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市場公眾合作管理洪災保險需求供給不足論文
時間:2022-05-07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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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洪災保險供給不足的博弈分析;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是一個災害頻發的國家,洪水災害尤為嚴重,洪水災害損失巨大、巨災保險需求不足,供給同樣也是不足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博弈、居民和保險公司都是理性的經濟人,追求各自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模型建立與分析、保險公司發現,經營基本上是虧本,還不如不經營、政府與保險公司的博弈分析、政府來考慮社會效用優化的問題,將會出現政府與保險公司博弈的情況、社會福利轉移到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流向社會、社會效益最大化要求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滿足受災群眾的需要、洪災保險具有防范洪災風險、保證社會穩定的作用、只有建立政府、市場、公眾合作的巨災保險機制,才能解決巨災保險需求供給不足的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我國是一個災害頻發的國家,洪水災害尤為嚴重,損失巨大。洪災保險市場存在著遠遠超過目前保險業供給能力的現實與潛在需求。本文通過構建政府、保險公司、投保人三方參與的博弈模型,分析了我國洪災保險供給不足的原因,論述了建立政府、市場、公眾合作的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洪災保險的若干對策。
關鍵詞洪災保險;供給;博弈
一、引言
我國是一個災害頻發的國家,洪水災害尤為嚴重,洪水災害損失巨大。據水利公報統計,進入21世紀后,截至2007年底,我國洪水災害損失金額年均達1038億元左右,政府救災補助金額支出年均達47.5億元左右,看似巨額的政府救災補助金額在天文數字般的洪水災害經濟損失面前卻是杯水車薪。如2006年湘南洪災中,保險補償比例僅為總損失的1.5%,而世界平均值為36%,美國更是高達50%以上。湖南洪災中絕大部分是受災農戶沒有投保家財險及其他農業保險,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和政府救助。從財務的角度,個人對付災害的最好辦法是參加保險。但是,從我國實際來看,我國家庭以及個人參加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如2008年初冰凍災害發生后,保險賠付金額也不足損失總額的1.5%。
更糟糕的是,巨災保險需求不足,供給同樣也是不足的。2007年,我國的非壽險密度僅為25.5美元,全球平均249美元,亞洲平均739美元。另外,我國保險業的承保能力不強,我國2007年保險業資本金總量約是2000億。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也就是說,按2007年的資本金總量來算的話,我國當年的最大損失不能超過200億。以1998年為例,我國當年洪災造成的損失高達2552億,對只有200億承保能力的保險行業來說,獨立承擔洪災保險是不可能的。
我們可以通過兩個博弈模型來探討我國洪災供給不足的困境。
二、洪災保險供給不足的博弈分析
洪災保險供給不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政府、保險公司、投保人這三者關系中,受益的主要是政府與投保人,保險公司處于政府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公司不僅受政府行為影響,同時還受到投保人行為影響。通過保險公司與政府及投保人之間的博弈分析就可以看出為什么我國的洪災保險供給不足。我們分兩個博弈集合來討論此問題。
(一)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博弈。在這個搏弈中,局中人有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保險公司的博弈策略有{經營,不經營};投保人的策略有{投保,不投保}。在這個博弈中我們不考慮政府補貼。
1、模型假設
(1)假設為完全信息的條件下,居民和保險公司都是理性的經濟人,追求各自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2)在高發洪災區,洪災發生的概率為p,洪災發生給居民帶來的損失為d,則對于高發洪災區居民的期望損失金額為:c=p*d;
(3)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對于參保人收取的保險費為e,在洪災發生概率為p的條件下,對參保人給予的補償為f,其中,f是一個與c有關的函數,設為f=f(c,p);又因為洪災發生概率為p,則保險公司的期望補償為pf=a。
2、模型建立與分析(見表1)
根據上述假設,建立如表1的支付矩陣,從表1所示的-支付矩陣來分析:
e—c,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居民認為“投保”策略為其最優策略,完全信息條件下,熟知支付矩陣信息的保險公司將會采取如下策略:
(1)當e(2)當e>a時,ea>0,保險公司的策略為承保,均衡點為(承保,投保)。
對于高洪災區的居民,洪災往往頻繁發生,遭受洪災損失的概率很大,因此,其當地居民更有參加洪災保險的意愿,而參保后也能夠有效穩定當地社會形勢。而如果保險公司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愿意開展洪災保險業務,這將影響整體社會效益,(承保,投保)無疑是能提高總體社會效用的均衡點。
根據上述分析,e成為影響博弈均衡的一個關鍵因素,通過圖形描述如下:
我們知道,局中任何一個人的決策都是非常明確,那就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局中人的利益不僅取決予自己的行動與策略,還必須看局中其他人采用什么策略或行動。因此,通過劃線法我們可以得知,對于投保人來講,如果保險公司愿意承保,他的最優策略是投保;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如果投保人投保,他的最好策略是不承保,如果投保人不投保,保險公司經營與不經營都無所謂,什么都不損失。
從這個博弈中我們可以得出,為什么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洪災保險這個保項。這是因為保險公司發現,經營基本上是虧本,還不如不經營。
局中人在每種策略組合下都有各自相應的得益,如果將每個局中人在同一種策略組合的得益相加算出各博弈方得益的總和,并可將其看作這個小范圍內的“社會得益”。可以得出最佳的社會得益為e—a+f-e—c=f-a-c,即在投保人投保、保險公司經營情況下的社會得益。這就意味著只有在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險公司全力經營的情況下將可以實現社會得益最大。對保險公司來說,其主要目標還是要實現其自身的利潤最大化,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賠錢的買賣是不會做的。經營洪水災害風險的成本很高,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積極推廣洪災保險保單,除非有一定的激勵機制。從上面的調查我們知道,保險公司盡管將逆向選擇作為其“安全第一”的策略,但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所以,實現社會福利的提高也是其目標之一。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對有關洪水方面的險種的供應很不足,在1996年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將因洪水造成的損失放在企業財產險或家庭財產中,1996年以后隨著保險公司改制,保險公司紛紛將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放在綜合險中予以承保,采用的費率是火災險的費率,一般都比較高,造成了投保人無力購買。
(二)政府與保險公司的博弈分析。在這個博弈中,局中人是政府與保險公司,政府的策略是(支持,不支持);保險公司的策略是(經營,不經營),政府支持開展洪災保險,要從財政撥款及稅收上給予優惠。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持,保險公司會虧本,費率高了,沒有人買,費率低了,賣得越多,虧得也就越多。從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博弈的分析中我們得出通過調整參保費標準達到理想均衡的結論,而該均衡點能實現社會效用的最大化,對于參保人來說是付出了相對較高的經濟代價而使保險公司獲得更多收益。如果換個角度,由政府來考慮社會效用優化的問題,將會出現政府與保險公司博弈的情況。
1、相關假設
(1)在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業務量一定的情況下,需要上交的稅費為t;
(2)政府為實現社會效用的優化,需要采取支持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業務的策略,從政策給予稅收優惠或進行相關的財政補貼c1;而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業務的成本為c1;
(3)在有政府政策支持卻沒有獲得保險公司認可的情況下,政府不承擔要約成本。
2、模型的建立與分析(見表2)
對表2中描述的支付模型進行分析:
我們假設政府支持,保險公司經營,那么政府就會損失-c1+t單位的成本。如果政府支持,但保險公司不經營,政府也就不會補貼,其結果是政府只需要支付救災款。如果政府不支持,保險公司不經營,也就不存在利益損失。如果保險公司還要繼續經營,就會虧損c1-c2個單位的成本。保險公司不會做這種賠錢的買賣,除非保險公司為了形象宣傳、廣告效益。
從上面的支付矩陣可以看出,在不考慮社會效用優化的前提下,由于一c1+t然而,我們不能僅單純從經濟學角度來考慮政府支持開展洪災保險的成本與收益,還應該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洪災保險對增進一國社會福利,從而增進社會安定的非經濟效應。政府盡管在支持洪災保險時有利益損失,這部分損失可以看成是社會福利轉移到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流向社會。
若政府考慮到自己是以社會效用最大為目標,以居民為主體的社會收益最大才是其政策根本,(不支持,不經營)均衡導致的是社會效用低下的情況,而如果能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政策收益能間接通過保險公司轉移到身處于高洪災區的居民身上,支付矩陣中的成本ct將會消失(見表3)。
在表3中的支付矩陣中,政府將會選擇“支持”策略。由于完全信息的條件,保險公司掌握政府以“支持”為策略,即獲取了政府出臺“支持洪災險業務政策”的信息,其作為理性“經濟人”,無疑將采取“經營”策略,保證居民財產的同時也獲得了新的企業利潤點。
社會效益最大化要求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滿足受災群眾的需要。上述分析表明,由于農民收入制約和保險經營模式的原因,商業性農業保險處于虧損經營狀態。但是,洪災保險的社會效益性又決定了洪災保險發展的合理性。如何解決這一悖論,需要政府介入以實現洪災保險市場的均衡。從經濟學原理角度看,解決洪災保險發展中的一些難點問題更多的還是要依靠市場經濟手段。積極創新洪災保險的經營模式,推動洪災保險產品創新,才能更有效地激發和滿足消費者需求,從根本上建立并推動洪災保險的發展,充分發揮洪災保險在防洪減災中的積極作用。
三、結論
洪災保險具有防范洪災風險、保證社會穩定的作用,可以使受災的企業和農民迅速恢復生產,保證了農牧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給,它的受益群體不僅僅限于洪災保險的投保人,從這個意義看,洪災保險部分具有了準公共產品的特征。由于洪災保險的自身特點和企業實現自身發展目標的需要,在當前我國現有的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發展水平下,發展洪災保險并不完全同保險公司的企業發展目標相一致,甚至在某種程度上相背離,這也是造成我國目前洪災保險市場供給不足的重要原因。
大量的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建立政府、市場、公眾合作的巨災保險機制,才能解決巨災保險需求供給不足的問題。為了我國洪災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政府有關部門應該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進一步刺激保險公司開拓洪災保險市場的興趣。政府可以參考國外的成功經驗,直接補貼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的經營費用,減小保險公司的運營風險。此外,政府還可以減免保險公司與經營洪災保險相關的稅收,進一步鼓勵其開展洪災保險業務。對于積極開展洪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政府還應該在其開展其他保險業務時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鼓勵其以險養險。只有政府積極為洪災保險的發展創造出有利的外部環境之后,保險公司才能通過其自身努力,真正使洪災保險市場走向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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