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業務風險防范論文
時間:2022-06-14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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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理業務是一項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發展保理業務對商業銀行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理業務的開展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本文在分析保理業務面臨的風險的基礎上,提出了防范保理業務風險、促進保理業務發展的措施。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于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發展保理業務對商業銀行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理業務的開展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商業銀行在開展這項業務時必須強化風險意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確保規范穩健運作。
一、保理業務的風險
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將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1.信用風險。一方面,在保理業務的辦理過程中,保理商(銀行)承擔了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對于商業銀行來說,保理業務最大的風險在于進出口商之間的欺詐性交易,能否合理控制客戶的風險,恰當地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是保理業務能否順利開展的基礎。國外不少金融機構為了強化對客戶資金流動的監控,通常會要求申請保理業務的客戶將全部應收賬款交一家銀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資。特別是國際保理業務通常建立在買賣雙方商品賒銷(0/A)或承兌交單(D/A)方式的基礎之上。出口商辦理保理業務并銷售商品后,由于保理業務項下銀行的壞賬擔保,出口商在銀行已核準應收賬款額度內的風險通常是轉移到銀行的,因而銀行面臨的風險非常大。這就需要銀行加強對國外客戶的資信調查,正確評估客戶信譽。但由于國內銀行的國外行少,因此國內銀行開辦此項業務時不能很好地掌握國外客戶的情況,造成自身風險較大。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特別是開辦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由于喪失對融資方的追索權,需要對資金風險進行控制和分散,一般涉及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但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在開辦保理業務及其相關保險中,中資銀行和保險公司既無業務準入,也無合作經驗。由于沒有保險公司為銀行提供保險,銀行必須獨自承擔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從而大大增加了風險成本,降低了實際收益率。
2.信息不對稱風險。在中國內地的銀行還沒有正式加入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之前,評估保理商的信用狀況十分困難,由此面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風險。保理業務強調的是對于客戶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準確全面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信用評估和信用額度的設定。準確評估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是防范保理業務特別是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的前提和基礎。為此,必須加入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成為其會員,享受相應的對各國保理商評級、信息通報等有關服務。但目前我國僅有中行、交行、光大三家銀行加入了該組織,能夠享受相應的服務。未加入FCI的其它商業銀行也就不能享受FCI提供的服務,造成了信息不對稱。
3.缺乏法律保護的風險。我國保理業務相關法規建設嚴重滯后,使保理業務無法可依,難以規范發展。雖然我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便開展了國際保理業務,但到目前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保理業務法律體系。盡管我國已加入了國際保理聯合會并接受了FCI頒布的《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國際保理服務公約》及《仲裁規則》,但這一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法律建設滯后這一立法現狀使得我國開展該項業務時無法可依。特別是由于法律條款的不完善,使得我國的保理商在產生合同糾紛時難以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由此產生極大的經營風險。
4.貿易爭端帶來的直接經營風險。隨著我國加入WT0和外貿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擁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越來越多,但由于一些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時間短、經驗少,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貿易爭端。而在國際保理業務中,如果因為出口商履約不當,勢必會引起進口商拒付貨款,從而給辦理保理業務的銀行帶來直接的經營風險。在全球化進程加快的同時,全球金融風險隱患也越發嚴重,如果國外的進口保理商自身經營出現問題,也會殃及出口保理商,一旦進口商公司倒閉,則付款風險就會全部由我國銀行來承擔。
二、發展保理業務的風險防范措施
1.國內商業銀行應積極加入FCI,加強與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借鑒它們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經驗。成立于1968年的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是保理公司的世界性聯合體,其所頒布的《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已經成為世界保理業務運行所必須遵循的法律依據。目前,FCI組織已經有50個國家和地區的980多家保理公司會員。FCI每年請其會員相互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的結果廣泛給會員在開展業務時參考,因而參與這個組織有助于商業銀行及時獲得各個會員的資信狀況,以便確定合作對象。因此,國內銀行要想順利開辦此項業務,得到國外行或聯行的支持與服務,加入FCI是基本前提。
2.在辦理保理業務中采取雙保理商保理模式。從國外保理業務運行模式來看,雙保理商保理模式明顯優于目前我國的單保理模式,因而更具有優勢。單保理模式因保理商承擔了進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雙重責任與義務,并且在具體操作中缺乏另一方保理商的配合協作,使得單保理模式對保理商而言風險較大。因此,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基本上全部采用雙保理模式以避免保理商的經營風險。所謂雙保理模式,即進出口雙方保理商共同參與完成一項保理業務的保理。根據保理協議,出口商將其對進口商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本國的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與債務人所在國的進口保理商簽訂協議,委托進口保理商負責債款回收并提供壞賬擔保。在這種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將該出口債權轉讓給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在其核準的信用銷售額度內無追索權地接受該債權轉讓,并負責對進口商催收貨款、承擔進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風險。通過雙保理業務,一方面,解決了單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與進口商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另一方面,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賴進口保理商對債務人核準的信用額度來彌補業務風險。而且,由于由進口保理商承擔進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風險,從而達到了轉移、分散風險的目的。
3.商業銀行要完善針對保理業務的授信機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商業銀行要加強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學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過銀行之間的合作與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業資信情況管理系統,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的資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美地區保理商的做法,加強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嘗試開展保理業務保險,在規范運作的基礎上積極有效地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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