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1)

時間:2022-05-27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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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1)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

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

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

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

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

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

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

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

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

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

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

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

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

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

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

《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

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

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

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

,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

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

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

)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

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

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

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

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

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

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

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

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

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

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

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

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

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

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

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

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

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

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

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

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

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

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

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

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

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

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

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

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

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

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

、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

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

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

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

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

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

、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

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

。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

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

,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

,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

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

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

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

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

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

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

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

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

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

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

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

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

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

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

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

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

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

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

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

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

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

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

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

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

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

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

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

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

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

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

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

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

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

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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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

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

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

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