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融資業務風險與預防

時間:2022-06-26 0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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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融資業務風險與預防

一、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融資

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風險基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通過承保企業的收匯風險、補償企業的收匯損失,保障企業經營安全,使企業能夠更放心采用更加靈活的結算方式,更好在競爭中抓住貿易機會,不斷開拓新客戶、占領新市場,擴大貿易規模。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在一些發達國家,出口信用保險甚至占其本國當年出口總額30%以上,如法國40%、日本39%、英國37%。1919年在英國最早出現出口信用保險,我國于2001年成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作為我國惟一承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自該公司成立以后我國的信用保險業務實現了跳躍式的發展,尤其是2009年,在金融危機暴發的國際大背景下,國家政策鼓勵和投保費率優惠的特殊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險保額占我國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比重高達18.6%,同比提高12%。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金額1543.3億美元,同比增長71%,其承保金額已升至全球所有官方出口信用機構中的第一名,出口信用保險成為促進出口和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工具。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是指境內出口商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后,并將賠款權益轉讓銀行后,銀行向其提供的短期貿易融資業務,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信保公司根據《賠款轉讓協議》的規定,將按照保險單規定理賠后應付給出口商的賠款直接全額支付給融資銀行的業務。2010年銀行短險融資業務繼續保持了穩健發展態勢,與中信保公司合作開展短險融資業務的銀行共62家,銀行融資全年累計46.7億美元。

二、出口信保融資業務的風險分析

(一)貿易當事人原因導致的風險

第一,貿易真實性風險。《賠款轉讓協議》中規定出口商保證出口貿易的真實性、合法性,由此可見貿易真實是保險公司賠付的基礎。但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只調查買方資信和財務狀況,沒有審查出口貿易真實性、合法性的義務,只有收到可損報告后才介入調查整筆交易真實情況。實踐中存在出口商、進口商及中間商一方或幾方共同出于詐騙、騙貸等目的,虛構貿易背景,這將會降低融資銀行獲得理賠的可能性。第二,出口商的履約風險。保險公司主要承保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過程中因國外買方的商業風險和買方所在國或地區的政治風險而導致的收匯風險,而由于出口商原因造成融資款無法收回的風險需要由銀行承擔。出口商必須完全履行銷售合同和保險合同項下的義務,保險公司才會賠付。出口商能否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按時按質交貨,出口商(被保險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保單項下的義務,如繳納保費、完全申報,沒有漏報、瞞報等現象。第三,匯路改變風險。貿易融資的最大特點就是自償性,即以該筆貿易項下產生的應收賬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但目前由于很大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險項融資下的交易采用賒銷的結算方式,融資銀行無法決定性地控制匯款路線,一旦出口商與銀行之間發生糾紛,進出口商容易雙方協商,擅自改變匯路,無法滿足融資自償性的要求。保險公司保的是出口商不能如期足額收回貨款的風險,國外買家將應付給出口商的貨款按期足額支付到出口商任何一個賬戶,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即告終止。第四,中間商風險。越來越多的國際貿易有中間商參與,給出口信用保險風險控制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同時也大大增加了銀行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業務的風險。若出口貿易通過中間商進行,國內出口商一般與國外最終買家無直接聯系,不直接簽訂銷售合同。而是與中間商直接簽訂貿易合同,或由中間商代最終買家簽訂貿易合同。運輸單據的收貨人一般為最終買方,不同于合同的簽署方。由于出口商與最終買家沒有直接溝通,最終買家可能對出口商與中間商之間的貿易并不知曉,若中間商在完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私自以最終買方的名義與出口商簽訂合同,會出現合同買方責任虛置的情況。一旦貨物被拒收,最終買家或以合同不是其簽署為由,不承認貿易關系存在,或稱自己只是收貨人,貨款應由中間商支付;而中間商則稱自己不是合同相對方,沒有付款義務;相關各方都不愿提供有利的證據,保險公司亦很難斷定損失是否屬承保責任范圍,使得銀行向保險公司的索賠變得更加錯綜復雜,不確定性更多。若其間涉及中間商商業詐騙,則銀行向保險公司的索賠更是無望。

(二)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風險

信保的保單有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對于由于除外責任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融資銀行要對保險條款加以研究,采取相應的控制辦法。免責條款包括三方面:一是由被保險人的行為引起的損失。例如,在貨物出口前,被保險人明知買方嚴重違約,仍然繼續發貨而造成的損失。二是由買方的行為過失引起的損失。例如,由于買方未能及時獲得各種所需許可證、批準書或授權,導致貨物滯港或遣返,造成的損失。三是由買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的行為過失引起的損失。例如,被保險人或者買方的人違約、欺詐以及其他違約行為所引起的損失,或者被保險人的人破產引起的損失。

(三)操作風險

銀行內部人員由于對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業務的產品認識不足,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存在以下風險:一是客戶經理在對出口商進行貸前調查過程中,沒有做到盡職調查,導致銀行對客戶的選擇和信貸額度審批方面作出錯誤決定。二是國際結算經辦人員在對出口商提供的單據進行審核時,審單不嚴出現單證不符,沒能正確判斷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這將影響融資資金的安全收回。三是買方限額已取消或買方限額不足情況下,銀行仍然對該買方項下的出口進行融資。四是一旦出現進口商逾期未付或拒付的情況,銀行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督促出口商或代出口商及時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報損和索賠,信保公司有權拒絕賠償,給銀行融資帶來極大的風險。

三、防范措施及建議

面對復雜的出口信保融資業務,銀行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在對出口商的經營情況、貿易真實性、資金回籠等方面進行嚴格的審查,控制風險,促進出口信保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一)重點審查出口商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

出口商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直接關系貸款能否正常收回,銀行防范風險的首要重點應放在對出口商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審查方面。銀行必須事先了解出口商的資信及履約能力等情況,應盡可能選擇一些經營出口業務多年,信譽良好,生產經營狀況正常,財務狀況合理,抗風險能力強的企業辦理。對于新成立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銀行應審慎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是對出口商第一還款來源做出一定程度擔保,但其并非一種貸款擔保方式,貸款風險并未完全消除。貸款銀行根據出口商資信及進口商履約記錄等不同情況,必要時增加相應的擔保措施。

(二)審核貿易真實性———風險控制的最重要措施

出口商向銀行融資時,必須提供與該筆應收賬款相關的正本合同和出口全套單據,包括但不限于運輸單據、商業發票、報關單、質檢證明等,并要求通過廣發銀行寄單給信保買方。銀行在接受客戶融資申請時必須認真審核出口單證是否與合同,向保險公司申報資料一致,貨物是否已經按要求出口。在賒銷結算方式下,合同的真實性難于審核,運輸單據、報關單等第三方出具的單據成為審核貿易背景真實性的關鍵。審核出口報關單是核實貨物是否已經真實出口有效措施,必要時利用電子口岸系統查詢相關報關信息,并與提單、發票、合同等相關內容進行核對;為確保信保買方為實際貿易中的當事人,應只接受收貨人為買方的運輸單據,或把空白背書全套提單通過銀行直接寄買方,或在買方出具書面授權下,收貨人為指定第三方的運輸單據。若運輸單據為買方出具的收貨單,應要求買方在銀行職員的見證下預留簽收貨物的印鑒,以便核實收貨單的真實性。若存在中間商代表最終買家簽訂合同的情況,要求出口商提供最終買家直接確認中間商身份,包括授權范圍、授權事項、授權有效期等書面資料,必要時可以直接向最終買家確認。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規范業務操作

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業務涉及知識面廣、技術性強、操作比較復雜,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也比較高。所以要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和風險防范能力。同時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的要求,規范業務操作。一是融資金額不超過賠償限額,合理確定融資期限。信保公司對每一個進口商核定一個買方信用限額,并對不同種類的風險規定不同賠償率,同時對出口商核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銀行必須與信保公司核定買方限額余額,在限額余額內的出口進行融資,融資金額不超過出口貨物申報金額乘以最低賠償比例,融資期限一般為約定的收匯期限加上合理的收匯時間,防止客戶挪用收匯資金,并有助于及時發現逾期收匯,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二是嚴格控制進口商付款路線。為了避免進口商付款路線變更,廣發銀行要求出口商通過本行寄單,要求在商業發票上注明本行收匯路線。收到融資項下款項,注意收匯的付款人是否為信用限額買方,若不是,則屬于非正常情況,若出現兩次類似情況,應停止對出口商該買方項下的融資業務。三是建立臺賬,跟蹤收匯情況。銀行必須建立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業務臺賬,跟蹤每一個國外買方項下的出運金額、貸款發放、預計收匯日期、實際收匯日期等情況,以及買方信用限額的使用和余額等情況。一旦出現買方逾期未收匯,銀行應考慮停止發放該買家項下的融資。并按保單的要求在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報可損及申請索賠。

總之,隨著出口量的不斷增大,出口商對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的需求也會隨之增加。銀行必須通過對出口商的選擇、貿易真實性把握和業務操作規范等方面去加強該項業務的風險管理,最終實現銀企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