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產品買賣合同
時間:2022-03-02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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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雙方:
買受人(全稱):
出賣人(全稱):
為了增強買賣雙方的責任感,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2)無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3)無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期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投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或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元技術規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產得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買受人供應的以外,應由出賣人負責供應。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包裝物回收辦資行;有關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辦法,分合同附件。產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向買受人外收取。如果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商定,其售費超過原定標準購,超過部分由買受人負擔;其包裝費低于原定核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發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l、產品的交貨單位: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項執行:
(l)出賣人送貨(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雙方協議執行);
(2)出賣人代運(出賣人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買受人的要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買受人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買受人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買受人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買賣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雙方當事人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買受人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買受人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出賣人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出賣人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買受人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政府定價執行;
(2)按政府指導價執行;
(3)不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產品,或因對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價格的,按買賣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政府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買賣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貸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十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驗收方法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產品質監督機關執行仲裁等。)
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買受人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天內向出賣人提出書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買受人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買受人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同規定。
3.買受人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提出異議。
4.出賣人在接到買受人書面異議后,應在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買受人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買受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
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1.出賣人不能交貨的,應向買受人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貸款%(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出賣人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買受人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買受人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出賣人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出賣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出賣人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出賣人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買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出賣人應當償付買受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出賣人應當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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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賣人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買受人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買受人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出賣人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買受人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買受人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出賣
人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出賣人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買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出賣人未經買受人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出賣人提前交貨的,買受人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買受人可拒絕提貨。出賣人逾期交貨的,出賣人應在發貨前與買受人協商,買受人仍需要的,出賣人應照數補
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買受人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出賣人通知后十五天內通知出賣人,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隨,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買受人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中途退貨,應向出賣人償付退貨部分貨款%(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貸款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買受人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款總值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出賣人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買受人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定向出賣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買受人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買受人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出賣人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出賣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當事人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應在天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狀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剩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內,當事人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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