用好巨額的養老保險資金,保證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運營,將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市社會保險申辦機構在實踐中探索的通過信譽等級評定激勵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繳費的做法,是一種治理本之策,提供了許多啟示。

**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下文簡稱中心)成立于2002年5月,負責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工作。中心成立之初,社會保險費的支付已經面臨相當困難的境地,尤其是2002年和2003年,**市不少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申報不實,社會保險費欠費比較嚴重,僅養老保險基金每年預算缺口均達8億多元。這一現象在全國都普遍存在。如不盡快改變這種局面,不僅難以確保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與按時、足額發放,更將危及剛剛啟動不久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并有可能釀成重大的社會問題。

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依據國家、省政府的相關法律、文件精神,中心在實踐中探索形成了“以規范申報程序引導,以強化社會保險費促進,以信譽等級評定激勵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繳費”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良性循環模式。這一模式被國家勞動社會保障部充分肯定,2004年在**市專門召開現場會。隨后幾年,**市社會保險費支付的困難局面得以逐步改變,2006年開始略有節余。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A級信譽單位評定工作是**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模式的重要特色,評定工作在**市用人單位中產生了廣泛的響應。自2003年啟動A級信譽單位評定工作以來,相繼有500多家用人單位主動申報,經層層審核,嚴格把關,先后于2004、2005、2006、2007年和2008年評選出49、46、34、26和30戶,累計185戶A級信譽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費用申報繳納信譽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寧勞社征(2003)7號)的規定,A級信譽單位每三年為一個評定期。因此,2004年度被評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的繳費單位,必須在2008年規定的日期向評審機構提交上一個評定期內(2005-2007結算年度)本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申報繳納各項義務的書面材料并提出復評申請。評審機構將依據《評定管理辦法》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復評評分標準》的規定,通過一定的程序,對復評單位分別做出三種決定:保留“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限期整改后保留“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和取消“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的稱號。

《社會保險費用申報繳納信譽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是一項與全體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具有深遠影響的重大公共政策。經過醞釀、決策、實施、評估的完整過程,現在,我們通過對這項政策的理性分析將更能領會它的重要意義。

第一,對現行法律、政策的解讀。首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建立在繳費單位自行申報的基礎上。具體有三種規定:繳費申報。在正常情況下,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郵寄申報。如果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郵寄申報。延期申報。如果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給予核準。其次,政府主管部門的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是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的重要環節。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滿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按月相互通報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繳費單位情況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查處違反規定的情況通報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次,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信息登記、審核、披露制度是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了統一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繳費單位不僅要根據表格的要求如實填寫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而且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即時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第二,對**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模式的評估。首先,以“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為核心的征繳管理模式符合現代立法精神,有利于推進誠信社會建設。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建立在繳費單位自行申報的基礎上。這是法律對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的充分信任。但反之,如果繳費單位瞞報、漏報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基本資料,即使事后被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發現,施以經濟、行政處罰,也將加大執法成本,浪費社會資源。而如果繳費單位瞞報、漏報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基本資料的行為事后沒有被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發現,那更將損害職工切身利益,危及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與積累。因此,加大誠信制度建設,培養繳費單位的誠信意識才是一種治本之策。其次,評選“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工程的啟動,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法律、政策條文的內容,加大了法律、政策條文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政策更具生命力。

根據《社會保險費用申報繳納信譽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以申報單位近三年來履行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等情況為主要評定內容,具體包括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繳納、勞動用工、基礎管理、其他社會誠信情況等七個方面的內容。每一個評選內容又進一步細分為若干個指標,如對繳費基數的規定,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記時工資、記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調稅,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誤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均應納入繳費基數。有了如此詳盡的政策規定和解釋,必將大大減少繳費單位對法律、政策的誤解,同時也方便了行政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執行。再次,通過持之以恒地執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工程,必將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培育企業的長期競爭優勢,為社會保險事業注人源頭活水。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力度的加大和公共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那些遵守國家法律和國際規則,勇于承擔社會責任,關心員工利益,加強基礎管理的企業,才有可能增強核心能力,形成品牌影響力,培育長期競爭優勢;也才有可能為社會持續創造財富,為職工謀取福利,為社會保險積累資金。最后,實施“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工程,推動了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化建設的步伐,為不斷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功能和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依托“五險統一征繳”應用系統的開發,中心實現了對全市參保單位,參保個人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統一管理和五個險種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申報結算、統一征收管理、統一稽核監督,從而改變了過去五個險種分別參保、分別征收、難以綜合協調管理的局面。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以市人力資源市場為中心,將服務窗口輻射至省、市人才中心,省職介中心、高新開發區以及全市71個街道勞動保障所,595個社區勞動保障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近咨詢政策,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的思考。首先,建議深入調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量,科學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與工作職責。從表面上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環境與銀行業務大廳很相象。前來辦事的人走進大廳,首先觸摸電腦屏幕獲取編號,然后坐在椅子上等待,直到電腦語音提示到指定的柜臺接受相關的服務。但到銀行辦理存、取款業務的人員很少需要與銀行工作人員交流,詢問有關政策;前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業務的人員往往對國家政策不甚了解,而所辦理的業務往往又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往往會詳盡地向工作人員詢問相關的政策,工作人員在一天中往往會就同樣的問題解答許多遍,這無疑加大了工作人員的勞動強度。一方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嚴格的人員編制限制,另一方面,社會保險覆蓋人群在不斷增加,新增業務在明顯增長,與其他公共服務部門相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勞動強度要大得多。但原新組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核定新機構人員編制時能解決這一問題。其次,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政府智能的轉型,加快市場中介機構發展的步伐。其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政府應逐步從具體的業務中解脫出來,主要致力于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實施、評估和完善工作,同時將具體的業務讓與社會中介機構去操作。政府轉型的結果必將大大減少政府機構與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的直接利益沖突,提高政府的威信,轉變機關工作人員的辦事作風,提高政府機構的工作效率;同時也將推進社會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運作。再次,為企業減負,確定合理的社會保險費率,讓企業自覺地成為誠實的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經濟人。目前,社會保險負擔過重被認為是導致企業有險不保、欠保、騙保的重要原因。費率過高對企業經營成本構成很大壓力,部分企業鋌而走險,采取虛報職工數或欠費甚至欺騙的手段,逃避社會保險責任。追求利潤,乃至追求最大利潤,應該成為每個企業的共同目標,但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應該在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在成本與利潤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如果在同樣的制度、法律環境約束下,部分企業總是能通過逃避制度、法律規定的責任以達到降低經營成本的效果,那是對遵守制度、法律約束而自覺承擔較高經營成本的企業的不公平。如果政府職能部門由于各種客觀因素導致不能有效地行使職能,致使遵守法律的企業被迫比不遵守法律的企業承擔更高的經營成本,長期以往,必將導致法律權威的喪失,經濟學講述的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將會在我國企業競爭中重現。因此,確定合理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的社會保險費率,已成為調動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與責任心,增強職工的社會保險意識與自我責任感,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所面臨的迫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